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4/4294-2022 半导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ICS 13.060.30 CCS Z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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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harge standard ofwaterpollutantsfor semiconductorindustry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万盛场平施工方案DB34/4294—2022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监测一般要求 5.2监测要求 达标判定.. 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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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建筑大学、合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合肥 工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雷、王晓辉、黄健、蒋世友、刘亚风、岳正波、何祥亮、刘慧、张斌、程堃、 张华、奚娜姗。 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22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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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 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峻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控制与管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半导体企业semiconductorindustry 从事半导体分立器件或集成电路的制造、封装测试的企业。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半导体企业。 3.3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半导体工业建设项目 3.4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 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特别排放限值 specialdischargeIimitval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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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 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为严格控制企业的污 染物排放行为而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染物排放行为而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7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wastewatertreatment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 3.8 排水量effluent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3.10 稀释倍数dilutionlevel 原水样占稀释后水样总体积分数的倒数,一般用D来表示。例如,水样未稀释,则稀释倍数D=1; 取250ml水样稀释至1000ml(即体积分数为25%),则稀释倍数D=4。 3.11 最低无效应稀释倍数lowestineffectivedilution 测试中不产生测试效应的最低稀释倍数,本文件指不少于90%的斑马鱼卵存活时水样的最低稀释 倍数,用LID表示。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表1第一类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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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水时,其第二类水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表2中间接排放限值;向具 备处理此类废水能力的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企业,其第二类水污染物排放可与集中式工业 废水处理厂商定间接排放限值,并签订协议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3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执行表1和表2中相应限值要求。 注: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4.4半导体生产企业不同产品规格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3规定。
表3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注:本表中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值应按满产情况进行测算。
4.5 半导体行业新建和现有企业废水处理设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按表4监测废水的综合毒性,每 年监测不少于一次,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该项目为指导性指标,运营单位根据监 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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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综合毒性控制项目
4.6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 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 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 个工作日。 一一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 沈度明德并控公式(1)换算水运染物其准水量排放波度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 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基 一 EYixQi
5.1.1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水污染物排 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公布监测结果 5.1.2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 执行。 5.1.3企业应按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排放的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5.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峻工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情况 下进行,并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
5.2.1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HJ91.1、HJ493、HJ494、HJ495的规定执行。 5.2.2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5.2.3本文件实施后,表5所列污染物如有新发布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和条件 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文件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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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DB4403/T 70-2020 社会治理要素 建筑房屋属性分类编码规范.pdfDB34/4294—2022
6.1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文件排放浓度限值时,判定为 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 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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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有效数据,水污染物以日均值 核的依据。 省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6.2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有效数据,水污染物以日均值 作为达标考核的依据。 6.3国家和省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7.1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 7.2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3本文件实施后,国家新颁发或修订的相关标准中排放限值要求严于本文件的,执行相应标准限值 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 执行。 7.4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保 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药品GMP洁净厂房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现有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新颁发或修订的相关标准中排放限值要求严于本文件的,执行相应标准限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