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C23:2021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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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SC23:2021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

h)认证决定记录; i)公开的审核报告摘要; j)投诉、申诉或争议,包括受理记录; k)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C6.2记录应安全存放,存放期限为当前认证周期加上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并在有 要求时提供。

C8.1森林认证机构应对认证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能力进行管理。 C8.2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所有实施关键活动的人员(包括合同评审、认证方案管理、 检查/审核实施、认证决定或复核、认证人员能力评价等人员)具备上述职能的知识 和能力。认证机构应确定能力评价准则(包括与其职责相关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 工作经历等最低要求),并对上述人员进行评价、聘用、培训和监督。 C8.3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其从事森林认证的人员具备林业和相关领域的知识和应用 知识的能力。经营认证组别的审核组还应具备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知识和应用 知识的能力,其他认证组别的审核组还应具备相应认证范围的专业能力。 C8.4森林认证机构应识别培训需求,并向包括审核员、技术专家和其他参与认证活 动的人员提供特定的培训,以确保其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特别是应: a)确保其审核员完成了基于GB/T19011的审核技巧培训; b)根据人员的表现确定培训需求: c)针对森林认证相关人员实施相应的持续培训。

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至少具备大专以上学历GB 51340-2018-T标准下载,课程包含林业相关专业。 业相关专业教育经历可在工作后其它进修中获得或用林业相关部门的工作经历代替 森林认证机构需证明该经历等同于要求的教育经历

2021年2月1日发布

2021年3月1日实施

注1:林业相关专业包括林学、林木遗传育种、森林经营、森林培育、森林保护、 生态学、森林防火、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动物遗传育种与 繁殖、园林规划与设计、水土保持、林业经济管理、森林工程、林业机械、木材科学 与技术、林产化工等。 注2:林业相关部门包括林业管理、林业科研、林业教育/学会/协会、林业标准 化、林业规划设计/咨询服务、林产品制造/加工/储存/运输等部门。

C8.5.2 工作经历

C8.5.2.1对初次获得资格的审核员,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在林业和相关领域至少 有两年全职工作经历。 C8.5.2.2实习审核员在具备资格审核员的指导下实施了四次符合要求的审核,则其 总工作经历年限可减少一年

C8. 5. 3 培训

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已完成基于 IS019011的审核技术及相应认证标准 (含标准换版)、法律法规的培训。 后续每年培训不少于16学时

C8.5.4资格和能力要求

C8.5.4.1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有能力在以下领域应用知识和技能: a)能将审核原则、程序和技术(见IS019011)应用于相应领域的审核,并确保 审核的一致性和*统性; b)能够理解组织的运营环境,包括组织规模、结构、功能和关*,业务流程和相 关术语及文化和社会风俗习惯等; c)熟悉适用的与林业原材料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有争议的原材料来源, 能够理解客户组织与供应商的合同关*,能评估客户组织的程序以避免有争议的原材 料来源。(COC适用)

C8.5.5能力监视及培训需求识别

森林认证机构应对审核员的表现采用包括评价审核报告、客户组织反馈的信息 (取决于使用频率及其活动的风险级别)以及见证审核等方式进行年度监督并保留证 据。特别是应根据审核员的表现评价其能力以识别培训需求。 C8.5.6为保持资格,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员每年至少实施1次现场审核。 证油宝信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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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做出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符合下列要求。如做出认证决定可 复核由一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员符合以下要求: 注:做出认证决定或复核的人员可以是同一人。 C8.6.1做出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要求同审核员, C8.6.2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做出认证决定或复核的人员有至少2年以上工作经历, 其中1年与合格评定相关的全职工作经历。 C8.6.3森林认证机构在授予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资格前应确保其在最近3年内至少 观察过1次现场审核。 C8.6.4为确保能力保持,做出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每个自然年应至少观察1次现场 审核

C9.1.1森林经营、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贸易、野生动物饲养等组织可以作为申 清人。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可以是以下一种或几种: a)森林经营认证; b)产销监管链认证; c)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认证; d)竹林经营认证; e)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 f)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服务认证: g)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 h)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植物经营认证。 对于多场所认证,组织应说明各场所名称和**,以及涉及的业务范围。 C9.1.2申请认证时,森林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文件,至 少包括: a)组织概况; b)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c)相应认证业务范围所需的关键文件: 森林经营认证组别应提供森林经营方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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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认证应提供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规划概要 一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应提供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批准文件。 一森林公园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应提供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及批准文件。 一生产经营性珍稀危植物经营认证应提供珍稀濒危植物经营规划概要 一产销监管链认证应提供产销监管链标准中定义的文件化程序;产品组信息;所 采取产销监管链方式的说明。 一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应提供饲养管理体*文件和相关许可文件等

