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2344.1-201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T 2344.1-2013 起重机械质量管理 第1部分:制造单位质量管理规范7. 3. 7更改的控制
应识别设计和开发的更改,并保持记录。应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适当的评审、验证和确认, 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设计和开发更改的评审应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 更改的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4.1采购和分包过程
,4:1,1以建立开保持程序净/官理制度,明确对供方实施质 工式和闪谷,确保术购的广产品和 分包的项目、内容符合规定的要求。对供方、分包方及采购的产品、分包的项目和内容的控制类型和 程度取决于采购产品、分包的项目和内容对随后的产品实现或最终产品的影响,
.4.1.1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管理制度,明确对供方实施质量控制的方式和内容,确保采购的产品和 分包的项目、内容符合规定的要求。对供方、分包方及采购的产品、分包的项目和内容的控制类型和 程度取决于采购产品、分包的项目和内容对随后的产品实现或最终产品的影响。 7.4.1.2应对供方和分包方进行评价DB12/T 895-2019 天津地区山皮土填筑路基施工及验收规范,合理选择供方和分包方,建立合格供方、分包方名录和质量档 案。对供方和分包方的评价应包括: a)对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有行政许可规定的供方和分包方,应进行许可资格确认; b)必要时,对供方和分包方进行再评价; )供方和分包方的评价、选择和再评价的标准、方法、职责应符合规定要求:
d))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
7.4.2采购和分包信息
7.4.2.1应按规定要求编制、审批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和分包合同,明确采购和分
4.2.1应按规定要求编制、审批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和分包合同,明确采购和分包信息,未经 采购计划和采购和分包合同不得用于采购和分包
a)采购的产品或分包的项目、内容的要求; b)采购的产品或分包的项目、内容制造过程、制造方法、加工设备的认可要求: c)人员资格的要求; d)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在与供方或分包方沟通前,应确保规定的采购和分包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
7.4.3采购产品和分包项目、内容的验证
.4.3.1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产品、分包项目和内容满足规定的要求。 .4.3.2当制造单位或其顾客拟在供方、分包方的现场实施验证时,制造单位应在采购、分包信息中 过拟采用的验证安排和采购的产品或分包的项目和内容放行的方法做出规定。 .4.3.3应对采购的产品或分包的项目和内容验收(复验)过程实施控制,确保未经验收(复验)或 验收(复验)不合格的采购产品或分包的项目和内容不得投入使用
7.5.1制造过程的控制
高5.1.1基本控制要求
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管理制度,规定工艺文件类别、 编制、审批、会签、发放、使用等要求。应控制材料、零部件的代用,包括代用的基本要求、代用的 审批、代用的检验试验等。适用时,受控条件应包括: a)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生产计划、生产指令等; b)必要时,获得作业指导书,包括工艺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通用或者专用工艺文件制定 的条件和原则要求; c)获得和使用适宜的设备或装置,包括设备、工装、模具、工位器具等; d)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包括检验设备或装置、量具、检具等; e)实施监视和测量,包括检验、监测,作业(工艺)纪律检查等: f)实施产品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实施,包括服务计划、实施、验证和报告,以及相关人员 的职责等。
7.5.1. 2焊接过程控制
应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及实际情况,依据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并保持程序/管理制度, 规定焊接过程的范围、程序、内容。适当时,控制要求可包括: a)焊接人员管理,包括任命有资格的焊接责任人,认可焊接操作人员,焊接人员培训、资格考核 持证焊接人员的合格项目,持证焊接人员的标识(如钢印、施焊记录等),焊接人员的技术档案及其考 核记录等; b)焊接材料控制,包括焊接材料的储存条件、烘干保温设备及焊材库的温湿度装置,焊接材料的 采购、验收、检验、储存、烘干、发放、使用和回收等; c)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和焊接工艺指导书(WPS)控制,包括焊接工艺指导书、焊接工艺评 定报告(施焊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焊接工艺卡、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起重机械施焊记录等;焊接 工艺评定的项目、数量、方法、程序、检验检测、试样保管;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 应符合要求;焊接工艺评定的项目应覆盖起重机械焊接所需要的焊接工艺; d)焊接过程控制,包括焊接工艺、施焊记录、焊接设备、焊接质量统计及统计数据分析等: e)焊接试板控制,包括焊接试板的数量、制作、焊接方式、标识、热处理、检验检测项目、试样 加工、检验试验、焊接试板和试样不合格的处理、试样的保存等。 f)焊缝返修(母材缺陷补焊)控制,包括焊缝返修(母材缺陷补焊)工艺、焊缝返修次数和焊缝 返修审批、焊缝返修(母材缺陷补焊)后重新检验等。
7.5. 1. 3热处理过程控制
