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98-2022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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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98-2022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和田县英艾日克乡财*所办公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标 198—2022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98—2022

主*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2年6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22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标198—2022

850mm×1168mm1/322.5印张 62千字 2022年3月第1版2022年3月第1次印刷 ★ 统一书号:155182·0885 定价:25.00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建标[202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3日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 273号)的要求,在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200177号)的基础上,由中国市*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 公司等单位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制组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 的实践,认真总结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积极借鉴国内外有关建设的 先进经验,以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需要。在满足功能和安 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 规和*策。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审 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修订过程中,删除了原第七章“劳动组织与劳动定 员”;将原第四章“配套工程”与原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合并为第 五章“附属工程与建筑面积指标”;新增了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本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选址与规划布局、工艺与装备、附属工程与建筑面积指标、环境保 护与安全卫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府参与投资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建设标 准,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可参考使用。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市 *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公园 路8号,****:43001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单位:中国市*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单位:中国市*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工程西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树苑刘向荣 厉彦松马 马小蕾 刘海燕 张俊 李国洪 谢益佳 吴瑜红 贺珊珊 镇祥华 苏新 马晓平 李建 高梦国 杜柯 主要审查人:任南琪 张辰 章林伟 于明辉 王荆州 姜应和 邹慧君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选址与规划布局 工艺与装备 (10) 附属工程与建筑面积指标 (15)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18)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20) 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24) 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会 多文说明 25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24) 附件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和科学管理水 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及建设水平,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改 善水环境质量,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城市污水 处理工程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 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制、评估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 本建设标准中涉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内容适用于常规地 面污水处理厂、半地下污水处理厂、地下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 水厂)。 主要经济指标不适用于半地下污水厂、地下污水厂。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 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发展排水行业、节约能源、节约土地。确保 劳动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有关*策和规定。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我国目前的经 济、技术水平为基础,考虑城市社会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发展的实 际状况,按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 和建设规模等条件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保证安全,提高信息 化和智能化管理水平,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投资与运行 成本。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鼓励 采用可行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为城市平均日污水处理 量。污水厂污水处理量可包括服务区域的综合生活污水量、地下 水渗入量,同时应考虑纳入污水系统的达到接管水质标准的分散 工业废水量、受污染雨水量以及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水量。 污水厂应按照服务区域的人口、人均综合排水量或人均综合 生活用水量、工业产值及工业类型、地下水位以及纳入污水处理系 统的受污染雨水、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水等,合理确定近期污 水处理量,预测远期污水处理量。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近远期年限宜与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的年 限一致,或采用近期5年~10年,远期10年~20年。 第十五条污水厂污水处理量分为旱季污水处理量、雨季污水处 理量。 一、旱李污水处理量: 应按照污水的收集量以及外水进入污水系统的水量计算,可 按式(1)~式(3)确定。

(1) (2) (3)

Qn = a X Q.+Q Q=Qs+Qg Qd = b X Q

式中:Qh 旱季平均日污水处理量(万m/d); Q 平均日污水产生量(万m3/d); Qd一 地下水渗入污水系统的平均日流量(万m"/d); 综合生活污水量(万m3/d),根据人口及人均污水量 确定,也可按照平均日综合生活用水量的90%确定; 工业废水量(方m"/d),纳入污水系统的分散工业的 废水量,可按工业用水量和排放系数确定,排放系数

可取0.6~0.8; a一—污水收集率(%),收集的污水量与污水产生量的比 值,取值近期不宜低于85%,远期宜按100%; b一一地下水渗入污水系统的水量系数(%)。地下水水位 较高时可考虑地下水渗入量,取值不应高于15%。 二、雨季污水处理量: 雨季污水处理量应根据服务范围的排水体制,按照式(4)确 服务区域存在分流制和合流制排水区域时,应分别计算污水 并取其之和,

