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15-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GTJ 08-15-2020 绿地设计标准.pdf7.5.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设 置坡道。 2室外台阶踏步的踏面宽度不宜小于0.3m,踢面高度不宜大
于0.15m;高差小于0.1m时,应设置坡道。踏步完成面应防滑。 3室外台阶踏面应有排水坡度,边缘宜增设警示防滑条,边 缘倒角不宜大于20mm。
3室外台阶踏面应有排水坡度,边缘宜增设警示防滑条,边 缘倒角不宜大于20mm。 7.5.2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坡度不应大 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2坡道应有防滑措施, 3坡道两端应设置平段与周边过渡,坡道两侧宜设置扶手 栏杆。 7.5.3残障人士使用的室外台阶和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7.6.1园桥应根据总体设计、交通流向需要确定通行、通航尺 度,园桥纵轴线宜与水流主流流向正交;不能正交时YB/T 4451-2015 预应力混凝土用刻痕钢绞线,宜采用斜交 或弯桥。
7.6.2通航河流上桥梁上桥位的选择,除应符合总体设计,选择
7.6.2通航河流上桥梁上桥位的选择,除应符合总体设计,选择
.6.2通航河流上桥梁上桥位的选择,除应符合总体设计,选择 在河道顺直、河床稳定、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的河段上外,还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中关于水上过河 建筑物选址的要求
7.6.3园桥涵洞应有必要的通风
7.6.4车行园桥长度大于30m时,应设置防撞护栏,可结合栏杆 也可单独设置;在不对社会开放,且限速20km/h情况下,可取消 桥两侧防冲撞栏杆
7.6.4车行园桥长度大于30m时,应设置防撞护栏,可结合栏杆
7.6.5开放绿地内不设防护栏杆的园桥桥面两侧,必须设置宽
度不小于2m的水下安全区,其水深不得超过0.5m。不符合安全 区设置要求的,应加装栏杆,其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m。
8.1.1绿地结构设计内容包括人工地形、园路园桥、景观河道、 园林建筑及园林小品等。 8.1.2绿地地形设计应贯彻低影响开发理念,顺应场地条件,以 目然地形为主,有山借山、有水顺水:高处堆山、低处挖湖,宜满足 场地土方平衡,慎重选择大规模堆山、叠石。 8.1.3绿地范围内的园林建筑应运用新理念、新技术,优先采用 环保节能新材料,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在一个结构单元中,不宜 采用多种结构体系
8.1.1绿地结构设计内容包括人工地形、园路园桥、景观河道、 园林建筑及园林小品等 8.1.2绿地地形设计应贯彻低影响开发理念,顺应场地条件,以 自然地形为主,有山借山、有水顺水,高处堆山、低处挖湖,宜满足
8.2.1人工地形设计之前,应做好全面调查研究,充分收集堆场 范围的地质、水文、地形、地貌、气象等资料,应掌握周边地下管线 及河道情况。 8.2.2人工地形堆土高度应根据场地的地勘报告、周边河道、建 筑物、需保护的市政管线分布情况等综合确定。在自然土基面上 堆土超过4m时,应对土体稳定及地基承载力、变形进行分析和计 算,明确堆土速率及监测要求,并应通过计算分析堆填土对周边 河道、建筑物、需保护公共设施的影响
8.2.3人工地形原场地的地基处理,应综合分析场地条件、填方
定地基处理方案,满足人工山体对变形及稳定性的要求。地基处 理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2.4人工地形的设计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层堆筑法:在原始地坪上,采用堆筑材料人工分层堆筑 地形。 2架空法:结合配套服务设施,山体内部采用结构构架,表 层覆土满足种植要求。 3分层堆筑与架空法结合使用:在满足地基承载力范围内 采用堆筑材料、之上采用结构构架减小地形自重,满足地形设计 要求,
8.2.5人工地形堆筑材料应符合下
8.2.6结合配套设施采用架空法设计山体时,地下建筑的设计
8.2.6结合配套设施采用架空法设计山体时,地下建筑的设计 除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屋面设计还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有关 规定。
8.2.7人工山体的边坡坡度应
定,并满足压实要求。压实填土的边坡坡度充许值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关规定,山体较陡 处,应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护坡措施。采用土工合
成材料护坡时,材料应用、设计计算和施工检测应符合现行 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50290的有关规
筑、分层压()实、分层检测和验收。压实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场和路面区域:停车场、休闲广场、园区主要道路,地 评以下1.5m压实系数0.95,其余部位压实系数0.9。 2种植区:植物种植区域、草地区域以下的土层,压实系数 0.8~0.85,顶部0.5m种植土层宜用人工堆筑人工整平。 3建筑物区域:压实厚度、压实标准、施工要求、质量检验, 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关 规定。 4景观小品:压实景观小品底部及周边1m范围的填土,地 评以下1.5m范围内压实系数不小于0.97,其余位置压实系数不 小于0.90
