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南京市建筑设计导则(2018试行)(南京市规划局).pdf南京市建筑设计导则NANJINGARCHITECTUREDESIGNGUIDELINES(试行)
编制单位:南京市规 划局 南京金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南京 市规 划 南京金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GB∕T 38252-2019标准下载编制说明 INSTRUCTIONS
本导则按照《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 市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计划(2016一2018年)》的通知》(宁委办发【2016] 49号)文件要求,以提高南京市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为自标,推进建筑设计 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并充分结合南京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落实了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
9.0SUPPLEMENTARY
1.0.1为提高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让人民生活更美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谐宜居、绿色人文、智慧集约、美观有序”的原则,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升城市竞争力。1.0.3本导则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建筑管理。特色意图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的,可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1.0.4本导则未尽之处应按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南京市建筑设计导则02
2.0.1容积率指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2.0.2建筑密度指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2.0.3绿地率指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占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2.0.4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至女儿墙顶点最外沿的高度。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2.0.5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之间以楼、地面结构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2.0.6地下室室内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面标高超过该层建筑净高1/2,且建筑顶板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面标高不足1.2米,该层建筑视为地下室。南京市建筑设计导则|04
D53.0建筑指标控制
3.0.1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按《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宁 政规字【2017】7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3.0.2容积率确定应综合考虑人口、教育、商业设施、公共配套等因素 满足交通设施负荷、历史文化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 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具体指标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 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其中:住宅区用地容积率 应大于1.0,且不大于2.8;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特殊项目可 参考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0.3建筑密度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成市综合体、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照、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 提下,其建筑密度可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的 指标执行。 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一般应按建筑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含占用 层面积的坡道等)。底层架空的建筑应按结构柱围合部分计入建筑底层占 地面积;建筑室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雨篷、楼梯等应计入建筑底 层占地面积;建筑阳台(无论悬空或落地)计入建筑底层占地面积:建筑悬 挑部分(或建筑下方为通道的部分)净高不超过该建筑二层层高的,应计入 建筑底层占地面积
3.0.1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按《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宁 政规字【2017】7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3.0.2容积率确定应综合考虑人口、教育、商业设施、公共配套等因素 满足交通设施负荷、历史文化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 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具体指标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 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其中:住宅区用地容积率 应大于1.0,且不大于2.8;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特殊项目可 会老国家和市有关机定热行
3.0.4绿地指标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在利用绿地地下空间时,应充分考虑乔木生长及室外管线综合等因素 绿地下覆土深度大于1.5米(含1.5米)部分可计入绿地率。 建筑水平投影内覆盖的绿化用地不应计入绿地率。 新建建筑以及改建、扩建既有建筑(在满足结构荷载安全和防水要求的 前提下)的平屋面宜实施屋顶绿化。凡建筑屋面高度24米以下,绿化种植 土层厚度大于0.6米,种植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屋顶绿化,可按屋顶绿化 面积的30%折算计入绿地率,但总折算面积不应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 15%。 绿地范围内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小水池、溪流、步 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但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过总绿地面积 的25%
3.0.5老城建筑高度控制应按《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宁 政规字【2017】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位于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 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规划区内建筑,均按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 垂直高度计算建筑高度。 有净空高度控制要求的飞机场、电台、通讯、微波通道、气象台、卫星 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 符合各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并按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 计管建筑高度
南京市建筑设计导则|08
一般规定基地出入口道路系统建筑间距建筑退让 建筑风环境场地竖向设计公共配套设施停车设施配建 场地防护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丨围墙
4.1一般规定4.1.1总平面设计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的了解,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4.1.2总平面图应准确、真实地反映用地周边现状、特色要素和规划情况(包括现有建筑、规划用地性质、地形地貌、开发强度及道路交通组织)以及片区交通、市政公用设施情况。总平面图设计应统筹考虑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建筑布局关系,使本地块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品质,塑造具有地域特征、古都风韵和时代特色的城市整体风貌。4.1.3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和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计。4.1.4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指标等。南京市建筑设计导则10
