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4439-2022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industri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建筑基坑支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DB32/ 4439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达标判定.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工业涂装工序排放的常见挥发性有机物 附录B(规范性)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计算方法 参考文截
DB32/ 4439—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3日批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工业涂装工序生产工艺 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是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文件要求 亚于本文件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文件发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
DB32/ 4439—2022
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企业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业涂装 工序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及船舶制造 业中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DB32/4439 2022
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DB32/404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 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特 行测量,加和得出。
无组织排放Tugitiveé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散 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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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质量浓度之和。其中,三甲苯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 居3.4定义,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附录A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 计入TVOC的物质,尚不具备分析方法的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 治理设施去除效率≥90%时,等同于符合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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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除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以外,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 物的相关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确因安全考虑或其他特殊工艺要求,新建涂装工序 的排气筒应低于15m时,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有多根排放同 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排气筒之间距离符合附录B规定,排放速率以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计,计算公 式依据附录B。 4.1.3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 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限值规定的除外。 4.1.4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 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人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 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5污染物处理效率通过同步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 与处理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 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 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治理 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具体见公式(1):
表2 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1.7进人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 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 炉窑或固体废物焚烧炉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0基 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²);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基一一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O实一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进人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 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蓄热燃烧装置(RTO)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 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生物、膜分离、等离子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应稀 释排放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工业涂装工序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应符合 规定
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4.3无组织排放控制与管理要求
4.3.1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 统和厂区内V0Cs无组织污染监控要求执行GB37822的规定。 4.3.2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输送过程,以及物料加工与处理过程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DB32/4041的规定。 4.3.3对于淋涂工艺,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对于采用溶剂型涂料的浸涂和辊涂工艺,在 不进行涂装作业时,应将槽液(涂料及稀释剂)保存在密闭容器内。 4.3.4废水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其中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的废 气应满足表1、表2及4.1.3的要求。 4.3.5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VOCs物 料购置、储存、使用、处理等信息·并至少保存5年
5.1.1企业应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HJ819、HJ1086等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 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 监测结果
企业应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HJ819、HJ1086等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 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 则结果。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 建和规定,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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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和排污口标志。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治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 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5.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前后监测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及HJ75的规定执行。 5.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可以任何连续1h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 采集3个~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 测,或者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 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5.2.3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 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2.4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 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 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或者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执行。 5.2.5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 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 规定执行。 5.2.6、大气运染物的分析测宇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4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表4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续)
5.2.7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符合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 染物的测定
5.2.7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符合要求路基挡土墙施工技术交底,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 染物的测定
6.1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 值,判定为超标;当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90%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该污染物排放速率超过本文 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或任意 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便携式监测仪器按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测得的任意 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3采用自动监测时·达标判定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DB32/ 4439—2022
工业涂装企业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个排气筒距离小于具儿何高度之和,应 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 排气筒,依次与第三根、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按公式(B.1)计算: Q=Q1十Q2 式中
工业涂装企业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个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 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 气筒,依次与第三根、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按公式(B.1)计算: Q=Q十Q2
Q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 Q1,Q2 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
GB 15763.4-2009标准下载[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