C9.2.1森林认证机构应向审核员提供相应认证的审核指导文件。 C9.2.2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审核组具备林业和相关专业应用知识的能力,经营认证 审核组应具备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的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 C9.2.3森林认证机构应确保同一名审核员不对同一个组织进行连续超过3次的审核 (初审、监督或再认证)。 C9.2.4森林认证机构应制定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其为每一次审核都编制了审核计划 对于多场所的产销监管链认证,审核计划应列出拟抽样的场所。 C9.2.5森林认证机构应在开展现场审核之前对组织的体*文件进行审核以判定其符 合性。

一般情况下,审核(初审、监督及再认证)应在现场进行。现场审核包括预审(适 用时)和主审

C9.3.1预审(产销监管链认证除外

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a)对组织管理体*文件的评价: b)确认评价范围; c)明确认证要求; d)收集以下重要的文件和记录:例如国家和*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森林 经营方案、产品清单、森林分布图、林相图、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 划、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规划和野生动物种群及产品情况等文件: e)对组织的管理体*运行情况进行初始评价: f)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判断组织可能存在的主要间题和与标准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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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初步确定各利益相关方并形成清单; h)预审报告。

3.2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产销监管链认

森林认证机构应向一定范围内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以便获取组织是否符合 证标准中环境、法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要求等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见附录B)。 C9.3.3主审

C9. 3. 3. 1 总要求

主审内容必须覆盖认证标准的所有要求,以及经森林认证机构确认的申请认证范 围内管理体*所涉及的所有部门、区域、活动和过程。 C9.3.3.2多场所审核 对于多场所的森林经营认证、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审核时,不宜进行抽样审核 在实施产销监管链审核时的多场所抽样要求见本文件附录C。 C9.3.3.3审核时间 森林认证机构应具有文件化的程序来决定具体的审核时间,给审核员足够的时间 来完成现场审核所要求的全部活动。森林认证机构应记录其决定采纳的审核时间以及 采纳的理由。 一一确定产销监管链认证审核时间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组织的规模和运作的复杂程度; b)组织的场所数量; c)产品组和生产线数量; d)争议来源的原料; e)外包活动 f)认证标志使用范围 g)以前审核的结果,包括客户组织的管理体*的审核结果等。 一一确定其它认证组别审核时间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森林经营企业的规模; b)经营体*的复杂程度; C)社会和环境因素; d)走访的现场的数量; e)评价的资料和文件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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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访谈的利益相关方的数量; g)当*的法律法规要求; h)外包活动等。

f)访谈的利益相关方的数量; g)当*的法律法规要求; h)外包活动等。

C9.3.5审核发现问题的处理

审核发现分为严重不符合、一般不符合和观察项。 C9.3.5.1在初次授予认证证书前,森林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在限定的时间内对严重 不符合和一般不符合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在6个月内完成验证。在完成验证前不 得颁发认证证书。 C9.3.5.2森林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对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 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个月内完成验证;一般不符合项,如果是纠正措施计划,森林 认证机构应在3个月内确认其纠正措施计划的合理性,并最晚于下次审核时验证其实 施的有效性

