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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粤交基函[2019]130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粤交基函【2019]130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卢州、汕头、惠州市港口(务)局, 省公路事务中心、省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 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GTCC-082-2018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整体吊弦-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工作,厅 组织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修订了《产东省交通建设项目 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后招标的项目不再执 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自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 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 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 312号)、《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自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 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和《关于印发我
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 函【2008】563号)。
附件: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
近年来,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已经超出正 常可预见的范围,严重影响工程施工(或材料供应)合同的正常 覆行,给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管理工作带来很 大困难。为稳定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全省交通建设自标任务 按期保质完成,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管理 工作,现结合我省已发布的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以及公路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相关调差条款的实施情况和遇到的 句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如下。 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费用占工程费用的比重大,其价格出现较 大波动影响了工程造价及合同双方利益。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地 确定材料价差调整,关系到交通建设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对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合同正常履行,有利 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构建和谐的交通建设环境具有重要的意 义。规范材料价差调整是完善建设工程合同各方的风险权责,提 高合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管理举措
二、材料价差调整应坚持“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合理分担 涨价补差、跌价减差”原则,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交通建 没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三、价差调整的方法 (一)材料价格调整 1.范围 (1)工程范围 指建设项自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主要材料(含构成永久性结 沟的水中钢护筒、溶洞处理钢护筒等)DB37/T 3262-2018 矿山供电系统接地装置电气试验规范,一般性临时工程、临时 设施的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对于特大桥梁、特 长隧道、大型船闸等有专项设计的大型临时工程用材的调差范围 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 (2)材料范围 交通建设项目可调差的材料范围应结合自身工程特点,在招 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予以明确。可调差主要材料范围如 下:
①公路工程可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表 公路工程可调差的主要材料一览表
公路工程可调差的主要材料一览表
费用。计算方法分为3种:1.价格指数法;2.信息价格法;3.实 际采购价格法。 交通建设项自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采用何种 价差计算方法,或不同情况下采用价差计算方法的优先顺序。当 市场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异常波动时,按照客观合理公正的 原则,可合理选定其中任一种计算方法进行价差计算,并应签订 补充合同。实际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小于或等于计算的价 差调整费用(△C)。 (1)方法1,价格指数法
Ftn AC=C B, × Fo1 Fo2 Fo3 Fon
式中:△C一需调整的价差费用。 Co一合同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 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变更费用及其他金额也不在 内。 A一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i;B2;B3;...B一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ti;Ft2;Ft3;...Ftn一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合同约定的付款 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
(2)水路运输单价0.3元/(m²:km); (3)公路、水路转运原则上按3元/(m²·次)计算。 3.确需对运输费调差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应结合自身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可 调运费的砂石料品种及其已包含运距,调差的风险运距、可补偿 运距上限等内容。合同履行时,实际运输距离应经建设单位(项 自法人)、监理单位核实,并有相应合法支撑依据,按合同约定 的计算方式计算运输费用调差。 四、其他 (一)交通建设项自使用本指导意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已完成结算的合同,不得因为本指导意见的发布再进行调 整。 2.对于在2016年7月1日至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所施工的工程 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依据签订合同、结合工程实际和造 价管理要求,按照“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合理分担”等有利于 推进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参照本指导性意 见,经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进一步细化、完善价差调整的调差范 围、调整原则、风险幅度、计算办法、税费缴纳等事项,并签订 补充合同。 3.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后开始招标或已招标尚未签订合同的 项目:一般要参照本指导性意见的调差范围、调整原则、风险幅 度和计算方法,结合项目本身工程特点,明确价差调整的相关条
款,做到“涨价补差、跌价减差”。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后GBT 29473-2012 移动实验室分类、代号及标记,价差 调整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 4.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材料价差调整日常管理工 作。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收集材料用量和价格信息、定期整理相关 记录资料,按时做好档案归档;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按调整周期 计算价差调整费用,做到台账动态管理,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一个季度。 (二)交通建设项目在各建设阶段应做好材料价差相关管理 工作。 1.项目前期及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 (预)算等造价文件时,采用的材料价格应经实地调查并参考交 通建设项目所在地地级市及以上造价专业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 确定。对于因政策性影响材料价格的调整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应 与前一阶段的造价作对比分析,并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 2.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时,应结 合项自自身特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调差方法,可参照本指 导意见细化价差调整各项内容的合同条款,但不得以本指导意见 代替合同条款。 3.实施阶段,应严格按合同(含补充合同)条款关于调差的 约定处理,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按合同(含补充合同)约定及时 计算并支付,不得以本指导性意见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有关材 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支撑性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按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