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 240-202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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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1T 240-202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pdf

B.0.1方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 B. 0. 1方木材质标准

注:木节尺寸应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06J908-6太阳能热水器选用和安装.pdf,并应取沿构件长度方向150mm范围内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应不计,所测面上呈条状的木节应

B.0.2 原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

原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2的规定

表 B. 0. 2原木材质标准

注: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计

B.0.3方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B.0.3的规定

表B. 0.3板材材质标准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1/4(连接部所有木节尺寸的≤1/3≤2/5位≤1/5)总和与所在面宽2木节的比值允许,但不包括腐允许,但不包括腐朽节,直径不大于朽节,直径不应大死节不允许20mm,且每延米于5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中不得多于2个3斜纹斜率≤5%≤8%≤12%连接部位的受剪4裂缝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面及其附近5髓心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30

C.1.1本检验方法适用于木材进场后构件加工前的木材和已制作完成的木构件 的含水率测定。

. 的含水率测定。 C.1.2原木、方木(含板材)和层板宜采用烘干法(重量法)测定,规格材以 及层板胶合木等木构件可采用电测法测定。

C.1.2原木、方木(含板材)和层板宜采用烘干法(重量法)测定,规格材以 及层板胶合木等木构件可采用电测法测定。

C.2.1烘干法测定含水率时,应从每一检验批同一树种同一规格材的树种中随 机抽取5根木料作试材,每根试材应在距端头200mm处沿截面均匀地截取5个 尺寸为20mm×20mm×20mm的试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1931的有关规定测定每个试件中的含水率。 C.2.2电测法测定含水率时,应从每一检验批同一树种同一规格的规格材、层 板胶合木构件或其他木构件随机抽取5根作为试材,每根试材应在距端头 200mm起,沿长度方向均匀分布地取三个截面;对于规格材或其他木构件,每

C.2.1烘干法测定含水率时,应从每一检验批同一树种同一规格材的树和 机抽取5根木料作试材,每根试材应在距端头200mm处沿截面均匀地截取 尺寸为20mm×20mm×20mm的试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材含水率测定 GB/T1931的有关规定测定每个试件中的含水率

C.2.3电测仪器应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标定认证。测定时应严格按仪器仪表使 用要求操作,并应正确选择木材的密度和温度等参数,测定深度不应小于20mm, 且应有将其测量值调整至截面平均含水率的可靠方法。

C.3.1烘干法应以每根试材的5个试样平均值为该试材含水率,应以5根试材 中的含水率最大值为该检验批木料的含水率,并不应大于本标准有关木材含水 率的规定。

C.3.2规格材应以每根试材的12个测点的平均值为该根试材的含水率,5根试 材的最大值应为检验批该树种该规格的含水率代表值

C.3.2规格材应以每根试材的12个测点的平均值为该根试材的含水

D木基结构板材的力学性

D.0.1在集中静载和冲击荷载作用下,木基结构板材的力学性能不应低于表 D.0.1的规定。

大基结构板材在集中静载和冲击荷载作用

注:1.100%的试件应能承受表中规定的最小极限荷载值, 2.至少90%的试件的挠度不大于表中的规定值。在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试验条件下,楼面板应考虑在静载 和冲击荷载后静载作用下的挠度;对于屋面板只考虑静载作用下的挠度,对于湿态试验条件下的屋面板,不考 虑挠度指标。