8.2.9叠石设计应对石质、形态、尺寸有明确设计要求,叠石之
8.2.9叠石设计应对石质、形态、尺寸有明确设计要求,叠石之
间应有效连接。除天然山石外,宜采用人工塑石。 8.2.10人工塑石假山宜采用钢结构框架、支撑性钢筋焊接而成 山骨架,上覆金属丝网,涂抹可雕塑的面层。钢框架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和《钢结构焊接规 范》GB50661的有关规定;支撑性钢筋宜采用HPB400钢筋,直 径应不小于6mm;可雕塑面层厚度宜不小于150mm。
8.3.1景观河道在设计之前,应充分收集地质、水文、地形、地 貌、气象等基础资料,应掌握周边地下管线情况。对于存在砂质 粉土的场地,应控制河道标高,并采取一定的施工措施
8.3.2景观河道的防水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混凝土自防水:适用于规则、面积不
土标号不应小于C25,抗渗等级P6。 2优质黏土:适用于生态协调要求高的水景。 3膨润土防水毯等土工合成材料:材料应用、设计计算和施 工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290的有关规定。 8.3.3河道两侧应优选与总体景观相融合、自然生态的驳岸形 式。挡土墙结构形式应根据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场地环境、挡土 高度、墙后地面堆载情况、景观设计要求、施工条件及技术经济分 析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8.3.4挡土墙自身结构计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挡土墙设 计规范》SI379热行其础设计 王立按现行上海市工想建设航范《册
8.3.3河道两侧应优选与总体景观相融合、自然生态的驳岸形 式。挡土墙结构形式应根据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场地环境、挡土 高度、墙后地面堆载情况、景观设计要求、施工条件及技术经济分 析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8.3.4挡土墙自身结构计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挡土墙设
8.3.4挡土墙自身结构计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挡二
,,4栏档半搞自身结松 十规范》SL379执行,基础设计可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 基基础设计标准》DGJ08一11执行
8.4.1单层钢筋混凝土亭、廊、花架等园林小品的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柱矩 形截面短边尺寸不宜小于250mm,圆形截面不宜小于Φ250;钢筋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采用强度等级 400MPa及以上的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8.4.2钢亭、廊、花架等园林小品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有关规定,手工焊接用焊条 的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或《低合 金钢焊条》GB/T5118的有关规定;工厂焊接应采用自动或半自 动焊,焊丝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 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的有关规定。单层钢亭等景观小品在 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放松长细比及构件断面要求,以 满足景观设计的造型要求
8.4.1单层钢筋混凝土亭、廊、花架等园林小品的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柱矩 形截面短边尺寸不宜小于250mm,圆形截面不宜小于Φ250;钢筋 昆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采用强度等级 400MPa及以上的钢筋时.混凝十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8.4.2钢亭、廊、花架等园林小品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条件和维护管理条件等进行防腐蚀设计。钢材表面采用喷射 抛丸)除锈方法,除锈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 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中Sa2.5级的有关规定;钢结构 表面应做好全面的防腐措施,包括底漆涂层、中间漆涂层、面漆涂 层,防腐蚀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 腐蚀技术规程》IGI/T251的有关规定
(抛丸)除锈方法,除锈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 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中Sa2.5级的有关规定;钢结构 表面应做好全面的防腐措施,包括底漆涂层、中间漆涂层、面漆涂 层,防腐蚀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 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的有关规定。 8.4.4钢结构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质量检测 评定标准》GB50221执行;对一、二级焊缝应进行无损检验及所 有焊缝进行外观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有关规定。
