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13-297-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13-297-2018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建机一体化企业验收意见
施工企业: 工程名称:
GB/T 10001.6-202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附表:B.0.12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记录表
检查结论: 使用单位参加人员(机械员) 建机一体化企业维保人员:
附表:B.0.16建筑起重机械小修(项修)记录表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采用“应符合现行的..·.规定”或“应按照.. 执行”: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语采用“符合下列规定”、“遵守下列规定 “符合下列要求”
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原建设部第166号令)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建机一体化企业的管 理,提高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各环节管理到位、 责任明晰,制定本标准。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本标准所适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 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和架桥机等特种设备。 1.0.4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建筑起重机 的企业,应提供一体化服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应实行建机 体化管理。目前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主要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架 桥机等其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章列出了本标准常用的术语名称,便于规范使用,其他文献使用时可供参考
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要求配备满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作业所需要的人员,且作业人员必须按 规定经专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目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相应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包括顶升、加节、附着安 装、降节和附着拆卸等作业)、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维修工、焊工和建筑电工等。 3.0.4因“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三定制度落实不力,甚至存在无证人员撞自开机,为确保塔 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使用安全,设置司机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智能化识别 系统,确保每台建筑起重机械“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三定制度有效落实,杜绝无证上岗
4.1.2~4.1.3规定了建机一体化企业及其设备应纳入《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 省范围内承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业务,其使用期间的设备还应纳入“工 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
4.1.2~4.1.3规定了建机一体化企业及其设备应纳入《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管理,可在全 省范围内承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业务,其使用期间的设备还应纳入“工程项目建设监管 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 4.1.4本条规定了建机一体化出租、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应为本企业已纳入“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 系统”进行管理的设备,严禁套用牌证或无证出租、安装。
4.2建机一体化企业
4.2.14.2.2规定了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证组织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C1)、土建(C2)和综合 (C3)三类,建机一体化企业除了配备机械员外,还应配备C1或C3类安全员, 4.2.3本条规定了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规范》GB50656第6章执行。 4.2.5维修保养是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因此要求一体化企业建立维修保养基地。 4.2.6建筑起重机械常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等人为因素和受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等影响,发生钢丝 绳断裂、整机倒塌等事故,从而造成作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的伤亡或重大的经济损失。2016年第1 号台风“莫兰蒂”造成厦门辖区内多台塔吊倒塌损坏,有许多建机一体化企业为建筑起重机械办理 厂包括因合风等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意外财产损失险,为企业挽回了不少经济损失。建机一体化企业 应为建筑起重机械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财产损失险。
4.2.6建筑起重机械常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等人为因素和受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等影响,发生钢丝 绳断裂、整机倒塌等事故,从而造成作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的伤亡或重大的经济损失。2016年第14 号台风“莫兰蒂”造成厦门辖区内多台塔吊倒塌损坏,有许多建机一体化企业为建筑起重机械办理 了包括因台风等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意外财产损失险,为企业挽回了不少经济损失。建机一体化企业 应为建筑起重机械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财产损失险
4.3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管理
4.3.1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20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机一体化管理的通知》(闽 建建[2015]5号)和《关于建机一体化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 知》(闽建建[2015139号)等文件规定,明确了省内、省外建机一体化企业以及自有建筑起重机械
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的基本条件和申请程序, 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 1)可提供租赁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不少于80台,按以下要求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a.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b.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员不少于4人、机械 员不少于5人,允许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兼任。 c.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12 人、维修工不少于2人、电工不少于2人和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4人。 2)建筑起重机械超过80台的,每增加20台按以下要求增加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a.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员或机械员不少于1人。 b.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3人、 维修工或电工不少于1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 称”、“企业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企业具有相应的 维修与检测设备”和“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维修车间不少于300平 方米、仓库60平方米和办公室不少于150平方米”等要求。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其承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应设立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企业有职称的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人,且电气、机械等相关专业齐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4人,机械员不少于5人;专 业技术工人中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不少于7人,建筑电工不少于3人,企业应组建专业安 装拆卸队伍,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不少于15人,司机不少于自有建筑起重机械总台数的 50%,信号司索工人数不少于自有塔吊总台数的50%。 3)企业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申请程序: 1)申报建机一体化企业根据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设区市初审部门”)初审;设区市初审部门审查合格的,报送省住建厅行政 服务中心。审查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省住建厅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企业信用档 索”中公布