注:1.100%的试件应能承受表中规定的最小极限荷载值

2.每批试件的平均挠度应不大于表中的规定值。该挠度为4.79kPa均布荷载作用下的楼面最大度,可 1.68kPa均布荷载作用下的屋面最大挠度

附录E按构造设计的轻型木结构钉连接要求

E.0.1按构造设计的轻型木结构钉连接要求应符合表E.0.1的规定。

表 E. 0. 1 按构造设计的轻型木结构钉连接要求

E.0.2 按构造设计的轻型木结构中橡条与顶棚搁栅的钉连接,应符合表 的规定。

橡条与顶棚搁栅的钉连接(屋脊无支承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F.0.1的规定

表F.0.1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

注:1屋顶表层采用不可燃烧材料。

2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有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 1.00h.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止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当 符合的规定”或者“应按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 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4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 5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 6 《碳素结构钢》GB/T700 /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T193] 8 《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T1936.1 9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GB2975 10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5117 11 《热强钢焊条》GB5118 12 《六角头螺栓一C级》GB5780 13 《六角头螺栓》GB5782 14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GB6397 15 《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22349 16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范》JGJ81 17 《一般用途圆钢钉》YB/T5002 18 《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50708 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0.1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2本标准只适用于规范木结构工程构件或模块及配件的进场质量验收、安 装连接质量验收、竣工质量验收,以及与木结构构件或模块有关的水、电、气、 智能建筑、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在现场施工的各个工序的验收执行国家工 程质量验收规范或有关应用技术规程

1.0.5本条阐述了本标准与其他相关验收规范的关系。这种关系遵守协调一致、 互相补充的原则,即无论是本标准还是其他相应规范,在施工中都应遵守,不 得违反。

2.0.1原木结构是采用规格及形状统一的方未和圆形实未或承压未构件叠合制 作,集承重体系与围护结构于一体的一种木结构体系。 2.0.2所谓轻型木结构是指由间距较密的规格材相互连接形成轻型框架,外覆 盖墙面板,共同组合形成受力构件,以承担各种荷载的作用。 2.0.3胶合木结构是指采用20mm~45mm厚的锯材胶合而成层板胶合木构件 制作的房屋结构体系。 2.0.4结构模块化是一种新兴的建筑结构体系,该体系是以每个房间作为 个模块单元,均在工厂中进行预制生产,完成后运输至现场并通过可靠的连接 方式组装成为建筑整体。

3.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将建筑工程划分为主体结 构、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包括木结构、 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子分部工程,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包括方木和原木结构、 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木结构防护等分项工程。因此,方木和原木结构、 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其中之一作为木结构分项工程与木结构防护分项工程 构成木结构子分部工程。木结构工程的防护分项工程(防火、防腐)可以分包,但 其管理、施工质量仍应由木结构工程制作、安装施工单位负责。

3.0.3本条规定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划分检验批的原则。

3.0.3本条规定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划分检验批的原则

5本条具体规定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控

1木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是木材及木产品,包括方木、原木、层板胶合木、 结构复合材、木基结构板材、金属连接件和结构用胶等。这些材料都涉及结构 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因此要求做进场验收和见证检验。进场验收、见证检验主 要是控制木结构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的质量。交接检验主要是控制制作加工 质量。这是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木环节,是木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的主 要依据。 2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关键在于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T50772 的规定进行施工,并按本标准规定的控制指标进行自检。 3工序过程的验收,上一道工序没有验收就不能进入下一道程序,工序的 验收较好地说明了施工过程的控制。这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事前控 制、过程控制”的要求是一致的

3.0.6下列空隙应用木料修补:

直径超过30mm的孔洞。 尺寸超过40mm×20mm的长方形孔洞。 宽度超过3mm的侧边裂缝长度为40mm~100mm。(注:填料应为不收缩 的材料且符合构件表面加工的要求)。 3.0.7木结构在我国发展较快,不断引进、研发新材料、新技术,各类木结构 技术规范不可能将这些材料和技术全部包含在内,但又应鼓励创新和研发。本 条规定了采用新技术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程序

3.0.8规定材料的替换原则。用等强换算方法使用高等级材料替代低

3.0.8规定材料的替换原则。用等强换算方法使用高等级材料替代低等级材料,

级材料,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关于各类构件对 木材材质等级的规定,故通过等强换算进行材料替换,需经设计单位复核同意。 3.0.9从国际市场进口木材和木产品,是发展我国木结构的重要途径。本条所 指木材和木产品包括方未、原木、规格材,胶合木、木基结构板材、结构复合 木材、工字形木搁栅、齿板桁架以及各类金属连接件等产品。国外大部分木产 品和金属连接件是工业化生产的产品,都有产品标识。产品标识应标注产品的 生产厂家、树种、强度等级和认证机构名称等。对于产地国具有产品标识的木 产品,既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也要求有相应的产品标识。对于产地国 本来就没有产品标识的木产品,可只要求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另外,在美欧等国家和地区,木产品的标识是经过严格质量认证的,等同 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这些产品标识一旦经由我国相关认证机构确认,在我国 也等同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但我国目前尚没有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 3.0.10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即: 1体现在建立过程控制的各项制度。 2在基本规定中,设置控制的要求,强调中间控制和合格控制,综合质量 水平的考核,作为质量验收的要求及依据文件。 3验收规范的本身,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就是过程的控制。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将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指标突出,具体量化 只设合格、不合格两个质量等级,各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

