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493-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T 3493-2019 普通国省道公路标志标线维护规范a)新增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接入或交叉路段,应增设人行横道标线。其中:弯道通视 区域受障碍物遮挡视距不良的,增设人行横道预告标识; b)村道、机耕道、村民住宅出入道路等搭接路口,车道边缘线应改为虚实线。其中:中间带开口 且转换交通量大的,入口段车道分界线应由虚线改为实线; c)新设公交站点、校车停靠点等设施或原来站点改造与迁移,同步实施上下游过渡标线、停靠站 示线,以及路段车道分界线、车道边缘线改造; d)具备条件重要交叉口左转专用车道设置,增设左转弯等待区线。
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出现下列需求之一的,应优
a)人行横道线与低等级的相交道路错位或偏离设置,需要改造人行横道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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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级公路中间带或侧分带开口实施封团或物理隔离,需要连续设置路缘带的: c)标线分隔改为物理设施分隔对向车流路段,需要调整对向车行道、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的; d)交通构成复杂或交通拥堵路段,需要设置路面限速标记或文字信息标记的; e)重要平面交叉路段非机动车无路权,需要实施地面标线同步改造的等。
6.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设宽度渐变段标线: a)路桥不同宽的; b)路面宽度不等的; c)路口车道不对应的; d)车道数量增多或减少的。 6.4.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设路面障碍物导流线: a)路面(行车道或非机动)跨线墩台等; b)高出路面的井盖等; c)进入路面的桥梁墩台等。 6.4.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设减速标线: a)视距严重受限的平交过村路段; b)一级公路急弯入口路段; c)运行速度超过60km/h的环岛入口路段。 6.4.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设立面或实体标记 a)设置在路面的固定或移动设施; b)路面之外3米以内且没有相应等级防护设施的构筑物; c)路基、桥梁护栏的迎面; d)隧道入口轮廓面; e)跨线设施轮廊面
6.4.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设立面或实体
a)设置在路面的固定或移动设施; b)路面之外3米以内且没有相应等级防护设施的构筑物; c)路基、桥梁护栏的迎面; d)隧道入口轮廓面; e)跨线设施轮廊面。
7.1.1标志、标线及其信息的增设、调整、优化应综合考虑和配套设置。 7.1.2标志与标志、标志与标线、标线与标线的信息不得冲突和矛盾。 7.1.3 主线与相交道路不配套的应予调整。
7.2.1按照线路技术等级和运行速度, 及其信息的数量:
b)悬臂式支撑结构的版面(含附着)并设不得超过3块; c)门架式支撑结构的版面并设不得多于4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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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增的标志与标线应同步设置。其中:移交或接养线路,相互之间矛盾的 应予调整,缺少标志或标线的应予补充:
7.3.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增的标志与标线应同步设置。其中:移交或接养线路,相互之间矛盾的 应予调整,缺少标志或标线的应予补充: a)人行横道标志和标线; b)禁止借道(二三级公路)或超车(一级公路)标志和标线; C)单行路; 心拮头在造一站头和去挂合用在道。
a)人行横道标志和标线: b)禁止借道(二三级公路)或超车(一级公路)标志和标线; c)单行路; d)掉头车道、掉头和左转合用车道; e)允许掉头; f)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
