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5 4275-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pdfICS13.060.30 z 60
DB 65 42752019
Discharge standardof treatmentfor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GB51020-2014标准下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DB65 427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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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 定。大气污染物以及固废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m/d(不含)以下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 放,规模大于500m/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GB18918执行。边远矿山、远离城镇的公路、 铁路服务区、收费站、变电站、管道和输变电线路配套生活设施的500m/d(不含)以下规模的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规模化蓄离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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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ruraldomesticwastew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卫生间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 施、乡村旅游接待户、旅店饭馆、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和畜禽散养农户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 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domesticsewagetreatmentfacility 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existing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newruralsewagetreatmentfac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减少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等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 林地,不包括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和药材为主要目的的经济林地,
4.1在法律法规或各类经批准的规划、区划申禁止排污的水域内(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水体、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等)不得新建排污口。 4.2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规 划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 不得采取渗坑等类似排放方式进行出水排放。 4.3农村生活污水就近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执行GB/T31962相关要求。 4.4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需经除渣、沉砂、隔油等预处 理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范畴,也可按本标准要求自行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排放执行HI773的相关规定,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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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污水处理规模以及出水综 方式,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 于生态恢复治理,控制指标推荐限值分为A、B、C3级。
寸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5.3.1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功能明确水体的某工程冬季施工方案,参照本标准中5.2.1、5.2.2、5.2.3、 5.2.4执行。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功能未明确的水体,参照本标准中5.2.4、5.2.5执 。 5.3.2用于生态恢复治理的出水执行表2规定。其中A级适用于草地、生态林、荒漠的灌溉;B级适 用干生态林、蓝漠的灌源,C级适用干莞漠生态恢复的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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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用于生态恢复的污染物排放阝
5.3.3在出水用于生态恢复情况下的污水,须避免因采用漫灌、沟灌、淹灌等不合理利用方式而造成 地下水和土污染、浪费水资源,须采用微灌、喷灌、滴灌、渗灌等现代科学灌溉技术和设施,有效用 于林草、荒漠灌溉且不进入天然水体和生态环境敏感区,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执行表2申规定的限值。 5.3.4生态环境敏感区(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生活污水灌溉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 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景观敏感区等)不得利用处 理后出水进行浇灌。 5.3.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 贡标准。其中,出水回用于农由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5084的规定:回用于渔业的,相关控 制指标应满足GB11607的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18921的规定
6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与分析方法
6.1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的有关要求,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2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91、HJ/T92规定执行, 6.3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3执行
GB/T 23022-2022标准下载表3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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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执行本标准。 7.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能够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的,水污染物排放按照原有参照标准执 行相关限制要求,经具有审批权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也可按本标准执行;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的 应按本标准进行提标改造,自标准批准发布实施后1年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7.3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地方或行业新发布的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要求若严于 本标准,则按新发布内容中相关要求执行。 7.4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可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执行。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执行各级标准的地域范围, 7.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提出严于本标准的排放控制 要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店 与本标准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