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30.11-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1部分:其他工业涂装行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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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30.11-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1部分:其他工业涂装行业.pdf

ICS13.040.40 CCS . 60

DB34/T4230.11—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T/GRM 015-2021标准下载拟 引言 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控制技术 4.1源头削减 4.2过程控制 4.3末端治理 排放限值 监测监控 台账记录 7.1台账内容 7.2环境管理台账 7.3生产基本信息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5非正常工况

DB34/T 4230. 112022

本文件接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朱森、张红、钱靖、秦志勇、吴蕾、洪星园、卫尤文、修光利、王馨 琦、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青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朱森、张红、钱靖、秦志勇、吴蕾、洪星园、卫尤文、修光利、王 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等要求,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制 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其他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排放限值、监测监控、台账记录等要 求。

DB34/T4230.11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DB34/T 4230. 11202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产设施productionfacilities 与产生VOCs排放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 3.5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voCsemissioncontrol 对生产设施运营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过程。 3.6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voCsemissioncontrolfacilities 对生产设施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 3.7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responsibility subjectofvocs emissioncontrolfacilities operation 承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由排污单位委托 第三方服务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第三方服务企业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由排污单位自 行管理的,排污单位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

其他工业涂装行业otherindustrialcoatingindustry 从事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0)、金属制品业(C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等行业中涉及表 (工业涂装)等工业或工序,不包括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

1涂料、胶粘剂、清洗剂中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GB18581、GB24409、GB30981、GB33372

4.2.1.1涂料、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胶粘剂、密封胶等VOCs物料密闭储存。 4.2.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 场地。 4.2.1.3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2.1.4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 等危险废物密封储存于危废储存间

4. 2. 2转移和输送

4.2.2.1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 4.2.2.2宜采用集中供漆系统。

4.2.2.1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

2.3.1涂料、稀释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3.2宜设置专门的密闭调配间,

4.2.4.1喷涂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 团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4.2宜建设干式喷漆房,优先使用全自动喷漆和循环风工艺;使用湿式喷漆房时,循环水泵间和 刮渣间应密闭,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4.3涂装车间应根据相应的技术规范设计送排风速率,禁止通过加大送排风量或其他通风措施稀 释排放。

流平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 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禁止在流平过程中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稀释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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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1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6.2温度较高的烘干废气不宜与喷涂、流平废气混合收集处理。

4.2.7.1设备清洗应采用密团设备或在密团空间内操作,换色清洗应在密团空间内操作,产生的废气 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 理系统。 4.2.7.2 使用多种颜色漆料的,宜设置分色区,相同颜色集中喷涂,减少换色清洗频次和清洗溶剂消 耗量。

4.2.8.1涂装作业结束时,除集中供漆外,应将所有剩余的VOCs物料密闭储存,送回至调配间或储存 间。 4.2.8.2设备清洗和换色过程产生的废清洗溶剂宜采用密闭回收废溶剂系统进行回收

4. 2. 9 非正常工况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 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 措施。

GB/T 40383-2021 商品级双辊铸轧热轧碳素钢薄钢板及钢带.pdf4.3.1喷涂、晾(风)王

4.3.1.1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宜采用文丘里/水旋/水幕湿法漆雾捕集+多级干式过滤 装置,或采用干式漆雾捕集过滤系统。 4.3.1.2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小风量低浓度或 缩脱附的废气可采用活性炭吸附等工艺,

4.3.2.1烘干废气宜采用热力焚烧/催化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4.3.2.2溶剂型涂料生产线,烘干废气宜单独处理。

4.3.2.1烘干废气宜采用热力烧/催化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4.3.3调配、流平(含闪王)

4.3.3.1调配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4.3.3.2调配、流平废气可与喷涂、晾(风)王废气一并处理。

GB/T 14637-2021 工业循环冷却水及水垢中铜、铁、锌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pdf4.3.3.1调配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清洗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合GB16297和GB37822的排放限值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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