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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20706-2013 化工建设项目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pdf指化工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实际需要的空气量,由理论推导的楚烧所需的空气量(理 和为确保供氧充分而过量提供的空气量(过剩空气量)两部分构成
2.0.10过剩空气系数
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为过剩空气
2.0.11楚烧残渣热灼减率(P)
JTS/T 181-1-2020 内河航标技术规范2.0.12楚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计算
2.0.13楚毁去除率(DRE)
3.1.1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内容。 1 确定化工建设项目需要焚烧处置的化工废物种类及其数量。 2 明确化工废物烧处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和审批意见的要求。 3明确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安全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的要求。 4确定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的设计标准,明确楚烧效率(CE)、焚毁去除率(DRE)、焚烧残渣 热灼减率(P)等技术指标。 5完成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工艺方案比选,确定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艺,明确化工废物焚烧 处置的预期效果。 6完成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投资估算。 3.1.2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内容。 1 核实化工建设项目需要焚烧处置的化工废物的种类及其数量。 2 逐项落实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和审批意见的各项 要求。 3 逐项落实化工废物楚烧处置工程安全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的各项要求。 4 核实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采用的设计标准,确认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5细化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工艺方案,确定楚烧处置主体设备及公用工程。 6完成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投资概算。 3.1.3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内容。按照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工艺方案和建 设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化工废物输送、计量、储存,化工废物分析与鉴别,化工废物 预处理、楚烧、自动控制、热能利用、烟气净化、残渣处理、废水处理等主体设施的设计,以及燃料供 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消防、安全卫生、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在线监测等辅助设施 的设计。完成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投资预算。 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应在施工图设计中逐一落实,
3.1.1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内容
3.2.1需焚烧处置的化工废物的名称、状态(气、液、固)、组成(或元素分析)、温度、热值、输送方 式等。 3.2.2 需焚烧处置的化工废物在生产系统中的由来以及排出位置、排放规律等。 3.2.3需楚烧处置的化工废物的理化特征数据:
2液态化工废物的沸点、闪点、粘度、固体杂质含量和粒度等数据。 3气态化工废物的爆炸极限及不同气态化工废物混合后的爆炸极限,气态化工废物中有机物 的自燃点
