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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暂行)(2020年版)(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020年9月).pdf2、防排烟、补风系统名称、设备(附件)编号(或按图例)、风口风向 四、机房部面图 1、图纸比例1:50; 2、防排烟、补风系统名称、设备(附件)编号或按图例、风口风向; 3、标注风机、风管规格; 4、标注风机、风管、风口高度。 注:1、图中所有附件表示方式应与图例相一致; 2、不在本次设计范围的区域请用斜线填充; 3、请删除与本专业设计无关的建筑内容。
2应综合考虑排风内有害物对系统风管、阀门、附件和风机等选材的影响 3使用和产生易燃易爆物资的房间,送、排风系统应采取防爆措施和采用防爆型通 风设备。 8.3.7设在建筑物室内的竖向排风管应设在排风管井内。水平风管在与竖向排风管连 接处应设防火阀。当接触强腐蚀性物质的排风管道采用分层设置独立系统,且其水平 风管不跨越防火分隔,竖向风管安装在具有足够耐火极限的管井内时,系统风管可不 设防火阀。
15.3.7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 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 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 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 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15.3.8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 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 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15.3.9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 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2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 通风装置。计算换气量时,房间高度可按4m计算。 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 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9.0.1.1制冷机房内严禁明火供暖。
9.0.2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高层剪力墙施工组织设计,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通风换气次数 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 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m。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 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 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6.5.6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应设自动和手动控制开 关,手动控制开关应分别设在洁净室内、外便于操作处。 6.5.7洁净厂房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洁净)房设置的排烟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6.6.2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 1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缝的防火隔墙的两侧
9.0.2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通风换气次数 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 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m。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 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 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6.5.6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应设自动和手动控制开 关,手动控制开关应分别设在洁净室内、外便于操作处。 6.5.7洁净厂房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洁净)房设置的排烟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6.6.2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 1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缝的防火隔墙的两侧。 2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 6.6.6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耐火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2排除有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 3排烟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应大于0.5h。 4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粮食平房仓7.0.4散装平房仓可不设防排烟设施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丙类作业区,建筑 面积大于300m2的丙类作业区的地上房间; 2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作业型物流建筑。 5.7.2物流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用自然排烟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 面积的2%、4%; 2采用手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 面积的3%、6%; 3仓库采用设置在顶部的易熔采光带(窗)进行自然排烟时,采光带(窗)应采用 可熔材料制作,采光带(窗)的面积应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 5.7.3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度超过6m时,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1m,排烟面积可 成少5,但不应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1%,且存储区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存储区建筑 面积的1.5%。 5.7.4当采用高侧窗自然排烟时,应采用下悬外开的开启方式,且应沿建筑物的两 条对边均匀设置。当存储型物流建筑采用固定采光带时,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每400m2 约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 5.7.5当物流建筑净高大于6m时,可不划分防烟分区,且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 离可不大于40m。 5.7.6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 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2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 安6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3/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5.7.7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大于12m,采用自然排烟时,宜设置自动排烟窗。自动排 因窗应设现场开启装置。 5.7.8消防排烟补风宜采用外墙大门和进风百叶窗自然进风方式,自动控制的大门 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自然进风无法保证时,应采取机械补风。机械补风量 下宜小于排烟量的50%。 5.7.9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分隔,其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00mm。活 动挡烟垂壁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0.4.1室温不高于0℃的房间不应设置排烟设施。 0.4.2其他场所或部位的防烟和排烟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0016的规定执行。 0.5.2蒸汽管、压缩空气管、空调和供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 又防火封堵措施,并应在管道穿墙处一侧设置固定支架,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9.0.9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通风换气次 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 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 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内的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丙类作业区,建筑 面积大于300m2的丙类作业区的地上房间; 2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作业型物流建筑。 5.7.2物流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用自然排烟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 面积的2%、4%; 2采用手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 面积的3%、6%; 3仓库采用设置在顶部的易熔采光带(窗)进行自然排烟时,采光带(窗)应采用 可熔材料制作,采光带(窗)的面积应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 5.7.3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度超过6m时,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1m,排烟面积可 成少5,但不应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1%,且存储区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存储区建筑 面积的1.5%。 