产销监管链认证的审核报告至少应包括: a)组织的基本信息:名称和**、组织概况、现场数量及外包情况等; b)认证范围:包括应用的产销监管链方式、场所范围、产品组及产品信息 c)认证依据; d)认证产品销售和标签使用 e)原料来源和转化率或转化*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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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认证材料进入到最终产品的百分比: g)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措施; h)组织管理体*适宜性、符合性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i)审核结论。 一一其它认证组别的审核报告至少应包括: a)组织的基本信息:名称和**、组织概况、现场数量、自然、社会和经营概 况、年采伐量、外包情况等; b)认证范围:场所范围、主要森林类型、认证面积等信息; c)认证依据; d)认证产品销售和标签使用; e)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措施; f)组织管理体*适宜性、符合性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g)审核结论。 C9.4.2除产销监管链认证以外的其他认证范围,初次认证审核报告和相关文件需独 立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C10.1森林认证机构应向已满足认证要求的组织提供正式的认证文件。认证文件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a)证书编号; b)获证组织的名称、**,如有多场所应包括每个场所的名称和**: c)认证范围:COC认证应包括应用的产销监管链方式、场所范围、产品组及产品 信息; d)认证依据及版本号; e)发证机构名称、**; f)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适用时包括认可编号); g)中国森林认证标识 h)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C10.2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不应超过5年。在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拒的外力等),认 证证书的有效期最多可延长六个月。森林认证机构应保留特殊情况的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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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3森林认证机构应保留一份精确、公开的最新颁证记录,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a)认证证书编号; b)获证组织的名称与**; c)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清单; d)审核标准(包括版本号和日期); e)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C11监督 C11.1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森林认证机构每年应对获证组织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审核,且应 保留进行不预先通知实施监督审核的权利。可考虑以下因素增加现场监督审核的频次 a)经营规模(如森林面积、产量或贸易商的交易量、饲养动物的数量和种类); b)森林经营强度的变化(如林木采伐的频率与强度); C)管理体*的复杂性; d)受经营活动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程度: e)相关操作者的经验与追溯记录(管理者与现场人员/伐木工人); f)不符合项的数量与性质; g)对获证组织的投诉数量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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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生物多样性管护、自然资源保护、科研和监测、生态旅游等工作内容的日常 记录和变动情况(森林生态环境服务认证适用); g)饲料、兽药、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非木质林产品产量和标识使用量, 以及病害动物、废渣、废水等废弃物处理情况(非木质林产品认证适用); h)动物福利、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情况,饲养投入品使用情况,以及野生 动物饲养设施设备建设和安全情况(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认证适用); i)产品组、原料来源、生产过程以及产品销售的变化(产销监管链认证适用)。 C12再认证 C12.1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结束之前6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 12.2再认证应包括全部适用的认证要求,并应遵循与初次认证主审一样的程序,可 姐东同家

G部分认可业务范围分类

CNAS对森林认证的认可业务范围 别共8个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森林认证机构宜在此基础上进行全 以实施进一步的详细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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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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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规范性附录)

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实施森林认证的认证机构,产销监管链认证可不征求利益相关方 见。

B.2.1森林认证机构应向一定范围内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以便提供组织是否符合 认证标准中环境、法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要求等相关信息。 3.2.2森林认证机构应将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征求意见的内容和要求形成文件,并满足 以下要求:在主审之前,识别和确定利益相关方;利益相关方的范围与被审核组织的 规模和范围相适应;利益相关方可能包含以下方面: a)林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b)相关执法机构; c)受被审核组织经营活动直接影响的当*代表; d)相关的社会或环境团体代表; e)林业行业组织或协会: f)与被审核组织有合作协议的分包方。

B.3向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的程序

B.3.1至少在实施主审的10个工作日之前,森林认证机构应通知利益相关方以下 点,

a)审核日期; b)组织的名称和**; c)获得审核所使用文件的渠道; d)利益相关方**森林认证机构的渠道: e)需要时,允许利益相关方在审核期间与审核组进行面谈; f)森林认证机构解决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 g)森林认证机构有责任对其所提供的任何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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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规范性附录)

多场所组织审核与认证指南

月于森林认证机构对多场所组织进行产销监

多场所组织:是指组织有一个确定的中心职能机构(以下称作中心办公室,但不 定是组织的总部)来策划、控制或管理某些活动,并且有一个由地方办公室或分支 (即场所)组成的网络来实施(或部分实施)这些活动。 临时场所是组织为在有限的时期内进行特定工作或服务而设立的,且不会成为常 设场所的场所。

森林认证机构应要求多场所组织的总部对以下事项负责:内审和管理评审、管理 体系文件、申诉和投诉等

C. 3. 1合同评审

认证合同应允许森林认证机构在多场所客户组织的全部场所开展认证活动。 森林认证机构的程序应确保合同评审识别了认证所覆盖活动的复杂程度和规模 以及不同场所之间的差异,这些都是判定抽样程度的基础。森林认证机构应保留抽样 过程记录。

.3.2.1森林认证机构应具有文件化的程序来管理对多场所的审核活动。包括对文 和记录的评价、现场审核等内容的审核程序,确保认证相关要求已在全部场所得到 应用并满足要求。 C.3.2.2如果对多场所组织的审核活动是由多个审核组来完成的,森林认证机构应 定唯一的1名审核组长出具综合的审核报告

C.3.2.2如果对多场所组织的审核活动是由多个审核组来完成的,森林认证机构应 定唯一的1名审核组长出综合的审核报告

C.3.3.1无论是通过组织的内审,还是经由森林认证机构的审核,当在任何一个场 发现不符合时,应开展调查以判定其他场所是否受到影响。因此,森林认证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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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组织评价这些不符合以判定其是否为覆盖全部场所的整体缺陷。如果情况属实,则 应同时在组织的总部和分场所采取纠正措施。如果情况并非如此,组织应能够证实森 林认证机构允许其在随后的监审中对不符合予以关闭。 C.3.3.2森林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提供纠正措施的证据,并增加抽样的比例,直至组 织总部对分场所的控制重新建立为止。 C.3.3.3对于初审和再认证审核,在森林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决定的全过程,如果任何 个场所出现了不符合,则在组织没有采取令人满意的纠正措施之前,森林认证机构 不得做出授予多场所组织认证资格的决定。 C.3.3.4单个场所出现不符合将影响到该集团组织无法获得认证。如果组织为了克服 这一障碍而采取了在认证过程中将出现森林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的场所“排除”在 认证范围之外的举动,这种行为是不可接受的