4.1具有下列情之一的,新增的主线和支线路权标志标线应协调设置。其中:移交或接养线路,相 间矛盾的应予调整,缺少标志或标线的应予补充: a)优先通行路口:主路设置路口优先通行标志,接入道路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及其标线 b)无主路路口:各路口同时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及其标线。
8典型路段标志标线维护
3.1.1标志、标线及其信息维护,需要体现不同路段的特殊保障需求 8.1.2路段公路交通条件相同而标志标线设置差异大的应实施调整。 3.1.3交通、人文、自然、安全等保障条件改变的标志标线应优化。 8.1.4禁令、指示、指路、警告比选情形优化选取功能更高的,
8.2.1对于公路线形技术指标极限值以下的,沿线无险要、村庄、集镇、非机动车、行
服务 a)以中短距离为主的,增设本线路限速标志; b)以长距离为主的,增设注意疲劳驾驶标志; c)交通环境突然变化的,增设减速标线等设施
a)绕城(市)区路段,增设城区多入口预告标志; b)与高速公路并行路段,增设高速多入口指路标志; c)多条国省道共线路段,增设线路名为主的重合段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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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互通等组合入口路段,增设转换路径引导指示标志或地面引导标记; e)枢纽等复杂立交路段,各岔口可连续设置出口线路远程目的地信息。 .2.3国省道的县级及以上交界调整的,应设置体现辖区线路技术状态的控制信息标志: a)省际界:增设行政界、本线路一般路段限速、桥梁限载等标志; b)市际界:增设行政界、本线路一般路段限速等标志; c)县际界:增设行政界等标志。
a)省际界:增设行政界、本线路一般路段限速、桥梁限载等标志; b)市际界:增设行政界、本线路一般路段限速等标志; c)县际界:增设行政界等标志。
8.3.1新增交义和搭接路段,应依照交义类型,完善交义路段和相交线路的公路标志、标线等设施: a)依照交义类型系统设置预告、告知、确认等指路标志,或警告标志、道口标注。其中:国省道 交叉口之后设置本线路限速标志; b)依照信号灯控制、主路优先、无主路优先等交通组织方式,设置车道引导、车道分配、车道指 示、“停”“让”标志标线等路权设施; c)依照新增交义类型等级,调整本线路上、下游及相交线路重要转换节点指路标志目的地信息, 8.3.2交通量、交通构成、断面分布、交通组织方式等发生重要变化的交叉路口,应调整车道引导、车 道分配、车道指示及其路权、引导、控制等标志标线: a)拓展中间带开口增设左转车道,同步做好对向车行道分界线的设置
a)拓展中间带开口增设左转车道,同步做好对向车行道分界线的设置; b)压缩行车道宽度增设机动车道,依照运行速度保障机动车道: c)压缩硬路肩宽度增设机动车道,综合论证非机动车基本通行需求,最低宽度不得小于1.6m d)标线改实体导流岛,设置立面标记、岔道指路或诱导标志; e)物理分隔设施压缩中间带开口,调整对向车行道分界线为路缘带标线。
3.3因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处治或交通事故控制需求,实施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相关措施 标志标线设置的,应同步实施调整完善:
a)通视区域的民房等障碍物无法清除的,增设人行横道标线和标志或纵向导流线; b)环岛、非标准畸形交叉等事故多发路口,增设阶梯限速标志、纵向减速标线等; c)中间带开口、掉头车道封闭,拆除相关的指示或诱导标志并调整路缘带设置; d)增设减速垄等强制减速设施的路段,配套设置路面障碍物警告标志及标线
其中: a)桥梁位于全封闭式路段的,在各入口前适当位置增设限载标志; b)桥梁位于江、河等重要转换节点的,在本线路及连接线路转换节点增设告知标志; c)运行速度达到80km/h及以上的路段,在桥梁前方适当位置增设限载预告标志; d)桥梁入口设置限高架(墩)等控制设施的,依照规范增设阶梯限速标志、立面标记等。 3.4.2桥梁及其交通环境复杂组合路段,应围绕公路交通安全保障需求,优化桥梁及其路段禁令、指示 警告等标志标线: a)桥梁护栏防护等级不满足规范要求,增设限速标志和振荡式车道边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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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宽路窄桥及机非混合交通路段,增设导流线和注意非机动车警告标志; c)中小桥与桥头平面交叉路段,增设桥梁路段网格线,同时可采用信号灯控制方式; d)大桥、特大桥路段,增设法规限速标志,同时配套设置区间测速设施,