8.4.4钢结构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质量检测
评定标准》GB50221执行;对一、二级焊缝应进行无损检验及所 有焊缝进行外观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I 50661的有关规定
8.4.5钢筋混凝土喷水池、旱喷泉及泵房,当人土深度在地下水 位以下时,应分析地下水浮力的作用
8.4.5钢筋混凝土喷水池、旱喷泉及泵房,当人土深度在地下水
底跨越工程性质迥异的土层时,宜将水池平面划分为若干形体简 单、受力均匀、结构合理、刚度良好的结构单元,使水池能较好地 适应地基的变形。单元间用沉降缝连接
8.4.7钢筋混凝土景观水池的长度、宽度较大时,应设置适应温
8.4.7钢筋混凝土景观水池的长度、宽度较大时,应设置适应温 度变化的伸缩缝,伸缩缝间距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4.7钢筋混凝土水池伸缩缝最大间距(单
主:1对地下式或有保温措施的水池,施工闭水外露时间较长时,应按露天条件设置伸 缩缝。 2当在混凝土中加添加剂或设置混凝土后浇带以减少伸缩变形时,伸缩缝间距可 根据经验确定.不受表格数值限制
1对地下式或有保温措施的水池,施工闭水外露时间较长时,应接露天条件设置伸 缩缝。 2当在混凝土中加添加剂或设置混凝土后浇带以减少伸缩变形时,伸缩缝间距可 根据经验确定,不受表格数值限制。
8.4.8水池的伸缩缝或沉降缝应做成贯通式,在同一剖面连同 顶板、底板、侧壁一起断开。伸缩缝的宽度不宜小于20mm,沉降 缝的宽度不应小于30mm。水池伸缩缝或沉降缝的防水构造应由 止水带、填缝板、嵌缝材料组成
8.4.9水池受力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垫层混凝
8.4.10钢筋混凝土景观水池底板厚度不宜小于200mm,侧壁厚 度不宜小于150mm;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环境类别二a的 规定
于0.2mm。受力钢筋宜采用直径较小的钢筋配置,每米宽度内不 小于4根,且不宜超过10根。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构造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0.15%
作基础加固处理,以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及控制不均匀沉降。地基 处理可采用换填法、预压法、强夯法、碎(砂)石桩法、注浆法等,应按 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G/TJ08一40的有 关规定执行。
8.5.1绿地中的主园路应根据总体设计要求,合理进行交通组 织设计,确定路网,进行道路平纵横以及路面结构设计。园路设 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5.1绿地中的主园路应根据总体设计要求,合理进行交通组
括:路基的填料选择,路基边坡、路基压实度、路基强度要求,路基
括:路基的填料选择,路基边坡、路基压实度、路基强度要求,路基 排水,路基防护等。如遇软弱及特殊路基,需另行处理。路面设
计包括:路面材料的选择、配比、强度计算确定各层厚度。 8.5.3车行园桥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 范》CJJ11的有关规定,且必须在园桥两端设置明显限载标志。 8.5.4人行园桥活荷载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 GB51192的有关规定执行,栏杆荷载取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桥两端设车障。
8.5.5人行桥、栈道应满足舒适度白
9.1.1绿地给排水设计应以上海市总体规划和河道水系、园林 绿地、环境保护、给水排水等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综合分析绿地 的地形、植被、景点和各专业管线布置要求等各要素,做到设计合 理、施工方便、运行安全。 9.1.2给水排水设计应充分利用绿地周边已有的市政给水排水 管网和相应设施。 9.1.3给水排水设计应积极、合理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和新材料。 9.1.4绿地用水应以节约水资源为原则,满足用水需求,合理科 学用水,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 续利用。
9.1.4绿地用水应以节约水资源为原则,满足用水需求,合理科 学用水,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 续利用。
9.2给水水量、水源、水质、水压
9.2.1绿地用水一般包括下列各项内容:园林建筑生活用水、灌 溉绿化用水、冲洗场地和园路用水、水景用水、消防用水、管网漏 损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用水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溉绿化、冲洗场地和园路、水景用水一般按每天使用时 间的平均小时用水量计人。 2园林建筑生活用水包括:公共厕所、卖品部、简单餐饮等, 可按每游客每天4L~6L计算,每天用水时间为8h~16h,小时变 化系数为 1. 5 ~1. 2 .
