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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word版) .docx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城市排水及污水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免审的,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全区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查机构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确定、公布、变更和延续工作。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近三年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 审查机构按照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二类。
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一类、二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审查机构申请确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审查人员聘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四)审查人员履历情况(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五)审查人员近五年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
(六)申请单位的项目管理、技术管理及质量管理等系列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核发证书、监制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确定后,在有效期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审查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统计报送工作。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
第十三条 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审查机构应设立档案存放场所,施工图审查的受理手续、审查记录、勘察设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复审意见、审查合格书、意见书、报告书、施工图等需要保存的审查资料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调档。
第三章 审查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人员的管理、公布、变更,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类别分为A类、B类。
A类审查人员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B类审查人员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应工作经历年限(A类审查人员为15年,B类为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
(三)主持过相应数量及规模(A类不少于5项大型,B类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主设人、专业负责)或者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编制人、项目负责);
(四)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
(五)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六)审查人员应身体健康,且年龄不宜超过75周岁。
(七)无不良行为记录或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审查人员由本人填写《施工图审查人员申报表》,所在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发生变动的,审查机构须在3日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变动后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数量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不得从事审查工作:
(一)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未能发现施工图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图未经审查即在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
(三)一年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累计处理三次及以上的。
第四章 审查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施工图送审、接收审查意见、反馈修改答复意见、接收审查合格书等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施工图送审时,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规划批准文件(总平图、红线图、单体方案)等;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
(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
(四)全套施工图及相关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项目类别具体如下:
工程勘察项目需提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勘察纲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记录、原位测试成果报告和原始记录、室内土工试验成果报告和记录等过程控制程序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需提交勘察文件,各专业主要计算书等材料,设计内容超出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的,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或评审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专项工程设计需提交专业设计文件、主要计算书等材料,装修工程及涉及既有建筑主体结构和功能改变的,需提交原主体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复核意见书,经审查合格的原主体工程施工图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一)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
(二)建设单位压缩法定审查周期,压低结算标准规定的审查费用,不签订合同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的;
(三)施工图文件不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无法指导施工的;
(四)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但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变更依据不全的;
(五)项目设计人员组成专业配套不全或施工图签字栏存在制图、设计、校对、审核、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审定人累计不足四人的。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能承担的施工图审查业务,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审查业务范围和经验的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施工图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书有不同意见或存在重大分歧时,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作出复审结论,复审费用由承担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对于因技术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项目,在保证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分阶段送审,但应由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勘察、设计单位涉嫌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等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总则(试行)》.pdf,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业务的;
(二)图纸专用章、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签字、盖章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超过2条(含2条)或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
(四)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拒不修改设计文件的;
(五)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合肥某高层办公楼微晶石幕墙施工组织设计(鲁班奖),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当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方为有效。签字须由本人手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