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29-209-2020 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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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T29-2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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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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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29-209-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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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统一组织材料进场、分别安装使用时,同一专业工种的材料可以共 司整理汇总一套公用原材料控制资料。 3.1.8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明确住宅工程质量责任,切实维护 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天津市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建质安[2010]176号)的要求,填写本 规程附录E。

3.2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阶段和竣工验收资料

3.2.1检验批验收时,应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 录。该原始记录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 业工长共同签署,并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存档备查,保证该记录的 可追潮性。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格式可由施工、监理等单位确 定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可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位置、检查结果等内容。检验批验收记录 中的“检验批容量栏应按照检验批的划分,填写数量、重量、面积、 构件个数、流水段或区域部位等;“最小抽样数量"栏仅适用于计数检 验,非计数检验项可不填写;“实际抽样数量”栏,应按照对应于专业 验收规范中验收项目所要求的“检查数量"填写;“施工依据栏应填写 国家、天津市有关施工、工艺标准的名称及编号,或填写企业标准、 工法等,需要时也可填写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名称与编号;“验收 衣据”栏应填写国家、天津市验收标准;当无相关规范时,可填写由建 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认可的验收依据。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分项工程数量”栏应填写分项工程所包 含的总工程量,当分项工程内检验批种类不同无法计算总工程量时,

该栏不填写;“检验批数量”栏应填写分项工程所包含的各类检验批的 总数量;“检验批容量”栏应按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的“检验批容 量”逐一填写。“部位/区段”栏应填写每个检验批所在的部位或流水 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涉及“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 检验结果”和“观感质量检验结果”项时,可依据相关检查结果只填写检 查数量和结论。 3.2.2本条是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天津市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制定。 参加验收人员应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方可参与验收工 作,并代表本单位签署验收意见。勘察单位只须在地基阶段验收时提 供《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各专业验收组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对工程 实体质量和资料进行抽查,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 3.2.3本条是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天津市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峻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制定。 验收组应对工工程质量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 使用功能、工程观感质量等内容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记录。住宅工 程还应当抽取一定数量的分户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抽查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由四部分内容组成,每一项内容都 有自已的专门验收记录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峻工验收记录表 (津资统表一)是综合性的表,是各项目验收合格后填写的。单位 (子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

该栏不填写;“检验批数量”栏应填写分项工程所包含的各类检验批的 总数量;“检验批容量”栏应按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的“检验批容 量”逐一填写。“部位/区段”栏应填写每个检验批所在的部位或流水 段。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涉及“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 检验结果”和“观感质量检验结果”项时,可依据相关检查结果只填写检 查数量和结论

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单位 (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津资统表一)中“验收记录"由 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 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后建设单位填写。参加验收单位盖公章,并由负责 人签字。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核查表(津资统表二)应先 由施工单位检查合格,再提交监理单位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 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审查符合要求后,在验收记录栏内填写项数:在 验收结论栏内填写“同意验收”意见,同时要在津资统表一单位(子单 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中的序号2栏内的验收结论栏内填写“同 意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 录表(津资统表三)的填写要求,其中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 分部(子分部)进行了安全和功能检测的项目,要核查其检测报告结 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在单位工程进行的安全和功能抽测项目, 要核查其项目是否与设计内容一致,抽测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抽测报告的结论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这个项目也是 由施工单位检查评定合格,再提交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组织审查,程序内容基本一致,按项目逐个进行核查验 收。然后统计核查的项数和抽查的项数,填入验收记录栏内,并分别 统计符合要求的项数,也分别填入验收记录栏相应的空档内。通常两 个项数是一致的,如果个别项目的抽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则可以 进行返工处理达到符合要求。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在验收结论栏内填写“同意验收”的结论,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表(津资统表四)的填写要求。 这个项目也是由施工单位检查评定合格,再提交验收。由总监理工程 币或建设单位项自负责人的意见为主导,评价好、一般、差,则不论 平价为好、一般、差(出现“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的项目,都可以 作为符合要求的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验收 结论栏内填写“同意验收”的结论