Q=(1十n)XQh十Q

式中:Q, 雨季平均日污水处理量(万m/d); n 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应根据环境要求选取2~ 5,分流制排水系统n为零; Q 雨季每日截流进入污水厂的水量(万m/d)。分流 制排水系统为截流、调蓄后每天纳入污水厂的受污 染雨水量;合流制排水系统为截流、调蓄后每天纳入 污水厂的溢流污水量。 第土六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注:I类规模含上、下限值,其他规模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第十七条污水管渠断面应按规划远期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设 计,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合流制排水系统的管渠断面应按截流井前和截流井后的流量 分别确定。

第十八杀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日构成如下: 一、污水收集与输送系统: (一)管渠:主要包括收集、输送污水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二)泵站:主要包括泵房生产设施及必要的辅助生产管理与 生活设施。 二、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厂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 设施、管理与生活设施等。 第十九条污水收集与输送的污水管网、泵站的生产设施应包括 管道、检查井、截流井(合流制)、排水口的防倒灌以及泵房、水泵、 控制设备等设施,以及排水收集与输送系统的信息化、智能化运行 控制和管理设备。 收集受污染雨水或合流制溢流污染污水时,应根据系统布局 的实际设置截流、调蓄等设施。 污水管渠的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应包括污水管渠的通风、清 通、管理等设施;泵站的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应包括变配电、自动 控制、通信、用水、消防、通风、采暖、管理、绿化、安全保卫等设施。 污水管渠、泵站的智能化运行控制和管理设备应设置与上级 管理部门智慧水务平台连接的接口。 第二十条污水厂宜包括下列生产设施: 除渣、污水提升、沉砂、沉淀(澄清、气浮)、生物处理系统、消 毒、加药、除臭等,根据进出水水质要求还可包括混凝沉淀、过滤等 污水深度处理设施,以及污泥浓缩、厌氧消化、调理、脱水、稳定、干 化或焚烧等污泥处理设施。 处理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新建污水厂应设置初次沉淀池;处理 受污染雨水或溢流污染污水的污水厂,应根据污水量变化情况结 合污水处理能力设置调蓄池等设施。 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或接纳工业废水的中小型污水可设 置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污水广污水污泥资源化工程设施的内容应根据其目标合理

第二十一条污水厂辅助生产设施宜包括变配电、生产控制系统 计量(水、气、泥)、维修、交通运输(含汽车库)、试验及化验、仓库、 照明、管配件堆场、采暖、厂区给排水、消防和通信等设施。 污水厂厂内应设置进出厂水质在线自动检测和水量计量设施 以及智能化管理系统设施。 污水厂的智能化管理系统应设置与上级管理部门智慧水务平 台连接的接口,应通过智慧水务平台协调管网、泵站智能化运行控 制和管理设备的运行。 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可包括办公楼、食堂、采暖、浴室、值班宿 舍、停车位、绿化、安全保卫等设施。 维修、绿化等能够由社会化解决的设施应优先采用社会化能 力解决,不应重复设置。

第二十二条污水厂厂址选择应便于污水资源化利用以及污泥集 中处理和处置,污水厂在城镇水体的位置应考虑对水体上、下游水 源的影响,并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一、有利于污水处理后出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二、不受洪水和内涝的威胁。 三、有较好的交通、水电和工程地质条件。 四、有远期发展用地的条件。 五、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由。 六、离居民区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七、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第二十三条污水管渠的布置应结合污水系统分区和地形、污水 处理设施的位置等,按照管线距离最短、管段服务面积适宜、可实 施、少拆迁的原则设置,一般应符合地形趋势,宜顺坡排水,尽量避 免通过不易穿越的地段和构筑物;管渠应满足最小坡度和最小流 速的要求,做到排水通畅。 第二十四条应根据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结合城市的地形、污水管 渠系统,合理设置污水提升泵站。 第二十五条污水厂、泵站的总平面布置应以节约用地为原则,根 据污水厂、泵站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和工艺要求,结合厂(站) 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使总平面布置合理、经济、节约能 源,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污水厂生产线不应少于2条,生产设施的分组应考虑维护检 修不停产的需要。 污水厂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分别集中布置,便于运 行管理和臭气收集与处理

