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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东府办[2019]2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7日).pdf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19】2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T/CECS 572-2019 现浇混凝土复合外保温模板应用技术规程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
第一条本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按本操作规范实 施。 单一主体挂牌招商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更新单元需引入市场主体对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 日城镇、旧村庄、旧厂房进行改造; (二)更新单元范围内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混合,需引入 市场主体实行整体改造。 更新单元内,政府主导、符合条件的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 及其他形*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一个更新单元原则上整体挂牌确定一个改造主 体。 第三条挂牌招商*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更新单元
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 施。 第四条单一主体挂牌招商分政府(集体)综合收益报价 和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两个环节实施,采用“线上+线下”** 交易。 政府(集体)综合收益报价采用实物收益固定、地价款网 上竞价**实施,报价最高者作为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的收购 主体。 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环节采用网上公告、线下应答的** 买施,收购主体限期内完成100%不动产权益收购的,确认为成 交*。要约收购限期为1一6个月,从入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收购对价可为货币、物业置换、合作股权、收益权等,收购协 议应为附条件生效合同,即收购企业取得成交确认书后才生效, 无法达到成交条件而终止挂牌的,合同自始不生效,政府不对 合同双*作出任何补偿。 第五条更新单元按照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模*实施改造 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前期工作; (二)实施挂牌; (三)实施*案编报; (四)产权注销:
(五)土地供应及入库; (六)实施监管; (七)验收移交。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单一主体挂牌招商 的实施主体,负责单一主体挂牌招商前期工作,编制挂牌招商 *案,负责报名资格审查,挂牌成交后组织编制“1+N”总体 实施*案,承担更新单元的实施监管,配合做好验收工作,接 收和管理配建的公共设施。具体工作可由镇(街道)城市更新 管理机构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相关管理机构承担 币自然资源部门是单一主体挂牌招商的管理部门,负责指 导镇(街道)开展单一主体挂牌招商相关工作,会同币相关职 能部门做好更新单元划定*案、挂牌招商*案、“1+N”总体实 施*案等*案的审查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单一主体挂牌招商的交易平台,负 责发布公告、接受咨询和报名、收购主体确认、成交确认、信 息保密等。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单一主 体挂牌招商前期工作,包括: (一)编报更新单元划定*案;
(二)核查和确认不动产权益; (三)征询不动产权益人意愿; (四)拟定拆迁补偿*案; (五)确定政府(集体)综合收益; (六)编报挂牌招商*案。 第八条更新单元划定*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相关编制规定组织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更新单元范围、拆除范围; (二)更新单元的更新*向、规划用途; (三)更新单元总建筑规模和各类用途建筑规模的上限 值; (四)公共设施类型、用地规模、建设主体、移交**及 其他要求。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城市更新权籍调 查相关办法核查和确认不动产权益。不动产权益人包括以下三 类: (一)第一类: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 (二)第二类: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 (三)第三类:土地、房屋实际使用人,即未依法登记但 凭历史用地、转让协议实际使用土地、房屋的个人或单位。 上述第三类不动产权益人属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历史用
地协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确认;属于与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历史用地协议的,由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确认。 第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征询更新单元拆 除范围内全部不动产权益人的更新意愿,并取得权益土地面积 合计占比和人数合计占比均达90%以上的不动产权益人书面同 意的意见。同意的事项至少包括: (一)同意其所有或实际使用的土地、房屋纳入更新范围: (二)同意按照单一主体挂牌招商的相关政策实施更新改 造。 不动产权益人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 组织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对更新意愿进行集体决 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包括完善历史征地手续 申请转为国有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时或在镇(街道)党政 班子*席会议审议挂牌招商*案前,按照组织章程召开股东大 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进行集体决议。 不动产权益人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下属企事 业单位的,镇(街道)党政班子*席会议审议同意单一主体挂 牌招商*案即视为同意本条第一款的事项。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拟定对其 下属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益人的
拆迁补偿*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拆迁补偿*案收回下属企 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并给予补偿,该部分不动产权益价值按 照现状条件下的资产评估价与新规划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币场评 古价中的较高者计入挂牌底价。收购主体无需另行对该部分不 动产权益提出要约收购。 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资产评估,综合考虑权益价值、拆迁 补偿成本、组织成员意见等因素并经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协商、集体民主表决确定物业、货币等补偿条件。集体经 济组织的补偿应以物业补偿为主,物业补偿占比一般不低于 50%。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条件纳入折迁补偿*案,作为其拥有 的各类不动产权益的补偿,并列入挂牌底价,由成交*兑付, 集体经济组织应负责收回出租的不动产并交付给成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益人 的补偿诉求拟定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取得该部分权益人的人数 30%以上书面同意并公示15个自然日后纳入拆迁补偿*案。补 偿标准作为收购主体与权益人协商的基础,具体补偿条件由双 *商定。原则上,宅基地上建设的独栋房屋,四层及以下部分 可采用物业置换**补偿、货市补偿,超过四层的部分可给予 货币补偿。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拟订