3.3建筑工程资料的验收和移交

4.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试验报告

的,符合且严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的不宜超过三个月的要求。 大批量、连续生产是指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 量为2000m?以上。 4.2.3依据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 2010的相关要求提出。湿拌砂浆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于拌砂浆应提 供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

4.3施工检(试)验报告及检测报告

4.3.1本条提出了施工试验资料的基本规定。工程施工的钢筋焊接、 机械连接、钢结构工程、混凝土试块、砂浆抗压强度、外墙饰面砖粘 贴、砼后锚固等工程的检测及抽样规则应按本规程附录G进行现场见 证取样送样试验。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需要试验的项目, 也应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检验结果达不到规范标准要求时必 须加倍取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3.2当检(试)验报告结果不合格时,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处 理,并将该部位结构处理的相关资料和相关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 报告、设计单位提供的认可文件等,存入工程档案 4.3.3本条提出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 标准》GB/T50107的规定。评定周期、检验批容量、采用的评定方法 和评定结果等均应在资料中列明。 4.3.4本条提出砂浆试块强度检验评定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 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

4.3.4本条提出砂浆试块强度检验评定记录应符合现行国

4.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5.1施工过程中重要节点、环节、工艺等的工程质量应做好检查记 录,其记录内容应符合相关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现场混凝土 施工养护检查记录、混凝土测温施工记录、预应力混凝土钢筋张拉施 工记录、混凝土灌浆记录、焊接材料烘培记录及钢结构施工记录等。 为方便资料填写和管理,本规程给出了一部分施工记录的格式,其他 无专用格式的施工记录给出了通用格式。

4.6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4.6.1基坑(槽)验收过程中,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应填写地基处理 记录,处理方法应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同意。地基处理 完毕后重新组织基坑(槽)验收。 4.6.2天然槽底触(钎)探中发现异常情况应注明情况,须进行地基 处理的应将处理范围标注在探点平面图中,以下情况可停止触(针) 探: 1)贯入30cm的锤击数超过100或贯入10cm锤击数超过50。 2)基坑深处有承压水层,触(针)探可造成冒水涌砂。 3)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厚度符合要求时可停止触 (钎)探。 4.6.3地基处理完成后应由勘察、设计单位复查,处理结果必须得到 建设、设计、勘察单位同意。 4.6.5建筑与结构工程的实体检测,应由施工单位依据规范或合同制

4.7安全与功能检查记录

5 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

5.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

5.1.1本条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器具和设备等,主要指各种管 材、阀门、卫生洁具、散热器,给、排水、直饮水、供暖、热水系统 相关的主要材料、器具及附属设备等;这些材料和设备必须收集齐全 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文件包括合格证、检验报告及质量认证文件 重要设备的厂家资质等。例如:给水管材、设备除了提供厂家的合格 正及检验报告还必须提供卫生许可批件及相关的卫生检验报告;消防 立品应提供厂家的合格证及消防部门认可的有资质检测机构提供的检 则报告、强制性认证文件等;锅炉、罐等压力容器除了提供厂家的合 格证及检验报告还应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压力表、水表也应 提供相应的计量认证文件等

5.1.2本条主要强调了给排水、供暖工程中使用的管材、管件、阀

门、保温材料、卫生器具等主要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建筑 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工程材料进场检查验收记录”;水箱、水 泵、供水提升装置、集分水器、散热器等主要设备进厂验收后应填写 “设备开箱检查验收记录”。 5.1.3依据目前市场塑料及塑料复合管材的质量情况,考虑到此类管 材对今后给排水重要使用功能的影响,为严格控制质量,本规程要求 对此类管材进行复试,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411)及《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讠

5.2.1本条主要强调了给排水、供暖工程中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设备 及管道配件试验后,应填写“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设备主要 指:集、分水器、密闭水箱、罐、等设备的水压试验;管道附件主要 指: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消防闭式喷头的密封性试验;报警 阀的渗漏试验等。 5.2.2“承压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的填写应依据设计系统的划 分情况分区,系统层一户笙进行

