HJ 1209-2021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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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09-2021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pdf

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1209—2021

HIL12092021

HL1209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防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 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白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 制备与分析GB 50156-2012(2014年版)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完整清晰正版扫描).pdf,监测结果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1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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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HL12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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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建设与管理监测设施

4.4做好监测质量保证

4.5报送和公开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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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过现场踏勘,补充和确认待监测企业内部的信息,核查所收集资料的有效性。对照企业平面布 置图,勘察各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分布情况,核实其主要功能、生产工艺及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重点观 察场所及设施设备地面硬化或其他防渗措施情况,判断是否存在通过渗漏、流失、扬散等途径导致土壤 或地下水污染的隐惠。

必要时,可通过人员访谈进一步补充和核实企业信息。访谈人员可包括企业负责人;熟悉企业生产 活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企业属地的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熟悉 所在地情况的人员空心砖砌体施工工艺,相关行业专家等。

5.1.4重点监测单元的识别与分类

5.2.1.1监测点位的布设应遵循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 5.2.1.2点位应尽量接近重点单元内存在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场所或重点 设施设备占地面积较大时,应尽量接近该场所或设施设备内最有可能受到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等途 径影响的隐惠点。 5.2.1.3根据地勘资料,目标采样层无土壤可采或地下水埋藏条件不适宜采样的区域,可不进行相应 监测,但应在监测报告中提供地勘资料并予以说明。

1)一类单元 一类单元涉及的每个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1个深层土壤监测点,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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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周边还应布设至少1个表层土壤监测点。 2)二类单元 每个二类单元内部或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1个表层土壤监测点,具体位置及数量可根据单元大 小或单元内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测点原则上应布设在土壤裸 露处,并兼顾考虑设置在雨水易于汇流和积聚的区域,污染途径包含扬散的单元还应结合污染物主要沉 降位置确定点位。 b)采样深度 1)深层土壤 深层土壤监测点采样深度应略低于其对应的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底部与土壤接触面。 下游50m范围内设有地下水监测井并按照本标准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的单元可不布设深层土壤监 测点。 2 表层土壤 表层土壤监测点采样深度应为0~0.5m。 单元内部及周边20m范围内地面已全部采取无缝硬化或其他有效防渗措施,无裸露土壤的,可不 布设表层土壤监测点,但应在监测报告中提供相应的影像记录并予以说明

津07SSZ1-1 市政道路工程细部构造.pdf5.2.3地下水监测井

5.2.3地下水监测井 a)对照点 企业原则上应布设至少个地下水对照点。 对照点布设在企业用地地下水流向上游处,与污染物监测井设置在同一含水层,并应尽量保证不受 自行监测企业生产过程影响。 临近河流、湖泊和海洋等地下水流向可能发生季节性变化的区域可根据流向变化适当增加对照点数 量。 b)监测井位置及数量 每个重点单元对应的地下水监测井不应少于1个。每个企业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总数原则上 不应少于3个,且尽量避免在同一直线上。 应根据重点单元内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的数量及分布确定该单元对应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和 数量,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运移路径的下游方向,原则上并的位置和数量应能捕捉到该单元内所有重 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可能产生的地下水污染。 地面已采取了符合HJ610和HJ964相关防渗技术要求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可适当减少其所 在单元内监测井数量,但不得少于1个监测井。 企业或邻近区域内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本标准及HI164的筛选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 对照点或污染物监测井。 监测井不宜变动,尽量保证地下水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c)采样深度 自行监测原则上只调查潜水。涉及地下取水的企业应考虑增加取水层监测。 采样深度参见HJ164对监测井取水位置的相关要求。

a 原则上所有土壤监测点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GB36600表1基本项目,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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