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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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JJG(黑) 02-2018 碳平衡油耗仪(试行).pdf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

主*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807号

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10号文的要求,并按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13号文通知,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等单位共同*制的。

在*制过程中,规范*制组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属施工、设计、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系统的施工、系统的调试和系统的验收。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110031),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附录三系统运行日登记表

附录四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附录五季(年)检登记表

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第2.2.8条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2.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第2.3.1条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第2.3.2条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3.3条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21年3月).pdf,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第2.3.4条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2.3.6条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2.3.7条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条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第2.4.1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民用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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