5.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1本条隐蔽工程是指暗敷在管沟(槽)、管井、吊顶、墙、地面 (板)内的室内外、给排水、中水、热水、供暖等管道。 5.3.2低温地板辐射采暖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填写时住宅工程应按分户单 元划分:公建工程应分段、区、层、系统进行全数检香和记录,

系统灌水、冲洗、消毒试验记录

5.4.1室内外排水管道、室内雨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应分层或分系统填 与“灌水试验记录”。 5.4.2为保证水质、使用安全,生活饮用水管道在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 进行冲洗和消毒,除去杂物,使管道清洁,并经有关部门取样化验, 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的要求才能交付使用。对于直

饮水管道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冲洗后,应采用消毒液对管网消毒,填 写“管道消毒试验记录”,也可由第三方消毒后,提供的水质检验报告 替代。

5.5设备安装及单机试运转记录

5.5.1供暖、热水、热力管网系统安装的波纹补偿器、铰链型补偿 器、套筒式补偿器、球形补偿器、旋转补偿器等补偿器,应填写“补 偿器安装记录”。 5.5.2给水、供暖、热水、中水、消火栓系统、消防喷淋系统的水泵 立做“单机试运转记录”。

5.6安全功能检测资料

5.6.1“通水试验记录”应按系统分别记录。 5.6.2“通球试验记录”应按系统干管分别记录。 5.6.3“地漏排水试验记录”应按区、段、层、部位分别记录。 5.6.4系统的运行调试是指:供暖系统冲洗完毕后应充水、加热、进 行试运行和调试,如果室外气温条件不充许采暖系统进行热态试运 转,应有冷态试运转、调试记录,等到第一个采暖期时,建设单位应 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热态试运转、调试并记录。热水、雨水利用系 统、游泳池及公共浴池系统、水景喷泉系统等的调试应符合《建筑给 水排水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的 规定。 5.6.5“消火栓系统试射试验记录”中,试验标准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采 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 规范》GB50974相关要求

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 规范》GB50974相关要求

5.6.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试验记录”中,试验标准应

6.6“直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试验记录”中,试验标准应符合《直

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规定。 5.6.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联锁试验记录”中,试验标准应符合《消防 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相关要求。 5.6.8“设备、器具满(充)水试验记录”,应分设备种类逐台填写。

6.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6.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6.1.1通风与空调工程进场材料及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要求应符合《通风 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40243规定。例如:空调水系统管 首与设备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风管制 作所用的板材、型材以及其他主要材料进场时应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 明文件,成品风管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强度和严密性的检测报告, 现场制造加工的风管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抽样复验;复合材料的 风管覆面材料及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必须提供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风管部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应的技术资料;风机与空 气处理设备应附带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性能 验测报告等随机文件。空调用冷(热)源与辅助设备及空调水设备应具 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验报告等。 6.1.2本条主要强调了通风与空调工程中使用的管材、管件、阀门、 呆温材料等主要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建筑给水排水、供暖 通风、空调工程材料进场检查验收记录”;水箱、水泵、集分水器、制 冷机、冷却塔、风机盘管、空调机组、空气处理机组、热泵机组等主 要设备进验收后,应填写“设备升箱检查验收记录”。

6.2制冷、空调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气)密性试验记录

管道配件试验后,应填写“管道附件试验记录”。管道附件主要指:阀I、 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等;主要设备指:集、分水器、风机盘管、密闭水 箱、罐等设备的水压试验。 6.2.2空调冷热水系统的承压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应分段、 区、层、系统填写记录。 6.2.3“制冷系统试验记录"应按系统分别记录。 6.2.4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漏风检测,填写“风管漏 风检测记录”,系统抽样检验的数量应执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43规定