对其他不动产权益人的拆迁补偿*案,作为收购主体与其他权 益人协商的指导性标准。 第十二条政府(集体)综合收益包括实物性收益和地价 款,实物性收益在挂牌招商公告中约定,地价款通过网上竞价 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更新单元划定*案、拆 迁补偿*案和本操作规范第六章的规定确定政府(集体)综合 收益起始价。 实物性收益包含: (一)单元划定*案提出的政府无偿取得的公共设施用 地、成交*建设并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设施、成交*承担的综 合整治工程及其他由成交*贡献的用地、用房; (二)拆迁补偿*案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补偿。 地价款包含: (一)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 (二)拆迁补偿*案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补偿。 “工改商”、“工改居”的,除政府无偿取得的公共设施用 地外,政府收益占政府(集体)综合收益起始价的比例不得低 于40%,相关实物性收益价值按照第六章计算。 实物性收益应当明确交付标准、交付时间和接收单位。地 价款由单一主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向政府支付,政府将其 中货币补偿部分划拨给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单一主体无需另
行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挂牌招商*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更新单元概况,包括面积、位置、四至、周边的主 要设施(如道路交通、商业网点、公共服务等); (二)更新单元现状,包括场地使用历史沿革和土壤污染 现状土地和建筑使用、不动产权益确认等情况; (三)更新单元划定,包括更新单元范围、拆除范围、综 合整治范围、规划用途、建筑规模、公共设施建设要求等; (四)挂牌招商条件,包括报名资格要求、政府(集体) 综合收益起始价、保证金缴纳要求、公开要约收购期限、地价 款支付要求、项自开发时间要求(如拆迁、开工、竣工时间要 求)、成交*的其他责任等; (五)挂牌招商的可行性分析,如分析不动产权益人意愿 不动产权益分散程度、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益人补偿诉求、潜 在意向参与主体等情况。 挂牌招商*案应后附挂牌招商公告文件和交易须知,可后 付实物性收益的规划设计*案、施工图等交付标准资料。公告 内容应包含前款所述挂牌招商*案第(一)至(四)项的主要 内容。 挂牌招商*案连同拆迁补偿*案、起始价评估结果经镇(街 道)党政班子*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自然
实物性收益兑付后无息退回。限期内未能完成收购而终正挂牌 的,扣除不高于保证金的10%用于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剩余部 分保证金无息退回收购主体,具体扣除比例视具体情况在招商 挂牌*案、公告文件和交易须知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选择以下**开 展前期工作: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实施: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镇(街道)下属企 业实施,受委托企业可参照政府采购程序与相关专业机构或综 合性开发企业合作开展前期工作;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 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综合性开发企业作为服务商开展前期工 作; (四)拆除重建范围主要为集体土地的更新单元,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更新单元范围后,可授权土地所属的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公开招弓引服务商开展前期工 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采购或集体经济组织 公开招弓引前期服务商的,可以通过预询价**确定前期服务商 费用价格或底价。前期服务商费用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 原则处理,委托双*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结算标准、结算时点、
结算**等内容。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公开招引服务 商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编制公开招弓引*案(含服务协议),并按照集体资产 管理规定组织民主表决、公示; (二)报批公开招引|*案(含服务协议),500亩以下的更 新单元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500亩及以上的更 新单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发布招引|公告(含服务协议),接受报名; (四)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集体决议,具体按照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操作; (五)公示集体决议结果,签订服务协议。 公开招弓引*案应根据本操作规范明确服务商的具体工作内 容、费用结算标准、结算时点、结算**,不得设定与完成前 期工作关*不大的报名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在前期工作阶段提 前开展拆迁补偿工作,可由服务商垫付补偿资金,但拆迁补偿 办议应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签订,不动产权益人确认为该集 体经济组织。 招弓引公告同时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东莞日报》、村(社区) 公告栏等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自然日。集体决议结果在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门户网站、村(社区)公告栏公示不少于5个自然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员列席集体经济组织股东 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做好录影录像。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 2年,涉及旧村改造的可延长至3年,情况复杂的,按本条第 一款第(一)、(二)项表决、审批后可延期。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按照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合同 管理对服务协议的拟定、签署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实施挂牌主要流程如下: (一)委托挂牌; (二)公告和挂牌; (三)报名和资格审核; (四)政府(集体)综合收益报价; (五)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 (六)确定成交*。 第十九条挂牌招商*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镇人民政 付(街道办事处)与市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 工作责任协议某办公楼加固整修工程施工组织*案,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挂牌招商。 第二十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发布公告。公