2液态化工废物的沸点、闪点、粘度、固体杂质含量和粒度等数据。 3气态化工废物的爆炸极限及不同气态化工废物混合后的爆炸极限,气态化工废物中有机物 的自燃点。 3.2.4需要焚烧处置的化工废物的质量(以t/h计)。 3.2.5需焚烧处置的化工废物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比对结果,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5085.3及鉴别方法作出的鉴别结果,明确其是否为危险化工废物。 3.2.6辅助焚烧所需燃料的来源、状态、热值、物化性质、组成(或元素分析)、灰熔点及其输送方 式等。
3.2.5需焚烧处置的化工废物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比对结果,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3.2.7化工废物楚烧处置工程场址所在地的
3.3.1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处理、处置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政策、法规、标 准,满足化工生产的需要,达到化害为利、保护环境的目的。 3.3.2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应符合《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的相关规 定,危险化工废物处置工程设计还应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的 相关规定。 3.3.3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应采用先进的焚烧技术,确定合理的焚烧处置工艺流程,焚烧炉应适
3.4.1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规模以焚烧处置量(t/h)计,焚烧处置量应依据需要焚烧处置的 化工废物的产生量(包括产生量的均值和峰值)和产生规律以及本企业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焚 烧处置量由均值和峰值两类数据组成。 3.4.2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规模宜适当留有余地
3.5.1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场址应符合所属化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当地天 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3.5.2化工废物烧处置工程场址宜选择与化工生产装置区相邻的工业场地。 3.5.3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不应建设在易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场地中,受条件限制必须在 上述地区建设化工废物楚烧处置工程时,应按照抵御百年一遇洪水的标准设置防洪、排涝措施。 3.5.4化工废物烧处置工程场址应有可靠的供水、排水、供电等公用工程保障。 3.5.5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应布置在所属化工企业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5.6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 的要求。 3.5.7化工废物梦烧处置工程的安 全评价及批复的要求
3.6.1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场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以及焚烧设施的实际要 求,经综合比较后予以确定,并应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的相关规定。 3.6.2化工废物楚烧处置工程场区内道路应根据化工废物烧处理规模、运输量以及管线布置等 因素合理确定,应能满足运输、消防以及各种管线铺设的要求。 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场区内的车行道路宜设置成环形道路,楚烧炉及其辅助设施外部应设置 消防通道。 3.6.3使用燃料油(或燃料气)点火或助燃的化工废物楚烧处置工程燃油(或燃气)系统的布置应符 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3.6.4应根据场址所在地区的气象条件以及化工废物运(输)送道路和管道的布置情况,将化工废 物焚烧处置工程场地划分为界线清晰的焚烧装置区和废物储存区。
求,经综合比较后予以确定,并应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的相关规定。
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所需的公用设施建设应结合所属化工企业公用工程建设情况统筹考虑, 避免重复建设
