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G/TJ08-2291-2019 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储藏空间
typical floor
GTCC-067-2018 弹条I、II型扣件 挡板座-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室内围合空间内,尽量减少结构柱、承重墙等结构件,便于室 内空间可变、自由分隔
部位是指房屋内业主独立占有、使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复合保温 层和管道井的面积
3.1.1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 的和谐,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 车流,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3.1.2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除应 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还应执 行上海市相关规划管理的规定
3.1.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 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一55的要求,配 置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中心城区以内的可以结 合周边配套条件,利用已有设施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现行上海市工 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一20的要求。
3.2.1居住区域内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行要求,并
3.2.1居住区域内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行要求,并 符合防灾救灾的要求。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3.2.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全
3.2.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
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一7的要求,配 置与居住规模和标准相对应的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并按 相关规定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的消防设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3.2.3地下机动车库应设置于地下一层,地下机动车停车位数 量不应小于车位数的60%。
3.2.3地下机动车库应设置于地下一层,地下机动车停车位数
3.3.1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间距和日照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 理的有关规定。 3.3.2场地内风环境应有利于室外活动场地舒适和建筑的自然 通风。
3.3.1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间距和日照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 理的有关规定。
3.3.2场地内风环境应有利于室外活动场地舒适和建筑的自然 通风。
3.3.3保障性任房应有良好的声环境,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上海市 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一20的要求。
3.3.4绿地率应符合上海市绿化管理及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
定。绿地率不应低于35%,集中绿地率不作为限定性指标,但应 确保社区公共绿地按规定建设,其中道路地坪面积占绿地总面积 不大于15%,硬质景观小品占地面积占绿地总面积不大于5%, 绿化种植面积占绿地总面积不小于70%,可供居民进入活动休息 绿地面积占总绿地面积不小于30%
3.3.5居住区域应进行景观设计,景观设计宜以植绿为主。
绿地面积中,配置乔木不应少于3株,灌木量不宜少于16株。乔 木宜选用胸径在0.08m~0.15m的青壮树龄苗木,采用大乔木应 有饱满的树冠,不得选用无树冠乔木。
绿地面积中,配置养木不应少于3株,灌木量不宜少于1
3.3.7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宜采用送
4.1.1保障性住房应为成套性住宅,标准应符合本市中低收人 居民的家庭构成、生活习惯,满足安全、适用、卫生等生活起居的 基本要求。
化的设计,选用标准化户型和预制构件。
设计前商定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运维管理阶段的信息模型交付 原则和传递格式。
4.1.4土二层及以上的保障性住房每单元
台。不应采用设置连廊的方式减少单元电梯的设置。 注:仅设置一台电梯时,每单元每层不超过两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 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散开空间)的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 置连廊。
4.2.1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的分户界限应明确,每套住宅套型 内宜采用大开间的布局方式,应方便空间灵活分隔 4.2.2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基本功能空间。套内宜设壁柜。
居住空间设置,不宜小于表 4.2.3的规定
4.2.4保障性住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表4.2.4的规定, 套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4.2.4的规定
,4保障性住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型
注:1表内的建筑面积均为标准层的建筑面积。
2区属动迁安置房面积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
4.3卧室、起居室(厅)
4.3.1卧室、起居室(厅)的设置应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
4.3.1卧室、起居室(厅)的设置应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 4.3.2起居室(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3.00m。 4.3.3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应兼有用餐的空间
4.4.1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I型不应 小于4.0m²,Ⅱ型、Ⅲ型不应小于4.5m²。 4.4.2厨房应配置洗涤池、灶台、操作台,并预留冰箱及排油烟 机、热水器等设备位置。
设施应有效防止油烟废气倒灌。设置水平排油烟方式时,应采取 防止油烟废气排放影响相邻住户的有效措施
4.5.1住宅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 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 4.5.2设置或预留淋浴隔间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
4.5.1住宅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
设置浴缸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²
应有一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 换气措施
4.5.4卫生间宜设置前室,无前室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 居室(厅)或厨房。 4.5.5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 餐厅的直接上层。
4.6.1套内生活阳台应设计为封闭阳台。封闭阳台的外窗应采用 中空玻璃,封闭阳台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应高于3.2W/(m²·K)。单 套住宅的生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5.5m²。 4.6.2每套住宅应设置室外空调机位搁板,空调机位不应设置 在阳台内。 4.6.3室外空调机搁板应邻近室内空调机位,且应便于室外空 调机的安装、维修。
4.6.3室外空调机搁板应邻近室内空调机位,且应便子
4.6.4阳台应预留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4.7.1保障性住房层高宜为2.80m。
5.1.1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所在区域风貌要求,立面宜采用模 块化设计,并兼顾建筑立面形式的多样性。建筑饰面材料应耐 久、耐污、易清洁。 5.1.2外墙饰面应采用仿石材效果涂料饰面。 5.1.3建筑外窗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 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DG/TJ08一2242的规定 4注雷注途A金
5.1.1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所在区域风貌要求,立面宜采用模 块化设计,并兼顾建筑立面形式的多样性。建筑饰面材料应耐 久、耐污、易清洁。
块化设计,并兼顾建筑立面形式的多样性。建筑饰面材料应耐
5.1.3建筑外窗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月
5.2.1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装修标准不应低于表5.2.1的规