应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及实际情况,依据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并保持程序/管理制度 规定热处理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适当时,控制要求可包括: a)热处理工艺基本要求,包括热处理工艺的编制、审核、批准、发放、使用及热处理的记录和报 告等; b)热处理过程控制,包括所用的热处理设备、测温装置、温度自动记录装置、热处理记录(注明 热处理炉号、工件号/产品编号、热处理日期、热处理操作工签字、热处理责任人签字等)和报告的填 写、审核确认等; c)热处理由分包方承担时,应对分包方热处理质量控制,包括对分包方的评价、选择和重新评价 热处理工艺(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热处理报告、记录(注明热处理炉号、工件号/产品编 号、热处理日期、热处理操作工签字、热处理责任人签字等)和报告的审查确认等,
.5.1.4其他关键过程
应结合许可项目特性,识别和确定其他关键过程控制要求,包括:
a)明确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关键过程; b)任命其他关键过程控制责任人员,明确其职责、权限; c)其他关键过程控制实施中的特殊控制要求、过程记录、检验试验项目、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 注:制造单位的其他关键过程可能有:电控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及整机的安装调试,重要零部件的加工、 安全部件的制作和检验、金属结构制作等过程,
高5.2制造过程的确认
7.5.2.1当制造过程的输出不能由后续的监视或测量加以验证,使问题在产品使用后或服务交付后才 显现时,应对任何这样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焊接、热处理、表面涂装等)实施确认,以证实这些过 程实现所策划的结果的能力。
7.5.2.2应对这些过程作出安排,适用时包括
a)为过程的评审和批准所规定的准则; b)设备的认可和人员资格的鉴定; c)特定的方法和程序的使用; d)记录的要求(见4.2.4); e)定期或在人员、材料、工艺参数、设备发生变化时,重新进行确认。
7.5.3标识和可追溯性
7.5.3.1适当时,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需要时,应规定产品标识(可 追溯性标识)的标识编制、标识方法、位置和标识移植等。 7.5.3.2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针对监视和测量要求识别产品的状态。 7.5.3.3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应控制产品的唯一性标识,并保持记录(见4.2.4)。 7.5.3.4必须在出厂产品的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相应产品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 期。
注:技术状态管理是保持标识和可追潮性的一种方法
应爱护在本单位控制或使用的顾客财产。应识别、验证、保护和维护供其使用或构成产品一部分 的顾客财产。如果顾客财产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的情况,应向顾客报告,并保持记录(见 4.2.4)。
注:顾客财产可包括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
顾客财产可包括知识产权和
5.5.1应在产品内部处理和交付到预定的地点期间对其提供防护,以保持符合要求。适用时,
防护应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保管(包括贮存场地、分区或分批次堆放等)和保护。防护也 应适用于产品的组成部分。 7.5.5.2材料、零部件台帐所记录的材质、规格、型号应完整清晰,与实物一致。 7.5.5.3应控制材料、零部件领用和使用,包括质量证明文件、牌号、规格、材料炉批号、检验结果 的确认,材料领用、切割下料、成型、加工前材料标识的移植及确认,余料、废料的处理等
1.6监视和测量设备的
7.6.1应建立并保持监视和测量设备程序/管理制度,以确定和控制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 监视和测量设备,对其采购、验收、操作、维护、使用环境、检定校准、检修、报废等过程实施控制 为产品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
监视和测量设备,对其采购、验收、操作、维护、使用环境、检定校准、检修、报废等过程实施控制 为产品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 7.6.2应建立过程,以确保监视和测量活动可行并以与监视和测量的要求相一致的方式实施 7.6.3为确保结果有效,必要时,测量设备应: a)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 检定(验证)。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验证)的依据;(见4.2.4) b)必要时进行调整或再调整; c)状态控制,应具有标识,以确定其校准状态,包括检定校准标识,法定检验要求的设备定期检 验的检验报告等; d)防止可能使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 e)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防止损坏或失效。 7.6.4此外,当发现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应对该设备和 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 7.6.5校准和检定(验证)结果的记录应予保持(见4.2.4)。应建立台帐和档案,包括质量证明文 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校准检定计划,校准检定记录、报告等档案资料。 7.6.6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测量时,应确认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确认应在初次使 用前进行,并在必要时予以重薪确认
应策划并实施以下方面所需的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过程: a)证实产品要求的符合性;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
几软件满足预期用途能力的典型方法包括验证和保持其适
)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应包括对统计技术在内的适用方法及其应用程度
作为对质量管理体系绩效的一种测量,应监视顾客关于制造单位是否满足其要求的感 息,并确定获取和利用这种信息的方法
注:监视顾客感受可以包括从诸如顾客满意度调查、来自顾客的关于交付产品质量方面数据、用户意见调查、流 大业务分析、顾客赞扬、索赔和经销商报告之类的来源获得输入