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的基本条件和申请程序 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 1)可提供租赁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不少于80台,按以下要求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a.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b.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员不少于4人、机械 员不少于5人,允许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兼任。 c.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12 人、维修工不少于2人、电工不少于2人和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4人。 2)建筑起重机械超过80台的,每增加20台按以下要求增加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a.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员或机械员不少于1人。 b.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3人、 维修工或电工不少于1人。 3)“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 称”、“企业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企业具有相应的 维修与检测设备”和“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维修车间不少于300平 方米、仓库60平方米和办公室不少于150平方米”等要求。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其承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应设立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企业有职称的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人,且电气、机械等相关专业齐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4人,机械员不少于5人;专 业技术工人中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不少于7人,建筑电工不少于3人,企业应组建专业安 装拆卸队伍,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不少于15人,司机不少于自有建筑起重机械总台数的 50%,信号司索工人数不少于自有塔吊总台数的50%。 3)企业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申请程序: 1)申报建机一体化企业根据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设区市初审部门”)初审;设区市初审部门审查合格的,报送省住建厅行政 服务中心。审查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省住建厅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企业信用档 案”中公布
2)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使用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管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建机 一体化企业名录条件,报设区市初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通过备案并同步在福建住房和 城乡建设网“企业信用档案”中公布。 3)省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入闽承揽业务,需在我省成立分支机构,并根据我省建机“ 体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 4.3.3规定了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不得降低基本条件。因工程技术、管 理人员或专业技术工人辞职或岗位调整,满足不了建机一体化企业基本条件规定人员数量时,应及 时补充具备同等资格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工人;因设备报废或淘汰,设备数量低于建 机一体化企业基本条件规定设备数量的,应及时补充。不再具备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拒 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清出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 4.3.4~4.3.6规定了建机一体化企业退出名录的条件、要求和退出申请程序
5.1.2考虑到我省多数地区在每年的5月份至10月份经常受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影响,造成设备倒 塌或损毁等重大损失,因此选择建筑起重机械,尤其是塔式起重机时,应充分考虑台风等灾害性天 气的影响
5.2.1~5.2.2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办理,应提供的资料,以及不予办理产权备案情形 已在省外办理产权备案的门式起重机、架桥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使用管理将另行规定。 5.2.3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变更的程序,并规定在建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变更、转让
5.3.1~5.3.2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双方一体化应签订合同,应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闽建建[2013]32号)执 行。使用单位应对进场设备进行核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建机一体化企业签 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6.1.1规定了承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的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安装资质的要求。
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 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应组织 专家论证。《市政架桥机安全使用技术规程》JGJ266对此也作出相应规定。 6.1.6因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过程危险性较大、技术性较强,且需要多人分工 合作,因此本条规定了除现场应指定一位安装、拆卸负责人外,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至少配备的安装 拆卸工等作业人员的要求。 6.1.7安全技术交底可有效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是预防事故发生的一种重要手段,因 此本条规定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分级对安装(拆卸)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由交底人、接