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所需的公用设施建设应结合所属化工企业公用工程建设情况 避免重复建设
4.1.1运(输)送道路和管道
化工废物输送、储存与分析化验
1采用车辆或管道将化工废物由生产区运(输)送至焚烧处置工程场区内。 2生产区及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场区内运送化工废物的道路设计应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 输设计规范》GB50489的相关规定,输送化工废物的管道设计应符合《化工管道设计规范》HG20695 的相关规定。 4.1.2出人口设置。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场区应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人流和物流出人口的设 置应与所属化工企业生产区的交通运输合理衔接。 4.1.3计量。化工废物楚烧处置工程场区应设置进场化工废物计量装置
1采用车辆或管道将化工废物由生产区运(输)送至烧处置工程场区内。 2生产区及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场区内运送化工废物的道路设计应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 输设计规范》GB50489的相关规定,输送化工废物的管道设计应符合《化工管道设计规范》HG20695 的相关规定。 4.1.2出人口设置。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场区应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人流和物流出人口的设 置应与所属化工企业生产区的交通运输合理衔接。 4.1.3计量。化工废物楚烧处置工程场区应设置进场化工废物计量装置。
1固体和液体化工废物储存容器必须具有不与所储存的化工废物发生化学反应以及耐腐蚀的 特性,危险化工废物储存容器还应具有耐压、密封等性能。 2固体和液体化工废物储存容器必须配置反映其特征、特性和危险性的图形标志,固体化工废 物的图形标志应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一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GB15562.2的规定。 3储存液体化工废物场所应设置缓冲储存的容器。 4气体化工废物可不设储存容器,经管道直接送入焚烧炉焚烧处理,但是必须根据气体化工废 物的特性为输送管道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1固体和液体化工废物储存容器必须具有不与所储存的化工废物发生化学反应以及耐腐蚀的 特性,危险化工废物储存容器还应具有耐压、密封等性能。 2固体和液体化工废物储存容器必须配置反映其特征、特性和危险性的图形标志,固体化工废 物的图形标志应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一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GB15562.2的规定。 3储存液体化工废物场所应设置缓冲储存的容器。 4气体化工废物可不设储存容器,经管道直接送入烧炉焚烧处理,但是必须根据气体化工废 物的特性为输送管道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1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场区应设置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前的储存场所,分类储存不同的化工 废物,危险化工废物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相关规定。 2储存场所设计应满足与焚烧处置主体装置运行衔接的要求,还应满足化工废物焚烧前的预 处理和搭配处置要求。
4.3.1化工废物楚烧处置前应对其理化性质进行分析,焚烧过程中应对焚烧产生的污染物(烟气、 废水、残渣等)进行监测,分析及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化工废物组成(灰分、水分、重金属、卤素化合物等)。 2化工废物理化性质(熔点、密度、闪点、燃点、热值等)。 3烟气(黑度、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等)。
1化工废物楚烧处置前应对其理化性质进行分析,焚烧过程中应对焚烧产生的污染物( (、残渣等)进行监测,分析及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化工废物组成(灰分、水分、重金属、卤素化合物等)。 2化工废物理化性质(熔点、密度、闪点、燃点、热值等)。 3烟气(黑度、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等)