5.7.4当采用高侧窗自然排烟时,应采用下悬外开的开启方式,且应沿建筑物的两 条对边均匀设置。当存储型物流建筑采用固定采光带时,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每400m2 约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 5.7.5当物流建筑净高大于6m时,可不划分防烟分区,且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 离可不大于40m。 5.7.6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 成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2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 安6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3/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5.7.7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大于12m,采用自然排烟时,宜设置自动排烟窗。自动排 因窗应设现场开启装置。 5.7.8消防排烟补风宜采用外墙大门和进风百叶窗自然进风方式,自动控制的大门 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自然进风无法保证时,应采取机械补风。机械补风量 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5.7.9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分隔,其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00mm。活 动挡烟垂壁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0.4.1室温不高于0℃的房间不应设置排烟设施。 0.4.2其他场所或部位的防烟和排烟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0016的规定执行。 0.5.2蒸汽管、压缩空气管、空调和供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 汉防火封堵措施,并应在管道穿墙处一侧设置固定支架,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9.0.9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通风换气次 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 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 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内的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
0.9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通风换气次 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 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 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内的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
燃烧所需的空气量之和
6.3.9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 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 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 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 4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当事故通风量大 于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所要求的风量时,宜设置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但在发生事 放时,必须保证事故通风要求: 5事故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和传感器位置应根据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设计; 6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 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 3)当排气申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 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4)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6.6.16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 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空调机房。
5.4事故通风 6.4.1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设计要 求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6.4.2事故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时,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诱导 式事故排风系统; 2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物,所放散的可燃气体密度小于室内空气密度时,宜设置 事故送风系统: 3事故通风可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6.4.3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房 间计算体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应按房间实际体积计算; 2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应按6m的空间体积计算。 6.4.4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毒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 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6.4.5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 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4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6.4.6工作场所设置有有毒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监测及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装置应与 报警装置连锁。
.4.1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设计要 求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6.4.2事故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时,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诱导 式事故排风系统; 2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物,所放散的可燃气体密度小于室内空气密度时,宜设置 事故送风系统: 3事故通风可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6.4.3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房 间计算体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应按房间实际体积计算; 2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应按6m的空间体积计算。 5.4.4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毒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 也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6.4.5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 非风口应高于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4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6.4.6工作场所设置有有毒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监测及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装置应与 报警装置连锁
6.4.7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 6.4.8设置有事故排风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 排风量的80%,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连锁。 6.9.1对厂房或仓库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要求采取通风措施 6.9防火与防爆
6.9.2下列场所均不得采用循环空气:
