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30.6-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6部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制造业.pdf

DB34/T 4230.6-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6部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制造业.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6 M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367995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4/T 4230.6-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6部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制造业.pdf

ICS13.040.40 CCS . 60

DB34/T4230.6—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

高边坡防护施工方案(锚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4230.62022

可百· 引言 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控制技术 4.1源头削减 4.2过程控制 4.3末端治理 排放限值 监测监控 台账记录 7.1台账内容 7. 2 环境管理台账 7.3 生产基本信息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5泄漏检测与修复 7.6储罐 7. 7 装载 7. 8 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 7. 9 非正常工况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控制技术 4.1源头削减 4.2过程控制 4.3末端治理 排放限值 监测监控 台账记录 7.1台账内容 7.2环境管理台账 7.3生产基本信息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5泄漏检测与修复 7.6储罐 7. 7 装载 7. 8 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 7. 9 非正常工况

DB34/T4230.62022

本文件接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张红、朱森、洪星园、钱靖、吴蕾、秦志勇、卫尤文、修光利、王馨 琦、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青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张红、朱森、洪星园、钱靖、吴蕾、秦志勇、卫尤文、修光利、王 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DB34/T4230.6202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 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排放限值、监测监控、台账 记录等要求

DB34/I4230.62022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manufactureofpaint,ink,pigmentsandallied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规定的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包括涂料制造、油墨及 制造、工业颜料制造、工艺美术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4.1.1油墨、涂料、胶粘剂、清洗剂中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GB30981、GB33372、GB38507和GB 38508的要求。 4.1.2鼓励生产水性、辐射固化、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等低VOCs含量涂料。 4.1.3鼓励生产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油墨。 4.1.4鼓励生产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胶粘剂。

DB34/T4230.62022

4.2.1.1有机溶剂、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在非即用状态时应加盖密封,并存放于安全、合规场 所。贮存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的容器材质应结实、耐用,无破损、无泄漏,封闭良好。除水性涂料 油墨原辅料可选择塑料材质容器外,如无特殊需求宜选择铁质容器。 4.2.1.2废涂料、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放置于贴有标识的容器内,密封 存放于安全、合规场所。

4. 2. 2转移和输送

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 器、罐车。

内浮顶罐的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的浮顶 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固定顶罐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

宜优先使用桶泵等密闭方式投料 工投料时应采取局部废气收集处理;采用高位槽(罐)进料时 置换的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4.2.6.1鼓励采用固定缸替代移动缸 4.2.6.2移动缸操作时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将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移动缸存放物料时 应加盖密闭。 4.2.6.3移动缸搅拌时宜有微负压或在有微负压的密闭空间进行生产,将废气收集至VOCs废气收集 处理系统。

2.8.1移动缸及设备零件清洗吹扫时,应采用密闭系统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排至VOCs废 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8.2固定反应釜体清洗吹扫时宜开启密闭收集系统。

4. 2. 9 直空系统

DB34/I4230.62022

4.2.10.1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开展泄 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4.2.10.2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6个月检测 1次;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每12个月检测1次。 4.2.10.3宜建立密封点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信息平台。

4.2.11.1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采用沟渠输送,敬开液面 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大于等于100μmo1/mo1时,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 隔离的措施。 4.2.11.2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散开液面上方100mm处V0Cs检测浓度大于等于100μmo1/mol 时,采用浮动顶盖: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处理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

4. 2. 12 循环冷却水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 度进行检测,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的, 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

4. 2.13非正常工况

4.2.13.1制定开停工、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 4.2.13.2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 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 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3.1生产卷钢、船舶、机械、汽车、家具、包装印刷、电子等溶剂型涂料,宜使用除尘+旋转式吸 附(沸石分子筛)+RTO、除尘+固定床吸附(活性炭)+CO等治理技术。中大型连续性生产宜采用 TO燃烧技术。 4.3.2生产水性家具漆、水性汽车漆等水性工业涂料的,宜使用除尘+固定床吸附技术(活性炭) 主产水性家具漆、水性汽车漆等,同时也生产溶剂型涂料的,宜使用除尘+吸附+燃烧处理技术。 4.3.3生产溶剂型凹版油墨、溶剂型柔版油墨等溶剂型油墨的,宜使用除尘技术+旋转式吸附技术 (分子筛)+RTO技术等。中大型连续性生产宜采用RTO燃烧技术。 4.3.4生产胶印印刷油墨的,宜使用除尘+固定床吸附技术(活性炭)。 4.3.5生产水性油墨的,宜使用除尘+固定床吸附技术(活性炭)。生产水性油墨,同时也生产溶剂 型油墨的,宜使用除尘+吸附+燃烧技术。 4.3.6生产溶剂型胶粘剂的,宜使用除尘+吸附+燃烧等技术。 4.3.7生产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的,宜使用除尘+固定床吸附技术(活性炭)技术

应符合GB37822和GB37824的排放限值控制要求

DB34/T4230.62022

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 指南》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测监控要求。 6.2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54楼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6.3无组织排放突出的,宜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记录生产设施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原料名称、产品名称、加工。 力、年运行时间、运行负荷以及原料、辅料、燃料使用量及产品产量等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4.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按照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4.2无组织排放源以及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等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7.5 泄漏检测与修复

5.1生产装置名称、密封点类型、密封点编号或位置、检测时间、检测初值、背景值、净检测 质、检测人等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记录表。 5.2是否修复、是否延迟修复、修复时间、修复手段、修复后检测初值、修复后背景值、修复 测值、介质、修复后检测人等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修复记录表。

罐型、公称容积、内径、罐体高度、浮盘密封设施状态、储存物料名称、物料储存温度和年周 以及储罐维护、保养、检查等运行管理情况、储罐废气治理台账,

钢筋工程施工方案(建筑1)7.8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

废水量、废水集输方式(密闭管道、沟渠)、废水处理设施密闭情况、散开液面上方VOCs检 等。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