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危房加固维修技术导则(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2022年9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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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危房加固维修技术导则(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2022年9月1日起实施).pdf

用钢板的界面(粘合面)应除锈、脱脂、打磨至露出金属光泽,并 进行打毛和糙化处理。 2粘贴钢板专用的结构胶粘剂的配置和使用应按产品使用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拌合胶粘剂时,应采用低速搅拌机充分搅拌。拌 好的胶液色泽应均匀,无气泡,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油、灰尘等 杂质混入。 3拌好的胶液应同时涂刷在钢板和混凝土粘合面上,经检香无 漏刷后,将钢板与原结构混凝土粘贴:粘贴后的胶层平均厚度应控 制在2mm~3mm。俯贴时,胶层宜中间厚、边缘薄;竖贴时,胶层 宜上厚下薄;仰贴时,胶液的垂流度不应大于3mm。 4钢板粘贴后应均匀布点加压固定。加压顺序应从钢板的一端 向另一端逐点加压,或由钢板中间向两端逐点加压。加压点之间的 距离不应大于500mm。加压时,应按胶缝厚度控制在2.0mm~2.5mm 进行调整。 综

7.2.4植筋或化学锚栓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550的规定。

7.3.1增大截面加固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7.3.1增大截面加固施工质量检验预应力箱梁架设施工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验新浇筑或置换混凝土的浇筑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 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2应检验新旧混凝土结合面粘合质量,可用锤击或超声波检 验,判定为结合不良的测点数不应超过总测点数的10%,且不应集 中出现在主要受力部位

7.3.2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

应检验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质量,可采用锤击法

或其他有效探测方法,根据检查结果确认的总有效粘结面积不应小 于总粘结面积的95%。 2应检验纤维复合材与基材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宜采用见 证抽样。若不合格,应揭去重贴,并重新检查验收。

或其他有效探测方法,根据检查结果确认的总有效粘结面积不应小 于总粘结面积的95%。 2应检验纤维复合材与基材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宜采用见 正抽样。若不合格,应揭去重贴,并重新检查验收。 7.3.3粘贴钢板加固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验钢板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质量,可采用锤击法或其他 有效探测方法,根据检查结果确认的总有效粘结面积不应小于总粘 结面积的95%。 2应检验钢板与基材混凝土的止拉粘结强度,宜采用见证抽

1应检验钢板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质量,可采用锤击法或其他 有效探测方法,根据检查结果确认的总有效粘结面积不应小于总粘 结面积的95%。 2应检验钢板与基材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宜采用见证抽 样。若不合格,应揭去重贴,并重新检查验收。 7.3.4植筋或锚栓施工质量检验,宜现场抽样检验其锚固承载力。

8.1.1本章适用于砖木结构中木构件的加固维修

.1.1本章适用于砖木结构中木构件的加固维修。 .1.2木构件的修复或更换,应采用与原构件相同的树种木材: 确有困难时,也可选取强度等级不低于原构件且性能相近的木不 代替。

.1.3新增术柱下应设基座,基座可为柱脚石或混凝土基座,村 即与基座间可采用石销键或石稗连接,也可以采用木销键或铁件连 接。

8.1.4处于房屋隐蔽部位的木构件,应设置通风洞口。木构件与

居去底部腐朽部分,换以钢筋混凝土短柱,原有固定柱脚的钢夹机 丁用作钢筋混凝土短柱与老基座间的锚固连接件。螺栓距离混凝二 豆柱顶面的尺寸不宜小于100mm。

8.1.6木柱的干缩裂缝深度不超过柱径1/3或该方向截面尺寸的 1/3时,可采用下列嵌补方法进行处理 1当裂缝宽度不大于3mm时,可在柱的油饰或断白过程中, 用腻子勾抹严实。 2当裂缝宽度在3mm~30mm时,可用木条和耐水胶粘剂粘牢、 嵌补。 3当裂缝宽度大于30mm时,除用木条以耐水胶粘剂粘牢外 尚应在柱的开裂段内加铁箍2道~3道,铁箍厚度不宜小于2mm, 宽度不宜小于30mm。若柱的开裂段较长,则铁箍间距不应大于 300mm。 8.1.7当木柱发现严重侧向弯曲、开裂、腐朽、虫蛀等损害时, 应考虑更换新柱。新柱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原柱,新柱的材料强度 等级不应小于原柱,新柱与原结构构件或基础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措 施。