4废水(COD、SS、pH、石油类、氨氮、总氮、总磷、挥发酚等)。 5残渣(灰熔点、热灼减率等)。 4.3.2化工废物烧处置工程应配备必要的分析化验仪器设备,分析化验室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 依托所属化工企业的分析化验中心。
5.1.1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应按20年的使用年限进行设计。 5.1.2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应设置可靠的检测手段并明确相应的检测点,以确定化工废物焚烧 处置装置的性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设备和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以及楚烧中产生的污染物是否 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5.1.3化工废物楚烧处置工程必须配备报警和应急系统。 5.1.4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的楚烧处置系统包括预处理设施、进料设施、焚烧炉、烟气净化设施、 残渣处理设施、自动控制设施,以及根据焚烧热产生情况而合理设置的热能利用设施。 5.1.5为避免焚烧过程中有害气体逸出,化工废物烧炉应设计为负压工作状态,但是采用水封或 显式文丘重除尘的化工废物焚烧炉应设计为正压工作状态。 5.1.6性质或形态特殊的化工废物在楚烧处置前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前处理或特殊处理,达到能够 方便进料以及在梦烧炉内能够充分燃烧的要求
1焚烧效率(CE)大于99.9%; 2焚毁去除率(DRE)大于99.99%; 3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P)小于5%
1焚烧效率(CE)大于99.9%; 2焚毁去除率(DRE)大于99.99%; 3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P)小于5%。
1应根据化工废物楚烧处置工程场址所在地区燃料供应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相关环境保护 管理的要求,按照“就近、方便、经济”的原则选用化工废物焚烧的辅助燃料。 2应尽可能选用氮、硫含量较低的燃料作为化工废物楚烧的辅助燃料。 3应尽可能利用高热值化工废物作为低热值化工废物楚烧的辅助燃料。 5.2.2辅助燃料种类。固体辅助燃料可选用煤或焦炭,液体辅助燃料可选用重油、原油、渣油、重柴 油、轻柴油、调混燃料油等,气体辅助燃料可选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 5.2.3其他加热能源。在不得采用明火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可以采用电能、蒸汽等形式的能 源,通过能量交换的方式使电能、蒸汽等能源成为化工废物楚烧处置的加热能源
5.3.1能量和物料平衡计算内容
能量和物料平衡计算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能量和物料平衡计算
5.3能量和物料平衡计算
化工废物及其辅助燃料的热值。 2 焚烧处置所需的实际空气量以及理论空气量、过剩空气量、过剩空气系数。 3焚烧温度、烟气热焰以及过剩空气系数验算。 4焚烧烟气的成分、气量和密度。 5排气筒高度。 6固体化工废物的挥发份、固定碳、水分含量。 7液体化工废物的水分含量。 8气体化工废物的绝热温升、爆炸极限,不同气体化工废物混合后的爆炸极限,气体化工废物 有机物的自燃点。 9化工废物中有毒、有害组分通过热力氧化分解最终达到无害化处置要求的焚烧停留时间、烟 停留时间、焚烧温度等。
5.3.2化工废物焚烧的能量和物料平衡计算应符合《化学工业炉燃料燃烧设计计算规定》HG/T 20682的相关规定。
间、过剩空气量、辅助燃料等烧要素,化工废物首次焚烧处置的工艺条件以及组分复杂的化工废物
2烟气停留时间的经验数据
1)气体化工废物脱臭烧处理的烟气停留时间宜大于0.76s。 2)含有机化合物的化工废物焚烧后的烟气停留时间应大于1s。 3)危险化工废物楚烧后的烟气停留时间应大于2s,含氰、氯、氟及苯、联苯类等物质 工废物焚烧后的烟气停留时间应大于3s
3二次梦烧温度的经验数据
1)危险化工废物的二次焚烧温度不应小于1100℃,含氰化物的危险化工废物的焚烧温度宜 为850℃~900℃。 2)化工废气脱臭处理的二次梦烧温度宜为650℃~800℃
1)危险化工废物的二次焚烧温度不应小于1100℃,含氰化物的危险化工废物的焚烧温 为850℃~900℃。 2)化工废气脱臭处理的二次楚烧温度宜为650℃~800℃
