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厦资源规划[2022]67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2月23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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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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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厦资源规划[2022]67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2月23日).pdf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

6.2.6城市标识标志宜合并设置,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商业区、医院、学校等流动人口聚集区应增 加导向标识密度。 2历史文化保护的地段应采用具有传统地域文化特色的标识系统设 计。 6.2.7设置在屋顶的设备应严格控制高度并结合屋顶形式进行遮掩。低层、 多层建筑宜采用坡屋顶或屋顶绿化。 6.2.8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的设计应符合《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规 定;其中本岛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岛外建筑执行一星级 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6.2.9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 地周边(100~200米)的现状地物地貌

6.3.1建筑控制线应同时满足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周边建筑间距等退让要 求。 6.3.2建筑退线最小为5米,且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相邻用地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法定规划已确定建筑高度 的,拟建项目的建筑退线必须满足相邻建筑间距及日照要求。 2相邻用地规划用途未定的,假定相邻用地建筑高度和类型与拟建建 筑高度和类型一致,拟建项目的建筑退线不得小于最大控制间距的一半。 以建建筑属于超高层建筑的,其退线距离可不按本规定执行。 3相邻用地为绿地与开空间用地或不小于10米道路绿化景观带的 建筑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4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退线最小为6米,且必须满足相邻地块建筑间 距、日照要求。 5相邻地块建设用地归属同一建设单位且相邻用地红线完全重合,重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

DL/T 5385-2020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施工监理规范(完整清晰无水印版).pdf各两侧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控制指标一览

注:道路两侧设置不小于10米道路绿化景观带的按第6.3.2条的规定执行。

1建筑物附属设施必须在用地红线内建设。 2单独建设的门卫房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退让用地红 不得小于1米。 3围墙高度不得大于2.2米,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米。除看守所 地形有高差等特殊情况外,临市政道路一侧围墙应采用通透式。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

3骑楼同时作为人行通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骑楼 可以不退道路红线。 6.3.9建筑工程含有日照分析对象或对周边日照分析对象产生影响的,除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

平层设置商业情况示意图

跃层设置商业的情况示意图

6.3.23消防疏散避难层(间)层高不得大于6米;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 层(间)之间的高度及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得小于40米,且不 得大于50米。 6.3.24宿舍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小于2.8米且不得大于4.5米,其公共部 分的门厅、大堂、内廊等空间不受该层高要求限制。 6.3.25建筑首层层高自室内地面面层(完成面)算起。建设项目需要在首 层覆土层敷设管线时,地下室顶板结构板面至首层室内地面面层(完成面 高度不得超过0.6米。室内地面面层(完成面)应采用水泥、混凝土等硬 质材料。 6.3.26工业、物流仓储建筑生产性用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业厂房不得小于4层且不得大于8层;因特殊工艺流程和地质影 响确需小于4层或大过8层的,由市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2物流仓储建筑层高不应小于4.2米且不大于24米,层数控制在6层

1工业厂房不得小于4层且不得大于8层;因特殊工艺流程和地质影 向确需小于4层或大过8层的,由市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2物流仓储建筑层高不应小于4.2米且不大于24米,层数控制在6层 及以下;建筑高度超过30米的需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3层高超过4.0米的自然层,不得在每层中部预留结构梁,其建筑立 面不得设置上下多排窗;层高超过5.8米的自然层,应设置于3层及以下, 若确需设置于其他楼层的需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