8.1.8木標条的腐朽和破坏可采用下列加固方法:

8.1.9对木標的干缩水平裂缝,当构件的水平裂缝深度(当有对 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小于构件宽度或直径的1/4时,可采用嵌 补的方法进行修整,即先用木条和耐水性胶粘剂,将缝隙嵌补粘结 严实,再用两道以上铁箍箍紧。铁箍厚度不宜小于2mm,宽度不 宜小于30mm。 8.1.10当木条开裂、腐朽严重时,可进行更换处理。新构件的 截面尺寸不应小于原构件,新构件的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构 件,新构件与原结构构件间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

1木屋架存在杆件缺失、承重结构体系不完整时,应采取增 设杆件、支撑、拉杆等处理措施。对无下弦杆人字木屋架,可采用 增设下弦钢拉杆的方式进行处理。 2当木屋架侧向稳定性不足或存在大于屋架高度的h/120的 平面倾斜时,应校正屋架平面外垂直度,并可在屋架之间或屋架与 墙体间增设上弦横向支撑或在屋架之间增设斜向支撑。支撑可采用

有钢、圆拉或方木等,支撑截面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 设计标准》GB50005与《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 .1.12屋面出现漏雨、防水层损坏等情况应进行屋面防水维修

8.2.1木构件加 维修施工,应付合下列定: 1应分析加固部位、加固方法及加固施工对房屋结构安全影 响,并制定安全、可靠的加固施工方案。 2加固维修施工应按先支撑、后加固的程序原则。支撑应选择 恰当的临时支柱的支撑点,并应稳定牢固,临时支撑向上抬起的高 度应采取控制措施。 3加固用木构件进场时木材的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25%,施 工现场应有防止木材受潮的保护措施。 8.2.2木构件加固用连接钢板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先依据加固方案图对需增加连接钢板部位的细部尺寸进 行复核,确保螺栓孔的位置; 2增设连接钢板的部位不平整时,可进行适当的修整或采用胶 粘剂粘结木块的方式进行找平处理: 3钢板上的孔应为钻成孔; 4每颗螺帽下应设钢垫板。 8.2.3木屋架加固维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木屋架杆件存在较多严重缺陷、变形或损失杆件较多需落 架大修时,应由上而下分层拆落瓦顶、望板、橡、標及梁架等,在 拆落过程中应采取可靠的支撑及防护措施,防止屋架失稳或物体坠 落,落架后应对屋架杆件及节点逐个检查。 2校止木屋架平面外倾斜时,应采取可靠的临时支撑,并根据

具体情况适当解除屋架与標条间连接,分次调整,每次调整量不宜 过大。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校正施工,待查明原因 清除故障后,方可继续施工。 3增设钢拉杆时可在拉杆一端节点位置采用U形兜等可靠 方式固定钢拉杆后,在钢拉杆另一端头采用花篮螺栓固定,并拧紧 螺栓。也可在钢拉杆两端可靠固定后,在拉杆中间设置法兰螺栓并 拧紧。

8.3.1木构件加固维修施工完成后,应进行下列质量检验: 1应检验加固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加固部位和构件尺寸,是 否符合加固设计文件的规定。 2应检验加固用木材是否符合加固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 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3应检验加固用钉连接、螺栓连接节点的连接件(钉、螺栓) 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加固设计文件的规定。 4应检验加固用型钢、钢板是否满足加固设计文件规定的相应 等级钢材的材质指标,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 GB/T700有关O235及以上等级钢材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 格证。 5应检验钢拉杆部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 要求。 6 应检验拉杆、支撑及屋架节点的连接方式是否符合设计文 件的要求。 7应检验校正后屋架平面外倾斜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 求,应采用经纬仪、吊线、卷尺测量全数检验

8.3.2螺栓连接施工,应进行下列质量检验:

8.3.2螺性按他 1螺栓数目、排列方式、间距、边距和端距,应符合加固设计 文件的规定; 2螺栓孔径不应大于螺杆直径加1mm,也不应小于或等于螺 杆直径; 3每颗螺帽下应设钢垫板,垫板厚度不宜小于4mm,方形垫 板边长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3.5倍。螺帽拧紧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 小于螺杆直径的80%; 4连接杆与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拧紧螺帽后局部可允 许有缝隙,但缝宽不应超过1mm。 8.3.3钉连接施工,应进行下列质量检验: 1钉的排列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被连接件间的接触面应平整,钉紧后局部缝隙宽度不应超过 1mm,钉帽应与被连接件外表面齐平; 3 钉周围不应有木材被胀裂等现象