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合理,并应 与生产建筑物、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第二十六条半地下污水厂、地下污水厂的平面和竖向布置应以 节约土地、集约化布置为主要原则,同时满足安全、运行管理方便, 有利于地下和上部的空间利用。 第二十七条污水厂处理单位水量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应超过 表2所列指标。其中生产管理及辅助生产区用地面积宜控制在总 用地的 8% ~20%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采用内插法确定。 2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 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气浮)、过滤、消毒、排水泵房等常规 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深度处理仅需某几个净 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二级处理的排水指标为现 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一级B标准,深 度处理的排水指标为一级A排放标准。出水水质标准超过一级A标准时, 可根据采用工艺适当增加建设用地。 3表中指标不包括污水深度处理采用人工湿地或其他生态处理工艺的用地 以及污泥处置的用地。 4表中指标中不包括污泥采用好氧发酵工艺时的用地面积。 5污水厂近期部分建设内容包括远期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近期用地,总 用地控制面积不得超出远期规模的指标。 6高寒、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7大于I类规模的污水厂适当下调控制指标,小于IV类规模的污水厂应符合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一2010的规定。 8包含受污染雨水处理时,应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合理确定建设用地。 单独处理受污染雨水或合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溢流污水时,应

第二十八条距离城市较远、交通不变的污水厂宜设置职工汽车 停车位。停车位的数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污水厂建设应充分利用道路两侧的空地和其他空地 进行绿化,新建污水厂的绿化覆盖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 规定,一般不宜小于污水厂用地面积的30%。 第三十条污水泵站、合流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 3所列指标,并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征地。当泵站内设置调蓄等其 他设施时,应根据设施的实际用地情况适当增加用地

表3泵站建设用地控制面积(m)

生:1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 设施等占地面积,不包括调蓄等特殊构筑物用地的面积。 2小于IV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IV类规模控制

:1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 设施等占地面积,不包括调蓄等特殊构筑物用地的面积。 2小于IV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IV类规模控制

第三十一条受水体水位顶托的截流式合流管渠排放口应设置防 潮门、闸门等防倒灌设施或排水泵站。 第三十二条城市新区的排水管渠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 并宜将受污染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旧城区改造、降雨量很 小(年均降雨量≤200mm)的城市应从实际出发,可采用截流式合 流制,并根据环境要求,合理确定截流倍数。 第三十三条合流制排水管渠的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 量、水质、排放水体的环境容量、当地水文气象条件和经济条件等 因素分析确定,一般不宜小于2。 第三十四条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管渠应设截流井。当水体环境要 求较高时,分流制排水系统或合流制排水系统宜设置受污染雨水 及溢流污水的截流、调蓄和处理设施。 第三十五条泵站土建部分宜按远期规模建设,水泵机组可按近 期规模配置,且应符合高效节能、安全稳定、管理方便的要求。 用地紧张、景观要求较高或不便值守的小规模泵站可采用 体化预制泵站。 第三十六条泵站前宜设置事故排出口,其位置应根据水域环境 规划和水体的功能区要求合理确定。 第三十七条污水厂的进水水质应充分考虑服务人口、人均污染 物排放量、排水体制、地下水入渗、受污染雨水等因素,并分析城市 污水的组成,结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发展要求合理确定 第三十八条污水处理级别应根据污水水质、出水排放标准和使 用功能合理确定。处理级别应根据各处理工艺单元的处理效率与 污染物去除率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取。承担合流制排水系统的 污水或溢流污水及受污染雨水处理时,应设置初次沉淀池

