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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船技术规则(2020).pdf”者,该分隔应为钢或其他等效材料,但不要求为“A”级; ()一一船长小于30m的船舶,若由于实际布置困难,可选用()内,所规定的耐火 等级,但应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
了确定相邻处所之间的耐火完整性标准,所列处所按其失火危险程度分为①至③类 称只是典型举例而不是限制。 表7.2.5.3(2)①及表7.2.5.3(2)②的说明: ①控制站: 驾驶室和海图室; 设有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电源的处所: 设有船舶无线电设备的处所; 设有失火报警设备或失火控制及灭火设备集中的处所: 位于机器处所之外的监视室或监控室。 走廊: 工作人员及船员的走廊。 ③起居处所: 本章7.1.3.3所定义的除走廊、梯道、卫生间、浴室外的处所。 ④梯道: 内部梯道(完全设在机器处所内者除外)以及通往上述梯道等的环围。 ?重要机器处所: 本章7.1.3.7所定义的重要机器处所。 ?其他机器处所: 重要机器处所以外的机器处所,如一般泵类、通风机、冷藏机、空调机等机械设各 的处所、修理间及类似处所。 设于公共处所内且仅服务于该处所的换气及回风设备(不含空调压缩机组),可礼 为该处所的一部分,不必视为其他机器处所。 具有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厨房、设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
(1)通风导管应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造。 (2)通风系统管路穿过甲板时,除应满足有关甲板耐火完整性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预 防措施,以减少烟及炽热气体通过通风管路从这一甲板层间处所至另一甲板层间处所的可能 性。 (3)如贯穿甲板的公共处所、梯道环围等设有通风设施时,其通风管应单独从通风机 引出,并与通风系统的其他通风管路分开,且不应用于其他处所。 (4)净截面积超过0.02m²的导管,若通过A级舱壁或甲板时,除非通过舱壁或甲板的 导管在通过舱壁或甲板处为钢质,否则应装有钢质套管。该套管管壁厚至少为3mm,长度 至少为900mm。当通过舱壁时,该长度最好分成在舱壁两侧各为450mm,导管或装在导管 上的套管应加以隔热,该隔热应至少同导管通过的舱壁或甲板具有相同的耐火完整性。 (5)净截面积超过0.075m²的导管,除符合本节7.2.5.7(4)的规定外,还应设置挡火 闸。挡火闸应能自动工作,还应能在舱壁或甲板的两侧手动关闭。挡火闸上应装有指示器, 以指明其是否打开或关闭。但如果导管穿过被A级分隔的环围的处所,而不服务于该处所 时,只要该导管和其穿过的分隔具有相同的耐火完整性,则无需设置挡火闸。 (6)重要机器处所、厨房及货物处所(如有)等的通风系统应相互分开。 (7)重要机器处所、厨房及货物处所(如有)等的通风导管均不应通过起居处所、服 务处所及控制站;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等的通风导管均不应通过重要机器处所、厨 房或货物处所(如有)。 (8)上述导管中符合下列规定者除外: 导管为钢质,如其宽度或直径为300mm及以下,所用钢板厚度至少为3mm; 如其宽度或直径为760mm及以上,所用钢板厚度至少为5mm;如导管宽度或直径 在300mm和760mm之间,其所用钢板厚度按内插法求得: ②其管系应予以适当支撑; ③通至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控制站的导管,通至重要机器处所、厨房的导管均 应隔热至“A一60"级标准。 (9)厨房炉灶的排烟管道通过起居处所或内含可燃材料的处所时,应按A级分隔建造 每根排烟管道应设有: ①1个易于拆下清洗的集油盘; ②1个位于导管下端的挡火闸; ③可在厨房内操纵关闭排气风机的装置: ④用于扑灭导管内火灾的固定式灭火装置。 