8.5.1宽路窄隧的入口路段和没有照明设施的隧道路段,隧道进口导流标线或标记及其标线白色反光标 线的逆反射亮度系数应不小于80mcd.1x".m"、黄色反光标线的逆反射亮度系数应不小于50mcd.1x".m²。 3.5.2平、纵线形不良与隧道组合路段,应依照公路运行安全状态,优化调整禁止变道标志标线、禁止 昔道标志标线、路段速度限值及其起点位置的设置。 3.5.3限制高度、宽度的隧道路段,应依据本线路路网交通转换关系的变化,调整绕行线路的引导设施 支其位置设置。 8.5.4限制拖拉机、非机动车、行人等通行禁令标志,宜设置在隧道连接线路相交道路的入口路段。
a)路面摊铺或改造等净空不满足要求的,增设或调整限高标志的净高限值; b)路面渗漏增设易滑警告标志; C)路面冰冻设置警告、限速等标志; d)净高不足的调整限高标志及其位置; e)新增桥梁等跨线设施,公路连续下穿路段,依据其中最低的高度,调整限高的限值及其位置 3.6.2限制高度、宽度的下穿路段,应依据本线路路网交通转换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绕行线路的引导 设施。
a)下穿路段前,设置交叉警告标志,同时可增设鸣喇叭指示标志; b)平面交叉口路段,增设人行横道标志和标线等,
8.7.1新增学校接入路段,应按照平面交叉渠化要求,设置完善的控制、指示、警告等标志标线。其中: a)主线:依照平面交叉渠化要求,结合学校性质、公路技术等级、路口交叉结构等因素,设置限 速、警告、人行横道、诱导或指示等标志标线; 小 b)接入道路:依照平面交叉渠化要求,结合接入功能、交通构成、安全视距等因素,设置“一停二 看三通过”警告标志,“停”或“减”速让行标志标线; c)辅道搭接:参照相关规定设置辅道搭接道口标志标线,主道一般不设。 3.7.2公路技术条件、交通环境、安全环境等变化路段,应设置必要的标志或调整相关标志标线及其信 息: a)接送学生车辆占用公路停车等待的,设置禁止停车标志;
a)接送学生车辆占用公路停车等待的, 设置禁止停车标志: b)校车停靠点学生出入通道路段,设置注意儿童警告标志和禁止停车的网格线; c)搭接或相交道路通视区域存在无法移除障碍的,设置人行横道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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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路侧增设家长接送学生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区的,增设相关指示标志。 .7.3路段控制、指示、警告标志标线设置不适用的应优化调整: a)速度限值过高或过低的; b)限速时段设置无法操作认定的; c)人行横道标志位置不当的。
8.8.1.1新增村民集中居住区道路搭接,应实施渠化设计:
)依照主路优先的要求,设置交义路口标志标线: b)依照平面交叉类型,设置简易指路或警告标志,
8.8.1.3通过物理隔离的路段,应完善路权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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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进入弯道路段之前,应依照公路技术等级、平曲线指标、交通构成、路侧环境等因素,设置相应 的禁令、指示、警告等标志标线: a)综合弯道路段的技术等级、弯道前运行速度、平曲线半径、路侧(外侧)险要等因素,设置警 告(或:指示)或限速(或:建议限速)标志并选取限值; b)综合弯道路段的技术等级、断面布设、交通构成等因素,选取对向车行道、同向车行道等禁止 借道或变道标线设置起点及禁止超车标志设置位置; c)综合弯道路段技术等级、平曲线半径、弯道前运行速度等因素,设置诱导标志; d)依据路段安全运行状态、驾驶人构成等因素,设置纵向或横向减速标线; e)依据弯道路段视距等因素,设置鸣喇叭指示标志: f)弯道路段内侧视距、外侧防护、中间分隔等条件得到改善的,应当调整相关标志的设置。