1甲、乙类厂房或仓库; 2空气中含有的爆炸危险粉尘、纤维,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的 丙类厂房或仓库; 3空气中含有的易燃易爆气体,且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的其他厂 房或仓库; 4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6.9.3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通风系统均应单独设置: 1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2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3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9.4对于生产、试验中散发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厂房或局部房间,其机械通风 系统宜采用局部通风方式。 6.9.5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情况 下,风管内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值的50%计算。 6.9.6放散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6.9.7根据工艺要求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为非防爆设备的封闭空间设置的正压送风系统,其 进风口应设置在清洁区,正压值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6.9.8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或区域,其送风系统的进 风口应与其他房间或区域的进风口分设,其进风口和排风口均应设置在室外无火花溅落的 安全处, 6.9.9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 处理。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他普通型的排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6.9.10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该建筑与所属厂 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5.9.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 间内,但不得布置在车间休息室、会议室等房间的下一层。与休息室、会议室等房间贴邻 布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 少有一侧外围护结构: 1有连续清灰设备; 2除尘器定期清灰,处理风量不超过15000m/h,且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 5.9.12粉尘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时,不得采用湿式除尘器。 6.9.13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且应设置泄爆装 置。 6,9.14用于净化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湿式除尘器,可布置在所属生产厂房或排风机房内。 6.9.15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 1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时; 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
的25%及以上时。 6.9.16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 通风机房中; 2送、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机房内; 4送风设备的出口处设有止回阀时,可与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送风机房 内。 6.9.17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 列规定: 1设在专用机房中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 2直接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送、排设备,通风 机和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和电机之间不得采用皮带传动: 3送风设备设置在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 6.9.18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的爆炸危险区域的送风机房应采取通风措施,排风机房的 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次/h。 6.9.19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 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6.9.20一般通风系统的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确实需要穿过 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在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风管穿过处的缝隙应用防火材料封堵。 6.9.21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 暗设。 5.9.22排除或输送有爆炸或燃烧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除工艺确需要设置外,其各支管节 点处不应设置调节阀,但应对两个管段结合点及各支管之间进行静压平衡计算。 6.9.23直接布置在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场所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 通风系统上的防火阀、调节阀等部件,应符合在防爆场合应用的要求。 6.9.24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当 风管法兰密封垫料或螺栓垫圈采用非金属材料时,还应采取法兰跨接的措施。 6.9.25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粉尘或气 溶胶等物质的风管,亦不得沿风管外壁敷设;当热媒管道与风管交叉敷设时,应采用不燃 材料绝热。 6.9.26排除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的风管,应沿气体流动方向具有上倾的坡度,其值 不应小于0.005。 5.9.27排除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风管宜采用圆形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水平敷设管道时 不宜过长,需用水冲洗清除积灰时,管道应沿气体流动方向具有下倾的坡度,其值不应小 于0.01。 6.9.28设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时,防爆通风设备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连锁。 6.9.29排除或输送温度大于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非保温金属风管、烟道,与输送 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及管道应有安全距离,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 布置在上面;应与建筑可燃或难燃结构体之间保持不小于150mm的安全距离,或采用厚度 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 6.9.30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缆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并不得沿风管的
的25%及以上时。 6.9.16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 通风机房中; 2送、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机房内; 4送风设备的出口处设有止回阀时,可与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送风机房 内。 6.9.17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 列规定: 1设在专用机房中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 2直接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送、排设备,通风 机和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和电机之间不得采用皮带传动: 3送风设备设置在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 5.9.18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的爆炸危险区域的送风机房应采取通风措施,排风机房的 英气次数不应小于1次/h。 6.9.19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 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6.9.20一般通风系统的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确实需要穿过 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在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风管穿过处的缝隙应用防火材料封堵。 6.9.21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 暗设。 6.9.22排除或输送有爆炸或燃烧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除工艺确需要设置外,其各支管节 点处不应设置调节阀,但应对两个管段结合点及各支管之间进行静压平衡计算。 6.9.23直接布置在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场所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 通风系统上的防火阀、调节阀等部件,应符合在防爆场合应用的要求。 6.9.24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当 风管法兰密封垫料或螺栓垫圈采用非金属材料时,还应采取法兰跨接的措施。 6.9.25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粉尘或气 容胶等物质的风管,亦不得沿风管外壁敷设;当热媒管道与风管交叉敷设时,应采用不燃 材料绝热。 5.9.26排除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的风管,应沿气体流动方向具有上倾的坡度,其值 不应小于0.005。 5.9.27排除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风管宜采用圆形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水平敷设管道时 不宜过长,需用水冲洗清除积灰时,管道应沿气体流动方向具有下倾的坡度,其值不应小 于0.01。 6.9.28设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时,防爆通风设备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连锁。 6.9.29排除或输送温度大于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非保温金属风管、烟道,与输送 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及管道应有安全距离,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 布置在上面;应与建筑可燃或难燃结构体之间保持不小于150mm的安全距离,或采用厚度 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 6.9.30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缆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并不得沿风管的