7.2.5.8烟气的控制 (1)封闭在天花板、镶板或衬板后面的空隙应以紧密安装的、间距不超过14m的挡风 条加以适当分隔。挡风条应由不燃材料制成。在水平方向上,挡风条应与舱室限界面保持同 一垂直平面内。在垂直方向上,此类封闭空隙,包括梯道、围壁通道等衬板后面的空隙在内 应在每层甲板处加以封堵, 7.2.5.9复合材料船的耐热和结构性分隔 (1)一般要求 ①本条适用于船长小于等于60m、船体结构材料为复合材料或复合材料与金属混 合结构的船舶: ②当复合材料船为船上人员大于60人的船舶时,除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本规则第12章的相应规定。 (2)结构材料 ①复合材料应为按照《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第10部分规定经试验确认的阻火材料:
或者该材料表面采用经认可的不燃矿物棉(不限厚度和密度)进行隔热保护,且通 过了《耐火试验程序规则》附件1第11部分规定的30min或者60min的阻火分隔 试验,该材料连同敷设在表面的不燃矿物棉的复合结构可视为阻火材料。 ②内部梯道或扶梯应采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造。对于30m以下的船舶,内部梯 道或扶梯可采用阻火材料制造。 ③用于防火分隔结构中的隔热材料应为按照《耐火试验程序规则》规定经试验确 认的不燃材料。 3)结构分隔 ①)较大失火危险处所和申等失火危险处所应用符合本章要求的阻火分隔进行围 闭。位于最轻载水线以下与水接触的结构可不作要求,但应考虑到从与水接触的无 隔热结构向水面以上有隔热结构的热传递的影响,隔热结构敷设的隔热材料或等效 材料应向下延伸450mm。 ②较大和中等失火危险区域内的主要承载结构,应布置成分布载荷,以在其暴露 于火焰中时,能在适用的防火保护时间内不致使船体和上层建筑发生塌,同时承 载结构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其隔热层应确保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标准耐火试验后,温度不会升至使结构破坏造 成承载能力受损的程度。 )结构分隔耐火时间 ①对于船上人员大于60人的船舶,分隔相邻处所舱壁和甲板的结构防火时间应符 合表7.2.5.9(4)①a和表7.2.5.9(4)①b的规定
DB51/T 990-2020标准下载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结构防火时间(min)表7.2.5.9(4)(a
②对于船上人员小于等于60人的船舶,重要机器处所、厨房以及较大失火危险处
所的舱壁和甲板应至少能通过30min的标准耐火试验,中等失火危险处所的舱壁 和甲板应至少能通过15min的标准耐火试验, ③船长小于20m的船舶,重要机器处所、厨房以及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舱壁和甲 板应至少能通过30min的标准耐火试验。
板应至少能通过30min的标准耐火试验。 5)布置 ①穿过阻火分隔的管路、管隧、控制装置、电缆亦不能破坏该阻火分隔的防火完 整性,应按《耐火试验程序规则》进行必要的试验 ②燃油舱柜或燃油箱若与起居处所相邻,其间应设置间距不少于一个肋距的隔离 舱。若燃油舱柜设置在起居处所下方的双层底舱内时,可不必设置隔离舱,但燃油 柜外表面应敷设厚度不小于30mm(密度至少100kg/m)的耐火隔热材料加以防护 独立燃油柜不得设置在起居处所内。 ③面对重要机器处所、厨房等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复合材料制造的燃油柜的表面 应敷设厚度不小于30mm(密度至少100kg/m3)的耐火隔热材料加以防护。储存汽 油燃料的燃油柜应采用金属制作: ④主、辅机的排烟管和炉灶烟不得穿过起居处所,排烟管、烟窗外面应采用耐 火隔热材料予以防护,防护层表面的温度应不超过60℃。 6)起居处所 ①)船上人员大于60人的船舶,起居处所、公共处所与内部走廊之间的侧璧,应满 足C级防火分隔要求; ②船上人员大于60人的船舶,各层起居处所两端壁的内表面应敷设厚度不小于 30mm(密度至少100kg/m3)的耐火隔热材料。 ③舱、柜的透气管不得从起居处所内穿过,透气管口应尽可能远离起居处所。 (7)厨房 ①包括厨房炉灶在内,船上不得使用明火。炉灶与船体结构间应采用不燃材料进 行有效隔热。厨房顶部甲板的下表面应敷设厚度不小于30mm(密度至少100kg/m3) 的耐火隔热材料; ②任何电炉或烤箱周围的窗帘或其他类似物质应采用不会被电路、烤箱元件散发 出的热量烫焦或灼烧的材料。 (8)采用钢质材料分隔的要求 ①对于船上人员大于60人的船舶,