告(或:指示)或限速(或:建议限速)标志并选取限值: b)综合弯道路段的技术等级、断面布设、交通构成等因素,选取对向车行道、同向车行道等禁止 借道或变道标线设置起点及禁止超车标志设置位置; c)综合弯道路段技术等级、平曲线半径、弯道前运行速度等因素,设置诱导标志; d)依据路段安全运行状态、驾驶人构成等因素,设置纵向或横向减速标线; e)依据弯道路段视距等因素,设置鸣喇叭指示标志; f)弯道路段内侧视距、外侧防护、中间分隔等条件得到改善的,应当调整相关标志的设置。 8.9.2弯道路段及弯道路段之后,依照公路标志和标线设置相关要求,设置诱导标志、对向车行道标线, 同向车行道标线、解除限速标志或增设新的限速标志等: a)一级公路弯道路段视距符合技术要求且线路设计速度为70km/h及以下的路段,对向车行道分界 线可设置能够借道的虚线: b)二级及以下公路视距不良的路段,对向车行道应设置禁止借道标线; c)二级及以下公路弯道路段,通视区域障碍物清除之后,可设置能够借道的虚线; d)弯道之后优先设置新的限速标志。
同向车行道标线、解除限速标志或增设新的限速标志等: a)一级公路弯道路段视距符合技术要求且线路设计速度为70km/h及以下的路段,对向车行道分界 线可设置能够借道的虚线: b)二级及以下公路视距不良的路段,对向车行道应设置禁止借道标线; c)二级及以下公路弯道路段,通视区域障碍物清除之后,可设置能够借道的虚线: d)弯道之后优先设置新的限速标志。
8.9.3弯道与其它复杂组合路段,宜优化公
a)弯道设有平交路段,增设或延长纵向减速标线的设置,车道边缘线可改为振荡标线; b)弯道接桥梁路段,增设导流线、纵向减速标线等; c)弯道旁路侧险要路段,增设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增设或延长纵向减速标线的设置。
8.9.4连续弯道路段,应综合考虑弯道路段
)起点路段设置连续弯道路段警告标志,路段之间一般不再设置弯道警告标志: )需要设置限速标志的连续弯道路 以平曲线指标最低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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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路段交通环境变化的,宜增设或调整标
8.12.1新建校车停靠点,应依照公路行业技术要求,结合公路技术等级、线形指标、交通状态等因素, 通过标志标线划分功能区域,即:示警区、上游过渡区、停车区、下游过渡区: a)示警区:选取停车区前方适当位置,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志; b)上游过渡区:调整路段车道边缘线,设置校车驶入停车区过渡标线; c)停车区:设置网格线及“校车”标记和校车停靠指示标志; d)下游过渡区:调整路段车道边缘线,设置校车驶出停车区过渡标线。
a)非机动车需要通行的校车停车区路段, 上游过渡区增设非机动车标识; b)跨线设施设置在公交站点上游通视区域的,设置“校车停靠避让通行”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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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校车停靠和公交站点并设的路段,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 a)公交站点前适当位置,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志; b)校车停靠指示标志与公交站名牌并设的,公交站名牌居上或居左; C)过路通道,视情设置人行横道标志标线。
c)过路通道,视情设置人行横道标志标线。 8.12.4校车行驶线路或学生上(放)学通道,宜设置相应的指示或警告标志: a)校车掉头路段或路口,设置“黄底黑图案”主标志和“校车”辅助标志; b)接入道路校车经常出入的路段,设置“校车图案”+“校车出入”文字和“前方XX米”辅助标志; C)学生上放学或家长接送学生的路段,设置“学生通道注意避让”警告标志。
8.12.4校车行驶线路或学生上(放)学通道,
a)校车掉头路段或路口,设置“黄底黑图案”主标志和“校车”辅助标志; b)接入道路校车经常出入的路段,设置“校车图案”+“校车出入”文字和“前方XX米”辅助标志; C)学生上放学或家长接送学生的路段,设置“学生通道注意避让”警告标志。
8.13.1公路建设、维护保养、涉路施工等占用公路作业的路段,应依照公路行业相关技术要求,设置 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终止六个区域及其标志标线:
a)警告区:设置施工作业警告等标志; b)上游过渡区:设置路段限速等标志; c)缓冲区:调整车道过渡标线,设置诱导、指示等标志; d)工作区:调整并设置施工作业区域车道标线,设置限速、指示等标志; e)下游过渡区:调整车道过渡标线; f)终止区:设置解除限速或新的限速等标志。 13.2中断交通施工作业的路段,应选取交通分流线路,设置相应的指路标志:
8.13.2中断交通施工作业的路段,应选取交通分流线路,设置相应的指路标志