4柱网应规则布置,柱距不应小于8米;柱距小于8米的需经市资源 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5建筑平面布局中的垂直交通设施应集中设置于建筑端头:确需设置 在其他位置的需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6室内外地坪高差应符合工业、物流仓储建设项目的工艺需求和大型 货物运输的设计要求。 6.3.27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公寓”、“卧室”、“客 厅”、“厨房”等类住宅功能描述;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 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等必须集中设置;不得设置作为住宅用途的 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等管道。 6.3.28商务金融用途的办公建筑,最小分割销售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得小 于500平方米;单栋旅馆建筑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上述建筑规模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6.3.29住宅建筑为跃层式套型的,阳台垂直投影面上方不得设置除阳台外 其他任何设施和构件。 6.3.30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住宅不得设置跌层套型 6.3.31宿舍建筑内单人间和双人间宿舍建筑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三人 间宿舍建筑面积不大于38平方米,四人间宿舍建筑面积不大于46平方米, 六人间及以上宿舍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

6.3.32建筑的挑空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套内仅客厅可以挑空,但不得超过两层,挑空空间水平投影面 积占挑空空间所在层户内水平投影面积(以上层或下层水平投影面积较小 的为准)的比例不得超过30%,其中所在层户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方法见 附录三。 2住宅建筑中所有类型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合 计不得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15%。 6.3.33建筑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空业

6.3.33建筑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高度不得大于2.2米,且窗台底面距本层 楼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45米。 2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窗台板进深宽度不得大于0.6米,面宽总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

本章节以引导城币空间布局、支持城市转型发展为导向,提出城币 道路、公共交通、慢行交通、停车设施、公共加油加气站、公共充换电 站等技术规定内容。

本章节以引导城币空间布局、支持城市转型发展为导向,提出城币 道路、公共交通、慢行交通、停车设施、公共加油加气站、公共充换电 站等技术规定内容。

快速路形式(一)城区段60米红线标准横断面

快速路形式(二)郊区段标准横断面

式(一)43米红线标准横断面

主于路形式(二)结合路外绿化带设置横断

7.2.1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轨道、快速公交、常规公交等集约型公共交通 和出租车、轮渡等辅助型公共交通。 7.2.2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与国家和区域的轨道交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及城市客运和对外客运交通设施规划相衔接,发挥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 通中的主体作用。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应符合线路功能定位和层次、客流特征、服务 水平的总体要求,符合沿线环境功能区对噪声、振动的要求,与沿线城市 景观相协调;车站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功能及交通需求。 7.2.3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应预留交通接驳设施用地空间,实现轨道交通与 步行、非机动车、地面公交、出租车或小汽车等交通方式便捷换乘。换乘 接驳设施设置宜符合以下规定: 1车站出入口宜设置客流集散广场,面积不宜小于30平方米;突发 性客流敏感车站的集散广场的面积,应按与客流相适应的规模进行控制。 2结合车站出入口宜设置人行连廊,与公交车站、周边建筑等联通。 3应充分利用车站出入口周边用地条件设置与换乘客流规模相匹配 的非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场与车站出入口的接驳距离不宜大于50 米。 4公交车站与轨道车站出入口的接驳距离不宜大于50米,且不应大 于150米。 5在车站出入口周边应结合用地条件设置出租车候客区,出租车候客 区与车站出入口的接驳距离不宜大于50米,且不应大于100米。 6岛外车站可根据小汽车交通接驳需求和用地条件设置P+R停车设 施。 7.2.4轨道交通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范围和管理要求按《厦门经 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厦门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2.5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线路详细规划,确定城市轨道交通 规划线路区间建设控制区,线路区间建设控制区范围以规划线路中心线为

门研究决定。 7.2.6轨道车站出入口设置应根据车站站位、周边现状及规划土地利用情 况综合确定,以分散、多向设置为主,宜与行人过街设施、周边建筑连通, 并考虑地铁停运时的过街需求。 露出地面的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设置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尽可能 采用矮风亭;应分散布置,有条件的可与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合建;不得 妨碍步行及非机动车系统、公共通道或出入口。 7.2.7常规公交场站设施包括停保场、枢纽站、公交首末站、公交中途停靠 站等。 7.2.8公交场站宜结合地块综合开发,综合开发地块的公交场站应符合《厦 门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设计导则》的规定。 7.2.9港湾式公交中途停靠站应在道路设计、建设阶段同步考虑,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