6.2.5现场组装的除尘器、空调机组的“现场组装空调器,空调机漏风 检测记录"应逐台分别填写。

5.3空调水设备及管道的充水和冲(吹)洗试验记录

6.3.1空调系统的敬口水箱、冷却塔的积水盘等安装后进行充水试 验,应逐台分别填写“设备、器具满(充)水试验记录”。 6.3.2空调凝结水管道安装后,应分区、分层填写“通水试验记录”。 5.3.3空调冷热水、冷却循环水道及制冷系统的管道的冲(吹)污试 验,应按系统、建筑分区、楼层等填写“冲(吹污)试验记录”。

6.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4.1空调水管的“建筑管道工程隐蔽验收记录”应依据子分部的划分建 筑分区、楼层、部位填写。 6.4.2风管的“建筑管道工程隐蔽验收记录”应依据子分部的划分段 分区、分层、分部位填写。

6.5制冷设备运行调试

6.5.1空调的冷热源设备主要指漠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组,蒸汽压缩式制 冷(热泵)机、螺杆式制冷机组、离心式制冷机组、空气源热泵机组 等,调试后,应逐台填写“空调冷(热)源机组运行调试记录”,如由 生产厂家调试,施工单位或安装单位协助,可由生产厂家调试记录替 代,但应由监理单位专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 6.5.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进行试运转后应按系统填写“多联机 空调(热泵)机组的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6.6通风、空调系统的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6.6.1空调通风系统工程中水泵、通风机、冷却水塔应依据《通风与空 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规定的抽样数量,分别记录单机 试运转情况 6.6.2空调机组、风机盘管、空气处理机组等空调未端设备安装后, 应依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规定的抽样 数量,分别记录单机试运转及调试情况。 6.6.3空调通风系统的变风量未端装置及电动风阀安装完成后,应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规定的抽样数量, 分别记录单机试运转及调试情况。

6.7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7.1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依据《通风与空 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相关规定,有其特殊的要求,

故在此条款中加以说明。检验批的验收批次可按工程量、楼层、施工 段、区域等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划分,检验批的容量应按件数、面积、 长度、台数、系统数等计量。

6.8安全功能检验资料

6.8.1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成后,在制冷设备和通风与空调设备单 机试运转合格后进行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空调 制冷系统、空调水系统与空调风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少于8小 时,除尘系统不少于2小时,净化空调系统、恒温恒湿空调系统正常 运转为24h及以上。 6.8.2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标准应依据设计及规范要求,包括系 统总风量、风口风量、风速、室内温度、湿度、噪声、静压差等的 测试;空调冷热水、冷却水系统的总流量的测试等;防排烟系统的最 终调试结果符合设计及消防验收的规定

7.1电气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7.1.1本条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电气设备、器具等,主要指各 种电线、电缆、梯架、托盘、槽盒等,以及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等 电气设备。 7.1.2建筑电气工程使用的设备、器具、材料进行进场验收时,应分 别抽查相应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和真实性,其产品上均有认 正标志。经产品生产许可的有许可证编号,经CCC认证的产品有CCC 认证标志、编号或条形码,

7.2电气设备试验和运行记录

7.2.1本条要求填表时每台设备或系统应分别记录。需要负荷试运行 的动力设备和控制系统,是指不充许空载运行的电气设备和规范、产 品或设计要求负荷试运行的电气动力设备。 7.2.2填表时每台应分别记录

7.3电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3.1暗装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上道工序被下道工序遮蔽,无法再次进 行其自身(破坏性)的质量检查的部位。 7.3.21暗装的封闭、插接母线要求填表时整体隐蔽的各回路及每回路 各隐蔽部位应分别记录在同一表的各栏内