a)本线路交通分流起点前,设置分流线路预告、告知等信息: b)分流线路重要转换节点,设置中断交通线路预告、告知等信息: c)分流线路技术状态不满足要求的桥涵路段,设置限载等标志; d)封闭式施工路段相交道路,设置施工作业、限速等标志
8.13.3施工作业阶段施工路段和分流线路标志
a)施工作业路段标志标线的清洁、除污、调整、校止; b)分流线路指路、禁令等标志及其信息的维护、调整; c)施工作业路段或阶段相关标志的调整。
8.13.4施工作业之后的标志标线恢复
a)拆除施工作业及其分流线路相关标志; c)新改建或交叉工程等路段,依照设计方案设置标志标线。
8.14临海(湖)路段
8.14.1针对沿线风力等级高且变化大的特征,提高态臂式标志特别是立柱、版面及其基础等承载结构 指标。 3.14.2针对沿线软土基础结构复杂特征,配合做好路面沉降观测阶段限速、指示、警告等标志标线的 设置和维护
8.14.1针对沿线风力等级高且变化大的特征,提高态臂式标志特别是立柱、版面及其基础等承载结科 指标。 3.14.2针对沿线软土基础结构复杂特征,配合做好路面沉降观测阶段限速、指示、警告等标志标线的 设置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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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3针对沿线盐腐、化工等成份特征,宜从第10年开始对立柱、版面等构件的性能实施检测,每半 年进行除锈、防腐、补漆处理
9.1风力达到士级及以上
9.1.1灾害气候预警阶段,应对公路标志特别是基础、紧固件进行检查和加固: 9.1.2灾害气候发生时段,应对重点线路实施巡查和险情处置; 9.1.3灾害气候发生之后,应对基础、立柱、版面进行重点检查和维修; 9.1.4龙卷风等特大灾害区域,标志倒伏、损伤的抢修; 2.1.5引发公路交通中断的,迅速选取分流线路并设置引导标志。
9.2.1汛期或特大暴雨预警阶段,排查容易积水的路段,根据控制与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关的交通标 志。 9.2.2汛期或特大暴雨时段,应加强维护巡查和重点路段控制,设置动态限速信息、积水路段限制交通、 交通分流等标志。同时,对雨水浸泡的重点路段、以悬臂式为支撑的等重点标志进行检查加固。 9.2.3汛期或特大暴雨之后,对标志的基础实施一次专项检查和加固,对路面塘坑维修涉及的标线实施 补划。
9.3.1冰雪预警时段,桥梁、下穿、互通、立交等重点路段应设置动态限速或警告标志: 9.3.2冰雪中,做好标志标线的维护巡查、动态标志的维护、标志版面积雪的清除、交通管制标志的设 置和调整; 9.3.3冰雪后,实施标志基础的检查加固和标线的修补,
10. 1. 1 新改建
10.1.1.1公路改线项目路段,应在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同步完成原来线路指路标志的改造,特别是 线路编号名和远程目的地信息的调整。 0.1.1.2延伸和相交路段,应于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同步完成交叉连接线路指路标志的改造,特别 是远近程且的地信息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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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相交道路预留的道口,路面标线依照现有断面设置,指路标志版面可以预设,但线路目的地、 交叉图形等信息,必须依照现有交通转换关系设置
10. 1. 2 养护改善
10.1.2.1现有标志继续利用的结构件,应核查使用年限和性能检测,实施除锈防腐处理。 10.1.2.2现有功能标志及其信息保留的,应对设置条件核查论证,特别是事故易发等警告标志。 10.1.2.3桥梁、下穿、弯道等公路技术状况得到功能改善的路段,应调整路段禁令、警告等标志标线 的设置。
10. 1. 3 大中修
10.1.3.1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同步实施标志标线的调整和设置, 10.1.3.2路面摊铺的路段,应对标志版面、下穿路段的净高实施检测,调整相关标志的设置 10.1.4小修
10. 1. 4 小修
10.1.4.1路面修补之后,应同时恢复标线功能
a)一般公路变为货运通道功能的,综合公路条件采用分车型限速; b)机动车通行功能为主的变为机非混合交通功能的,适当降低公路速度限值; c)集散交通变为干线公路通达功能的,适当提高公路速度限值。
求,设置相应的指路标志: a)主路作为通道或集散功能,设置标志标线; b)辅路作为集散或通达汇聚功能,设置标志标线