3灌溉绿化用水量应根据植物、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无 相关资料时,可按2L/m²·d~3L/m²·d计算。 4冲洗场地和园路用水量应根据铺面种类确定,一般采用 1L/m²d~2L/m²:d。 5水景的补水量应根据蒸发、飘失、渗漏、排污等损失确定 一般为循环水量的2%~5%。 6管网漏损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 3%~12%计算。 7园林建筑、停车场等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 范》GB5097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等的有关规定。
9.2.2绿地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实行分质供
1生活用水、雾喷用水和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水景用水,应优 先采用自来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2灌溉绿化、冲洗场地和园路、补充水景用水应首选地表 水、雨水作为水源,水质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GB3838中IV类水的要求;利用再生水作为灌溉和冲洗用 水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 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有关规定;利用再生水作为水景补充 用水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 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有关规定。
9.2.3不宜用市政自来水作为水景补水水源。
9.2.4给水系统应保持适宜的工作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地中的给水系统采用市政供水时,应利用市政给水管 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市政管网的水压不能满足系统要求时,应 进行加压设计。
2绿化灌溉给水管网从地面算起最小服务水压应为 0.1MPa,当绿地内有堆山和地势较高处需供水,或所选用的灌水 设备有特定压力要求时,其最小服务水压应按实际要求计算
9.3.1灌溉植物、冲洗场地和园路用水采用市政给水时,可与生 活和消防给水系统合并,当合并在技术和经济上不合理时,可采 取独立系统
9.3.2严禁市政自来水给水管道与其他给水管道连接
9.4.1绿化灌溉宜采用喷灌和微灌等节水技术,根据气象、土 襄、植被、地形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采用设计参数和灌溉方式,避免 形成地表积水或径流,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草坪、地被等根系浅且分布密集、均匀的种植区,宜采用 喷灌技术将土壤表面全部灌水。 2乔木、灌木、花卉等种植区,宜采用微灌技术对植物根系 附近的土壤进行局部灌水。 3对无条件采用喷灌和微灌技术的绿地,可采用洒水栓灌 水器进行手工灌溉
小时可采用续灌方式。轮灌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轮灌组数量应满足绿化需水要求,使灌溉面积与水源的 可供水量相协调,各轮灌组的流量宜一致,当流量相差超过20%, 宜采用变频设备供水
2同一轮灌组中宜采用同一种型号的喷头,并且植物品和 一致或对灌水的要求相近。
用自压型喷灌系统,采用开敬水体作为系统水源的,应采月
9.4.4新建绿地宜采用固定型喷灌系统,已建成绿地可采用移
9.4.5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喷灌系统,当水质不能满足要求时,宜 设置净化设备
9.4.6宜选择低压力远射程的灌溉喷头
9.4.7在灌溉用水的管线及设施上,应设置防止误饮、误接的明 显标志。
9.5.1绿地应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排水方法。 9.5.2应在绿地中建立污水管道系统,将生活污水收集并直接 排人绿地周围的市政污水管道。绿地周围无市政污水管道的,应 在绿地中设置生态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处理达标后循环使用。 当散置在绿地各处的园林建筑离市政污水管网较远,建立污水管 网系统从经济上不合理和技术上有难度时,可在建筑附近单独设 置小型生态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处理达标后循环使用
9.5.3绿地内园林建筑等排出的生活污、废水量一般可推
用水量的90%计。室内排水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污水管网设计流量应按污 水排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确定
经过处理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达到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后才能排放
9.6.1绿地中的雨水应充分利用绿地的渗蓄作用,采用“渗、滞、 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实现雨水资源化的目的。绿地建 成后不得增加雨水径流量和雨水外排量
.6.2应按上位专项规划确定绿地年径流总量控制自标、年径
9.6.5降落在绿地和景观水体上的雨水宜就地储存并用于绿地
1景观水体设置高于常水位的溢水位,形成调蓄空间,并根 据汇水面积及降水条件确定水位标高和调蓄容量。 2硬质地面应在汇水面低处设置雨水口、明沟等集水设施: 设施顶面标高宜低于地面10mm~20mm,集水设施应具有拦污 截污功能。 3种植地面宜在汇水面低洼处设置滞蓄型植草沟、碎石盲 沟、生物滞留设施等集水设施,所收集雨水可溢流入景观水体中。 9.6.6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生物滞留设施等必须设置警示标 识和预警系统。 9.6.7绿地应有排涝措施,水体和雨水系统应有排出至市政水 体和市政雨水系统的措施。
9.7景观水池、水体给水排水
9.7.1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不应低于现 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Ⅲ类水标准;与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用水,水质标准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IV类水标准
9.7.2绿地中景观水体应保持自然河床,并形成活水,利用水体