1体现在建立过程控制的各项制度。 2在基本规定中,设置控制的要求,强调中间控制和合格控制,综合质量 水平的考核,作为质量验收的要求及依据文件。 3验收规范的本身,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就是过程的控制。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将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指标突出,具体量化 只设合格、不合格两个质量等级,各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

4.2.1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是影响结构安 全的第一要素,需要强制性执行。对结构安全产生最重要影响的主控项目可以 日结为三个方面:一是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的截面尺寸,二是构件材料 的材质标准和强度等级,三是木结构节点连接。设计文件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图 设计变更和设计单位签发的技术联系单等资料。

4.2.2构件所用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是影响结构安全的第二要

素,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之一。执行本条时尚应注意:

1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是指木材的树种(包括树种组合) 或强度等级合乎规定,在我国现阶段,方木、原木结构所用木材的强度等级是 由树种确定的,而同一树种或树种组合的木材,强度不再分级,所以明确了树 种或树种组合,就明确了强度等级,我国虽然对方木、原木及板材划分为三个 质量等级,但三个质量等级木材的设计指标是相同的,不加区分。 2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的结构用材、其树种都应是已纳入现行国家标准 《本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适用的范围的,否则不能作为结构用材使用

4.2.3《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按树种划分方木、原木的强度等级、而按 目测外观质量划分的方木、原木的三个质量等级,仅是决定木材用途的依据(用 于受拉还是受压构件)与木材的强度等级无关。因此,明确木材的树种是施工 用材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关键。但目前木结构施工人员对树种的识别往往存在 一定的困难,为确定木材的强度等级,进场木材均应作抗弯强度见证检验。

在强度上未加区分,实际上三个等级木材的缺陷不同,对木材强度的影响程度 也就不同,即使相同的缺陷,对木材抗拉、抗压强度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故规 定了不同目测等级的木材不同的用途,等级高的用于受拉构件,低的可用于受 压构件,施工及验收时应注意。

50005一致。若发现含水率大于20%的木材,应扩大抽查范围。含水率不符合 要求的木材,应进行处理后重新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含水率试验应按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T1931执行。抽查时不仅要满足数量要求,更需力 强对目测时明显潮湿的木材的检测。木结构用木材应根据用途、受力状况等确 定含水率。木材的含水率对于材料的强度以及耐久性都有很大的影响,当含水 率在纤维饱和点以下时,含水率高则强度高,

4.2.6木结构各类节点连接部位木材的质量符合要求,是节点连接承载力的重 要保证,因此第1款对连接部位木材的材质作出了专门规定。木结构中的螺栓 连接按其受力可分为受剪、受拉和系紧三类。木结构受拉连接中的螺栓,实际 上主要是受弯工作,但因形式上传递的是被连接构件间界面上的剪力,仍习惯 称为受剪螺栓:受拉螺栓(亦称圆钢拉杆)包括钢木屋架下弦、豪式屋架的竖 拉杆以及支座节点的保险螺栓等,这类螺栓受拉工作;系紧螺栓,如受压接着 系紧木夹板的螺栓,既不受拉也不受压。螺栓孔附近木材中的干裂、斜拉、松 节等缺陷都会影响销槽的承压强度,螺栓连接孔应避开这些缺陷。 结构方案和布置,所用材料的材质等级和节点连接施工质量是控制工程质 量、保证结构安全的三大关键要素,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都会直接影响结 构安全,因此都是不充许出现施工偏差的项目。节点连接的施工质量,是影响 木结构安全的第三要素,故第2款明确要求按强制条文执行。 按钢结构设计标准规定,寒冷地区的焊缝为保证其延性,第4款明确焊缝 质量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4.3.1未架、梁、柱的制作偏差应在吊装前检查验收,以便及时更换达不到 质量要求的构件或局部修正。 4.3.2木桁架、梁、柱的安装偏差应在安装楼(屋)盖前检查验收,以便及时 纠正。 433简2款对螺检连接的其仙方面作出规定