污水厂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 物排放标准》GB18918、地方标准及使用功能的要求。 污水出水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应符合排放水体环境规划确定 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九条污水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排放标 准,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在污水厂出水稳定达标的 前提下,应优先选用低能耗、低运行费,低投入及占地少、操作管理 方便的成熟处理工艺。为使选择的污水处理工艺符合污水水质和 处理程度的要求,可在污水厂建设前进行小型试验,确定污水处理 工艺及有关的参数。 第四十条半地下污水厂、地下污水厂在满足出水水质要求的基 础上,应选择占地面积小、易于集约化布置的工艺,同时应满足运 行维护简单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污水一级处理常规工艺单元为除渣、沉砂、沉淀,强 化一级处理工艺单元包括一级处理工艺单元和混凝投药设施,二 级处理主要包括生物处理设施及根据工艺要求配套的供氧、搅拌 (推流)、污泥回流、二沉、消毒等工艺单元,污水深度处理一般包括 混凝、沉淀、过滤、气浮、膜处理、臭氧氧化、曝气生物滤池、生态处 理等工艺单元。 第四十二条城市污水二级生物处理工艺可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 膜法以及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与膜处理等相结合的其他复合工艺。 第四十三条污水厂的工艺装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渣。 新建污水厂应设置粗、细两道格栅,必要时,可设置超细格栅。 水泵前必须设置格栅。生物膜法及其复合工艺前宜设置超细格 栅。格栅除渣宜采用机械清除。清除的栅渣应采用皮带输送或螺 旋输送器及其他小型运输工具运输,集中处置。 二、污水、污泥提升。 污水厂应根据污水、污泥处理工艺要求设置污水、污泥提升泵 房,泵房规模可根据污水厂近、远期规模,处理单元分组布局情况

确定。进水泵房和尾水排放泵房土建宜按远期建设、设备可按近 期配置。泵房形式根据水泵安装形式可采用十式泵房或湿式泵 房,泵房宜与集水池合建。水泵等的选择应根据提升介质,选用高 效可靠的设备。 三、沉砂。 污水厂应设置沉砂设施,宜有贮砂设施,除砂宜采用机械方 式,并应注重对砂的处置。根据污水水质、工艺流程特点,沉砂可 选用曝气沉砂、旋流沉砂、平流沉砂等工艺。当沉砂中含有较多有 机物时,宜采用曝气沉砂工艺。 四、沉淀。 污水厂应根据工艺流程和水质特点设置沉淀设施。沉淀可分 为初次沉淀、二次沉淀和终端沉淀。沉淀形式应根据规模、工艺特 点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 沉淀池宜采用机械排泥,并应有浮渣撇除设施。 五、生物处理。 (一)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法生物处理的供氧方式可分为鼓风曝气、机械曝气、 射流曝气及联合曝气等。 活性污泥法供氧方式应根据污水厂规模、能耗、污水水质、管 理等技术经济条件,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等因素,优先选用低能耗, 易于管理、质量可靠的供氧设备。 血类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应采用鼓风曝气,并应选用高效的 鼓风机和空气扩散设备。 鼓风曝气或机械曝气设备宜能够调节供氧量,Ⅱ类及以上规 模的污水厂宜能自动调节供氧量或设置自动调节供氧量的精确曝 气系统。 生物处理池的厌氧区、缺氧区宜设置水下搅拌器或水下推 进器。 (二)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宜采用鼓风机供氧,并配置空气扩散装置