2.3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位置、尺寸和施工质量能否满足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需要,在 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和必要时包括基础施工单位对 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6.2.4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附着框架往往达不到原厂制造的质量标准,不同制造厂家、不同 规格的标准节混装使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惠,容易造成安全事故,所以本条作了禁止性规定。 6.2.5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位置受场地和建筑物等因素的影响,建筑起重机械附墙杆非原厂生产 或附着中心距和附墙间距、附着杆连接方式与使用说明书不符时,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 作材料或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建筑起重机械原制造厂家确认或专家进行论证。 6.2.6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对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安装(拆卸)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应在安全日 记、施工日记或专门表格中进行记录,做到有书面记录可追溯。 6.2.7~6.2.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告知登记的作业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应变更。若因人员其他 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拟变更人员应具备同等资格。历史事故统计,建筑起重机械很多事故都发生 在安装(拆卸)过程,因此加强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本条特别规定建机一体化 企业应指派至少1名机械员现场管理、至少1名安全员现场监督,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应 指派机械员、安全员现场监管,监理单位应指派监理员实施旁站,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安全员应 为C1或C3类安全员。
6.3.1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自检、检测和四方验收)是保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的重要措 施,本条明确规定了应参加自检的人员,以确保自检质量。 6.3.2~6.3.4第三方检测是对安装(包括顶升、加节或附着)自检情况的验证,因此规定了首次 安装质量检测、使用过程中的需要再次检测的情况。 6.3.5本条规定是为督促检测机构人员认真按规程检测,提高现场检测质量,杜绝虚假检测报告
5.4.1因开、加节和附着也是安装的一部分,因此本条规定除首次安装检测合格要组织“四方验 收”外,每次附着锚固后,也应组织“四方验收”。 6.4.2验收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一种重要手段。《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第8.3 节“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对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施 工单位根据危险等级组织相应人员参加验收。建筑起重机械自身的安装(拆卸)工程危险等级为二 级,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相关方应参加验收的人员。
7.1.2本条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7.1.3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通过“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
7.1.3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通过“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
统”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 应根据规定提交相关登记资料, 7.1.5~7.1.10目前许多施工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配备不足,尤其是塔式起重 机司机、信号司索工和施工升降机司机,检查时经常发现由班组作业人员顶替开机,疲劳开机。根 据调研和现场实际,因此规定了使用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配备机械员、安全员和 操作人员以及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数量。 使用单位负责做好协调、组织安全交底工作,并规定了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接受安全教育与 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等,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应重点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操作的机型、操作 时间、操作水平评价、参加竞赛成绩,以及违章行为类别、时间和次数。 7.1.1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阶段,应由使用单位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对相关施工重大危险源进行辨 识与监控。
1.14群塔作业时,容易发生相互碰撞 单组织制定开实施防正塔式起車机 撞的安全措施。不同的使用单位应由建
8.1.1~8.1.4建筑起重机械的保养、维修工作是建机一体化企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设 备安全高效运行的有力手段,因此,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相关规程, 做好保养、维修工作,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8.2.1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可结合日常检查、定期检查进行,认真做好“十字作业 (即清洁、润滑、调整、紧固和防腐等工作),保障建筑起重机械保持安全高效运行。每次设备转 场时,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组织维修保养一次,保障建筑起重机械以良好的状态进入新的施工现场
建筑起重机械的定期保养,除了日常保养项目以外,还应包括: 1)拆卸使用说明书申指定部件、防护罩,彻底解体清洗并检查: 2)检查调整各机构零部件的配合间隙,紧固松动部件、零件,更换易损件: 3)修复或更换有损伤的零件; 4)配齐润滑机具,做好润滑工作等项目。 转场保养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按照附表B.0.15做好记录建立保养档案 1)检查各系统磨损情况,调整间隙或松紧度: 2)检查紧固主要受力部位的固定螺栓: 3)检查全机钢结构部分,有无裂缝、脱焊及其他损坏; 4)各润滑部位加注或更换润滑油; 5)检查、调整各种制动器、安全保护装置和操作机构等,保证灵敏有效 6)检查、调整液压系统,及时更换液压油; 7)检查、调整或更换各系统的齿轮、传动链条、摩擦片、制动带、皮碗垫料、密封 钢丝绳和其他磨损的零件; 8)排除漏油、漏水和漏电现象,清除污垢、锈蚀; 9)整机全面清洗、油漆、排除异常现象和整修,
8.3.1~8.3.3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对机械设备进 行小修、项修和大修,以降低故障率,保证机械完好率,并根据检修的情况填写记录。
8.4.2建筑起重机械报废后YD/T 3463-2019 漏洞扫描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因其部件、构件已发生金属疲劳现象或金属结构件发生强度破坏,不 导再拼装使用,并应立即进行切割等报废处置。本条文依据行业标准《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 规程》JGJ16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和《建筑施工升降 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等有关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制定。
建机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建筑起重机械 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1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立建筑 机械事故报告制度
重机械事故报告制度。
10安全管理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平
装、使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保养和拆卸等设备全生命周期全过程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FZ/T 92063.3-2021 纺织纸管机械与附件 第3部分:纸管整理联合机,由信 息系统自动形成一机一档动态数据,实行信息化网络管理服务,实时掌握权属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 运行情况。 10.3.4安装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水平。 10.3.5建立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 果,对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11.0.111.0.2建立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根据《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 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参与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 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
0.111.0.2建立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根据《福建省建机一体化 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参与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 业的信用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