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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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eneral RulesforDesign of

桥梁阻尼器应用指南DB42∕T 1744-2021.pdf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141—2011

主*单位: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1年7月1日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

现发布《水运工程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本《通则》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号为JTS141—2011,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通则》第2.1.8条、第2.1.9条、第2.3.1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3.5 条、第2.3.7条、第2.3.12条、第2.3.13条、第2.3.14条、第2.3.15条、第2.3.16条、第 2.3.17条、第2.3.18条、第2.3.19条、第2.3.20条、第2.3.23条、第2.4.1条、第2.4.2 条、第2.4.3条、第2.5.1条、第2.5.2条、第2.5.3条、第2.5.9条、第2.5.10条、第 2.5.14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1.5条、第3.1.7条、第3.3.3条、第4.1.8条、第 4.3.4条、第4.3.11条、第4.3.17条、第4.3.18条、第4.3.19条、第4.4.3条、第4.4.5 条、第4.4.6条、第4.5.3条、第4.5.8条、第4.5.13条、第5.1.1条、第5.1.7条、 第5.2.2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2.5条、第5.2.7条、第5.2.10条、第5.3.2 条、第5.3.5条、第5.3.6条、第5.3.14条、第5.3.15条、第5.4.2条、第5.4.3条、第5.5.2 条、第5.5.3条、第5.5.5条、第5.5.6条、第5.5.7条、第5.5.9条、第5.5.10条、第5.6.2 条、第6.1.3条、第6.2.5条、第6.2.7条、第6.2.10条和第6.3.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部组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制完成,由部水运局负责管 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通则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水运工程设计经验,吸收了现行规范 的重要内容,分析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鼓励创新等*策要求,借鉴了其他行 业和国外的相关标准,经全行业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而成。主要包括设计条件、总体设 计、结构设计和地基与基础设计等技术内容。 本通则主*单位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 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 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 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江航道规划 设计研究院、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大连理工 大学。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水运工程建设技术不断创新,大量的新材料,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得到广泛应用,设计水平不断提高,但长期以来,我国水运工程建 设行业尚无统一、通用的设计准则。为进一步适应我国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推动 水运工程建设技术进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制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作为水运工程设计共同遵守的准则。 本通则第2.1.8条、第2.1.9条、第2.3.1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3.5条、 第2.3.7条、第2.3.12条、第2.3.13条、第2.3.14条、第2.3.15条、第2.3.16条、第 2.3.17条、第2.3.18条、第2.3.19条、第2.3.20条、第2.3.23条、第2.4.1条、第2.4.2 条、第2.4.3条、第2.5.1条、第2.5.2条、第2.5.3条、第2.5.9条、第2.5.10条、第 2.5.14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1.5条、第3.1.7条、第3.3.3条、第4.1.8条、第 4.3.4条、第4.3.11条、第4.3.17条、第4.3.18条、第4.3.19条、第4.4.3条、第4.4.5 条、第4.4.6条、第4.5.3条、第4.5.8条、第4.5.13条、第5.1.1条、第5.1.7条、第5.2.2 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2.5条、第5.2.7条、第5.2.10条、第5.3.2条、第5.3.5 条、第5.3.6条、第5.3.14条、第5.3.15条、第5.4.2条、第5.4.3条、第5.5.2条、第 5.5.3条、第5.5.5条、第5.5.6条、第5.5.7条、第5.5.9条、第5.5.10条、第5.6.2条、第 6.1.3条、第6.2.5条、第6.2.7条、第6.2.10条和第6.3.1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6竞1个附录并附务立说明本规范*写人员分工如下

总则:孙子宇郭大慧吴澎季则舟张志明何文辉 1 基本规定:吴澎季则舟孙子宇郭大慧胡家顺徐元杨丽民 何文辉许廷兴曹称宇麦宇雄杨国平黄召彪王仙美 Y 2 设计条件:季则舟张志明郭大慧徐元叶国良卢文蕾 舒宁黄召彪胡家顺麦宇雄王仙美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

4总体设计:张志明吴澎季则舟许廷兴麦宇雄杨国平 舒宁徐元黄召彪卢文蕾杨丽民何文辉 5结构设计:杨丽民季则舟胡家顺吴澎舒宁徐元 曹称宇许廷兴麦宇雄贡金鑫卢文蕾王仙美 何文辉杨国平黄召彪 6地基与基础设计:叶国良季则舟胡家顺杨丽民舒宁麦宇雄 附录A:何文辉 本规范于2011年1月16日通过部审,于2011年4月22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 起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 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 术管理处,****: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大街85号,中国交 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00088),以便修订时参考。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满足水运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等要 求,制定本通则。 1.0.2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设 计,并作为水运工程设计的通用标准。 1.03水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水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水运工程设计通则(JTS141—2011)

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和设计使用年限

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失效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科 不同的安全等级。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

港口和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

2.1.2航道的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1.2.1海港进港航道和潮汐河口通航海轮航道的等级应按船舶吨级表示,船舶吨级 应采用可满载通过该航道的最大设计船舶吨级。 2.1.2.2内河航道等级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2.1.2的 规定。

注:船期吨级按船期设计载重吨确定,

主:船舶吨级按船舶设计载

渠化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效益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 当渠化枢纽工程按表中的分等指标确定的工程等别不同时,应以其中的最高等 枢纽工程的等别

渠化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金融培训大厦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渠化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表2.

库总库容指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2.1.4渠化枢纽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及建筑物的重要 性按表2.1.4确定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主要水工建筑物系指其失事后,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水工建筑物; 要水工建筑物系指其失事后,不致造成下游灾害或对工程效益影响不大并易于修复的水工建筑物。 渠化枢纽工程中位于同一挡水线上的各种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同时铁总工电〔2018〕125号普速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pdf,其前沿挡水部 其中最高级别作为统一设计标准。 渠化枢纽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 使用年限和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规模按表2.1.6确定。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注:①特殊要求指施工期不充许过水等特殊要求; ②使用年限指一个施工导流期的使用年限,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导流期共用的临时建筑物,其使用年限不能叠 加计算; ③临时性水工建筑物高度指临时挡水建筑物最大高度,库容指临时挡水建筑物在设计水位时所拦蓄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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