3)粒度为0.01μm~0.5μm的化工废物的二次焚烧温度宜为900℃1000℃。 4)含有氯化物的化工废物的二次焚烧温度宜为850℃~1300℃。 5)纯氯化物类废物二次焚烧温度宜为1200℃~1300℃。 6)含有碱土金属的化工废物的二次烧温度宜为750℃~800℃。 7)烧后可能产生氧化氮的化工废物的二次楚烧温度应控制在1500℃以下。 4过剩空气量的经验数据。 1)液体和气体化工废物焚烧宜选取20%~30%的理论空气量为其过剩空气量。 2)固体化工废物楚烧宜选取50%以上的理论空气量为其过剩空气量。 5使用辅助燃料的经验数据。 1)固体化工废物维持稳定焚烧的自身热值需达8000kJ/kg以上,自身热值若低于800 则宜使用辅助燃料。 2)液体化工废物维持稳定烧的自身热值需达10500kJ/kg以上,自身热值若低于10 kg则宜使用辅助燃料。 3)气体化工废物维持稳定焚烧其自身热值需达4200kJ/m(标准状态)以上,自身热值 4200kJ/m(标准状态)则宜使用辅助燃料
1不同化工废物送入焚烧炉烧处置前需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搭配。 2不同化工废物混合焚烧应注意相互之间的相容性。 3机械脱水效果好的化工废物送人楚烧炉前应进行脱水处理;含水率大于85%的固体化工废 物、不与水形成共沸物的液体化工废物以及含水率大于湿空气的气体化工废物送入焚烧炉前均应进 行脱水处理。 4含有较大粒度固体微粒的液体化工废物应进行过滤处理,使所含固体微粒粒度达到40网目 以下。 5粘度较大的液体化工废物应进加热或稀释处理,降低其粘度。 6低浓度气体化工废物楚烧处理前应根据废气特性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浓缩处理。 7危险固体化工废物送人焚烧炉前应进行破碎、搅拌及搭配处理。 8危险固体化工废物混合系统设计应考虑其固有性质与破碎方式的相容性;液体化工废物混 合系统设计应考虑供料抽吸及管道布置等问题。 62进图化工降物进图装墨麻性全下列需金
5.6.2进料。化工废物进料装置应符合下
进料口应采用自动进料方式,并应配置气密性优良的进料装置。 2进料装置应保持畅通,进料口应设置防止堵塞的设施。
1化工废物爽烧炉应取总处置能力的5%~10%作为富裕处置能力。 2化工废物楚烧炉应设置防爆门或其他防爆设施。 3.化工废物楚烧炉必须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报警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并 能够自动反馈和对主要工艺参数进行自动调节。
5.7.2炉膛尺寸。化工废物焚烧炉的炉膛尺寸
5.7.2炉膛尺寸。化工废物焚烧炉的炉膛尺寸应根据燃烧室允许容积热强度和焚烧停留时间
因素而确定,由炉充许热强度确定焚烧炉的炉膛尺寸,再由焚烧停留时间进行校核。 不同化工废物焚烧炉的炉膛尺寸确定方法是: 1固体化工废物焚烧炉炉膛尺寸应根据烧装置的面积热强度(或面积质量强度)、容积热强 度和烧炉炉型及结构等因素予以确定,由焚烧装置的面积热强度确定烧炉燃烧室的截面尺寸, 再由容积热强度和焚烧炉炉型及结构等因素确定烧炉的炉膛高度,最终采用焚烧停留时间进行 校核。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得出的固体化工废物楚烧炉的炉膛尺寸应适当放大,应有1.2~1.5倍的富 裕量。 2液体化工废物焚烧炉炉膛尺寸由容积热强度、水分蒸发所需容积、喷嘴喷射角及射程等因素 予以确定,由容积热强度和水分蒸发所需容积确定焚烧炉的炉尺寸,再根据楚烧停留时间进行校 核,同时考虑喷嘴在焚烧炉内的喷射角和射程等因素。 液体化工废物容积热强度和水分蒸发所需容积通过计算求得,也可以选用以下经验数据,经验 数据应与相关计算结果相互印证和比对,必要时需作出修正和调整,
1)一般情况下,容积热强度宜取(92~106)×10*kJ/(m·h),若液体化工废物的热值较高(综 合热值大于8372kJ/kg)且含水量较小,则容积热强度宜取(126~167)×10*kJ/(m·h)。 2)水分蒸发所需容积宜取(8~10.5)m/h,最小容积不应低于5m/h。 3气体化工废物焚烧炉的炉膛尺寸由容积热强度确定,即由容积热强度确定楚烧炉的炉膛尺 寸,再根据焚烧停留时间进行校核。 气体化工废物容积热强度应通过计算求得,也可以选用经验数据(84~105)×10*kJ/(m·h),经验 数据应与相关计算结果相互印证和比对,必要时需作出修正和调整。
5.7.3固体化工废物焚烧炉结构。 1具有一定形状且可搁置炉排上的固体化工废物,宜采用炉排楚烧方式,其炉型可选用固定式 护排烧炉(水平固定式固定炉排焚烧炉、倾斜式固定炉排焚烧炉等)和活动式炉排焚烧炉(阶梯往 复式炉排楚烧炉、链条式炉排焚烧炉等)。 2颗粒细微或是泥浆状无法搁置炉排上的固体化工废物,宜采用炉床楚烧方式,其炉型可选用 固定式炉床焚烧炉(水平固定床烧炉、倾斜式炉床焚烧炉等)和活动式炉床烧炉(转盘式炉床焚 烧炉、隧道回转式炉床烧炉、回转式炉床焚烧炉等)。 3具有一定形状、加热尚未燃烧则发生熔融的固体化工废物,宜采用炉床焚烧方式和流化床焚 烧方式,流化床焚烧炉的炉型可选用流化床式焚烧炉、喷流沸腾床式烧炉、固定式旋风沸腾床焚烧 炉、旋转式沸腾床焚烧炉等。 5.7.4液体化工废物楚烧炉结构。液体化工废物焚烧炉的结构由雾化喷嘴和炉体两部分组成,应 根据液体化工废物的易雾化性决定雾化喷嘴形式,可选用的喷嘴形式有转杯式机械雾化喷嘴、加压 机械雾化片式喷嘴、旋流式喷嘴、蝶形旋流式喷嘴、蒸汽雾化喷嘴、低压空气雾化式喷嘴、高压空气雾 化喷嘴、组合式喷嘴等,可选用的液体化工废物的炉型有立式圆筒炉、卧室圆筒炉、箱式炉、回转窑式 废液焚烧炉、控气式废液焚烧炉、急冷式废液楚烧炉等。 5.7.5气体化工废物焚烧炉结构。气体化工废物焚烧炉的结构形式应根据气体化工废物的理化特 性和所采取的焚烧方式(直接烧、催化烧、蓄热焚烧等)决定,其焚烧炉炉型可选用通道式结构、 扩散式烧嘴型结构、旋风式结构、组合式烧嘴型结构、催化式结构、蓄热式热力结构等。 