8.2.2.2应策划审核方案,策划时应考虑拟审核的过程和区域的状况、重要性以及以往审核的结果 应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 性。审核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 8.2.2.3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审核的策划、实施、形成记录以及报告结果的职责和要求 8.2.2.4应保持审核及其结果的记录(见4.2.4) 8.2.2.5负责受审核区域的管理者应确保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消除所发现的不合格及 其原因。后续活动应包括对所
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
8.2.3.1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监视,并在适用时进行测量。这些方法应证实过 程实现所策划的结果的能力。当未达到所策划的结果时,应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8. 2.3. 2监视和测量方法有
a)考核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b)作业(工艺)纪律检查(包括检查工序、项目、内容、时间、人员等); c)日常工作检查,如设备完好性检查、文件符合性检查等; d)过程能力分析; e)过程、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预测等。
注:当确定适宜的方法时,建议制造单位根据每个过程对产品要求的符合性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影响 视和测量的类型与程度。
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8. 2. 4. 1监视和测量要求
制造单位应确定监视和测量要求,包括: a)应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已得到满足。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 的安排(见7.1)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应保持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 b)记录应指明有权放行产品以交付给顾客的人员(见4.2.4)。 c)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见7.1)已圆满 完成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
2.4.2检验与试验控制
应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及实际情况,依据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并保持程序/管理制度 现定检验与试验需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适当时,检验与试验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可包括: a)检验与试验文件基本要求,包括依据、内容、方法等; b)过程检验与试验控制,包括前道工序未完成所要求的检验与试验或者必须的检验与试验报告未 签发和确认前,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或放行的规定; c)最终检验与试验控制(如出厂检验、调试验收、试运行验收等),包括最终检验与试验前所有的 过程检验与试验均已完成,并且检验与试验结论满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d)检验与试验条件控制,包括检验与试验场地、环境、温度、设备(装置)、工装、试验载荷、安 全防护、试验监督和确认等; e)检验与试验状态,如合格、不合格、待检的标识控制; f))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有型式试验或其他特殊试验规定时,应当编制型式试验或其他特殊试验控 制的规定,包括型式试验项目及其覆盖产品范围、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结论及其 他特殊试验条件、方法、工艺、记录、报告及试验结论等 g)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控制,包括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的填写、审核、确认等,检验试验记录 报告、样机(试样、试件)的收集、归档、保管的特殊要求等(4.2.4)
8.2.4.3无损检测
应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及实际情况,依据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并保持程序/管理制度 明确无损检测需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 a)无损检测人员管理,包括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书,持证项目的管理,无损检测 人员的职责、权限等; b无损检测通用工艺、专用工艺基本要求,包括无损检测方法,依据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
c)无损检测过程控制,包括无损检测方法、数量、比例,不合格部位的复检方法、扩探比例,评 定标准等; d)无损检测记录、报告控制,包括无损检测记录、报告的填写、审核、复评、发放,射线检测(RT) 底片、超声波探伤(UT)试块的保管等(4.2.4); e)无损检测设备及器材控制,包括设备及器材的完好状态、操作规程、维保记录等; f)无损检测工作由分包方承担时,应对分包方无损检测质量控制,包括对分包方资格、范围及人 员资格的确认,对分包方的评价、选择、重新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对分包方无损检测工艺、无损 检测记录和报告的审查、确认等
8.2.4.4理化检验
应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及实际情况,依据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并保持程序/管理制度 明确理化检验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 a)理化检验人员培训上岗; b)理化检验过程控制,包括理化检验方法确定和操作过程的控制; c)理化检验记录、报告控制,包括理化检验记录、报告的填写、审核、结论确认、发放、复验以 及试样、试剂、标样的管理等(4.2.4); d))理化检验的试样加工及试样检测; e)理化检验由分包方承担时,应对分包方理化检验质量控制,包括对分包方的评价、选择、重新 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对分包方理化检验工艺、理化检验记录和报告的审查、确认等。