9.7.4景观水体应以原土筑底,并采用生态驳岸形式,通过种植
9.7.4景观水体应以原土筑底,并采用生态驳岸形式,通过种植 水生植物、放养水生动物、建立生物浮岛等生态措施,提高水体自 净能力。
9.7.5以雨水、再生水为补水水源的景观水体,在水源进入处的
滨水区应设置植被缓冲带,种植耐污染、具有净化功能的耐水温 或水生植物
9.7.6园路及场地的初期雨水宜经沉沙处理后排人水体
9.7.8喷泉工程应采用池水循环供水方式
1放空宜采用重力泄空方式,排水条件不允许时,可设排水 泵强制放空。放空管上应设阀门,放空时间宜为12h48h。 2室外水池的溢水管管径应满足降雨量计算要求。 9.7.10喷泉工程宜采用耐腐蚀管材,室外喷泉管道系统应有防 冻的放空措施。 9.7.11喷泉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5min~10min的最大循
9.7.11喷泉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5min~10min的最大循
9.7.11喷泉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5min~10min的
水深度要求。 9.7.12与游人直接接触的戏水池和旱喷泉中的水泵选用应符 合本标准第10.5.6条的要求。
9.8.1绿地内的管线不得破坏景观,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 和便于维修的要求。 9.8.2绿地内给排水管线的敷设方式和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9.8.3给排水管敷设应避开不良地基,宜敷设在未经扰动的原 状土层上,或经夯实的回填土上。对于淤泥和其他承载力达不到 要求的地基,应进行基础处理。埋设深度在车行道下不应小于 0.7m,在绿地下不宜小于0.5m。达不到此要求,应采取加固 措施。 9.8.4给水管道宜沿围路随地形敷设在绿地内,在管路系统高 处应设自动排气阀,在管路系统最低凹处宜设自动泄水阀。 9.8.5排水管线的敷设宜按管线短、埋深小、自流排出的原则进 行敷设。排水管线宜布置在园路外侧的绿地内,与乔灌木中心间 应有1.5m的水平距离;布置在园路和场地中的排水管线,检查井
10.1.1绿地电气设计中配电设备及灯具的选型及安装应与周 围环境设计相协调。 10.1.2应按照绿地的使用功能开展景观照明设计,应保障市民 发晚出行、活动的安全:应塑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 天景观的视觉效果
10.2.1绿地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 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通信系 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急照明等用电应为二级负荷;电动游乐 设施应按照其特点,分析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后,合理确定 用电负荷分级。 10.2.2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简单可靠,配电级数不宜过多,低压 配电不宜超过三级。各级配电柜(箱)预留的备用回路数宜为总 回路数的20%。 10.2.3绿地中户外安装的配电箱外壳防护等级应为IP54及以 上,外壳材质宜采用金属材料。 10.2.4室外照明配电系统应装设专用电能计量表具,宜设置能 耗监测系统。 10.2.5室外照明设备供电电压等级为220/380V时,其供电半
10.2.5室外照明设备供电电压等级为220/380V时,其供电半
10.2.5室外照明设备供电电压等级为220/380V时,其件
作,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且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 的90%。
10.3.1绿地园路系统的主路应设照明设施,支路宜设照明设 施,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10.3.1的规定
表10.3.1园路照明标准值
注:最小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均位于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 高度处。最小垂直照度需计算或测量通过该点垂直于路轴的平面上两个方向上的 最小照度
10.3.2绿地照明应按照明质量、景观效果、节能指标和环保要 求选择合适的光源,功能性照明的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 般显色指数R不应小于80。 10.3.3室外照明应选用符合能效标准的光源,宜为LED光源; 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 光要求的条件下,应采用效率高的灯具;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太 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10.3.4绿地景观照明及灯光造景应避免产生对行人不舒适的 眩光,不应对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产生不利影响。 10.3.5室外照明设施应分区或分组集中控制,宜采用光控、的 控或智能控制的方式,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绿地照明控制系 统宜预留联网接口,为遥控或联网监控等创造条件
录地中配电线路截面的选择,应符合工
1按线路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 计算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启动时端电压 的要求。 3线路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0.4.2绿地中的室外配电线路宜采用电缆穿保护管理地敷设 的方式,也可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方式。 10.4.3采用电缆穿保护管埋地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管的内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管径不宜小 于40mm。 2保护管埋深不宜小于0.5m,距排水沟底不宜小于0.3m, 穿越车行道时埋深不宜小于0.7m并应采用金属导管。 3在电缆牵引张力限制的间距处、电缆分支处、电缆接头 处、管路方向较大改变处、管路坡度较大且需防止电缆滑落的必 要加强固定处应设置电缆并,电缆井间宜预留备用管,电缆并间 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10.4.4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应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 2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不宜大于6根。 3在有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 里地敷设。 4电缆外皮至地面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上下 分别均匀铺设100mm厚的细砂或软土,并覆盖混凝土保护板或