5.7.6二次焚烧室。采用炉排和炉床式焚烧炉的固体化工废物焚烧处置系统应设置二次焚烧室。 采用流化床式焚烧炉的固体化工废物焚烧处置系统可不设置二次焚烧室,其二次焚烧功能由高 温烟道代替,为此,应确保高温烟道的温度满足焚毁烟气中有机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要求。 液体和气体化工废物焚烧处置系统可不设置二次燃烧室,其二次焚烧功能由高温烟道代替,为 此,应确保高温烟道的温度满足焚毁烟气中有机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要求。 5.7.7化工废物楚烧炉材料。化工废物焚烧炉使用的耐火、隔热、金属等材料的技术性能应能满足 楚烧炉中燃烧气氛的要求,并能够承受焚烧炉工作状态中的交变热应力。 化工废物烧炉材料选用应符合《化学工业炉耐火、隔热材料设计选用规定》HG/T20683和 化学工业炉金属材料设计选用规定》HG/T20684的相关规定。 处理氟、氯含量较高的危险化工废物,必须采用防腐性能优异的耐火材料。
5.7.3固体化工废物焚烧炉结构。
1其有一定形状且可搁置炉排上的固体化工废物,宣采用炉排焚烧方式,其炉型可选用固定式 护排烧炉(水平固定式固定炉排焚烧炉、倾斜式固定炉排焚烧炉等)和活动式炉排焚烧炉(阶梯往 夏式炉排煲烧炉、链条式炉排煲烧炉等)。 2颗粒细微或是泥浆状无法搁置炉排上的固体化工废物,宜采用炉床楚烧方式,其炉型可选用 固定式炉床焚烧炉(水平固定床烧炉、倾斜式炉床焚烧炉等)和活动式炉床烧炉(转盘式炉床焚 烧炉、隧道回转式炉床烧炉、回转式炉床焚烧炉等)。 3具有一定形状、加热尚未燃烧则发生熔融的固体化工废物,宜采用炉床焚烧方式和流化床焚 烧方式,流化床焚烧炉的炉型可选用流化床式焚烧炉、喷流沸腾床式焚烧炉、固定式旋风沸腾床焚烧 炉、旋转式沸腾床焚烧炉等。
5.7.7化工废物焚烧炉材料。化工废物焚烧炉使用的耐火、隔热、金属等材料的技术性能应能满足
量应取最大计算风量的110%~120%,风量调节宜采用自动方式。 2采用强制引风形式的化工废物焚烧炉的引风机应设置在预热器出口与排气筒之间。 3烟气温度高于200℃,应选用带水冷却轴承的引风机。 4烟气温度高于300℃,应选用带水冷却轴承且风机叶片为耐热合金钢的引风机。 5.7.9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化工废物焚烧炉应设置能够满足启动和停炉要求的点火装置 设置针对热值较低的化工废物能够及时启动的辅助燃烧设施。
5.8.1化工废物焚烧炉必须设置安全系统,以确保安全运行,该安全系统应包括检测、报警、应急等 三部分内容。
1进入焚烧装置的气体化工废物中有机物的浓度应低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若高于其爆 炸极限下限的25%,应采取补气稀释的方法降低其浓度至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 2进入楚烧装置的气体化工废物中混合有机物的浓度应低于混合气体或最易爆炸组分爆炸极 限下限的25%,若高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应采取补气稀释的方法降低其有机物混合浓度至爆 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或者降低其最易爆炸组分浓度至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
5.9.1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应考虑采用适当形式对焚烧产生的热量予以利用,焚烧热利用方式 应根据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的规模、废物种类和特性、用热条件以及经济性等因素,经综合比较 确定。 5.9.2利用化工废物焚烧热能的锅炉,应充分考虑烟气对锅炉的高温腐蚀和低温腐蚀问题。 5.9.3含氯、氟的化工废物焚烧热利用应避开200℃~800℃的温度区间。 5.9.4利用化工废物焚烧热能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烟道 式余热锅炉设计导则》JB/T7603的有关规定。 5.9.5余热回收装置的设置形式应充分考虑楚烧炉的技术要求,宜采用导热油炉、余热锅炉以及各 类预热器等余热回收形式。 5.9.6设置余热回收装置应充分考虑烟气成分中是否含有有害成分以及可能影响热能回收装置正 常运行等问题。
5.10烟气净化系统
1选择烟气净化技术应充分考虑化工废物的特性、组分和楚烧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及其理化性 质,并应注意不同烟气净化技术之间的关联和协同作用。 2化工废物焚烧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及《工业 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相关指标的要求,危险化工废物焚烧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还 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相关指标的要求