①穿过阻火分隔的管路、管隧、控制装置、 整性,应按《耐火试验程序规则》进行必要的试验 ②燃油舱柜或燃油箱若与起居处所相邻,其间应设置间距不少于一个肋距的隔离 舱。若燃油舱柜设置在起居处所下方的双层底舱内时,可不必设置隔离舱,但燃油 柜外表面应敷设厚度不小于30mm(密度至少100kg/m3)的耐火隔热材料加以防护 独立燃油柜不得设置在起居处所内。 ③面对重要机器处所、厨房等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复合材料制造的燃油柜的表面 应敷设厚度不小于30mm(密度至少100kg/m3)的耐火隔热材料加以防护。储存汽 油燃料的燃油柜应采用金属制作: ④主、辅机的排烟管和炉灶烟窗不得穿过起居处所,排烟管、烟肉外面应采用耐 火隔热材料予以防护,防护层表面的温度应不超过60℃
①船上人员大于60人的船舶,起居处所、公共处所与内部走廊之间的侧壁,应消 足C级防火分隔要求; ②船上人员大于60人的船舶,各层起居处所两端壁的内表面应敷设厚度不小于 30mm(密度至少100kg/m3)的耐火隔热材料。 ③舱、柜的透气管不得从起居处所内穿过,透气管口应尽可能远离起居处所。 (7)厨房 ①包括厨房炉灶在内,船上不得使用明火。炉灶与船体结构间应采用不燃材料进 行有效隔热。厨房顶部甲板的下表面应敷设厚度不小于30mm(密度至少100kg/m3) 的耐火隔热材料; ②任何电炉或烤箱周围的窗帘或其他类似物质应采用不会被电路、烤箱元件散发 出的热量烫焦或灼烧的材料。
(8)采用钢质材料分隔的要求
(3)各种灭火管路的阀件上应设置铭牌。阀盘上应清晰地显示开启和关闭的方向。 (4)在船舶灭火设备站室或其他适当处所,应展示固定灭火系统示意图及简要的操作 说明。 7.2.6.2船舶固定灭火系统的设置 (1)船舶固定灭火系统及装置应按表7.2.6.2(1)的规定设置
2船舶固定灭火系统的设置 船舶固定灭火系统及装置应按表7.2.6.2(1)的
表7.2.6.2(1)
表7.2.6.2(1)
表7.2.6.3(1))
表7.2.6.3(1))
注:①对仅在京杭运河航行的所述船舶,其中1台可为主机带动
供参考,不表明排除其他确定压力和流量的方法
表 72.65 (1)
表7.2.6.5(1)
(m) 注:①起居处所甲板每层至少设置3个手提式灭火器,但起居处所内手提式灭火器的 总数不得低于6个,厨房与重要机器处所不计入其中。 (2)设置液化石油气炉灶的厨房应至少配备2具手提式灭火器,且其中至少1具为干 粉灭火器。 7.2.6.6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 (1)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不应通往起居处所,并应设有本条所要求的灭火装置, 其设置应使船员不需进入这些处所就能灭火。 (2)对于甲板面积4m2及以上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储藏室,应设有下列规定的灭火装 置之一: ①CO2灭火系统,其容量按该处所总容积的40%进行设计; ②干粉系统,其容量按干粉至少为0.5kg/m进行设计; ③压力水雾系统或自动喷水器系统,其出水率按5L/m²·min进行设计。 (3)压力水雾系统可以和船上的消防总管相连接。 (4)对于甲板面积4m2以下的此类处所,可以接受用手提式CO2灭火器代替上述固定 式灭火系统,但其应能至少放出相当于所保护处所总容积40%的自由气体。它可以通过此 类处所壁上的开口施放。所需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存放在该开口处附近,亦可为此提供一个开 口或消防水带接头,以方便使用消防水,