1 4.3.3第2款对螺栓连接的其他方面作出规定: 1接头处下弦与木夹板之间的相对滑移过大是屋架变形过大的主要原因, 控制螺栓孔直径就是为了减小节点连接的变形。施工时连接板与被连接构件应 次成孔,使孔位一致,便于安装螺栓。否则难以保证孔位一致,往往需要扩 孔,造成椭圆孔,加大节点连接的滑移。 2受剪螺栓或系紧螺栓中的拉力不大。施工中可按构造要求设置垫圈(板) 3保证螺栓连接的紧密性。 4钉连接中钉子的直径与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施工中不允许使用 与设计文件规定的同直径不同长度或同长度不同直径的钉子替代,这是因为钉 连接的承载力与钉的直径和长度有关,

4.3.3第2款对螺栓连接的其他方面作

5.2.4由规格材制作的构件的抗力与其树种、材质等级和规格尺寸有关,故要 求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2.7轻型木结构构件间主要采用钉连接,按构造设计时,本条是钉连接的最 氏要求,需注意的是,当屋面坡度大于1:3时橡条不再是单纯的斜梁式构件,而 是与顶棚搁栅形成类似拱结构,顶棚搁栅需抵抗水平推力、橡条与顶棚搁栅间 的钉连接比斜梁式橡条要求更严格一些。附录E系参考《加拿大建筑规范》2005 有关条文制定。

5.2.8轻型木结构中常用的金属连接件钢板往往较薄,采用焊接不易保证质量, 且有些构件尚有加劲肋,并非平板,现场制作存在实际困难,又需作防腐处理, 因此规定由专业加工厂冲压成形加工。

等其他材料的选用,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也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5.3.1本条统一规定轻型木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偏差,各构件的制作偏差应在安 装前检查,以便替换不合格构件。安装偏差的检查,应合理考虑各工序之间的 衔接,便于纠正偏差。例如搁栅间距,应在铺钉楼、屋面板前检查,

5.3.2构件的连接是指:1.楼盖、屋盖和墙体内部构件的连接;2.楼盖、屋盖及墙

5.3.2构件的连接是指:1.楼盖、屋盖和墙体内部构件的连接;2.楼盖、屋盖及墙 体之间的连接。连接的方式包括采用圆钉、螺钉、螺栓直接连接或通过金属件 传递的间接连接两种形式。

5.3.3影响齿板桁架结构性能的主要因素是齿板连接,故应对齿板安装位置偏 差、板齿倒伏和齿板处规格材的表面缺陷进行检查。 1因规格材的强度与树种、材质等级和规格尺寸有关;故要求制作齿板桁 架的规格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在国外齿板为专利产品,齿板连接的承载力与齿板的类型、规格尺寸和 所连接的规格材树种有关。齿板制作时允许采用性能不低于原设计的规格材和 齿板替代,但应由设计人员作设计变更。 3齿板桁架制作误差的规定与《轻型木架技术规范》JGJ/T265一致。 4按长度和宽度将齿板安装的位置偏差规定为13mm(0.5英寸)和 9mm(0.75英寸)两级。安装偏差由齿板的平动错位和转动错位两部分组成,两 者之和即为齿板各角点设计位置与实际安装位置间的距离。验收时应量测各角 点的最大距离。 5齿板安装过程中齿的倒伏以及连接处木材的缺陷都会导致板齿失效,本 款旨在控制齿板连接中齿的失效程度。按《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JGJ/T265的 现定,倒伏是指齿长的1/4以上没有垂直压人未材的齿:未材表面的缺陷面积包 括木节、钝棱和树脂囊等。验收时应在齿板连接范围内用量具仔细测算齿倒伏 和木材缺陷的面积之和。需指出的是,齿板连接缺陷面积的百分比,应逐杆计 算。 6齿板连接处缝隙的规定与《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JGJ/T265一致,

6.2.1胶合木结构的常见结构形式包括梁柱体系、框架、刚架、拱以及空间结 构等形式。同方木、原木结构一样,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 尺寸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是影响结构安全的第一要素。