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通风机房。 6.9.31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 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然材料。
11.5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 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 B1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 消防联动总线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 2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水幕泵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民用建筑的疏 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其电能传输质量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应保证消防 设备可靠运行。 3高层建筑的消防垂直配电干线计算电流在400A及以上时,宜采用耐火母线槽供 电。 4为多台防火卷帘、疏散照明配电箱等消防负荷采用树干式供电时,宜选择预分支 耐火电缆和分支矿物绝缘电缆。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或B1级阻燃刚性塑料管保护 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消防用电设备、消防联动控制 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 12消防设备安装
1建筑概况: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环境类别(厂房 和仓库)、建筑分类(民用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 的场所、爆炸危险场所及危险区域划分、确定人员密集场所、确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场所。 2本工程设计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现行建筑设计法规、规范及规定,企业设计标
110/0.4kV变、配电系统、电力配电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气消防 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设计分工 三、变配电系统 1负荷等级及容量 1.1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 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一级负荷:
3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柜、消防控制箱等应设有明显标志。
7.3.17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照明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
9.3.8车间内应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选用灯具。灯具的布置与 安装应考虑安全与维护方便。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灯具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9.5.1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的坏布、成品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9.5.2印染工厂其他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9.5.3在使用煤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烧毛工段、热定型工段,在使用甲苯、二甲 基甲酰胺等散发爆炸性气体的涂层工段和调配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在 使用液氨等可能散发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9.5.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设计规范》GB50116有关规定 9.5.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消防控制室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9.5.6车间内应设置供疏散用的应急照明。车间应急和疏散照明设置场所要求,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565 的有关规定
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公消【2016113号
公消【2016】113号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
二、严格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商场市场营业结束后,要积极采取降落防火卷帘等措施降低火灾风险。建筑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 时,应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条件 的地区应将超大城市综合体纳入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强化对其消防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动态监 测。 (九)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采取全面检查与局部检查、监督执法与技 术服务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超大城市综合体的监督抽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法律文书督促整 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构成重大火灾隐惠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方案、资金以及整 改期间的火灾防范措施。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十)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超大城市综合体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 用单位要分别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超大城市综合体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要牵头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 管理组织,每月至少召开1次消防工作例会,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每次会议 要形成会议纪要。超大城市综合体应依照有关规定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 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原则上应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超大城市综合体 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定期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履职、消防 安全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加强防火巡查检查。超大城市综合体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 每季度要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各岗位每天1次、各部门每周1次、各单位每月 次),每2小时组织开展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和检查应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 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逐级报告,整改后应进行复查,巡查检查人员、复查人员及其主管人 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同时,要充分利用建筑内部设置的视频监控系统,每2时对建筑内进行1次视频巡查。 超大城市综合体的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要作为防火巡查、检查的重点内容。 (十二)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超大城市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 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建筑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对 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年度检测合格标识。设有自动排烟窗的建筑应每月对其联 动开启功能进行全数测试。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各消防控制室应建立可靠、快捷的联系机制。鼓 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技术保障力量。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职 业资格持证上岗。 四、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十三)加强公众消防宣传。超大城市综合体应在公共区域利用图文、音视频媒体等形式广泛开展消 防安全宣传,重点提示该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设施器材应设 置醒目的图文提示标识。确认发生火灾后,建筑内电影院、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区域的电子屏幕、电视 以及楼宇电视、广告屏幕的画面、音响,应能切换到火灾提示模式,引导人员快速疏散