7.2.7.1一般要求 (1)船上人员起居处所和通常有船员的处所,应设有由走廊和梯道组成的,随时可用 的脱险通道。脱险通道应通至便于人员撤离船舶的开甲板,若船上配备了集体救生设备 则其走廊和梯道的布置尚应使船上人员能够到达集合站和救生设备登乘处所在的甲板。 (2)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应为钢质结构。 (3)升降机不应作为本节所要求的脱险通道之一 (4)船上人员大于60人的船舶应设有广播系统,该系统应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 公布的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的有关规定。 7.2.7.2船上人员大于60人的船舶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脱险通道 (1)构成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每一水密舱室等限界处所或处所群均应设有 2条脱险通道。 (2)脱险通道和居住舱室通向开甲板出入口的门应为向外开启。当居住舱室的人员 不超过4人,若门向外开时,对作业造成妨碍或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起居处所的门可允许 向内开启。居住舱室通向其专属阳台的门不必向外开启。 (3)所有围蔽的公共处所均应设有两个相互远离的出入口。面积不超过20m²,且人员 不多于10人的公共处所可设置1个出入口。 (4)除另有明确规定外,禁止设置只有1条脱险通道的走廊,门厅或局部走廊。可以 没置深度不超过宽度的一段局部走廊,其可视为凹入或局部延伸。 (5)起居处所内的梯道,其净宽度应不小于700mm。除航行时间不超过2h或单程 水航程不超过20km且船上人员大于60人的船舶外,梯道应位于耐火分隔形成的环围之内 并在一切开口处设有可靠的关闭装置。梯道环围应设有直接通向走廊的出入口。 (6)对于仅连接两层甲板的梯道,可仅在一层甲板上用自闭门保护,不必环围。如梯 道完全位于贯穿甲板的公共处所内,则该梯道可设置于该处所的开敬部位,但不应视为本节 所要求的脱险通道之二
7.2.8应用磷酸铁锂电池船舶的特殊要求
7.2.8.1适用范围 (1)本节规定适用于应用磷酸铁锂电池的船舶。 (2)本节适用于船体材料以钢或铝合金材料建造的船舶。 (3)除本节规定外,应用磷酸铁锂电池的船舶消防尚应符合本章的相关规定。 7.2.8.2布置与分隔 (1)蓄电池舱与起居处所应相互远离布置,若确需相邻布置时,二者的共用限界面应
①船用钢质直梯(GB3892)
第3节船长20m以下的船舶
7.3.1一般要求 7.3.1.1出入口及通道 (1)机舱应至少设有一个出入口,该出入口应有通向干甲板的金属梯道,其布置应方 便操作人员出入。除通常无人或长度小于等于5m的机舱外,还应设有一个不小于600mm X450mm的应急出口。 (2)船上人员使用的内走道、梯道和出入口(含应急出口)的净宽度应大于等于600mm
7.3.2.1布置 (1)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的厨房应布置在干航甲板以上。 7.3.2.2材料 (1)船长大于15m的载有工作人员的船舶和船上人员超过30人的船舶,其舱壁的衬 板与衬档、天花板与衬档应为不燃材料,或经认可的具有低播焰性的材料。 衬板和天花板的贴面应为经认可的具有低播焰性的材料。 (2)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7.3.3分隔 7.3.3.1机器处所与船上人员处所、厨房相邻限界面应由钢质或等效材料制造。对于复 合材料船,该限界面机器处所一侧应敷设厚度大于等于10mm的认可型隔热材料。 7.3.3.2厨房与载人处所相邻限界面应由钢质或等效材料制造。对于复合材料船,该限 界面机器处所一侧应敷设厚度大于等于10mm的认可型隔热材料。 7.3.3.3上述7.3.3.1和7.3.3.2的隔热应在该限界面与其他舱壁、甲板或纵桁等强力构 件的结构交接处以及该限界面的终止处延伸450mm