10.4.4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应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 2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不宜大于6根。 3在有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 里地敷设。 4电缆外皮至地面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上下 分别均匀铺设100mm厚的细砂或软土,并覆盖混凝土保护板或 类似的保护层。 5电缆通过车行道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区域时,应穿保
护管敷设,埋深不宜小于1m。 10.4.5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平行敷设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 正下方,电缆与电缆或其他设施相互间容许最小净距应符合表 10.4.5的规定,表中所列净距应自各种设施的外缘算起,照明供 电电缆与道路灌木从平行距离不限
SYT 4113.4-2019标准下载.5电缆与电缆或其他设施相互间容许最小
注:①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0.25
②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0.1m。 ③特殊情况时,减小值不得大于50%
10.5.1绿地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T系统或TN系 统,室外线路宜采用TT系统并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 接地故障保护
10.5.2室外安装的配电箱及智能化箱应装设适宜的电涌保护 器(SPD)。 10.5.3绿地配电系统中每个分支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10.5.4安装在人员可触及的防护栏上的照明装置应采用安全 特低电压(SELV)供电,否则应采取防意外触电的保障措施。 10.5.5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及接线盒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埋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10.5.6绿地中游泳池、喷水池和戏水池等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7一702部分:特殊装 置或场所的要求游泳池和喷泉》GB/T16895.19执行。 10.5.7灯具及安装固定件应具有防止脱落或倾倒的安全防护 措施;对人员可触及的照明设备,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 隔离保护措施。 10.5.8绿地中人员密集场所及处于易受雷击区域的公共娱乐 设施、大型雕塑、金属护栏、古树名木等均应做好防雷措施。
10.6.1绿地内宜设置通信网络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智能求助系统。 10.6.2游人较多的绿地主入口、主要游览道路旁、主要景点宜 设置多媒体信息发布与查询系统,有条件的绿地宜设置移动导览 系统。 10.6.3宜按绿地的类别、规模及需求,建设有特色的智慧型绿 地,做好对接智慧城市的技术准备。 10.6.4绿地内需要在室外安装的智能化系统设备,宜共杆设 置,杆件整体造型应美观并与环境融合,有条件的场所可与照明 系统共杆设置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本标准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 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JTG 5142-2019标准下载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碳钢焊条》GB/T5117 3《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5《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 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7《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 8《低压电气装置第7一70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游泳池和喷泉》GB/T16895.19 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 1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 1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1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5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17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 18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GB50221 1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50290 21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 2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2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