生物载体应易于挂膜,其材质应无毒、耐腐蚀。 (三)其他复合工艺。 采用移动床膜生物反应器(MBBR)工艺的悬浮填料应易于挂 膜,其材质应无毒、耐腐蚀。 采用膜生物反应器(MBR)工艺的膜组件应适应水质特征,并 具有合适的通量,材质应无毒、耐腐蚀、易清洗。 第四十四条采用强化一级处理和化学除磷工艺时,宜根据污水 水质和出水水质标准合理确定工艺参数,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试 验研究。 第四十五条污水的深度处理应根据污水二级处理工艺特征、水 质目标,按照简单可靠的原则确定。污水厂出水再生利用的,应设 置再生水的水质检测设施。 第四十六条有条件的城市可利用荒地、闲地采用人工与自然净 化相结合的生态处理工艺。污水采用生态处理时,应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进入生态处理工艺的污水应设置预处理设施,不得对环 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四十七条污水厂应设置消毒设施。消毒工艺应根据污水水质 与受纳水体功能要求综合考虑确定,宜采用加氯消毒、组合消毒方 式或其他的有效措施。 第四十八条污泥浓缩可采用重力浓缩、机械浓缩或气浮浓缩。 重力浓缩应配置栅条式浓缩机。 机械浓缩可采用带式浓缩机或离心式浓缩机,也可采用浓缩 脱水一体机。 当湿污泥用作肥料时,污泥的浓缩与储存宜采用湿污泥池。 第四十九条污泥厌氧消化设施宜根据污泥量、污泥质量、环境要 求设置。血类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宜采用中温厌氧消化,污泥的 搅拌宜充分利用污泥气。 第五十条污泥脱水应采用机械脱水。脱水设备的形式应按污泥 的性质和脱水污泥含水率要求合理确定。 第五十一条污泥处理后以土地利用为首要出路时,脱水污泥可

采用污泥好氧发酵工艺。好氧发酵污泥中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 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使用的辅料来源应稳定,应因地制宜,达到处理和综合利用的 目的。 第五十二条采用污泥热干化时,应根据污泥泥质和污泥最终处 置途径,合理选择热干化程度。热干化生产线一般不宜少于2条, 第五十三条污泥焚烧设备应根据污泥特性选用技术先进、成熟 可靠的炉型,确保环境安全。焚烧干化线和焚烧线宜集中布置,一 般不宜少于2条。 第五十四条污水厂、泵站的机械设备配置应以节能、高效、方便 操作与维护、保证安全生产为原则,并应与生产控制系统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污水厂附属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可参照表4所列指 标采用。污水收集系统的管理用房宜结合污水管网的长度、管径 以及附属设施的性质等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智能化或 智慧化管理的用房面积宜根据功能设置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污水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控制指

注:1辅助生产用房主要包括维修、仓库、车库、化验、控制等功能用房。 2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用房、行政管理办公用房、智能化管理用房等 3生活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锅炉房、自行车棚、值班宿舍等。 4有深度处理的污水厂可根据污水再生回用规模和工艺特点适当增加附属设施 的建筑面积T/CECS 692-2020 复合材料拉挤型材结构技术规程(完整正版书扫描),一般不应超过相应规模污水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的5%~15%。 5规模超过I类的污水厂可以根据具体条件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6表中指标不包括排水公司集中办公、环保教育基地等的用房面积。 第五十六条污水厂厂区宜结合规模合理进行竖向设计,优先利 用屋(池)顶绿化、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海绵工程措施 泽低地表径流对污水厂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污水厂、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I类及以上规 莫重要的污水厂、泵站宜按一级负荷配置供电电源及相应的变配 电设施,当地供电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主要用电设备宜设置备用

动力设施。 第五十八条污水厂、泵站的生活用水宜由城市给水管网供给;辅 助生产、厂区绿化等用水,应优先采用符合水质标准的再生水。 第五十九条污水厂的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水平应根据建设 规模、城市性质、经济条件、运行管理以及水安全等因素合理确定。 控制系统应在满足污水厂出水水质、节能、经济、安全和适用的前 提下,有利于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便于维护和实现 智能控制。 第六十条新建的Ⅱ类及以上规模污水厂的生产管理与控制宜采 用集中管理和监视、分散控制的计算机控制系统。计算机控制系 统应能实现对主要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同时具备报表存储与打 印、图形显示、控制设定调节、趋势显示、超限报警等管理功能。 新建的血类、N类规模的污水厂应在重要的工艺环节设置检 测仪表,对主要工艺单元可采用自动控制。有条件时,可逐步实现 生产全过程的自动控制。 所有自动控制的设备与工艺单元应具备手动操作条件。 第六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运行宜纳入相关智慧平台,实现 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安全、高效、经济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污水厂的水、气、泥计量设备应以满足生产正常运行 管理和实现智能控制的需要合理设置。计量设备的选择与位置确 定应根据被测物质的性质、工艺要求和运行管理的需要等确定。 第六十三条寒冷地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第六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中易腐蚀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材 料及设备等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根据腐蚀的性质,结合当地情 况,因地制宜地选用经济合理、技术可靠的防腐蚀方法,并应达到国家 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耐腐蚀材料。 第六十五条污水泵站、污水厂宜设置臭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对 污水内易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其影响,其位 置宜处于厂内辅助生产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污水厂距 厂外居民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能满足要