7.3.1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由步行系统和目行车系统构成。城市建设应优先 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路权,发展独立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改善慢 行交通环境。 7.3.2交叉口人行横道和非机动车道,应根据城市道路等级、非机动车道规 划建设情况及非机动车出行特征设置,具体按《厦门市交叉口人行横道和 非机动车道分流设计导则》的规定执行,

7.3.3城市步行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中断和缩减人行道。行人 过街设施应与公交车站、居住社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行人流量 交大节点相衔接。 2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要求,人行天桥和地道应设置无障 得坡道,宜采用垂直电梯方便行人过街。 3快速路必须设置立体过街设施;主干路应结合机动车流量和行人过

街流量设置立体过街设施或平面过街设施;其他等级道路宜采取平面过街 形式。在城市人流密度较大的中心区、商业区、地铁换乘站点周围宜设置 二层步行系统或地下步行系统。 4人行天桥净宽不宜小于3.5米,人行地道净宽不宜小于5米;人行 天桥和地道的出入口应设置人流集散区。 5当进、出口道的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米时,人行过街横道宜采 用二次过街形式,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1.5米。

7.3.4城市自行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设计应遵循安全、连续、方便、舒适的原则,保障自行车道网 络的连续性及自行车交通设施之间衔接的通达性。 2新建城市道路宜设置宽度不小于2.5米的自行车道,自行车道与机 动车道之间宜采用物理隔离,与人行道之间应利用平缘石、铺装或标线分 隔。 3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及公共交通枢纽,应根据换乘需求就近设 置足够、方便的自行车停车设施。

7.4.4建设项目配建车库停车位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详见

1建设项目配建车库的关键尺寸设计应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关键尺寸指最小停车带、停车位、通道宽度;机动车与机动车、墙、柱、 护栏之间最小间距及机动车与临近消火栓等设备或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2距小型车停车位前端长度1.20~3.90米范围内,车位左侧存在影 响开门的障碍物(柱、墙、消防栓等)时,障碍物距车位左侧边线的最小 可距不应小于0.30米。 3距微型车停车位前端长度1.10~3.50米范围内,车位左侧存在影 响开门的障碍物(柱、墙、消防栓等)时,障碍物距车位左侧边线的最小 间距不应小于0.30米。 4障碍物位于车位其他方位时,车位尺寸应严格按国家规范执行。

7.4.5机械式停车库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体育场、影剧院等具有大量瞬时人流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设置机械 式停车库。 2新建办公、住宅建筑的机械式停车库泊位不得超过总泊位的20% 新建商业建筑的机械式停车库泊位不得超过总泊位的50%。 3应与周边建筑景观协调,宜建设地下式机械停车库。 4出入口应预留充足的排队空间,以不影响城市道路车辆正常通行 7.4.6公共停车场布局应符合“小型、分散、就近服务”的原则。宜采用地 下、地上多层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等多种方式,可利用“互联网+停车场” 实现城市停车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7.4.7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宜有两条对外集散通道,出入口应预留充足的排队空间和进出通道 进出通道宜设置为单行道。 2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设置在主干路上的出入口,应设 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 7.4.8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公 共服务场所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 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公共加油加气加氢站、公共充换电站

2公共加油加气加氢站用地面积指标

7.5.2公共充电站用地面积宜控制在2000~5000平方米,公共换电站用地 面积宜控制在2000~2500平方米。公共汽车充换电站应结合城市公共交 通场站设置。 7.5.3城市公共加油气加氢站及充换电站应沿城市快速路辅路或主、次干 路设置;出入口与军事设施、桥梁、隧道、堤防等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100