四、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2、关于印发《汗蒸房消防消防安全整治要求》的通知(公消【2017】83号】
公消(2017】83号
关于印发《汪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的通知
于印发《汪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一)汗蒸房应布置在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确需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及尽端的,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 出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 (二)汗蒸房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 可设置1个疏散门。汗蒸房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9m。 三、装饰装修材料 (一)汗蒸房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装饰。电加热汁蒸房的 墙面应为不燃装修装饰材料,地面应为不燃装修装饰材料。 (二)采用水暖(或蒸汽)供热的汁蒸房,其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天于100℃时,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 距离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 不应小干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四、电气安全 (一)电加热汗蒸房应设置独立配电箱,配电箱及照明开关等电气设施应设置在汗蒸房外,且应安装 在不燃材料上。 (二)每间汗蒸房的电加热设施应设置独立配电回路,电加热设施与照明线路不应合用回路,其配电 线路出线开关均应设置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保护装置。 (三)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定期对电加热设施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四)电加热汗蒸房应使用产品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一)汁蒸房所在场所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 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二)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电加热汗蒸房应增设 简易喷淋,电加热汗蒸房及其它功能用房、走道应增设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互联式)。 (三)电加热汗蒸房疏散门附近明显位置应设置不少于2具5KgABC型干粉灭火器。 六、消防安全管理 (一)汗蒸房所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应当依法向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备案,并依法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二)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营业期间应至少 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管理人员应全面了解汗蒸房的加热原理和正确 操作加热流程,准确识别温控系统的运行状况。
六、消防安全管理 (一)汗蒸房所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应当依法向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备案,并依法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二)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营业期间应至少 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查,营业结策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管理人员应全面了解汁蒸房的加热原理和正确 操作加热流程,准确识别温控系统的运行状况。 (三)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进行申 报,并按照《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四)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 训,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火场逃生自救)要求。 (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器材, 开展日常训练,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1分钟响应、3分钟处置”。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 应成立志愿消防组织,并组织消防培训。
3、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
建筑高度人于250m氏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投不要求(试行) 第一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 室)的防火设计。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二条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4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5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7 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三条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疏散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建筑内的电梯应设置候梯厅; 3用于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 该门厅(公共天堂)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 5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酒店客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和管道 牛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 第四条酒店的污衣井开口严禁设置在楼梯间内,应设置在独立的服务间内,该服务间应采用耐火极 银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
第十一条建筑高层主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周长的1/3且不应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并应至少布置在两个方向上,每 个方向上均应连续布置; 2在建筑的第一个和第二个避难层的避难区外墙一侧应对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5m和15m。 第十二条在建筑的屋顶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十三条建筑高层主体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料 第十四条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及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200m。 第十五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中危险级ⅡI级确定; 2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应采用隐蔽型喷头; 3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时,喷头与玻璃幕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m。 第十六条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第十七条厨房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八条在楼梯间前室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消防电梯前室通向走道的墙体下部,应设置消防水带穿越 孔。消防水带穿越孔平时应处于封闭状态,并应在前室一侧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避难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至少在两个方向上设置 第二十条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申,自然排烟口的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采用外窗自然通风防烟的避难区,其外窗应至少在两个朝向设置,总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避难区地 面面积的5%与避难区外墙面积的25%中的较大值。 第二十一条机械排烟系统竖向应按避难层分段设计。