8.3.1应确保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得到记录、识别、存放、可行时的隔离(适当时)和控制,以防 上其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不合格品控制以及不合格品处置的有关职 责和权限。
.2适用时,应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途径处置不
a)采取措施,消除发现的不合格; b)经有关授权人员批准,适用时经顾客批准,让步使用、放行或接收不合格品; c)采取措施,防止其原预期的使用或应用,包括原因分析、处置及处置后的检验等; d)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制造单位应采取与不合格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的程度 相适应的措施
3.4应保持不合格的性质的记录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的记录
8.3.4应保持不合格的性质的记录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
8.4.1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管理制度,规定信息源的识别,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处理等 要求。
8.4.2应确定、收集和分析适当的数据,以证实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并评价 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这应包括来自监视和测量的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来源的数
8.4.3数据分析应提供有关以下方面的信息:
a)顾客满意(见8.2.1)及政府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及处理结果; b)与产品要求的符合性(见8.2.4); c)过程和产品的特性及趋势,包括产品一次合格率、返修率的统计、分析与趋势,采取预防措施 的机会(见8.2.3和8.2.4); d)供方(见7. 4)
应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持续改 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DB15T 353.12-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pdf8. 5. 2 纠正措施
8.5.2.1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纠正措施应与所遇到不合格的影 响程度相适应
2.2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
a)评审不合格(包括顾客抱怨); b)确定不合格的原因 c)评价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d)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包括措施的制定、审核、批准、实施及其跟踪验证等; e)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见4.2.4); f)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5.3.1应确定措施,以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发生。预防措施应与潜在问题的 度相适应。
8.5.3.2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a)确定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b)评价防止不合格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c)确定并实施所需的措施; d)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见4.2.4); e)评审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9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执行
应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沙 制度,规定控制范围、程序和内容, 包括: a)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违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b)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c)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包括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制造实施监督检验 的要求时,制定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规定,明确专人负责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工作联系,提供监督检 验工作的条件,对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的处理内容等; d)做好特种设备许可证管理,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特种设备许可情况 发生变更、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申请和备案的规定,特种设备许可证及许可标志管理规定,特种设备 许可证的换证的要求等; e)提供相关信息,包括按照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和社会提供起重 机械及其制造过程的相关信息,以及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设备的情况等; f)向顾客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g)对特种设备许可证实施有效管理DB62/T 2961-2018 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操作规程.pdf,包括在许可的范围内用于宣传和业务、不得涂改、改造、转让 或出卖许可证、不得向无许可证单位非法提供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