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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716-2022 防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规程.pdfICS43.020 CCS C 68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 1716—20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一般规定.. 检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 5.1资料核查. 5.2结构型式, 5.3主要参数测量 5.4整车外观检查 5.5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检查 5.6动力系统检查 5.7传动系统检查 5.8行驶系统检查, 5.9转向与操纵系统检查 5.10液压系统检查 5.11制动系统检查 5.12电气和控制系统检查 5.13工作装置检查, 5.14防爆电器、部件检查 5.15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检查 5.16作业环境, 10 5.17性能试验, 10 录A(规范性) 防爆叉车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 录B(规范性) 防爆电气选型及一般规定 2 B.1原则要求 12 B.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选型 ? B.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选型 ” B.4 一般规定 录C(规范性) 防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司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一般规定. 人 检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 D 5.1资料核查. 5 5.2结构型式工运学院空调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D 5.3主要参数测量 ? 5.4整车外观检查 2 5.5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检查 ? 5.6动力系统检查 。 5.7传动系统检查 5.8行驶系统检查, 5.9转向与操纵系统检查 5.10液压系统检查 5.11制动系统检查 5.12电气和控制系统检查 5.13工作装置检查, 5.14防爆电器、部件检查 5.15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检查 , 5.16作业环境, 10 5.17性能试验, 10 录A(规范性) 防爆叉车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11 录B(规范性) 防爆电气选型及一般规定 12 B.1原则要求 12 B.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选型 12 B.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选型 13 B.4 一般规定 13 录C(规范性) 防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15
DB34/T17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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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叉车定期(首次)检验规程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爆炸性环境potentiallyexplosive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物质以气体、蒸气、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 被 能够燃烧并自行传播的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薄雾、粉尘或纤维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点燃后, 个范围内传播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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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气体环境explosivegas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物质以气体或蒸汽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燃烧并 的环境。
爆炸性粉尘环境explosivedust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物质以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 并自行传播的环境,
可燃性粉生flammabTedust 与空气混合后可能燃烧或闷燃、在常温常压下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 3.6 最高表面温度maximumsurfacetemperature 设备在容许范围内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暴露于爆炸性混合物的任何表面的任何部分,不可能引 燃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最高温度。 3.7 温度组别temperatureclass 按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划分的组别。 3.8 危险场所hazardous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 专门预防措施的场所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对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场所分为1区、2区;根据可燃性 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厚度对爆炸尘环境危险场所分为21区、22区。 3.9.2 1区zone1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3.9.3 2区zone2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3.9.4 21区zone21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场所。该区域包括, 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 空气的混合场所。
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 在粉尘并且产生可燃粉尘空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 为21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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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级车辆trucksofEPLGc 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2区的车辆,它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能保持所需的防爆 水平。 3.10.2 Gb级车辆trucksofEPLGb 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1区的车辆,它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和即使在本身发 生可预见故障时都能保持所需的防爆水平。 3.10.3 Dc级车辆trucksofEPLDc 用于潜在爆炸粉尘性环境中22区的车辆,它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能保持所需的防 爆水平。
Db级车辆trucksofEPLDc 用于潜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21区的车辆,它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和即使在本 可预见故障时都能保持所需的防爆水平
4.1 检验必须至少有两名取得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资格并经过培训具备防爆知识的人员实施现场 检验 4.2 检验现场必须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责。 4.3 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并依据本标准制定检验方案。 4.4 1木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5 防爆叉车检验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程序按图1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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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检验检测工作流程