沿水平方向布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按每个防火 分区独立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不应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 核心筒周围的环形疏散走道应设置独立的防烟分区;在排烟管道穿越环形疏散走道分隔墙体的部位: 立设置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第二十二条水平穿越防火分区或避难区的防烟或排烟管道、未设置在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排烟管 道、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排烟管道严禁穿越或设置在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 第二十三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总线应采用环形结构; 2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建筑高层主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周长的1/3且不应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并应至少布置在两个方向上,每 方向上均应连续布置; 2在建筑的第一个和第二个避难层的避难区外墙一侧应对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5m和15m。 第十二条在建筑的屋顶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十三条建筑高层主体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料。 第十四条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及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200m。 第十五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中危险级ⅡI级确定; 2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应采用隐蔽型喷头: 3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时,喷头与玻璃幕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m。 第十六条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第十七条厨房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八条在楼梯间前室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消防电梯前室通向走道的墙体下部,应设置消防水带穿越 消防水带穿越孔平时应处于封闭状态,并应在前室一侧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避难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至少在两个方向上设置。 第二十条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申,自然排烟口的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采用外窗自然通风防烟的避难区,其外窗应至少在两个朝向设置,总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避难区地 面积的5%与避难区外墙面积的25%中的较大值。 第二十一条机械排烟系统竖向应按避难层分段设计。沿水平方向布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按每个防火 区独立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不应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 核心筒周围的环形疏散走道应设置独立的防烟分区;在排烟管道穿越环形疏散走道分隔墙体的部位: 设置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第二十二条水平穿越防火分区或避难区的防烟或排烟管道、未设置在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排烟管 、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排烟管道严禁穿越或设置在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 第二十三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总线应采用环形结构; 2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3旅馆客房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具有声警报功能: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条高层建筑一般由高层主体部分及其附属的多层裙房部分构成。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民用建筑 中高层主体及其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部分的防火设计。裙房可以不执行本技术要求,但应执行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当附属建筑为高层建筑时,附属建筑的防火设计也要符合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是在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基础上的加强性要求。本技术要求未涉及的其他防火要求,仍 要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延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其主要承重构 件必须具备较高的耐火性能;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的完整性如受到破坏,也将导致火灾在建筑内部迅速 蔓延,而变得难以控制。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和疏散救援安全,通过调研上海中心大厦、武汉 民生银行大厦等国内超高层建筑案例,综合考虑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现有技术条件、经济合理性等 因素,在现行国家标准对民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参考美国《建筑结构类型标准》NFPA220 等标准的规定,提高了若干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1)承重柱(包括斜撑)、梁、核心筒等是超高层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力条件较为严酷,此 类构件若在火灾下出现破坏或者失效的情况,会严重影响建筑的整体稳定性。因此,将承重柱(包括斜撑) 的耐火极限提高到4.00h,将梁、与梁结构功能类似的构件以及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提高到3.00h, 将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提高到2.50h。由于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为超高层建筑关键受力构件, 其作用等同于承重柱,如转换梁等构件失效后,与之相连的支撑柱也将失效。因此,要求转换梁、结构加 强层桁架与承重柱具有相同的耐火极限。 (2)建筑核心筒的外围墙体是指与环形疏散走道或其他非核心筒空间交界处的分隔墙体。 (3)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内设置有大量的电梯井、管道井等竖井,这些竖井容易成为火灾和烟气在竖 向蔓延的通道。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提高到2.00h,可以防止火灾通过这些竖井蔓延至核心筒外。 (4)提高房间隔墙、疏散走道等防火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能够为人员提供更加安全的疏散环境。 (5)超高层建筑中的钢结构主要应用于承重柱和梁等具有较高耐火极限要求的受力构件,采用厚涂型 钢结构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有利于提高构件的耐火性能。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技术成熟,可靠性高, 已广泛应用于海口双子塔、武汉民生银行大厦等多项工程。 第三条本条进一步明确了超高层建筑核心筒、电梯厅、门厅(公共大堂)、厨房、防烟楼梯间的分 隔要求,特别是对墙体上开设的门窗的防火要求以及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的做法进行了加强。 (1)核心筒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内通常包含疏散楼梯、电梯井、通风井、电缆井、卫生间、设备间等 功能。加强核心筒防火分隔对于防止火灾在建筑内部竖向蔓延,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外部救援安全具有重 要作用。在核心筒周围设置环形疏散走道,可以更好地将楼层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区域与核心筒相互分 隔,*免了因这些区域与核心筒直接相连,而导致安全出口在火灾时不能使用等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 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能。 (2)电梯厅 建筑内的电梯井在火灾时易成为火势沿竖向蔓延扩大的通道,因此要设置候梯厅,*免将电梯直接设 置在使用功能空间内。 (3)门厅(公共大堂) 超高层建筑的门厅(公共大堂)是建筑内人员集散的主要区域。绝大部分建筑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 辅助疏散电梯的出口都需要利用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的前室来通向室外。因此,不仅要严格控制该 场所的火灾荷载,而且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来降低其他部位着火对门厅(公共大堂)的影响 (4)厨房 厨房火灾危险性较大,对厨房的防火分隔在现行*家标准规定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 墙和乙级防火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相应要 (5)防烟楼梯间和竖井等 现行规范对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均要求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采用丙级防 火门。本条结合长沙*际滨江金融中心、九江市*际金融广场A1#楼、武汉长江航运中心项目1#塔楼等工