告时间不少于20个自然日,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公告、挂牌期间,企业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进行报名。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报名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资 格审核通过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即完成报名。 第二十二条报名企业登录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地价 款进行竞价,依竞价规则确定的出价最高者为不动产权益要约 收购环节的收购主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确定收购主体 公告并出具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自确定收购主体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为,收购主体应到属地镇(街道)城币更新管理机构领取更新 单元范围内的不动产权益人清单,并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 网发布公开要约收购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至少包含**人、* ***和收购截止日期,可以附上收购补偿*案。 自公开要约收购公告发布之日起,收购主体和不动产权益 人进行线下协商并达成收购条件,经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 中心或其委托的第三*法律服务机构见证签订收购协议,并提 交镇(街道)城币更新管理机构备案。不动产权益人无法到镇 (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签订收购协议的,应当提供收购协 议公证材料。 收购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合同,应当约定以收购主体取得成
交确认书为生效条件;收购主体未能取得成交确认书,收购协 议自始不生效。 收购主体同时也是不动产权益人的,无须签订收购协议, 直接向镇(街道)城市更新管理机构备案。 在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期间,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收购主体 请求,采取协商或民事讼诉**收回集体土地,所发生的费用 由收购主体承担。 第二十四条收购主体在收购期限(含延期)内完成全部 不动产权益收购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政府门户网 站、属地村(社区)公告栏、更新单元现场等进行公示,公示 期限不少于5个自然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已妥善处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完成全部权益收购确认函, 司时抄送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确认 丞发布成交公告,并出具成交确认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与成交*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收购主体在收购期限(含延期)内完成要约 收购权益土地面积合计占比或人数合计占比达到70%及以上但 不足100%,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要约收购限期届满前
30日内,经协商,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收购 时限中止: (一)未收购部分属于集体土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收回该部分集体土 地的民事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收购 主体,并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自然资源部门。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发布收购期限中止 公告。 收购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中止,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白 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六条收购主体在收购期限内完成要约收购权益土 地面积合计占比或人数合计占比达到80%及以上但不足100% 的,可在要约收购限期届满前30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书面申请延长要约收购期一次,从原要约收购限期届满 之日起计延期3个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收购 主体,并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自然资源部门。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发布延期公告。 第二十七条收购主体在收购期限内(含延期)完成要约 收购权益土地面积合计占比达到90%及以上但不足100%,并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单元切割: (一)单元切割后能满足挂牌公告中的公共设施要求,特 别是不影响主、次十道路、中小学等重点公共设施的建设; (二)切割地块集中,一般位于单元的边角位置,但不得 将挂牌公告里拆除重建范围的临路成排(并排4栋及以上)宅 基地及地上房屋切割; (三)切割地块应提供规划设计方案说明单元切割不影响 挂牌公告中规划条件的实现,对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应予以重点 考虑。 自收到审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不同意切割的,直接书面回复收购主体;同意切割的,报 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 回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单元切割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 收到书面通知2个工作日内发布单元切割公告。 更新单元切割不影响收购期限计算。市自然资源部门同意 单元切割的,同步将切割地块清退出标图建库。 第二十八条收购主体未能在收购期限(含延期)内完成 全部不动产权益收购的,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挂牌终止公 告。
市自然资源部门将更新单元清退出标图建库,除市人民政 府特别批准外,原则上3年内不再接受该更新单元的申报
第二十九条成交方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组建单一主 体: (一)成交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可直接作为单 一主体; (二)成交方成立项目公司作为单一主体: (三)成交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 乍为单一主体; (四)以合作股权收购不动产权益的,成交方与被收购的 权益人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作为单一主体。 单一主体是挂牌公告约定、收购协议的履行方和土地使用 权的受让方,组建方式应在“1+N”总体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三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一主体应在挂牌 成交后1年内编制“1+N”总体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编制“1+N”总体实施方案中的供地方案时,地价款按本 操作规范第六章进行分摊华西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单一主体配建并无偿移交公共设施 的,不计收地价。 在成交条件基础上,单一主体提出增加公共设施用地的,
可按规定奖励建筑规模,无需重新实施挂牌。除增加公共设施 用地外,更新单元总建筑规模和各类用途建筑规模上限值不予 调整,否则应重新实施挂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挂牌公告、“1+N”总体实 施方案拟定实施监管协议,汇总确定单一主体的实施责任清单 作为“1+N”总体实施方案的附件一并上报。“1+N”总体实施 方案经批准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单一主体签订实 施监管协议,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单一主体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款 项,拆除地上建筑物、平整土地。 不动产权益人属于本操作规范第九条规定的第二类不动产 权益人的,双方可签订产权注销委托协议或在收购协议中约定 产权注销委托条款,由单一主体申请注销登记。“1+N”总体实 施方案经批准并拆除地上建筑物、平整土地后,单一主体凭批 复文件、产权注销委托书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 记。 第三十二条“1+N”总体实施方案经批准、完成拆迁、 产权注销后,按照以下不同土地性质办理土地供应及入库手续: (一)属于批准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市自然资源部门 直接出具用地批复文件,并与单一主体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 出让合同,纳入省土地利用动态监管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