2暗装的电缆梯架、电缆托盘、槽盒要求填表时整体隐蔽的各隐 蔽部位应分别记录在表的各栏内。 3不进人电缆沟,是指人员不能正常进入检查的电缆沟或通道。 人员可正常进入检查维修的电缆隧道内,敷设的电缆工程不做此记 录。部面图中应注明直理电缆的理设深度、电缆间距、上下保护层的 材料及厚度,保护盖板的材料及厚度和装设的位置;缆沟内电缆敷设 的方法、电缆间距等。 4电线、电缆导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隐蔽检查验收应按不同敷设部位(基础、楼层、屋面)或相 立的检验批进行并分别记录; 2)变形缝是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的总称。验收时应按不同 的导管种类、导管厚度分类,导管内穿线电线或电缆及导管敷设处 的不同建筑结构类型进行检查验收并分别记录在同一表的各栏内。 5大、重型灯具固定、悬吊装置隐蔽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填表时安装部位、安装方式、安装处结构类型、灯具型号相同时可统 验收并记录在同一栏内。 在高屋顶的固定悬吊装置:是指安装在门厅等处,屋顶高度在 层楼层以上时,此处安装的固定、悬吊装置,检查、维护较困难且固 定、悬吊装置隐蔽在灯具内,因此规定做记录。 6人工接地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填表时人工接 地体应按不同安装方式分别记录;相同安装方式的每组接地体应分别 记录在同一表的各栏内。 7接地装置、避雷、等电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填表时应按基

础、各层、屋面或相应检验批分别记录。

7.4接闪带支架拉力测试记录

7.4.1依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规定,为保 证接闪线或接闪带顺直、固定可靠,固定支架的垂直受力值可用拉力 称进行测量,测量后填写“接闪带支架拉力测试记录”

7.5安全功能检测资料

5.1本条要求填表时应按供、配电系统实际运行分别记录,通电证 行的全过程应随巡视检查、运行中应每2小时分别记录时段内的过 卡状态。

行状态。 7.5.2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荷载做 强度试验,且过载试验的时间不宜小于15min,不同重量和不同运行 方式灯具的实验时间由各验收方共同决定。 7.5.4本条要求填表时配电线路的检验,应按不同配电区段或配电竖 井的配电区域分别检验,分别记录,相同配电区域内每配电系统的检 验结果应分别记录在各栏内。每一分支干线系统内的各分支线路、灯 具、开关、插座接地和接线检验可记录在一表内。 7.5.5电气系统、设备调试,电动机抽芯检查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2条要求填表时每个系统、每台设备应分别记录。电气系统、 电气设备包括:应急电源装置,箱式变电所,高压配电屏、柜、继电 呆护系统、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操作机构、安全防护联锁 设施等高压设备;需调试的动力控制柜、箱、台和低压配电柜;需要 抽芯检查或调试的电动机等低压电气设备及动力控制系统。双电源互

7.5.2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 强度试验,且过载试验的时间不宜小于15min,不同重量和不 方式灯具的实验时间由各验收方共同决定

1、2条要求填表时每个系统、每台设备应分别记录。电气系统、 电气设备包括:应急电源装置,箱式变电所,高压配电屏、柜、继电 呆护系统、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操作机构、安全防护联锁 设施等高压设备;需调试的动力控制柜、箱、台和低压配电柜;需要 抽芯检查或调试的电动机等低压电气设备及动力控制系统。双电源互

投时间和应急电源切换时间的测试结果在此表中填写。 7.5.6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专用低压电气设备是 指直流屏、不间断电源等,填表时每台设备应分别记录,一般股只需要 故绝缘电阻测试的低压照明、动力配电箱、盘和设备不使用本表记 录;《试验标准》规定中允许低压馈电和二次线路与连接的电气元件 起进行试验,因此可与其馈电的设备记录在一表内;其中设备剩余 电流动作保护器测试也应使用此表记录

7.5.7本条要求填表时应符合以下

1)照明、动力低压线路(不含封闭、插接式母线),各类一般电 气设备应分别使用本表记录。 2)不同系统的低压电气线路和所连接的电器具及每台电气设备 的绝缘电阻测试值,应按系统或设备编号顺序分别记录在各栏内。现 行标准、规范规定只做绝缘电阻测试,不要求做其它交接试验项目的 氏压电器设备、器具均可使用本表记录。 7.5.9接地体接地电阻值应在任何时间均满足设计要求,引入接近我市 气候条件的季节系数是为了确保在不同季节测试的接地体接地电阻 值,在旱季时也能满足设计要求,