9.1.1应根据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房屋结构类型选取房屋整体抗 震加固构造措施,天津市各地抗震设防烈度见附录A。 9.1.2构造柱、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措施保证房屋整体性。构造柱、圈梁 设置要求见表9.1.2,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可兼做圈梁,

表 9.1.2构造柱、圈梁设置要求

2当构造柱设置不符合表9.1.2要求时,可采取增设配筋砂浆 带构造柱、型钢构造柱或高延性混凝土条带等方法进行加固。 3当圈梁设置不符合表9.1.2要求时,可采取增设钢筋混凝土 圈梁、型钢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高延性混凝土条带等方法进行 加固,内墙圈梁也可用钢拉杆代替。

9.1.3木屋盖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木屋架应在端开间及中间隔开 旬设置竖向剪刀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图9.1.3);应在檐口 高度、木屋架跨中位置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系杆应采用螺栓与屋架

下弦杆连接牢固。 2橡与標、標与屋架应牢固连接;对接標下方应有替木或爬木; 对接標在屋架上的支撑长度不应小于60mm。 3木构件在砖墙上的支撑长度,对木屋架不应小于250mm, 对木標不应小于120mm,若屋架或木標支撑长度不足可在支承 部位局部掏洞(先支顶),增设预制钢筋混凝土垫块。 4木棺(排山除外)上或木屋架腹杆间不应有砌筑的土坏、 砖山花等。

图9.1.3木屋架加设竖向剪刀撑示意

9.1.4木柱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木柱上部与木屋架或木梁的端部 宜设置角撑,角撑与木柱的夹角不宜小于30°(图9.1.4);柱底与 基础应有可靠连接。 2对前檐木柱、后檐砖墙承重的房屋,前檐可采取增设木柱间 钢架或拆除木柱增砌窗间墙的方法加固

9.1.4木柱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大理石、花岗岩外墙施工工艺图9.1.4木柱与木屋架加设角撑示

9.1.5当横墙间距过大时(木屋盖房屋横墙间距大于9.0m;混凝 土屋盖房屋横墙间距大于12.0m),可采取增设横墙的方法加固。 9.1.6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7 度时小于800mm和8度时小于900mm,可采取增大截面法、钢筋 网水泥砂浆面层法或高延性混凝土条带等方法进行加固。 9.1.7损坏的砖过梁、木过梁、钢筋砖过梁宜更换为钢筋混凝土 过梁或型钢过梁。过梁在承重墙上的搁置长度应大于240mm。型 钢过梁型号、钢筋混凝土过梁尺寸及配筋由计算确定。 9.1.8对采用油毡防潮层的砖墙,宜在油毡防潮层标高位置沿水 平方向设置T字形混凝土销键,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地区, 尚宜在该位置设置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高延性混凝土条带。混凝土销 键设置在外墙角部、纵横墙交接处及窗间墙位置,且间距不宜大于 1.5m:混凝土销键沿墙厚方向宽度不宜小于120mm(图9.1.8)。

图9.1.8混凝土销子加固示意

9.1.9后砌刚性隔墙与承重结构应有可靠拉结措施,长度大于 5.0m或高度大于3.0m时,墙顶还应与梁板有连接

9.2加固设计及施工要求

9.2.1外加钢筋混凝土圈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圈梁应靠近屋盖设置,并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交圈闭合。 2外加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宽度不 应小于120mm。纵向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其数量不应少于 4根。箍筋宜采用直径为6mm箍筋,箍筋间距宜为200mm;当圈 梁与外加柱相连接时,在柱边两侧各500mm长度区段内,箍筋间 距应加密至1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外加圈梁顶 面应做泛水,底面应做滴水线槽。 3外加钢筋混凝土圈梁可采取墙内混凝土销键方式与附着的 砖墙可靠连接。 9.2.2增设配筋砂浆带圈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配筋砂浆带砌体组合圈梁梁高不应小于300mm。穿墙 拉结钢筋宜呈梅花状布置,穿墙筋位置应在丁砖上(对于单面组合

9.2.2增设配筋砂浆带圈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配筋砂浆带砌体组合圈梁梁高不应小于300mm。穿 结钢筋宜呈梅花状布置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穿墙筋位置应在丁砖上(对于单面组合 困梁)或丁砖缝上(对于双面组合圈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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