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1208-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pdf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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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一再生金属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 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 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以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 非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 一)、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C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坏境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 响监测 HJ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一再生金属 HJ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GB31574、HJ86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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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1.2排放铅、砷、镍、镉、铬、、汞的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应在相应车间或车间处理 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HJ1208—2021表1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总氮、总磷月(日)季度(日")废水总排放口总铜、总锌月季度悬浮物、石油类、硫化物季度半年生产车间或设施废水排放口总铅、总砷、总镍、总镉、总铬、总汞、总b月流量、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生活污水排放口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月/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悬浮物月(季度)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采取自动监测。注2: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辅用料中含重金属情况确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b适用于再生铜和再生铅排污单位。“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5.2废气排放监测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5.2.1.1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表5执行。5.2.1.2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三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方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表2再生铜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行业类型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自动监测砷及其化合物、铝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月粗铜熔炼尾气排气筒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季度二嗯英类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计)、颗粒物自动监测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及其化合物月粗铜熔炼环境集烟排气筒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季度嗯英类年再生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自动监测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月阳极铜熔炼尾气排气筒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季度二嗯英类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自动监测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月阳极铜熔炼环境集烟排气筒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季度二嗯英类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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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申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风机、空 压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位置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分布情况。 5.3.2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夜间有频 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敏感 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2无明确要求的, 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 可对周边坏境空 气、地表水、海水、王壤、地下水 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周边环境空气监测可按照HJ2.2、HJ194、HJ664及周边环境空气环境管理要求设 置监测点位。地表水、 海水监测可按照HJ2.3、HJ/T91、HJ442.8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 面和监测点位。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可按照HJ610、HJ164、HJ964、I HJ/T166及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 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7执行
5.5.1除表1~表6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 参照表1~表6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 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 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或优先控制化学品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
性要求,相应点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5.4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5.5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
6.1.1监测信息记录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6.1.2.1 一般规定
6.1.2.2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6.1.2.3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2021年二建《法规》教材对比(0113).pdf6.1.2.4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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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 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开
按照HJ819的规定执行。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 居具有代表性。自动监测期间的工况标记雨季应急施工方案,按照本行业工况标记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