5.2.1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装修标准不应低于表5.2.1的规 定。室内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 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2的规定,
5.2.2户内隔墙宜采用轻质墙体或其他非砌筑墙体,宜采用墙 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装配式隔墙。 5.2.3保障性住房电梯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 的规定。
5.2.2户内隔墙宜采用轻质墙体或其他非砌筑墙体,宜采用墙 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装配式隔墙。 5.2.3保障性住房电梯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 的规定。
6.0.1住宅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 家《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住宅建筑的要求。 6.0.2卧室不应紧邻电梯布置。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 置,否则应采取隔声、减震的措施。 6.0.3保障性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 光,采光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的规定。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道厅)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0m。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6.0.4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以下 规定: 1多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 地板面积的1/15;中高层、高层住宅卧室、起居室的通风开口面积 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 且不得小于0.60m²。 3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 6.0.5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 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的规定。建筑外 墙宜采用外墙内保温系统。
7.0.11 保障性住房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²)。 套内面积(m²/套)。 3 套型建筑面积(m/套)。 4 套型阳台面积(m²/套)。 5 套型分摊建筑面积(m²/套)。 7.0.2 保障性住房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 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面积应等于不含阳台的专有部位边界墙体中心线所 包围的水平面积。 3套型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面积、套型分摊建筑面积、套型 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4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面积之和。 5套型分摊建筑面积应等于各套型分摊的结构面积(墙、柱) 与公共面积(楼梯、电梯、公共走道、排烟道、通风道、管井等)之和。 7.0.3标准层套型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 面积之和,求出标准层不含阳台的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 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应以标准层总套内面积除以标准层不含阳台的建筑面积 得出计算比值。 3标准层套型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 面和加上套型阳台面和
7.0.3标准层套型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 面积之和,求出标准层不含阳台的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 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应以标准层总套内面积除以标准层不含阳台的建筑面积 得出计算比值。 3标准层套型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 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8.0.1保障性任房可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
8.0.2装配式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结构的整体性 2装配式结构的节点和接缝应受力明确、构造可靠,并应满 足承载力、延性和耐久性要求。 3应根据连接节点和接缝的构造方式和性能,确定结构的 整体计算模型。 8.0.3装配式结构的平面形状宜简单、规则、对称,质量、刚度分 布宜均匀,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平面布置。 8.0.4装配式结构竖向布置应规则、连续、均匀,应避免抗侧力 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突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8.0.5 高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置地下室,地下室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2 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及框架首层柱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3顶层屋盖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8.0.6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施工图设计基础上应进行深化设 计,其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结构、设备和装修等各专业技术要 求,同时应符合构件制作、运输、施工等各环节的综合要求。 8.0.7预制构件设计应结合工程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的确定构 件尺寸、类型及拼装方式。
1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结构的整体性 2装配式结构的节点和接缝应受力明确、构造可靠,并应满 足承载力、延性和耐久性要求。 3应根据连接节点和接缝的构造方式和性能,确定结构的 整体计算模型。 8.0.3装配式结构的平面形状宜简单、规则、对称,质量、刚度分
8.0.5高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地下室,地下室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2 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及框架首层柱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3顶层屋盖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8.0.6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施工图设计基础上应进行深化设 计,其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结构、设备和装修等各专业技术要 求,同时应符合构件制作、运输、施工等各环节的综合要求。 8.0.7预制构件设计应结合工程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的确定构 件尺寸、类型及拼装方式,
9.1.1设备及其管线和预留孔洞设计应做到构配件标准化和模
9.1.1设备及其管线和预留扎洞设计应做到构配件标准化和模 数化,符合装配式居住建筑的整体要求。 9.1.2设备及其管线敷设在预制构件上的预留孔洞、坑槽、预埋 套管应选择在对构件受力影响最较小的部位。 9.1.3应做好设备管线的综合设计,满足建筑给水、排水、燃气、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施、供电及智能化等建筑设备各系统功 能使用、运行安全、维修管理方便等要求。 9.1.4建筑内各公共功能的管道、阀门、强/弱电干管、分户水表 和电气设备以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均应集中设置在建
9.1.4建筑内各公共功能的管道、阀门、强/弱电十管、分户水表 和电气设备以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均应集中设置在建 筑公共部位,
9.2.1保障性住房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 压直接供水;需加压供水时,应选用节能、安全、可靠的供水方式 和加压供水设施,并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40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二次供水设计规程》 DG/TJ08一2065的相关规定。
9.2.2保障性住房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可按现行国家标
9.2.3分户水表应采用口径不小于20mm的干式水表:条件许
9.2.3分户水表应采用口径不小于20mm的干式水表:条件诊