7.3.3分隔 7.3.3.1机器处所与船上人员处所、厨房相邻限界面应由钢质或等效材料制造。对于复 料船,该限界面机器处所一侧应敷设厚度大于等于10mm的认可型隔热材料。 7.3.3.2厨房与载人处所相邻限界面应由钢质或等效材料制造。对于复合材料船,该限 面机器处所一侧应敷设厚度大于等于10mm的认可型隔热材料。 7.3.3.3上述7.3.3.1和7.3.3.2的隔热应在该限界面与其他舱壁、甲板或纵桁等强力构 的结构交接处以及该限界面的终止处延伸450mm。
表7.3.4.2(2)
但其总容量应不小于9L或5Kg。 (3)主机额定功率大于40kW汽油机船应增加一只9L泡沫灭火器;泡沫灭火器不能布 置在围蔽居住舱室内。 (4)LPG动力船应增加一只8kg手提干粉灭火器。 (5)载车处所应至少配备2只容量9L的泡沫灭火器,或2只容量5kg的气体灭火器。 (6)厨房应增加配备1只符合本节7.3.4.1规定的灭火器,并至少配备尺寸为1m×2m 的灭火毯1条。 (7)船长大于15m的船舶应配备容积大于等于0.03m²的砂箱1只。 (8)船长大于15m的船舶应配备至少1把太平斧
8.1.1一般要求 8.1.1.1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救生设备的性能应符合本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9)》第5篇第4章有关规定。所有救生设备应为经认可的产品。 8.1.1.2本章要求船舶配备的救生设备,准许采用其他救生设备代替(如智能救生圈 等),但须通过试验并经认可。 8.1.1.3船舶不必配备儿童和婴儿救生衣。
第2节救生设备的配备及布置
第2节救生设备的配备及布置
8.2.1个人救生设备的配备 8.2.1.1救生衣的配备 (1)应为每位船上人员配备1件救生衣。另额外配备10%核定总人数的备用救生衣(备 用数量不低于2件)。 (2)救生衣应置于方便取用处。 8.2.1.2救生圈的配备 (1)巡逻船应按表8.2.1.2(1)配备救生圈。
表 8.2.1.2 (1)
注:①不少于表中规定数量一半的救生圈应配备1根长度不小于30m、直径为 8~11mm的可浮救生索; ②如船舶需夜间航行,则不少于表中规定数量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自亮灯,设有 自亮灯的救生圈不应装设可浮救生索; ③船上配备的救生圈应均布于各层甲板两随时可取的位置。 2)其他公务船应按表8.2.1.2(1)配备救生圈
表8.2.1.2(2)
表8.2.1.2(2)
注:可浮救生索长度不小于30m、直径为8~11mm:
非夜航船的救生圈可不带自亮灯: ③船上配备的救生圈应均布于各层甲板两随时可取的位置。
3.2.2集体救生设备的配备
8.2.2.1航行于A级航区船长大于等于30m且工作人员12人以上的船舶,应配备能容 纳船上核定工作人员数100%的救生筱。 8.2.2.2船长大于等于60m的船舶应按船上总人数的100%配备集体救生设备。救生设 备可选用救生艇/筱。 8.2.2.3救生设备的存放、登乘、降落、回收与检修等应符合本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 支术规则(2019)》第5篇第4章对货船的相关规定
8.2.3.1船舶应在驾驶室设有一个处理紧急情况的应急系统 8.2.3.2应急系统应至少由1个或几个纸质的应急计划"构成。所有可预计的紧急状况 均应在应急计划中表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类主要的紧急情况: (1)火灾; (2)船舶破损; (3)污染; (4)遭遇恶劣天气; (5)对其他船舶的应急援助。 8.2.3.3应急计划中所建立的应急程序,应向船长提供用来处理各种组合紧急状况的应 急方案。
第 1 节 一般规定
小 9.1.1.1除本章另有规定者外,无线电通信设备的产品性能应符合本局《内河船舶法定 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规定。
9.2.2无线电通信设备的供电 9.2.2.1无线电通信设备(除便携式外)应由两套电源供电,一套为船舶主电源,应由 主配电板或助航设备分配电板(箱)设独立的馈电线供电;另一套为应急电源或临时应急电 原或为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的专用电源,其供电时间不少于1h。对主电源采用本篇第5章 5.4.2.3的船舶,可仅设一套电源供电。 9.2.2.2可携式无线电通信装置应至少另配置一组相同容量的备用电池,