本章结合厦门市政管理和建设特色,明确了市政工程设施及管线的 规划原则和建设标准。

8.0.1新建原水输送工程应采用管道或暗涵输送。 8.0.2供水设施应按优质饮用水标准进行建设, 8.0.3新建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具备雨污分流有条 件的,应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 蓄和污水处理相结合的措施进行改善。在雨污分流的地区,不得将雨水管网 和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8.0.4位于污水厂服务范围外或市政污水收集系统未完善的地区,其生产和 生活污水应自行处理达标,且出水宜作为生态补水或其他方式回用。 8.0.5污水厂和污水泵站的设置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并根据环境影响评 价要求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本岛及岛外新城区 的污水设施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式,上盖可建设公园、绿地和体育活动设施 等。 8.0.6污水泵站规模小于等于1万吨/天的宜采用地埋式污水泵站,不再设置 管理用房

8.0.1新建原水输送工程应采用管道或暗涵输送。 8.0.2供水设施应按优质饮用水标准进行建设, 8.0.3新建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具备雨污分流有条 件的,应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 蓄和污水处理相结合的措施进行改善。在雨污分流的地区,不得将雨水管网 和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8.0.4位于污水厂服务范围外或市政污水收集系统未完善的地区,其生产和 生活污水应自行处理达标,且出水宜作为生态补水或其他方式回用。 8.0.5污水厂和污水泵站的设置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并根据环境影响评 价要求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本岛及岛外新城区 的污水设施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式,上盖可建设公园、绿地和体育活动设施 等。 8.0.6污水泵站规模小于等于1万吨/天的宜采用地埋式污水泵站,不再设置 管理用房。 8.0.7城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采用3年一遇及以上,并符合以下规定: 1主干路、快速路、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 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应采用5年一遇或以上。 2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特别重要地区应采用10年一遇或以上 3下沉式广场、主干路以上等级道路上的立交桥或下穿通道应采用50 年一遇及以上,其他立交桥或下穿通道采用20年一遇及以上。 8.0.8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并符合相关设计 要求。 8.0.9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110干伏及以上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建设。 8.0.10新建、改建高压电力架空线在符合规划且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确定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其杆塔基础应设于耕作层以下。 8.0.11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10干伏及以下线路应采用电缆入地敷设。 8.0.12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10千伏开闭所和环网站宜符合下列规定: 1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港口码头用地、公园绿地等用地内的10 干伏开闭所宜独立占地建设,新建10干伏环网站及其他用地内10干伏开 闭所宜结合地块内建筑物采用附建式建设。

8.0.7城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采用3年一遇及以上,并符合以

1主十路、快速路、币资源规划主管部1确定的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 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应采用5年一遇或以上。 2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特别重要地区应采用10年一遇或以上 3下沉式广场、主干路以上等级道路上的立交桥或下穿通道应采用50 年一遇及以上,其他立交桥或下穿通道采用20年一遇及以上。 8.0.8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并符合相关设计 要求。 8.0.9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110干伏及以上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建设。 8.0.10新建、改建高压电力架空线在符合规划且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确定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其杆塔基础应设于耕作层以下。 8.0.11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10干伏及以下线路应采用电缆入地敷设。 8.0.12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10千伏开闭所和环网站宜符合下列规定: 1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港口码头用地、公园绿地等用地内的10 千伏开闭所宜独立占地建设,新建10千伏环网站及其他用地内10千伏开 闭所宜结合地块内建筑物采用附建式建设