9.2.4室外明露和公共部位有可能冰冻的给水、消防管道及屋 顶生活水箱应采取防冻措施。保温材料及防护层的防火性能应 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中规定的不低于B1级标准的材料;保温材料应选用柔性泡沫橡 塑材料,其使用密度不应大于60kg/m²,导热系数不应大于 ).036w/(m·K),其他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柔性泡沫橡塑 绝热制品》GB/T17794的规定
9.2.5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六层及以下住宅
应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宜采用集中集
9.2.7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横支管宜设置在本套内,厨房洗涤 盆的废水排水管不应与卫生间的排水管连接。排水管道不应穿 越卧室。
9.2.7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横支管宜设置在本套内,厨房洗涤
9.2.8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每层设置。
机部位应采用防干和防反溢的专用地漏,地漏水封深度不应
9.2.11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
9.2.12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相关性能指标应符
9.2.13室内给水干管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衬塑钢管
9.2.13室内给水王管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衬塑钢管
选用系列》HG20538的相关规定,
9.3.1使用燃气的保障性住房,每户燃气消耗量至少应按双眼 灶和燃气热水器各一具计算,并配置燃气计量表一具。计量表的 规格:天然气不应小于2.5m²/h,
置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当设在套内时,应安装在厨房。 设在厨房时,计量表宜明装,或安装在有通风条件的表箱(柜)内: 并应符合抄表、安装、维修及安全使用要求
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敲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 敬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 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9.3.4室内燃气管道宜明敷,不得设在承重墙、地板夹层、吊顶
准的管材。燃气管道的施工及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 建设规范《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GJ08一10的 具体规定
9.3.6燃气热水器应设置在厨房或服务阳台内有通风条件百 位,并应设置排至室外的专用废气排放管,严禁与排油烟机灯 合用。
9.3.7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场所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烟气可直持
9.3.7安装燃气热水器的场所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烟气可直接排 放至户外大气的排气孔。
9.3.8厨房宜设燃气泄漏报警装
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煤气
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GJ08一10
9.4.1厨房的炉灶上方应设计预留厨房排油烟装置设置条件, 并设置排烟道。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 排向室外,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措施 9.4.2卫生间应在外墙设置排向室外的通气孔,无外窗的卫生 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换气装置,并设竖向通风排气道。 9.4.3保障性住房的户内主要房间应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 和条件
放立管及主要房间的接口。空调室外机的冬季融霜水应有组织 地排放,应预留排放立管及接口
9.4.5户内空调器设置按分体式空调机选用,预留空调室外机
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能够顺畅地向室外散热,并保持室外机的良好通风环境。 2 室外机安装位置散热侧外周不应有遮挡物, 3 应有合理的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操作空间条件。 4室外机的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 避免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9.5.1每户均应设低压电表计量,多层住宅的电表宜在底层集 中安装,高层住宅的电表应按楼层集中设在管井或壁内。 9.5.2中高层及以上高层保障性住房的住户垂直配电干线宜分 区采用预分支电缆、封闭式母线槽,垂直干线所供层面宜相等
9.5.1每户均应设低压电表计量,多层住宅的电表宜在底层
9.5.3中高层及以上高层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照明应分区设置
9.5.3中高层及以上高层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照明应分区设置
末端配电箱JC/T 2451-2018 硼硅酸盐平板玻璃,配电箱内设自切开关。 9.5.4客梯、消防电梯及附近的防排烟风机等重要设备可采用 一组消防双电源箱供电
末端配电箱,配电箱内设自切开关。 9.5.4客梯、消防电梯及附近的防排烟风机等重要设备可采用 一组消防双电源箱供电。 9.5.5消防设备配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9.5.6住户配电箱宜设置在非结构墙体中,且安装墙体的厚度 不应小于200mm。 9.5.7预制墙体上设置的配电箱、开关、插座的接线盒,其预理 预忽位署不应影响结构安全日需预进出管线的空间
9.5.8保障性住房电气设计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
9.6.1保障性住房小区应设置安保控制室,控制室宜设置在 一层。 9.6.2智能化系统配电应有专用回路,楼宇访客对讲系统的电 源和电信间电源应由公共照明配电箱的专用回路引出。 9.6.3户内信息配线箱宜设置在非结构墙体中,且安装墙体的 厚度不应小于200mm。 9.6.4预制墙体上设置的信息配电箱、信息终端的接线盒,其预 理预留位置不应影响结构安全。 9.6.5保障性住房智能设计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 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一20的规定。室内各信息终
9.6.6保障性住房套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上
海市地方标准《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B31/294的规 定。
1为便于在斑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执行的 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T/CSCS030-2022 钢结构菱镁水泥防火装饰一体化板.pdf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7《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9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1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 13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2123 14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1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16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17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18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1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20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 21 《节水型卫生洁具》GB/T31436 22 《坐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5502 23 《柔性泡沫橡塑绝热制品》GB/T17794 2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
25《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 28 《住宅设计标准》DGJ08一20 29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一7 30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一55 3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 32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一9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居住建筑设计规程》DG/TJ08一2071 34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一9 35 《住宅二次供水设计规程》DG/TJ08一2065 36 《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GJ08一10 37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B31/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