10.1.1 安求 10.1.1.1除另有规定外,航行设备的性能和安装应满足本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 规则(2019)》的相关要求。
10.2.1航行设备配备
第2节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
但在其船舶检验证书上应注明
注:①船舶在不夜航、不雾航的限定条件下可不要求配备雷达,但在其船舶检验证书上应注明 该船不准夜航、雾航的限定。 ②雷达显示器的有效直径不得小于180mm; ③当船舶设置本篇5.4.1.2、5.4.1.3要求的主电源,且照明供电采用工作电压交流220V时,探 照灯的功率应不小于1kW,当采用新型光源时,其光通量或光强不应低于1kW白炽探照灯;主 电源为蓄电池组时,探照灯的功率应不小于0.1kW。 ④船舶所配置的探照灯中至少有一只白炽探照灯。不夜航的船舶可免除探照灯的配备,但在其 船舶检验证书上应注明该船不准夜航的限定,
该船不准夜航、雾航的限定。 ②雷达显示器的有效直径不得小于180mm; ③当船舶设置本篇5.4.1.2、5.4.1.3要求的主电源,且照明供电采用工作电压交流220V时,探 照灯的功率应不小于1kW,当采用新型光源时,其光通量或光强不应低于1kW白炽探照灯;主 电源为蓄电池组时,探照灯的功率应不小于0.1kW。 ④船舶所配置的探照灯中至少有一只白炽探照灯。不夜航的船舶可免除探照灯的配备,但在其 船舶检验证书上应注明该船不准夜航的限定,
该船不准夜航、雾航的限定。 ②雷达显示器的有效直径不得小于180mm; ③当船舶设置本篇5.4.1.2、5.4.1.3要求的主电源,且照明供电采用工作电压交流220V时,探 照灯的功率应不小于1kW,当采用新型光源时,其光通量或光强不应低于1kW白炽探照灯;主 电源为蓄电池组时,探照灯的功率应不小于0.1kW。 ④船舶所配置的探照灯中至少有一只白炽探照灯。不夜航的船舶可免除探照灯的配备,但在其 船舶检验证书上应注明该船不准夜航的限定。 10.2.1.2船舶应按需配备一定数量的测深杆、船用时钟、倾斜指示器、双筒望远镜等 设备。 10.2.1.3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黄浦江的船舶应配备1台A级或B 级基于北斗的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10.2.1.4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且工作人员大于12人的船 拍应配备一台基于北斗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 10.2.1.5船舶应根据航行区域的需要,配备有关航道图、航行指南、潮汐表及航行通 告等航行资料
10.2.1.2船舶应按需配备一定数量的测深杆、船用时钟、倾斜指示器、双筒望远镜等 设备。 10.2.1.3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黄浦江的船舶应配备1台A级或B 级基于北斗的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10.2.1.4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且工作人员大于12人的船 舶应配备一台基于北斗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 10.2.1.5船舶应根据航行区域的需要,配备有关航道图、航行指南、潮汐表及航行通 告等航行资料。
第3节船长20m以下的船舶