4.2.1建筑基地出入口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 现定,并尽可能远离城市道路交叉口。基地出入口处对应的道路机非分隔带 开口应在出入口宽度基础上放宽6米。 1居住小区设置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 2商业、办公建筑的基地宜单独设置人行出入口,主要人行出入口前应 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 3工业项目基地出入口的宽度宜为6一10米,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12 米,基地面积小于1公项的,应只设置1个出入口。 4中小学校的校园应设置2个出入口。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教学、安全、 管理的需要,避免人流、车流交叉。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机动车专用出入口。 校园出入口应与城市道路连接,但不应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应设置与学 校规模匹配的缓冲场地。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 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主要人行出入口与城 市道路红线之间应有10米以上的缓冲距离,与其他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应不 小于20米,并应提供2辆及以上接送学生大巴的停车位。 5医院、疗养院等大型医疗机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出入口应开向城 市干道,与城市交通相连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入口应设有缓冲场地,并 有救护车等专用车辆应急专用通道。医疗机构出入口应避免靠近城市道路交 叉路口,避免车流、人流交叉。应在医疗机构出入口设置交通信号灯。 6大型文化娱乐、商业、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至少有2 个或2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入口。 基地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 划另有规定外,应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且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 停车场或回车场。
4.2.1建筑基地出入口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 规定,并尽可能远离城市道路交叉口。基地出入口处对应的道路机非分隔带 开口应在出入口宽度基础上放宽6米,
4.2.2主干路两侧严格控制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可沿次干路、支路两侧设置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用地面宽较小的地块应尽量与相邻地块合并设置机动车出入口,进入基地内部后再分别进入各自用地。同一条道路上相邻机动车出入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00米。不得在道路展宽段、渠化段、港湾式公交站场设置出入口。4.2.3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线不应小于15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米;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4.2.4校园内停车场地及地下车库的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师生人流集中的道路。南京市建筑设计导则12
4.3道路系统4.3.1建设项目场地内部道路系统应与外部城市道路合理衔接,结合外部交通组织条件,合理组织内部交通。应减少场地内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冲突和干扰,宜人车分流,提高道路系统的安全性。步行专用道路应设置机动车物理阻挡设施,并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4.3.2尽端式机动车道长度宜小于120米,并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兼做消防道路时应按消防要求设置回车场),单机动车道每间隔60米应设3.5米×12米的港湾式会车区。4.3.3居住小区各类可通车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双向6米、单向4米。路面宽度6一9米的可通车道路应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1.5米的人行道;路面宽度大于9米的可通车道路应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3米的人行道。居住小区道路与建筑的距离应符合下表要求。道路级别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与建构无关系宅间小路建筑物面高层532无出入口向道路多层332有出入口52.5高层421.5建筑物山墙面对道路多层221.5围墙面对道路1.51.51.5(单位:米)134.0总平面设计
4.4.1建筑间距控制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 定,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 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4.4.2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辐射等有害物产生的建筑物 其建筑间距(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及行业规定
4.4.3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 长线之外),且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 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时GB/T 38143-2019 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耐碱玻璃纤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 平距离(东西或偏东西方向,下同)大于9米或垂直距离(南北或偏南北方 可,下同)大于12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多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 平距离大于13米或垂直距离大于20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小高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 水平距离大于15米或垂直距离大于30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高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 平距离大于15米或垂直距离大于40米的要求。 以上情况需进行日照计算的,还应满足日照计算的要求。
4.4.4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应按《南京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办法》 (宁规规范字【2017】9号)以及《关于明确低、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进 行日照影响分析有关要求的通知》(宁规规范字【2017】1号)的相关要求 热行。
4.4.5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面最外沿起算,当建筑 各侧阳台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建筑面宽)1/2或连续长度超 过8米时,应从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4.5.1建筑退让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 其中,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建筑退让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需要,对于环境影响要求较高的建筑,应根据 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提的噪声防护要求,增加退让距离或采用相应环保措施。
4.5.2高速公路两侧的住宅、学校、医院等对噪声敏感类建筑与高速公 路隔离栅的距离宜控制在200米以上,具体距离可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提 出的噪声防护要求确定
筑不得小于4米GB/T 31832-2015标准下载,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