4.6环境及有关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防爆相关的资料:防爆区域等级划分图或说明资料,危险物质的化学名称或物理化学性能说明 资料,整机防爆合格证,必要时提供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电气部分防爆合格证、机械 部分无火花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电气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等整套随机资料以及使用资料; b)了解被检验场所环境和设备运行状况。 4.7从事防爆叉车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防爆现场环境和检验工作的要求并 在检定周期内,其配备的数量和精度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4.8现场检验检测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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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露天防爆叉车检验应在无大雨、大雪的情况下进行; b)检验现场应清洁,不应有与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检验的警示牌。 4.9现场检验检测安全要求如下: a)现场检验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个体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准备妥当,不得随身携带的可 能引起火源的物品; b)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遵守使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0记录整理和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要求如下: a)现场检验检测的数据应记录在原始记录中,并应有检验和校核人员签字,检验原始记录应用钢 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严禁涂改;改错应采用杠改法,并应有修改人员签字和日 期; b) 现场检验工作发现的问题,应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并经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 员或有关人员签字。 4.11判定检验结论如下: a)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b)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并且无法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c)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允许进行整改,并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 成;使用单位整改并且自检合格后,应当申请原检验机构到现场复检,复检时所有检验项目合 格,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复检时检验项目仍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 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4.12出具检验报告要求如下: a)现场检验完成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b)检验报告项目、内容和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4.13防爆叉车的检验周期一般为1年。
5.1.1定期检验相关资料
查验上一个周期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 记录等。
5.1.2首次检验相关资料
查验防爆叉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 明文件(皮带、轮胎、电机、电控、蓄电池、灯具、开关、喇叭等部件的防爆证书及防爆标志;所有隔 爆罩的有效证书或试验报告及防爆标志)等,进口设备须有告知书。
1.3场车改造相关资料
查验改造告知书、改造单位许可证(包括上一周期检验报告)、改造整机合格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证(含许可明细)、型式试验文件。
车辆的结构型式应与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相符合,整机主要配置应与出厂状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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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数至少包括额定起重量。
主要参数至少包括额定起
5.4.1防爆叉车应车容完整,各部件完好,连接紧固,无缺件;车辆车身周正,车身两侧不得有超出 车身外廓的突出物(后视镜除外),车身蒙皮应平整,漆面整洁、颜色协调,不锈污;发动机、底盘易 见部位应具有永久清晰字样的编号;车辆根据需要应配备随车灭火器。 5.4.2防爆叉车各种仪表根据相关标准设置的气压、机油压力、水温、燃油量、电压等防爆仪表应醒 目、灵敏、有效且应符合附录B防爆要求。 5.4.3装载运输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车辆,特殊安全要求装载运输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 于危险场所的车辆,特殊安全要求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或行使于危险场所的车辆, 驾驶室内应安装警报器和指示灯,车体两侧及车后应喷涂“严禁烟火”或“注意危险”等字样,应符合 GB4387的有关要求,并查验相关合格证件
5.5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检查
5.5.1 防爆叉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叉车的显著位置,叉车应悬挂车牌 应遮挡。
产品编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特种设备代码等信息。在车辆的明显部位上应设置和车辆体积大小 相适合的永久性的“Ex”标志,在铭牌中应当同时标注防爆等级等信息。同时,应当在铭牌上注明“本 车仅限在工厂厂区使用”(标注应当醒目,采用黑体,字高不小于5mm)。警告牌应当标出“危险场所, 严禁打开!”字样。 5.5.3改造的防爆叉车设备原铭牌不变,同时增加新的场车铭牌,表明改造单位、改造日期、许可证 编号及相关变化的信息
5.6.1内燃防爆叉车应当选用满足有关排放标准要求的发动机;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 无松动、脱落、损坏。 5.6.2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常启动、熄火。 5.6.3防爆电动机表面温度不应超过使用场所内爆炸性物质的最低引燃温度,外壳防尘应符合相应防 爆级别要求,运转应平稳无异响。 5.6.4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性能良好,工作正常,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无漏电、漏 水、漏油现象。冷却系统中能防止火花产生和静电积聚。 5.6.5内燃防爆叉车排气系统中应装排气阻焰器,排气火花捕捉器。 5.6.6起动系统应置于隔爆箱内部,隔爆面应符合附录B防爆要求,
5.6.1内燃防爆叉车应当选用满足有关排放标准要求的发动机;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钢筋除锈施工方案, 无松动、脱落、损坏。
5.7.1内燃防爆叉车液压离合器、变矩器、静压传动的油冷式离合器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车辆使用场 所内爆炸性物资的最低引燃温度;摩擦离合器应采用油浸保护或隔爆外壳保护。 5.7.2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工作时无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 程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出厂的技术规定。 5.7.3变矩器运行不应有异常声响,变速箱不应有自动跳档、串档现象,运行正常,倒档可靠
5.7.4传动系统其他零部件的连接合适、运转平稳,行使中无抖动、无异响。 5.7.5液力传动车辆必须处于空挡位置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5.7.6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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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车架与前后桥无变形、裂纹,前后桥与车架的连接应紧固。 5.8.2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当相同,轮胎规格符合设计要求,轮胎外表面应有导电标记;轮 胎气压和承受的负荷应不大于该轮胎的额定规定值;充气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2mm,轮胎胎面 和胎壁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采用对开式轮辋并且装有充气 轮胎时,结构上应保证车轮从车上拆下后,方能松动轮辋螺栓。 5.8.3Gb及Dc车辆轮胎表面电阻在相对湿度50%时不应大于1GQ或者在相对湿度为30%时不应大于 110GΩ。轮胎作为车体接地使用时,轮胎应满足车辆接地电阻小于1MΩ的要求,车辆行驶速度小于或 等于6km/h的不作要求 5.8.4轮辋完整性及安装轮辋应完整无损,螺栓、螺母应齐全紧固。
5.9转向与操纵系统检查
5.9.1转向性能转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 涉。 5.9.2操作转向控制装置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者对转向控制装置的等同操作时,应当使 叉车右转。控制装置的动作应当和叉车的运动方向保持一致,并且被限制在叉车的轮廓内。 5.9.3转向机构状况转向装置中的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不允许有裂纹、损伤。横、直 拉杆不允许拼焊干堤防渗加固工程施工方案,并且球销不应当松旷,转向轮定位值符合设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