10.3.1航行设备配备 10.3.1.1航行于三峡库区长江干线且工作人员大于12人的船舶应配置1台雷达。 10.3.1.2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黄浦江的船舶应配备基于北斗的1 台A级或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10.3.1.3需要夜间航行的所有船舶应至少配置1盏探照灯,对于航行于J级航段的船 舶应配备2盏探照灯。船舶主电源采用独立发动机组时,探照灯的功率不应低于1kW,当 采用新型光源时,其光通量或光强不应低于同等条件下1kW白炽探照灯。主电源采用蓄电 也组时,探照灯的功率不应低于0.1kW。 10.3.1.4所有船舶应至少配置2根测深杆和1只测深锤。如已配备测深仪,可根据需 要配备测深杆和测深锤
10.3.1航行设备配备
11.3.1号型配备 11.3.1.1船长20米及以上船舶配备黑色球形号型3只。 11.3.1.2船长小于20米的船舶配备黑色球体号型一只,手电筒一只。
11.3.1号型配备 11.3.1.1船长20米及以上船舶配备黑色球形号型3只。 11.3.1.2船长小于20米的船舶配备黑色球体号型一只,手电筒一只。
1.3.2.1船长20米及以上船舶号旗应按表11.3.2
表 11.3.2.1
11.3.2.2船长小于20米的船舶至少应配备红、白旗各一面(尺寸大于等于0.4m× 0.6m)
11.3.3号型与号旗的其他规定 11.3.3.1号型与号旗的上下两端应配以适当长度的旗绳及系绳装置,号旗、号型间的 垂直距离应不小于0.5m,对船长30m以下的船舶,可相应减少。 11.3.3.2号型与号旗应采用耐久、质轻、不易褪色材料制成,特殊用途的号型可以采 用硬质材料,
11.3.4号型的存放 11.3.4.1 号型应存放在悬挂该号型附近的箱柜中或存放在驾驶室附近的箱柜中。 11.3.5号旗的存放 11.3.5.1号旗应存放在驾驶室专用旗柜内,该旗柜宜分成若干小格和若干大格,便于 存放各类号旗,且在格的上方标明该号旗名称。 11.3.5.2在杆的两侧,安装足够数量的合适的滑车与旗绳,每根旗绳应配有旗钩 旗绳引至驾驶室附近,并应设置合适的系缚旗绳装置,
第 4 节 声响信号
11.4.1声响信号的配备 11.4.1.1船舶声响信号应按表11.4.1.1配备。11.4.1.2号钟与号锣二者可选其一配备, 且可用与其声音特性相同的其他设备代替
11.4.1声响信号的配备 11.4.1.1船舶声响信号应按表11.4.1.1配备。11.4.1.2号钟与号锣二者可选其一配备 且可用与其声音特性相同的其他设备代替。
1.4.1声响信号的配备
12.1.1 一般要求 12.1.1.1 航行时间超过12h的船舶,应设置船员卧室,床数按船员人数确定; 12.1.1.2 值班制船舶可根据水上过夜的需求设置船员和工作人员卧室; 12.1.1.3 船舶至少应备有急救药箱一个。 12.1.1.4应为船上工作人员配备足够的座椅等设备
第2节舱室、通道、出入口、卫生设备和厨房
12.2.1舱室、通道、出入口 12.2.1.1舱室的净空高度(即自舱室地板上表面量至天花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若无 天花板则量至横梁下缘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98m。 12.2.1.2设置船员和工作人员卧室时,床铺自床架内边缘量度的最小尺寸为1.98m× 0.70m,卧室的人均居住甲板面积应不小于2.35m²。当床布置成上下铺时,下层铺离甲板的 高度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层铺铺面至上层铺下表面,或上层铺面至天花板或横梁下缘的距离 般应不小于0.80m;上铺床边应设有防止人从床上滑跌落地的设施。卧室内应配备存放工 作人员日常用具和衣物的柜子。 12.2.1.3通道和出入口应保证船员和工作人员易于从舱室进出,易于通达开散甲板, 12.2.1.4工作人员超过30人时,应设有两个出入口。 12.2.1.5船舶各种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0.65m。各层甲板间应设有内部梯道,扶梯的净 宽度应不小于0.60m,扶梯与甲板的夹角应不大于60°。如设有船员会议室和公务办公室 其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0.80m。 12.2.1.6围蔽处所内舱室的门一般应向内开,会议室、公务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的门和 通向开散处所的门应向外开,舱室的门槛高度应符合本篇第2章的有关规定。 12.2.1.7工作人员和船员活动与工作处所的所有梯道应设置牢固的栏杆或扶手
