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2710-2016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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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4/ 27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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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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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 2710-2016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4/ 2710-2016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ICS13.060.30 Zz. 60

DB 34/ 2710201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

Discharge limits of major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 industries in the Chaohu basin

CECS 532-2018-T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安缴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4/27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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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的4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监控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巢湖流域Chaohubasin 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 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江区、六安市 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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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I: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II: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3 污水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4 排水量drainage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6 现有排污单位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和工业企业, 3.7 新建排污单位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企业 3.8 其他排污单位otherfacility 所列行业以外的其他工业企业。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凡排入巢湖流域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及其他排污单位的废水,执行本标准 4.1.2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水污染物执行GB18918中一级A标准。 4.1.3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未规定的工业行业其他水污染物执行相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制定 行业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执行GB8978中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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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排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设计指标或GB 8978中三级标准。对于GB8978中三级标准没有明确排放限值的水污染物可参照执行GB/T31962的 规定。

4.2标准值及执行时限

2.12016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的规定。2018年7月1日起 2规定。

表1巢湖流域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巢湖流域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2017年1月1日起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2的规定。 4.2.3自2018年7月1日起除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现有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2017年1月1日起,除排入污水处理厂以外的新建工业企业水污 染物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

表3巢湖流域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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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钢铁联合企业的产品以粗钢计; 注2:细胞因子主要是干扰素类、白介素类、肿瘤坏死因子及相类似药物: 注3:治疗性酶主要指重组溶栓剂、重组抗凝剂、重组抗凝血酶、治疗用酶及相类似药物。

4.3.1同一排放口(除城镇污水处理厂I、I以外)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 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GTCC-035-2018 铁路信号计轴设备-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应执行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4.3.2表3和表4中废纸造纸企业不包括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企业。以废纸生产中低档 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造纸企业应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

4.4排放浓度核算方法

4.4.1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单位产 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 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断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 为一个工作日。

4.4.2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时,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 非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 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4.4.2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时SL/T 790-2020 水工隧洞安全鉴定规程(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

C基一一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质量浓度,mg/1; Q一排水总量,m; Y一第i种产品产量,t; Qi基一一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的基准排水量,m/t; C实一一实测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1。 Q与ZYQ的比值小于1,应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1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污 1标志。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 施后监控。 5.2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 省级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 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本标准以日均值判定达标情况。 5.4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 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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