6.2.2经防腐处理的胶合木应有显著的防腐处理标识,标明处理厂家或商标、 使用分类等级及使用的防腐剂

以验证构件的胶合质量和胶合不的弹性模量。所谓挠度的理论计算值,是按该 沟件层板胶合木强度等级规定的弹性模量和加载方式计算的挠度。本条基于弹 性模量正态分布假设,且其变异系数取为0.1。取三根试件进行试验,按数理统 计理论,在95%保证率的前提下,弹性模量的平均值推定上限为实测平均值的 1.13倍,故要求挠度的平均值不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单根梁的最大挠度 限值要求则是为了满足《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规定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的要求。由于试验仅加载至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对于合格的产品不会产生任 可损伤,试验完成后的构件仍可在工程中应用。对于那些跨度很大或外形特殊 而数量义少的以受弯为主的层板胶合术构件,确实无法进行试验检验的,应制 定更严格的生产制作工艺,加强层板和胶缝的质量控制,并经专家组论证。质 量有保证者,可不做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检验。

形模具上加压预弯,待胶固结后,撤去压力,达到所需弧度。在这一制作过程 中,层板中会产生残余应力,影响构件的强度。层板越厚和曲率越大,残余应 力越大。另外,弧形构件在受到使曲率变小的弯矩作用时,会产生横纹拉应力, 曲率越大,横纹拉应力越大,严重时会使构件横纹开裂导致破坏。故应严格检 查和控制曲率半径

6.2.5制作胶合木构件时,要求层板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5%,否则将影响胶合

6.2.5制作胶合木构件时,要求层板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5%,否则将影响胶合 质量,且同一构件中各层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超过5%,以避免层板间过大的 收缩变形差而产生过大的内应力(湿度应力),甚至出现裂缝等损伤。胶合木制 作完成后,生产厂家应采取措施,避免产品受潮。本条规定一是为保证胶合木 构件制作时层板的含水率,二是为保证构件不受潮,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同一 构件中各层板间的含水率差别应由胶合木生产时控制,胶合木进场验收时可不 必检验,只检验平均含水率。

1本条规定胶合木生产制作的构造和列

1胶合木的构造要求是胶合木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胶合木制作必须符合 这些规定,产品进场时依照这些规定进行验收。 2胶合木的3类使用环境是指:1类一一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 年有2周~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 2类一一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周~3周超过85%,大部分软 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3类一一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 率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3本规范将木结构的外观质量要求划分为A、B、C三级,胶合木外观质量 为C级时,胶合木制作完成后不必作刨光处理。 6.3.2胶合木构件制作的几何尺寸偏差与方木、原木构件相同。胶合木桁架、 梁、柱的制作偏差应在吊装前检查验收,以便及时更换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构件 或局部修正。

8.1.1确定防腐木材应用环境的 巧和虫蚁危害程度级别。根据木材在房屋建 筑中使用的部位确定防腐木材使用环境分类

8.1.1确定防腐木材应用环境的

巩中使用的部位确定防腐不材使用环境分类 8.1.2防水防潮,保持木构件干燥,是最为根本的防腐朽措施,同时也可以有 效减少白蚁滋生。在生物危害非常严峻及关键部位,应该积极使用防腐处理木 材或天然耐久木材,有效提高局部和个别构件的性能和使用寿命。凡是在重要 部位设计和施工时应采用多道防护措施,避免单一防护措施破坏引起的不必要 的损失。

8.2.1第1款提出木材防腐应用化学药剂防止菌、虫、海生钻孔动物等对木材 的侵害和破坏且延长使用年限的防护技术。

8.2.1第1款提出木材防腐应用化学药剂防止菌、虫、海生钻孔动

置于砌体或混凝土构件上的木构件进行防腐处理是为了防止有害生物的侵 袭,防止木构件腐烂。第2款规定未经防腐处理的木材置于混凝土构件或基础 上时(如地下室木隔墙或木柱),必须采用防潮层(例如聚乙烯薄膜等)将木构 件与混凝土分开。当地层木梁与格栅置于混凝土基础的预留槽内时,尤其当梁 底比室外地坪低的时候,必须在木构件和支座之间加上防潮层,同时在构件端 部预留空隙,防正构件和混凝土接触并保持空气的流动。空隙之间不得填充保 温材料。 混凝土楼板应浇筑在碎石夯实层上,建筑物向周边放坡,建筑物底层楼面 离地高度,及在木骨架与混凝土楼板之间铺设防潮膜,这些是基本防水措施。 在地下室底板或底层楼板之下铺设防潮层,不但可以防水防潮,而且可以 防止土壤中的氢气及其它气体进入室内。

