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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惠市自然资函[2021]394号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2月2日).pdf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
(1)自行车道及人行道宽度应根据流量及服务水平确定,宜满足下表规定 的最小宽度要求。
(2)人行横道的宽度应根据过街行人数量及信号控制方案确定,主干路的 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5m,其他等级道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3m,宜采用 1m为单位增减。 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 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下 不应小于1.5m。对视距受限制的路段和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以及车行道宽度渐 变路段,不应设置人行横道。 第五士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库)
GB51303-2018 船厂工业地坪设计标准.pdf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
(6)单个公共停车场规模不宜大于500个车位
表5.6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注: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 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第五十八条自行车(含电动)停车配建主要项目自行车停车配建宜符合下表的规定。表5.7自行车停车配建标准类型分类参考值单位宿舍≥0.5车位/100m建筑面积住宅保障型住宅≥1. 0车位/户商品住宅≥0.5商业购物中心≥2. 0商业综合型商业、超市≥3. 0车位/100m建筑面积农贸、批发市场≥4.0娱乐≥1. 0服务餐饮≥1. 0车位/100m建筑面积旅馆≥0.5行政办公≥0.5办公科研与企事业办公≥2. 0车位/100m建筑面积商务写字楼≥1. 0影剧院≥0.5人次/座位场馆文化场馆≥0.5车位/100m建筑面积与园会展场馆≥0.1林体育场馆≥0.2车位/座位园林与广场≥0.2车位/100m²建筑面积社区医院≥0. 2综合医院≥0.5车位/100m²建筑面积医疗专科医院≥0.5疗养院≥0.2车位/床位高等院校≥1.0中专及成教学校≥2. 0学校车位/100m²建筑面积中学≥5. 0幼、小学≥5. 0一般轨道站点≥4.0车位/100高峰小时客流交通换乘站、枢纽站≥2. 0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等≥0.5车位/100日均旅客工业工业≥0.5车位/100m²建筑面积注:①自行车出行强度越大、自行车拥有量越高的地区、其配建标准选取宜越高;②城市中心区的配建标准可低于一般地区;③为鼓励和引导自行车出行,住宅和交通类用地配建标准可适当提高。第五十九条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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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住宅小区应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车充电区域,配置充电设 施的自行车停车位应不低于自行车停车位总数的50%。鼓励既有住宅非机动车库 按不低于实际车库内电动自行车数量的50%配置集中充电装置。电动自行车停放 充电场所应与非充电自行车分区停放,宜按照独立式设置在室外方便居民使用的 位置;确有困难而按附建式建设的,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在主体建筑首 层、架空层、半地下及地下一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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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郊变电站可采用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市内变电站宜采用户内 或半户外式结构;市中心区110KV变电站应采用户内式,220KV变电站宜采用户 内式结构。 (2)变电站主变及用地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内式结构。 (2)变电站主变及用地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5.8变电站主变及用地指标
(1)城市中心区110千伏及以下线路应采用埋地敷设,220千伏线路宜采 用地下电缆, (2)现状110千伏、220千伏架空线路,在条件具备时应改造为埋地敷设 (3)高压走廊控制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5.9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
第七十条邮政支局、邮政所、通信基站设置标准按照表2.4《公共设施及 公用设施配置标准汇总》执行。 第七十一条在详细规划阶段,应对各部门的综合传输通道进行核对校 验,提出控制高度、宽度要求。微波站站址及微波通道必须妥善保护,除改建外 应严格控制新建微波通道。 第七十二条在城乡规划中,应同步设置通信光缆、管道、基站、机房等 通信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规范,落实小区内通信管道等配套设
施建设,严格执行建筑物移动通信设施相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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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第七十三条 城市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 第七十四条天然气场站包括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必须设 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占地面积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5.10天然气站场用地指
第七十八条城市工程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中心区不应新建架空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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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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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1消防站设施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指标
第八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
(1)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应 在道路的两侧设置市政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间距不应大于120米。 (3)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不应小于0.5米,距房屋外墙不宜 第八十五条 消防通道 (1)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的净
(1)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的净 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宜 大于5m。供消防救援的建筑立面一侧不应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高压电线、 树木等。 (2)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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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米。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 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联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 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 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4)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 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等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 防车道。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第八十六条 惠州市为国家二类重点人民防空设防城市。 第八十七条各有关单位应保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共人防工程和与其 配套的进出口道路、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并按国防用地 性质处理;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 距离。 第八十八条居住区人防工程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含改建、扩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 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居住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面积、数量应按人防部门确定的战时留城人 口计算。 (3)新建十层以上(包括十层)或者基础埋深大于三米(包括三层)以上的民 用建筑,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修建九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民 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按照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 防空地下室。 (4)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3)点外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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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5)居住区防灾地下室的布局,在满足战时需求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并 应布置在交通方便且能满足战时和平时需要的适中地段。 (5)人员掩蔽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使用面积标准宜为留城人员 每人1平方米,
第八十九条城市用地布局应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域,遵循“高 地高用、低地低用”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中心区、居住区、重要的工业仓储区及其他重要设施应布置在城 市防洪安全性较高的区域。 (2)城市易渍水低洼地带、河海滩地,宜布置成生态湿地、公园绿地、广 场、运动场等城市开散空间。 (3)当城市建设用地难以避开低洼区域时,应根据用地性质,采取相应的 防洪安全措施。 (4)城市用地布局应确保城市重要公用设施防洪安全。 (5)城市防洪规划确定的过洪滩地、排洪河渠用地、河道整治用地应划定 为规划限建区,规划限建区内不得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设施,确需开发利用的用 地和建设的设施必须进行防洪安全影响评价。 第九十条惠州市防洪、防潮标准应按照国家、省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防洪 排涝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九十一条东江南、北大堤惠城区段采用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惠城 中心区内涝防治标准采用30年一遇,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底层不进水,道路 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 第九十二条应依法对水利工程设施实施保护,按照水利部门要求划定水 库、堤防、水闸、泵站和灌区等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惠城区水利设施的排涝 标准为20~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所产生的径流量1天排除;各县区水利设施排涝标 准按水利部门要求进行控制
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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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自然资源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等相关规划进行对接。 第九十四条山地开发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取得水土保持、地 质灾害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等方面具体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作出建设用地适宜 面积较大,交通条件良好的可建设山地,注重弹性理念和留有发展余地,减小开 发的风险。 第九十五条山地开发应减少开挖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尽量采用自然护 坡,挡土墙的高度不宜大于2.5米。受工程地质条件和降雨量影响较大的地区 坡比值不应小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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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本《技术规定》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本《技术规定》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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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 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 域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 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 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对城市旧区进行整体或局部的有序改造, 完善配套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村等)内环境恶 劣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配套设施函需完善、资源利用不合理,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区域, 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居住区依据其居住人口规模主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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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 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4公项),并 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用地面
17.计容积率建筑面和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 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屋面、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计算方式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 则》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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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道路的建筑物将底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底层人行通道 上部,则底层人行通道部分莲同柱廊称之为骑楼。
27.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是指按照人口规模适度、服务管理方便、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 全的要求.在街道、社区层面建设的综合性、多功能社区服务设施。 28.城市地下空间
城市地面建筑以下可供利用的空间。
城市地面建筑以下可供利用的空间。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1/2者, 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不大于1.5米
根据建筑物(场地)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划和建筑物(场地)的使用性质,在日 准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最低日照时数。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 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 设计。
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给水方式。 37.城市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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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衬里施工方案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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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等级道路标准横断面的建议参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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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管道施工方案_secret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