超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通常设置在核心筒内部,在首层往往无法直接通向室外,需要通过门厅或公 共天堂通向室外。「门厅和公共大堂在满足第三条第3款和第五条的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为人员提供相对安 全的疏散过渡区,但疏散距离要控制在不大于30m。 第七条利用电梯进行疏散,各*都开展了长时间的研究,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对在一定条件 下可使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的看法基本趋于一致。目前,**、英*等*家的建筑规范对高层建筑利用电 梯进行辅助疏散作了一定的规定。我*部分已建成和在建的超高层建筑也在利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方面进 行了尝试,积累了一定经验,如上海中心大厦、上海环球金融中心、深圳平安*际金融中心、天津周大福 金融中心、北京中*尊等。本条结合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规定了辅助疏散电梯的设置要求。辅助疏散 电梯平时可以兼作普通的客梯或货梯,但需要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响应模式与操作管理规程,确保辅助疏 散电梯在火灾时的安全使用。辅助疏散电梯停靠的特定楼层指**层,以及根据操作管理规程需要在火灾 时紧急停靠的楼层。 第八条根据各地工程实践,本条明确了**层中设计**人数的计算范围,并提高了**区人均使 用面积的计算指标。有关要求比**建筑规范规定的0.28m2/人略低。通向**区的疏散走道或联系走道的 面积不计入人员的**面积。 在**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的规定主要为便于对**区展开救援,方便特殊情况下,救 援人员直接进入**层开辟阵地。同时,防止火势和烟气通过幕墙内的空腔进入**区,提高**层的防 火安全性。 **层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23条的规定, 第九条本条是在综合分析*内外规范及*内部分超高层建筑层间防火措施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 *《*际建筑规范》(IBC2015版)第705.8.5条规定,3层以上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列外 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914m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竖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宽度不小于 762mm的防火挑檐。《澳大利亚建筑规范》NCC(2015版)规定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外墙上、下 层开口之间应设置整体高度不小于900mm且楼板上部高度不小600mm的竖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宽度不小于 1100mm的防火挑檐。*内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中也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层间防火措施,如:山东 省部分建筑工程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墙体作为竖 可防火分隔;江苏省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1.2m的实体墙,且楼板以上的墙体高度不低于 800m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湖北省采取在楼板以上设置高度不小于800mm的实体墙;四川省采取在外 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低于1.2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重庆市采取在外墙上、下 层开口之间的楼板上设置高度不低于800mm的实体墙等等。 第十条本条是依据我*当前装备的重型消防车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主要考虑建筑高度大于250m 的建筑,灭火救援时需要出动重型消防车,增加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有利于消防车的快速调度 和通行。
根据消防车相关资料,78m登高平台消防车总重为50t,101m登高平台消防车总重为62t。因此,为确 保重型消防车到达现场后能够安全展开救援作业,要求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 操作场地下面的结构、管道和暗沟等,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车驻停和支腿工作时的压力。 第十一条超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出动的消防车一般为对登高操作场地有较高要求的大型消防车, 因此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超高层建筑,提高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设置方向要求,便于从不 同方向对建筑进行灭火救援,如厦门*际中心、成都绿地中心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均不小于建筑 周长的13。 在**层外墙一侧对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利于救援**层的人员。 第十二条本条为在现行*家标准规定基础上提出的加强性措施,为超高层建筑内部人员提供在特殊 情况下的逃生路径。原则上应在建筑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确因建筑造型等原因*以设置时,应设置可 以确保直升机安全悬停并进行救助的设施。 第十三条在建筑内使用燃气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为有效防范燃 气事故所带来的危险,除在裙房内必须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燃气厨房等场所外,在建筑高层主体和主体投 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内,不允许使用燃气。 第十四条**消防协会《消防竖管和软管系统标准》NFPA14第9.1.5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 可采用市政直接供水、消防水泵供水和重力水箱供水等方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13第 24.1.1条和第24.1.2条规定,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至少设置1个自动供水水源,且应提供火灾延续时 间内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该自动供水水源包括高位消防水池和市政供水。 超高层建筑采用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并且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全部消防用水量的供水方式,可充分利用自 身重力满足高层建筑在任何时候的消防给水流量和压力,在发生火灾时无需启动消防水泵,提高了消防给 水系统的可靠性,该供水方式目前已在厂州电视塔、广州周大福金融申心、申*尊等项目申广泛应用。本 条总结工程实践经验,要求同时设置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均要满足火 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进一步保障了火灾发生时的供水能力。 超高层建筑采用减压水箱分区供水时,如果减压水箱之间的间距大于200m,则其产生的静压大于2.0MPa 阀后压力高于0.7MPa,不利于消防队员展开灭火作业,因此要求减压水箱之间或者屋顶消防水池与减压水 箱之间的高差不大于200m。 第十五条现行*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险等级 不低于申危险级1级,喷水强度不低于6L/min·m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m2,且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 度的楼层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消防协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13则根据建筑不同使用 功能分别确定了其火灾危险等级,如对于办公室、酒店等建筑为轻危险级,车库、洗衣房等为普通危险级 I级,相应的喷水强度分别为4L/min·m2和6L/min·m2,作用面积不应低于139m2,但对于居住场所,如 酒店强调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本条提高了超高层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防等级
火灾事故调查发现,隐蔽型喷头的应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喷头装饰盖板在装修过程中 易被油漆、涂料喷涂,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脱落;装饰盖板脱落后喷头溅水盘不能正常滑落到吊顶平面下 方,喷头无法形成有效布水。因此,明确超高层建筑不应采用隐蔽型喷头。 高层建筑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间距通常为1.8m~3.0m,喷头距离端墙(外墙)的距离为喷头 间距的一半,因此当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时,规定喷头与玻璃幕墙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m,可保证喷头启 动后对玻璃幕墙进行有效喷水保护,如湖北省的超高层建筑采取了该做法。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旨在防止火灾沿竖向井道扩大蔓延。自动灭火设施可以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启动,也可以利用自身热敏元件启动。 第十七条厨房火灾主要发生于烹饪部位的灶台、排油烟罩及附近排油烟管,在这些部位设置自动灭 火装置能有效减小此类火灾危害。 第十八条本条总结了灭火救援实践经验教训,旨在方便消防员进入建筑后能够快速敷设水带,并安 全进入火场,有效防止火灾烟气进入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根据灭火救援实战经验,消 防员进入建筑后主要依靠楼梯间敷设水带和利用消防电梯进入着火楼层,由于水带在经过楼梯间或前室的 门时,破坏了该部位的防烟密闭性,使得火灾烟气进入楼梯间或消防电梯,导致救援行动困*或受阻,甚 至危及人员疏散安全。作为供消防水带穿越的孔洞,其大小和位置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设置室内消 火栓的前室或楼梯间,可以考虑一条水带穿越的需要,即在从楼梯间或前室进入楼层部位的墙体下部合适 位置设置一个直径130mm的圆形孔口;对于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楼梯间,主要依靠消防员敷设水带进入楼 层灭火时,一般要考虑至少能穿过2条水带。 第十九条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主要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火灾时, 防烟楼梯间和前室以及前室和走道之间必须形成一定的压力梯度,才能有效阻止烟气侵入,防烟楼梯间和 前室所要维持的正压值不同,两者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果合设在一个管道甚至一个系统,对两个空间正 玉值的形成有不利的影响,所以要求在楼梯间、前室分别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目前,*内已有超高 云建筑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了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如武汉恒隆厂场一期、大津周天福金融中 心、海口双子塔(南塔)、长沙*际滨江金融中心等。 同样,**层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也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在两个方向设置室外进风口主要 是为降低火灾烟气对加压送风系统的影响,*免进风口吸人烟气,如武汉绿地*际金融城1号楼、利科西 安*际金融中心等项目的加压送风系统均考虑设置了两个方向的室外进风口。 第二十条本条的目的主要是为提高场所的自然通风防烟效率。一般情况下,一个场所的自然通风口 净面积越大,则自然通风防烟效率越高,考虑到超高层建筑自然通风易受室外风的影响,对自然通风口的 净面积要求应有所提高。本条基本采用了对一般场所要求的上限值,如九江市*际金融广场A1#楼办公门厅 的可开启外窗面积为门厅面积的5%,苏州园区271地块超高层项目**层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要求不低于该 区域外墙面积的25%。 第二十一条本条规定排烟系统在竖向和水平方向的布置要求,主要是为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排烟 效率。一个排烟系统承担的防烟分区越多,其管道布置就越复杂、阻力损失越大,同时对系统的控制要求