2附建式开闭所应设置在地面一层或以上,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60平 方米;配建两台公共变压器的不得小于180平方米。独立占地式开闭所建 筑基底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40平方米。 3附建式环网站应设置在地面一层或以上,单环网环网站建筑面积不 得小于35平方米;配建一台公共变压器的不得小于60平方米。双环网环 网站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配建两台公共变压器的不得小于110平 方米。 4永久供电性质的10千伏户外式环网站、箱式变压器应设于用电项 目的红线内,不得设于道路人行道、道路分隔带、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 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内,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确需建设的项目以及临 时工程除外。 8.0.13通信汇聚机房宜结合居住、公建等用地采用附建式建设,宜设置在 地面一层或以上,可由电信、移动、联通及有线电视等通信运营企业按需 要共建,每家通信运营企业分配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 8.0.14新建基站宜结合建筑采用附建式屋面站建设,条件不具备时可采 用落地塔建设,基站建设类型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备共享条件的现状 基站同址不得新增落地塔式基站。 8.0.15移动通信基站设分布式通信机柜并集中接入中心机房。中心机房 采用附建式建设,宜设置在地面一层或以上,建筑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 米;分布式通信机柜基底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 8.0.16各专业通信管道应结合道路同步共管沟建设,管道所需的全部管 孔应一次建成。 8.0.17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等的通行隧道和桥梁应预留通信管道及通信 设施的安装位置。相应的机房(机柜)应设于管理用房内;无管理用房时, 可采用箱式设备设于隧道、桥梁入口附近,并应与景观相协调。 8.0.18暂不具备管道供气的区域内,建设项目应预留管道供气的建设条 件,道路提升改造时应同步建设燃气管道。 8.0.19综合管廊应设置管理用房,其中主管理用房应设置监控中心,可独 立占地,也可与道路倒班房、公交首未站等市政交通设施合建;其它管理 用房原则上不独立占地,与绿化、养护等市政环卫设施合建

8.0.20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绿化种植及横穿 管标高等因素综合确定。干线综合管廊和支线综合管廊覆土深度不宜小于 2米。 8.0.21新建城市道路需要同时建设电力和通信管线,且不宜采用干线综 合管廊或支线综合管廊的,应采用缆线管廊敷设电力电缆及通信线缆。 8.0.22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卫、市政管理用房、交通等公用设 施在满足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宜集约组合设置。

本章以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释放地面空间用于人的活动为出发 点,提出地下空间使用功能的规定,明确地铁交通、地下建筑以及地下 空间附属设施的具体要求。

本章以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释放地面空间用于人的活动为出发 点,提出地下空间使用功能的规定,明确地铁交通、地下建筑以及地下 空间附属设施的具体要求。

9.1.4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4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符合以下

.14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满足地面植被覆土需求,且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2米。 2公园绿地面积不大于0.3公顷,禁止地下空间开发;面积大于0.3 公顷,不大于2公颅,可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75%; 面积大于2公顷,不大于10公顷,可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绿 地总面积的50%;面积大于10公顷,可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绿 地总面积的30%

9.2.1地铁站点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用于交通换乘学生宿舍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 计).doc,衔接地下步行交通、 地下商业、停车等。 9.2.2地铁站点地面出入口不宜少于4个,地铁接口不宜少于2个。地铁 站点出入口宜设置在用地红线内,不宜占用道路红线。地铁站点周边尚未 开发建设的,站点出入口宜与周边规划用地的地下空间直接连接,或预留 站厅层衔接口。地铁站点周边已开发建设的,不同功能建筑宜通过改造与 轨道站点出入口直接衔接。 9.2.3与地铁线路平行的市政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与地铁线路相交的市 政管线,相交处宜设置长度不小于100米的综合管廊。

9.3.1加强地下空间整体性规划建设,提高成片开发区域连通度,促进地上 建筑和地下空间的整体开发,形成功能复合、富有活力的立体网络。宜通 过以下方式加强地上地下一体化建设: 1通过功能界面的连接,削弱地上、地下空间的差异感。 2利用下沉广场、中庭花园、地下阳光厅等形式,与地面公共空间相 连,扩大地下空间的开放性和公共性,实现地面空间到地下空间的自然过 渡。 3增加垂直交通和地面出入口,提高联系的便利程度。 9.3.2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用地红线应保障相邻地块的安全及地下设施的 安全,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3米。 9.3.3地下商业设施单侧布局时,地下步行街宽度不宜小于6米;地下商业 设施双侧布局时,地下步行街宽度不宜小于8米。 9.3.4地下人行通道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净高不宜小于3米。 2通道长度超过50米,应拓宽人行通道,增加集散广场、出入口、 采光竖井等设施;通道长度超过100米,应增设自动人行道。 9.3.5为提升地下空间步行舒适度,地下空间出入口应与地下步行街相衔 接,减少地下通道的上下转换次数;高差较大的转换点应设置自动扶梯

