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运河通航标准》(JTS 180-2-2011).pdf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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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雨淋灭火及水幕系统主要组件、工作原理,55页.pdf主*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关于发布《运河通航标准》
现发布《运河通航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号为 JTS180一2一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第1.0.3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5.3条、第4.5.4条、第4.5.5 条、第5.4.1条、第5.7.2条、第6.2.3条和第6.2.4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 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制完成 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标准是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我国运河建设的经验,特别是京杭 可的工程实践,结合运河工程特点和运营规律,同时也借鉴了其他的行业标准,经广泛征 求意见*制而成。主要包括运河规模和尺度、工程布置、通航水位和水流条件等技术 内容。 本标准的主*单位为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参加单位为江苏省交 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随着我国运河水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运河船型标准化的推进,运河航道、通航建筑 物、过河建筑物和临河建筑物的建设积累了许多经验,为统一我国运河通航技术要求,辽 应水运发展的需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们 制定《运河通航标准》。 本标准第1.0.3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5.3条、第4.5.4条、第4.5.5条 第5.4.1条、第5.7.2条、第6.2.3条和第6.2.4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余 业格执行。 本标准共分6章16节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标准*写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孙精石周华兴 2术语:郑宝友孟祥玮 3基本规定:孙精石张廷辉郑宝友孟祥玮 4规模和尺度:孙精石张廷辉陈文辽周华兴 5工程布置:陆飞郑宝友陈文辽李焱宗慕伟 6通航水位和水流条件:李焱陆飞宗慕伟周华兴 附录A:李焱 本标准于2010年11月11日通过部审,2011年8月29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 起实施。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 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 局技术管理处,****:100736)和本标准管理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距 2618号,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300456),以便修订时参考。
1.0.1为统一我国运河通航技术要求,适应水运发展的需要,提高运河的社会、经济和环 境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运河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管理和通航论证等,其他限 制性航道可参照执行。 1.0.3运河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 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 程,应按远期航道规划等级进行设计。
1.0.1为统一我国运河通航技术要求,适应水运发展的需要,提高运河的社会、经济和环 境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运河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管理和通航论证等,其他限 制性航道可参照执行。 1.0.3运河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 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 程,应按远期航道规划等级进行设计。
2.0.1运河cana
运线路,在陆地上开挖形成的人工航近
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包括运河、通航渠道, 渡槽和水网地区的部分航道等
在计算时间内,运河某一航段以其控制断面为代表所能通过的客货运输量、船舶艘数 和船舶总吨数的设计值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运河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船舶满载吃水肿横剖面浸水面积之 比值
2.0.5运河航道尺度
2.0.6代表船型typicalshiptype
2.0.6代表船型typicalshiptype
2.0.9通航净空尺度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
2.0.10临河建筑物
运河两岸需占用岸线和水域的*头、驳岸、护岸、堤防、船坞、滑道、涵洞、排污口、抽水 站、固定渔具、护岸矶头、渡口、锚地、复船、栈桥和房屋等建筑物的总称。
注:①船舶吨级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
②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列人1级航道。 3.1.2运河航道等级应根据运河所在区域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规划,考虑经济和自然条 件,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 3.1.3运河航道的线数应根据运输要求、航道条件和投资效益确定。
件,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
运河设计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通航要求。 水平年应根据运河的不同条件采用工程建成后20~30年;对扩建和改建困难 应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
(1)航道等级; (2)船舶或船队的平均载重量和实载率; (3)船流密度; (4)船舶或船队平均运营航速; (5)通航时间; (6)控制河段的通航条件; (7)运输组织调度等。
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2011)
4.1.1运河航道的规模和尺度应满足通过能力和代表船型安全航行的需要。 4.1.2运河航道断面形状可为梯形、矩形或复合形状等,其边坡坡度应根据边坡土质、护 坡情况和航行条件等确定
4.2.2运河航道弯曲段的尺度应根据航道等级和代表船型、船队尺度等确定,并应符合
长度的3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计算。对特殊困难河段,在宽度加 大和驾驶通视均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弯曲半径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 2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倍。
2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倍。 4.2.2.2运河航道弯曲段的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水下抛石施工方案,其加宽值可通过 分析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
4.3.1代表船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内河船型标准化的要求,应选择主尺度系列标准船 型,严禁选用限制、淘汰船型。
4.4.1通航建筑物的规模和尺度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运河航运长远发展,并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4.4.2运河中船闸开通闸条件应经过充分论证确定。
时应通过试验研究进行论证。
6通航水位和水流条件
2.3运河中的取、泄水口和其他汇流口的水域,航道横向流速不应超过0. 速不应超过0.4m/S
运河通航建筑物引航道口门区表面最大流速限值,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运河通航建筑物引航道口门区水面最大流速限值
110Kv开关站、总配及附属装置电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