8.3.1防腐木材入场后应按品种和尺寸分类别整齐存放于通风、干燥处,并应 做好标识。转运过程中应避免摔、扔等剧烈碰撞

处理后不宜进行锯解、刨削等加工。确需再加工时,其切割面、孔眼及运输吊 装过程中的表皮损伤应采用喷酒洒法或涂刷法进行防腐修补

9.1.2本标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的原则编 制,执行本标准时还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木结构工程施工 规范》GB/T50772配套使用。合同和工程文件中要求采用本标准时,应按要求 采用适用的标准,但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由于木材本身能燃烧,若长期在 高温作用下,将会使强度降低,从而影响工程质量,故须加强防护措施,尤其 是防火。

9.2.1本材的防腐、防虫及防火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药剂,以及防腐处理的效 果,即载药量和透入度要求,与木结构的使用环境和耐火等级密切相关,如有 差错,轻则影响结构的耐久性和使用功能,重则影响结构的安全。防腐药剂使 用不当,还会危及健康。因此严格要求所使用的药剂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防腐处理木材载药量和透人度合格检验报告。如果不 能提供合格检验报告,则应按《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的有关规定 进行检测,载药量和透入度合格的防腐处理木材,方可工程应用。检验木材载 药量时,应对每批处理的木材随机抽取20块并各取一个直径5mm~10mm的芯 样。当木材厚度小于等于50mm时,取样深度为15mm(即芯样长度为15mm); 厚度大于50mm时,取样深度为25mm。对透入度的检验,同样在每批防护处理 的木材中随机抽取20块并各取一个芯样,但取样深度应超过《木结构试验方法 标准》GB/T50329附录K对应各表规定的透入度。载药量和透入度的检验方法 应按《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的有关规定进行。

9.2.2使用不同的防火涂料达到相同的耐火极限,要求有不同的涂层厚度,故

9.2.3埋设或穿越木结构的各类管道敷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管道内的流体能够造成管道外壁温度达到120℃及以上时,管道及其包 覆材料或内衬以及施工时使用的胶粘剂必须是不燃材料。 2外壁温度低于120℃的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DB33/T 715-2018标准下载,其防火性能应不低于 难燃性B1级。

9.2.4电源线敷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成楼盖中的电源线应穿金属管线或检验合

管。 2电源线明敷时,可用金属线槽或穿金属管线。 3矿物绝缘电缆可采用支架或沿墙明敷。 9.2.5墙体、楼盖、屋盖空腔内现场填充的保温、隔热、吸声等材料,应符合 设计文件的规定,且防火性能不应低于难燃性B1级。 9.2.6炊事、采暖等所用烟道、烟窗应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密封,砖砌烟窗的壁 厚不应小于240mm,并应有砂浆抹面,金属烟窗应外包厚度不小于70mm的矿 棉保护层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板,其外边缘距木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 120mm,并应有良好通风。烟窗出屋面处的空隙应用不燃材料封堵。 9.2.7通过对填充材料的有效管理,不仅可以实现对其功能的强化《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带条文说明),还能够完 善整个建筑结构设计,在现在的各类建筑设施中,填充材料的作用显得越发重 要。

9.3.1木结构构件间的空腔会形成通风道,助长火灾扩大,同时烟气将在这些 空腔内流通,加重灾情。因此对过长的空腔应采取阻断措施。本条参考《加拿 大建筑规范》2005有关条款制定

9.3.2铺钉防火石膏板可提高木构件的抗火性能,但若钉连接的钉入深度不足 火灾发生时石膏板过早脱落将丧失抗火能力,故规定钉入深度。本条参考《加 拿大建筑规范》2005有关规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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