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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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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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

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九年三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九年三月

主编单位: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瓦 参编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 主要起草人: 李现通 商冬凡 赵士永 刚 朱玉饺 姚胜永 卢明 苗雷强 张文彬 杨志锋 曾黄荣 李爱坡 陈 叶 刘东达 郭春生 郝莹高亚 刘 川 樊江涛 刘佳豪 李春慧 贾媛媛 王 浩 王 靖 王兆 徐磊崔久丽

GB/T 42175-2022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钻井泥浆和钻屑中铜、铅、锌、镉、铬的测定 微波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1 总则 2 术语. 2 3基本规定 5 4停车泊位配建参考指标 .6 4.1区域划分. ..6 4.2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5 4.3机动车特殊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8 4.4非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9 5停车设施建设要求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配建停车场(库) .13 5.3路外公共停车 .14 5.4路内公共停车 .16 5.5老旧居住区停车 ..17 5.6新能源汽车停车 .17 5.7机械式停车 .18 5.8智慧停车. .20 附录, 21

1.0.1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水平,科学 合理配置城市停车设施资源,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结合河北省 社会经济和城市交通发展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含县城)新建、改建和扩 建的停车场(库),包括专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 场及路内停车位。 1.0.3城市停车设施的配置应坚持节约资源原则,贯彻“供 需统筹、以供定需”,“区域差别化”的基本理念,明确“配建为 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为补充”的供应结构,规范“分区、分时 分类、分价”的管理,保障静态交通配置合理,使用方便, 1.0.4城市停车设施的形式应因地制宜。根据停车设施需求 和供应分布状况,合理选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楼(库)、半地 下停车库、地下停车库、路内停车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等不 同形式。 1.0.5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除符合本导则要求外,尚应符 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2.0.1停车场 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地上、地下构筑物。一般由 出入口、停车位、通道和附属设施组成。 2.0.2停车库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建(构)筑物,包括封闭、散开的单 层、多层、地面及地下车库。 2.0.3机动车停车设施 专供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 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 车辆)停放的停车设施。 2.0.4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专供不具备动力装置驱动,或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 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停放的停车设施。 2.0.5配建停车场(库) 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类人 员,以及外来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6公共停车场(库) 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库)。

DB37/T 2907-2019 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维护保养指南2.0.7路外公共停车设施

在道路用地红线以外专门设置的停车设施 2.0.8路内公共停车设施 道路用地红线以内,用交通标线、隔离设施划设的供车辆停放 的场地及设施。 2.0.9泊位 停车设施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中停放车辆的部位,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须的空间组成。 2.0.10当量小汽车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型,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泊 位的当量车种。 2.0.11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场(库)。 2.0.12充电桩 可固定在地面或墙面,安装于公共商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建 筑和居民小区停车场或充电站内的充电设施。 2.0.13停车诱导系统 以多级信息发布屏为载体,提供停车场(库)的位置、空车位 数据等信息,指引驾驶员停车的系统。 2.0.14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

机动车回转时,当转向盘转到极限位置,机动车以最低稳定车 速转向行驶时,外侧转向轮的中心平面在支承平面上滚过的轨迹圆 半径。

4.4非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共停车泊位宜设置独立分区、与配建停车泊位实现物理分离,并宜 设置独立出入口。 5.1.2建设项目包含住宅和其它性质业态时,住宅部分停车 泊位宜设置独立分区、与其它性质业态停车泊位实现物理分离,并 设置独立出入口。 5.1.3城市公共停车场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内部 交通组织方式,并确保内部交通的安全、顺畅和便捷。 5.1.4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数量、宽度和坡道设置, 立按现行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O)执行。 5.1.5对于开放使用并设置收费设施的停车场(库),其出 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个停候泊位。 5.1.6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 应按现行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执行。 5.1.7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位置应首选地面,条件受限 时可设置于地下,自行车停车库不宜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住宅 类建筑自行车停车位宜与单体建筑配建需求对应设置。

5.1.8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

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O)的要求。 5.2配建停车场(库) 5.2.1建设项自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 内,与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 道路同侧,特殊情况下,可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200m范围 内,但应设置专用人行设施与建设项目连接。 5.2.2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单 独设置配建停车库难以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可采用地块停车库联 通方式,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5.2.3综合性公共建筑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泊位总数 按各类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统一规划的建筑群建设项目,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 准应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工程可按各自配建的占比先建该部分停 车场(库),并应预留分期建设条件,或先整体建设地下停车库。 5.2.4临时性建设项目应按配建指标要求设置各类临时性泊 立,临时性泊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 设项目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GB/T 51336-2018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标准,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的基础 上,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5.2.5建设项目改变使用功能的,已建停车设施不得改作他 用;达不到功能改变后停车设施配置标准的,应按功能改变后相关

3.1城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应明确管理制度,优化关联开 足进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配建停车场逐步开放。

坡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区。 5.3.3城市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宜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 场、学校、体育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鼓励在停车需求较大的 区域建设地上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 5.3.4在城市中心区,公共停车场(库)设置宜符合以下要 求: (1)宜设置在大型商业、文化娱乐、医院、车站、旅游景点 学校等公共设施附近。 (2)宜布置小型停车场。 (3)重点结合各级公共服务中心,大型公建设施等周边进行 设置,宜采用停车楼和立体停车的建设方式。 (4)出入口设置应避免对原建筑进出交通产生于扰。 5.3.5在城市边缘地区,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在城市出 入口、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附近,且应提高城市外围区域公共停 车位占比。 5.3.6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位和无障碍设施,并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5.3.7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出入口及停车设施距特定建筑物应 保持一定的环境保护距离。不同性质建筑与公共停车设施的环境保 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要求,达不到要求值时,应设置 隔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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