求的污水厂应设置臭气收集和处理装置。 废气排放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8918等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污水厂、泵站的维修、运输等设施的装备水平应以满 足正常生产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非经常性维修设备、运输设备 宜考虑专业化协作条件,不应全套设置。 第六十七条污水厂、泵站必须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 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污水厂、泵站的通信宜采用有线或有线与无线相结 合的方式,保证污水厂、泵站以及厂内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 并能及时与城市排水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以及主要排水单位等部 门取得联系。 第六十九条污水厂化验设备的配置应以满足生产正常需要为原 则,根据常规化验项目、污水厂的规模类别和处理级别等确定。一 座城市有多个污水厂时,可设一个中心化验室。 除规定项目的常规化验设备外,宜配置与污水厂运行管理需 求相匹配的化验设备。 承担工业废水水质监测的污水厂可根据工业废水的类型和水 质,增加相应的化验设备。 污水厂化验设备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配置,充分考虑专 业化协作条件,不宜全套设置。 第七十条有条件的污水厂可设置污水处理试验设施,试验应以 保证污水厂出水水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加强污水净化及再生利 用和污泥资源化或无害化研究为主,试验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逐 步配套。 第七十一条污水厂应设置进出水水量、水质在线监测及远程传 输设施

第七十二条污水厂、泵站建设前应对厂(站)址、污水厂出水排放 口位置、污泥处理处置以及其他影响环境的主要方面进行充分论 证,并应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不得影响 周围环境和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以及水体的使用功能,避免造成二 次污染。 第七十三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水泵、电机、鼓风机、锅炉房风 机和其他机械产生的噪声的控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 规定。 第七十四条污水厂厌氧消化池、沼气系统所属设施的消防设施 电气设备的防爆以及电力设备的选择和保护等,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防火、防爆和电力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采用污泥干化、焚烧工艺的污水厂应根据采用的干 化热媒、辅助燃料、干化药剂种类差异、干化系统燃爆特性差异等 制订安全管理机制。应全过程管控火灾、爆炸、高温作业、化学腐 蚀灼伤、粉尘等风险。 第七十六条污水管渠、污水厂、泵站的建(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 置通风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地下污水厂生产设施应设置独立的除臭与通风系 统,地下辅助生产及管理设施空气调节系统应与生产设施除臭系 统隔离,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报警系统。宜配置新风系统, 空气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的有关规定,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地下污水厂的地下空间应设置防外水进人及防止受 淹措施,并应设置强制排水设施。

未经许可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地下污水厂的地下空间。 第七十九条1类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以及投加的化学药剂为危 验品的污水厂宜设置危险品仓库,危险品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距 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规模的污水厂应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第八十条污水厂的加药(含碳源、高级氧化药剂、粉末活性炭 等)、加氯、锅炉房等其他设施的建设与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污水厂宜设置应急物资储备仓库,预留外运污泥临 时存放点。

第八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 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投资估算时,可参考本章所列控制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内容及价 格变化等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调整后使用。 第八十三条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指标可参照表5~ 表7采用。

表6污水泵站投资估算控制指标

2010版_自控安装图册_的解读.pdf表7污水王管投资估算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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