9.4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1地下空间出人口宜符合以下规定: 1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道路两侧的地下空间出入口方向宜与道 路方向一致。 2宜与人行过街天桥、地下行人通道、邻近建筑物地下空间连通。 3出入口前应设置集散场地。

4应强化无障碍设计,与建筑物相的出入口与建筑整体设计。 9.4.2地下空间应尽可能利用自然光线,通过多样灵活的方式进行采光和 导光系统设置,提高视觉舒适性。 9.4.3地下空间的通风井、冷却塔、采光井等地面附属设施宜结合道路绿化 带、相邻建筑物设置。

本章结合厦门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实际状况与目标,提出历史文 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传统 风貌建筑及其周边的保护要求。

10.1保护对象与要求

10.1.1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不可移 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的体系进行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 承。严格执行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控要求;涉及 多重保护要求的保护对象包西铁路通道省界(陕西)至张桥段某标施工组织设计(完成稿),应按更为严格的控制要求执行。 10.1.2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山、海、岛、城”有机融合的空间特色,风 格迥异、中西合璧的建筑风貌,以及多元文化融合发展的历史文化价值 重点保护核心历史环境和历史资源要素类型的完整性、原真性与可追溯性 10.1.3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应保护历史理、历史街卷、空间尺度、 建筑风貌和景观环境,保持原有的路网格局、空间尺度和景观特征,重点 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塑造利于传承 力史人文的生活场景。 10.1.4传统村落保护应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 生活场景。 10.1.5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 级文物保护单位、涉台文物古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 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保护和管理,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编制保护方案和修设计方 案。 10.1.6历史风貌建筑应保护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可持续性,保持 居民生活的延续性;保护修前需编制保护方案和修设计方案,甄别历 史文化保护要素,明确需重点保护及传承的各类风貌要素及保护要求。 10.1.7传统风貌建筑应整体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在不改 变外观特征、梁架结构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进行外部修、内部装饰, 添加必要设施等活动。

10.2.1严格执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的建设密度和强度管控要求 控制恢复和拆除重建的比例:逐步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相适应的工 业、物流仓储、市政设施、区域性批发市场等城市功能。 10.2.2涉及保护对象的城市更新活动,应落实资源规划、文物、建设等相 关主管部门的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并充分听取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和专 家意见。 10.2.3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按保留保护为主、留改拆并举的原则, 稳妥推进城市更新,以微改造、渐进式为主,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 不得破坏地形地貌、砍伐老树、破坏传统风貌、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 随意更改老地名;不得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风貌建筑、古民居,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 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在保护好传统文化基因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公共 开放空间,引入活力业态。 10.2.4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以外的区域实施城市更新改造前,应进 行50年以上建筑的普查甄别、认定公布及文化资源的评估论证。 10.2.5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以下规定 1保持原有空间布局、建筑肌理、空间尺度以及景观环境特色,不得 破坏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 2保持原有街巷网络体系,不得改变主要历史街巷的走向和宽度。 3保护具有特色的历史环境要素,不得擅自损毁或者改变用途,局部 改造、修应保持与原有风貌协调。 4沿街骑楼空间应当保持骑楼形式、高度、宽度的连续性,保持骑楼 步行通道通畅,骑楼翻建、改建应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5保护原有绿地、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要素。 6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高度、体量、外观形式、色彩 等应与环境风貌相协调。 7危私房的重建应遵循原性质、原基底、原规模、原层数、原高度 原层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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