(2)消防用电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且供配电十线设置在不同的竖并内,是提高消防用电供电可靠性的 项重要措施。 (3)**层作为重要的疏散设施应具有更高的供电保护要求,其消防用电设备要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第二十六条电气线路过载、短路等一直是我*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本条规定旨在通过提高非消 防用电线路的燃烧性能,降低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等级根据现行*家标 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确定,B1级即为阻燃1级电线电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见现行*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第二十七条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在建筑发生火灾时需要继续保持正常工作,消防电梯 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层(间)是火灾时供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 使用的重要设施,故这两类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要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以提高供电 安全和可靠性。 适当增加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有效提高人员的疏散效率和安全性。本条规定参考了**等* 家的相关标准和我*相关工程实践经验,如**《*际建筑规范》IBC(2012年版)第1006.2条规定,建 筑内疏散路径上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11x;加拿天《*家建筑规范》规定平均照度不低于 101x;沈阳宝能环球金融中心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照度指标采取了在现行*家标准要求的基 础上提高一倍的技术措施。 鉴于可变换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在我*工程实践中尚存在一定问题,因此规定超高层建筑内不应 采用此类疏散指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 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应当按照*家规定建立*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 照*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 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 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 用;按照*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 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家规定建立*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 照*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 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 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 用;按照*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 蔓、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 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 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 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 抚。 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团火灾现场,负贡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SL 367-2006标准下载,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 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 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 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 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 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 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 勿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十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 欧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 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十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自元以上二十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 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 销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 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 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 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 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 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 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 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有 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 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间私舞彝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荷私舞彝,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士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六十七条机天、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止;逾期不改止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 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 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 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 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 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 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 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框架结构模板支撑专项施工方案,有 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 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 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间私舞彝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荷私舞彝,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火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厂播 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 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 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 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
注:消防规范中的“宜”仅适用于改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