8.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试验报告

8.1.1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合格证及相关 技术文件;实行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制度的产品,应有许 可证编号或(CCC)认证标志和认证文件;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现 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 的检验报告等文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依 法定程序准入市场的新型产品,应提供型式认可等市场准入文件。进 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 测报告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8.3电缆、光纤、设备、系统调(测)试记录

8.3.1设备安装后,需要根据产品说明书和设计文件要求,对设备进 行调试。设备调试是系统调试的基础,设备调试验收合格以后才能进 行系统调试。 8.3.2智能化系统安装完成后应依据设计要求,《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 收规范》GB50339规定进行系统调试。根据智能化工程设计要求,各 系统间的接口设备应满足智能建筑工程功能要求,填写系统调试记 录。 8.3.3综合布线工程的电气测试包括电缆布线系统的电气性能测试及光 纤布线系统的性能测试,工程测试应随工进行,要求设备、材料性能

8.3.3综合布线工程的电气测试包括电缆布线系统的电气性能测试及光 纤布线系统的性能测试,工程测试应随工进行,要求设备、材料性能

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测试内容应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 范》GB/T50312规范规定。布线系统各项指标测试结果应有详细的记 录,应填写《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电缆性能指标测试记录》及《综合布 线系统工程光纤性能功能指标测试记录》也可采用自制表格、电子表 洛或仪器自动生成的报告文件等作为附表,并作为峻工资料的一部分 收集、归档。

8.4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8.4.1智能建筑各系统工程,应提供各系统的主要设备使用说明书,软 牛操作手册(中文或中文译文),相关接口使用说明等文件,并按不 同系统工程分别填写本表。

8.5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记录

8.5.1在项目系统调试后期,系统维护人员应参加各子分部的系统调 试。项目调试结束后,系统维护人员需经过一定课时的技术培训,填 写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记录,并将本表一并纳入到竣工资料当 中。

8.6安全功能检验资料

8.6.1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 开始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 8.6.2智能化工程系统检测应根据工程技术文件和国家现行规范《智能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及检测 方法进行系统功能检测,系统检测记录应按先分项,再子分部,最后

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填写检测记录,然后进行子分部及分部的汇 总,经监理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方可功能验收合格。

8.7安装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8.7.1智能化工程的安装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主要依据国家现行规范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及《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 范》GB50606规定要求进行验收。应按先分项工程,再子分部工程, 最后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填写各系统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 录,如子分部中包含多个系统工程则应将各系统工程名称明确列出并 按系统填写,最后进行子分部及分部的汇总,经监理(建设)单位的 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方可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9.1.1本条对节能验收资料的归档提出要求。参考津资统表二、三中 建筑与结构工程的资料内容要求单独组卷。

.2节能工程外门窗、幕墙的复验

9.4.1本条给出了供暖、通风与空调及冷热源、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 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并明确规定对这些项自节能性能的检测应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进行。对于所规定的某个检测项目如果在工程竣工验收时 可能会因受某种条件的限制(如供暖工程不在供暖期竣工或竣工时热源 和室外管网工程还没有安装完毕等而不能进行时DB22/T 2769-2017 公路隧道无机阻燃温拌沥青路面施工技术指南,那么施工单位与建 设单位应事先在工程(保修)合同中对该检测项目做出延期补做试运转 及调试的约定。

10.1设备进场验收

10.1.1设备进场应由建设、安装、供货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进行 验收,检查产品合格证书等随机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检验零部件型 号、规格、数量是否与装箱单相符: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具体内容填写“设备进场质量验收记录”。当出现问题时,应将检验结 果和处理措施一同记入“施工记录”。

10.2.1电梯安装应严格按安装工艺施工,隐蔽前,必须通知监理工程 匝(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论明确 签字齐全GB51210-2016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必要时应附有影像资料

10.3检测、检查、试运行记录

10.3.1接地电阻测试结果由电气专业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提 供。 10.3.3电梯交付使用前,安装单位应在告知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立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的前提下,依据《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310进行电梯负荷试验,试验结果记入“负荷试验记录表中 的“运行试验”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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