C.3.4.1森林认证机构应向多场所组织颁发一张写有总部名称和地址的证书。同时还 应颁发列有全部场所的名单,既可描述在证书上,也可以作为证书的附件,或采用其 他的方式并与证书建立关联。证书范围或者证书描述应清楚地表明获证的活动是在集 团的每一个场所进行的。如果分场所使用的是不同的原材料来源或计算方法,则认证 标准的使用情况必须在证书进行清晰的阐述并针对分场所逐一说明。 C.3.4.2森林认证机构可向认证证书所覆盖的每一个分场所单独颁发子证书,子证书 应与主证书具有同样的范围或者是分证书范围,并与主证书有明确的关联。 C.3.4.3如果总部或者任一分场所不满足证书保持的条件,则全部证书将被撤销。 C.3.4.4森林认证机构应及时更新分场所名单。为了取得实际的效果,森林认证机构 应要求获证组织通报其分场所关闭、建立或者活动变化的情况。如果获证组织未能履 行信息通报义务,森林认证机构将视其为对认证证书的误用,并将根据机构的程序采

C.3.4.5现存证书可以增加新的场所,在现有证书上增加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a)组织应提前告知森林认证机构拟增加的场所及场所数量; b)森林认证机构应获得拟增加场所的COC程序,包括适用的COC方法及COC覆盖 的产品; c)森林认证机构应获得组织包含拟增加场所的内审报告; d)森林认证机构应评价内审结果以决定是否需要其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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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基于d)条款评价结果,森林认证机构应判定是否需要实施现场审核或评价 表明已获取足够证据可以增加场所: f)如果在证书上增加场所之前无需实施现场审核,这些新场所应最晚于下次审 时实施现场审核

得在证书的有效期内抽取的样本具有尽可能大的差异性。 C.4.1.6选择分场所的原则还应包括下面的因素: a)内审或者先前认证审核的结果; b)投诉记录和与纠正、预防措施相关的其他因素; c)各场所规模和生产过程的显著变化; d)各场所采用产销监管链方法的变化: e)自上次认证审核之后的改进: f)地理区域的变化。 C.4.1.7在每一次的初审、监审和再认证审核中北京某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_secret.doc,总部均应作为抽样的一部分接受森 林认证机构的审核

C.4.1.6选择分场所的原则还应包括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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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2.1对分场所的审核是多场所客户认证和评价过程的一部分,森林认证机构应将 抽取样本的过程文件化。样本抽取应考虑本附录中描述的全部因素。 C.4.2.2如果出现抽取的样本规模低于按下面规定原则应抽取的规模,森林认证机构 应将合理的原由记录在案并证实该抽样满足了批准的程序要求。 C.4.2.3下面的要求基于员工少于50人的场所,并按照活动风险由低到高给出的范 例。每次审核的最小抽样量为: 初审:分场所数量的平方根,(y=√x),小数进位取整; 监审:分场所数量的平方根乘以0.6,即y=0.6Vx,小数进位取整; 再认证审核:抽样规模同初审。当获证的组织经证实已有效运行超过3年,抽样 规模可以缩小,乘以系数0.8,即y=0.8Vx,小数进位取整。 C.4.2.4当森林认证机构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做的风险分析表明组 织在下列方面出现特别情况时,宜扩大抽样规模。 a)场所的规模和雇员的数量; b)原料流和产销监管链方法的复杂性和变化: c)使用产销监管链方法和原料来源定义方面的变化 d)从保护区获取原料的风险等级; e)投诉记录和与纠止、预防措施相关的其他因素; f)任何跨国因素; g)内审结果。

C. 4. 3审核时间

C.4.3.1森林认证机构应能证实其对多场所组织的审核时间安排符合其总体的审核 时间分配政策。 C.4.3.2作为初审、监审和再认证审核一部分的分场所审核,森林认证机构用在每 个分场所的审核时间应与初审要求一致。只能在考虑到认证标准中的部分条款不适用 于分场所以及仅对总部实施审核时DB22/T 837-2018标准下载,才能减少审核人日。 C.4.3.3总部的审核人日不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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