a)主路作为通道或集散功能,设置标志标线: b)辅路作为集散或通达汇聚功能,设置标志标线,
a)主路作为通道或集散功能,设置标志标线; b)辅路作为集散或通达汇聚功能,设置标志
10.3.1指路标志重要信息,应保持区域稳定和有效衔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公路远程目的地 等信息:
心服务平台 a)线路编号名称在线路及路网设置不一致的: b)远程目的地信息在线路及路网设置不一致的: c)具有重要交通转换功能的交通枢纽设置不一致的; d)本线路及重要连接线路远程目的地信息设置间断的; e)普通国省道公路网与高速公路网重要目的地信息无衔接的; f)普通国省道公路与县级及以上城市于道网信息无衔接的
10.3.2限制并影响机动车辆行驶等标志或信息,应从线路及路网关系实施设置和引
a)限制高度; b)限制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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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限制荷载; d)限制货运车辆; e)限制所有车辆。
3.3国道和省道网规划调整,应对指路标志重要
a)远程目的地信息; b)基准点、基准线路及基准距离信息; c)指路标志线路编号信息; d)新老线路变化的设置辅助说明标志; e)规划线路利用其它道路连通的设置引导标志。 10.3.4普通国省道公路与路网和城市干道与路网信息的对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普通国省道 公路指路信息实施调整: a)指向县级及以上城镇信息不一致或误导的; b)指示城区及其道路信息无效或误导的; c)过城信息设置不连续、不清晰、误导的。
10.4.1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应在线路或路网转换节点设置必要的指路、指示、禁
a)限制车辆通行的线路或路网适当位置,设置预告、告知、限速等标志。 b)分流线路的起点前适当位置,设置绕行预告、告知等标志。 c)分流线路重要转换节点,设置绕行预告、告知等标志。 d)交通管制结束,拆除交通管制路段及其分流线路相关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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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 485-2017-T 数据中心网络布线技术规程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公路标志标线维护作业类型与内容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公路标志标线维护作业类型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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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按照公路功能和交通安全要求,公路标志标线维护保养,分为I、II、III三个等级。
I级:直接影响行车安全或功能完全丧失的,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进行维修, II级:一般物理状态缺陷但不直接影响行车安全的,或一般功能性缺陷但不直接影响使用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并于72小时内进场维修。 IⅡI级:其他轻微物理或功能缺陷,应于20个工作日内进场维修。
I级:直接影响行车安全或功能完全丧失的,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进行维修。 II级:一般物理状态缺陷但不直接影响行车安全的,或一般功能性缺陷但不直接影响使用的,应采取必要自 施,并于72小时内进场维修。 IⅡI级:其他轻微物理或功能缺陷,应于20个工作日内进场维修,
DB15T 353.7-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pdfDB32/T34932019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公路标志标线维护作业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