5. 10. 4 二踝英控制,
缩短氮氧化物生成区的时间以及分级焚烧等方法控制氮氧化物的产
生成区的时间以及分级焚烧等方法控制氮氧
5. 11. 1 一般规定,
1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规定标准鉴别后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化工废物焚炼
1化工废物焚烧飞灰应采用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的方式进行处理,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防止 空气进人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 2飞灰收集应采用防止飞灰散落的密封容器。 3飞灰贮罐应设置料位指示、除尘、防止灰分板结等设施,并应在排灰口附近设置增湿设施。
5.12.1烟窗高度。烟窗高度由烟气总阻力确定,或者由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 5.12.2烟直径。烟直径由烟气流量和出口速度确定,烟肉出口烟气流速应控制在15m/s左 右,并大于其出口处高度平均风速的1.5倍
5.12.3烟气出口温度。
宜在120℃~200℃之间: 2经湿式洗涤后的烟气出口温度应以洗涤后的烟气温度为烟气的出口温度。 .12.4采样平台。应在烟肉的适当部位设置永久性的采样平台,
5.13仪表及自动控制
5.13.1仪表。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应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安装维护方便、经济合理的仪 表,选用的仪表应是国家技术部门认可的、取得制造许可证并经GB/T9000或ISO9000标准认证的 产品。 现场安装的电子式仪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其他现场仪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5,所 有安装在危险区域的电子仪表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要求。 5.13.2控制室。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宜设置独立的控制室,包括操作室、机柜室、暖通空调机 房、UPS电源室和维修间等。 操作室地面应为防滑地面;机柜室地面宜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吊顶距地面的净高宜为3m~ 3.3m;电缆宜在地板下层敷设,电缆自现场进人控制室应予以密封,以防止可燃气体、有毒气体、雨 水以及小动物进人室内。 5.13.3控制系统。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的操作、监视、控制和管理应通过分散控制系统(DCS) 完成DB15/T 1827-2020标准下载,应在控制室实施对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整体的控制、监测、报警等,火灾和气体检测系统 FGDS)应独立于DCS系统而单独设置。
化工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应设置独立于DCS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并与在线监测设施进行联锁。 控制室仪表应以DCS和PLC系统为主,辅助仪表应采用电子式仪表。 设备包成套系统的仪表应比照全厂统一的标准进行设计,并按照焚烧炉的PLC系统完成设备 的数据采集与控制功能
5. 13. 4 报警。
1报警内容包括: 1)楚烧系统主要工况和运行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2)电源发生故障; 3)热工监控系统发生故障; 4)有毒、有害气体超标; 5)主要辅助设施发生故障; 6)液态或气态辅助燃料供应系统发生故障。 2计算机监视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5.13.5在线监视和监测。 1化工废物储存、传输以及楚烧等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挤淤施工方案,重要运行参数报 和显示应设置光学字牌报警器和数字显示仪。 2楚烧烟气排放处应设置氧化硫和氧化氮在线监测仪。
5.13.5在线监视和
1化工废物储存、传输以及焚烧等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重要运行参数报警 和显示应设置光学字牌报警器和数字显示仪。 2焚烧烟气排放处应设置氧化硫和氧化氮在线监测仪。 3化工废物楚烧处置工程紧急停车系统应与在线监视和监测设施进行联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