12.2.2.1船长大于12m或航行时间超过1h的船舶至少应设置一个可关闭式卫生间,卫 主间内至少应配有1只大便器、1只洗脸盆或1副水龙头。航行时间超过12h的船舶,在卫 主间内还应配有1只淋浴器, 12.2.2.2卫生间的布置和设置,应避免其气味渗入邻近居住舱室、公共处所、餐厅和 厨房等处所。卫生间不能设在厨房、餐厅之上。卫生间应有良好的排水、通风和照明设备 12.2.3.3卫生间的地板应敷设易于清洁的材料,并应具有防滑措施。
12.2.3.1航行时间超过6h的船舶,应设置厨房。 12.2.3.2厨房的设置应符合第7章对防火结构的有关规定。
2.2.3.3 厨房炉灶与舱壁之间应不小于0.15m,且舱壁上要敷设一定厚度的绝热敷料。 2.2.3.4 厨房的顶部和四周如须与相邻舱室绝热,其绝热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制成。 12.2.3.5厨房的地板应敷防滑材料
第3节饮用水、洗涤水
12.3.1一般要求 12.3.1.1船舶应根据其船员的总人数及其航行的时间来确定供饮用和洗涤用水舱的容 量。饮用水和洗涤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12.3.1.2饮用水和洗涤水管路严禁采用含铅材料制造
12.4.1一般要求 12.4.1.1驾驶室的设计应尽可能使操纵人员在雨、雾、雪的情况下获得整个水平环绕 见线。 12.4.1.2驾驶室的盲区应尽可能少和小,如窗之间设有防挠材,此防挠材不应对驾驶 室内产生更多的阻挡。
12.4.2驾驶室视域 12.4.2.1从正前方到任一航向后22.5°的扇形区中总的盲区一般应不超过20°。每一单 独盲区一般应不超过5°。在两个盲区之间的可视扇形区一般应不小于10°。 12.4.2.2驾驶室的水面视域,当驾驶人员就座时,从船首前方到任一航90°,不论船舶 吃水、纵倾情况如何,盲区不应超过一个船长。
12.4.3驾驶室的布置 12.4.3.1驾驶室的设计与布置,包括单独工作站的位置和布置,应确保每项工作所预 期的视域。 12.4.3.2驾驶室不得用于除驾驶、通信和其他为安全操纵船舶、船舶主机、工作人员 所必要的工作之外的目的。 12.4.3.3用于驾驶、操纵、控制、通信的设备和装置DB46/T 305-2015 海南省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规范,以及其他必需仪表的布置应相 对集中,以便使负责驾驶员及任何助理驾驶员在其就座的情况下能接收到所有必要的信息。 12.4.3.4如在驾驶室内设有用于检测的独立工作站,则此工作站的位置和使用不得干 扰在操纵站内要执行的主要功能
1.1有总纵强度要求的钢质、铝质船舶船体中部0.4L范围内的强力甲板边板、平板龙 骨和舱口围板(设有时)顶缘处船体最弱剖面的模数W应不小于建造时对各类船舶所要求 的部面模数值乘以下列百分率: (1)船长小于75m者,85%; (2)船长等于或大于75m者,90%。 经校核后,其W值小于以上规定的船舶,应予修理。
2.1对没有总纵强度要求的船舶,船体主要构件蚀耗后的最小厚度,可按建造时规定 的构件尺寸乘以表2.1所规定的百分率:
2.2对有总纵强度要求的船舶,船体主要构件蚀耗后的最小厚度,可按建造时规定的 构件尺寸乘以上表所规定的百分率,上表没有规定的构件按表2.2所规定的百分比:
3.1船壳板和强力甲板在肋骨间产生板的皱折或凸起的最大允许挠度DB37/T 4164-2020 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指标体系.pdf,规定如表3.1 所示:
3.2船壳板和强力甲板,由于碰撞、搁浅等原因,产生板与骨架的共同凹陷变形的最 大允许度,规定如下: 中部0.4L:0.04e,但不大于100mm
其他部位:0.06e,但不大于150mm 其中: L一一船长,m; e一一凹陷平面的最小尺寸,mm。 3.3在变形区域内,其变形虽未超过极限,但有骨架折断,板撕裂或呈现折角形等缺 陷时,也应予以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