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5033-20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pdf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Projectcodeforengineeringofurbanrailtransit
瑞芬得油脂深加工厂钢结构厂房(含土建)施工组织设计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第11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6.4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29 6.5给水、排水系统 31 6.6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6.7综合监控系统· 33 6.8目 自动售检票系统 34 6.9 自动扶梯、电梯系统 34 6.10站台屏蔽门系统 35 6.11乘客信息系统 36 6.12公共安全设施 37 付:起草说明 39
6.4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 29 6.5给水、排水系统 6.6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6.7综合监控系统· 6.8目 自动售检票系统 34 6.9自动扶梯、电梯系统 6.10站台屏蔽门系统 35 6.11乘客信息系统 36 6.12公共安全设施 37 付:起草说明 39
1.0.1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建设和维护,保障城市轨 道交通安全和运行效率,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安全适用 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应满足安全、卫 生与健康、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管 理要求。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1.0.1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建设和维护,保障城市轨 道交通安全和运行效率,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安全适用 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3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应满足安全、 生与健康、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管 理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1.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以实现网络化运营为目标开展网络 体系规划;应做到资源系统规划、网络化统筹配置、共享和方便 使用。
2.1.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以实现网络化运营为目标开展网络
2.1.3正线运营线路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
量、大运量、中运量或低运量系统,选择制式和设计编组;应 照效率目标,确定运行速度;应根据出行时间、舒适度和换乘 便性等因素确定服务水平。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选择 型车、B型车、C型车、L型车,以及有轨电车、单轨车或市 车车型。
之后应分为初期3年、近期10年、远期25年。在设计年限内 设计运能应满足客流预测需求,应留有不小于10%的运能储备
2.1.6线路上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大于线路设计充许的最高运行速度; 2不应大于站台、曲线线路、道岔区、车辆段场及其他特 殊地段等的列车限速; 3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当不设站台屏蔽门时,越站列 车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m/h; 4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设计允 许最高运行速度不应超过该道路允许的最高行驶速度。
系统;有轨电车工程应采取避免或减少司机瞭望视觉障碍的措 施,专有路权段应设置路面边界防护标识或安全防护措施。 2.1.8一条线路(含支线和贯通运营的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 其相邻区间,应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进行防火设计。
2.1.9车辆和机电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投入
经过电磁兼容测试并验收合格。
2.1.11城市轨道交通的接地系统,应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正 使用。乘客身体可能接触到的设备,金属接触部分应可靠接地 并有漏电保护措施
2.1.11城市轨道交通的接地系统,应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
2.1.12城市轨道交通场所内部,空调、通风、照明等控制室内
滑、防风、防雨、防雷等防正自然灾害侵害的措施。变配电所、 控制中心应按当地10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确定防内涝能力。
2.1.15城市轨道交通的基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应实行国家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密码产品和密码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应符 合国家密码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
运营期间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施工时应根据周边环境条件 设置施工围挡,采取减振降噪、防尘、污水处理、防火等措施 设置疏散通道
2.1.19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生态保护、风景 胜保护等有关规定
2.1.2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建立和完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 体系,包括工程风险评估体系、监测体系和管控体系。并应从规 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到交付,实施全过程工 程建设风险管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机制
保护区的范围: 1出人口、风亭、冷却塔、变电所和无障碍电梯等附属设 施结构外边线外侧10m内; 2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 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m内; 3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 4轨道交通穿(跨)越水域的隧道或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 100m内。
2.1.22未经批准不应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
1新建、改扩建或拆除建(构)筑物; 2敷设管线、架空作业、挖掘、爆破、地基处理或打井; 3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打井、挖砂、采石、取土、 堆土; 4在穿越水域的隧道段疏浚作业或者抛锚、拖锚等作业; 5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荷载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 活动。 2.1.23城市轨道交通应划定公共安全保护区,并应按照区域和 部位设置外界人、物禁人的区域及阻挡、防范设施。 2.1.2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建立关键节点风险防控体系,
编制关键节点清单,执行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程序,进行关键节点 施工前安全条件核查。
统初验、供电系统初验、冷滑试验和热滑试验合格后进
.1.32城币轨道文通的地下工柱应兼顾大防安求。
2.2.1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明确不同规划期城市轨道交通
2.2.1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明确不同规划期城市轨道交通 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和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提 出线网规划布局以及线路和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城市轨 道交通线网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协调一致。
2.2.2交通需求分析应根据城市5年内的交通调查数据进行
2.2交通需求分析应根据城市5年内的交通调查数据进行, 析应针对城市规划确定的远期和远景年限及其规划范围,并应 客流预测进行风险分析,包括弹性余量分析
2.2.3线路的敷设和封闭方式应根据线路功能定位和运能
以及沿线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自然条件、历史文化遗产
及沿线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自然条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环 保护要求综合确定
2.2.4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与公共汽电车及步行、自行车交通
便捷衔接,衔接设施规模应与需求相适应,并应与城市轨道 统一规划、同期建设
2.7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地界应与用地范围重叠的道路、地下 线、综合管廊、地下空间开发、其他大型市政工程统筹规划 期建设或预留建设条件。
1线路走向应符合主导客流方向,线路运能标准应与服务 水平一致。始发站早高峰小时乘客满载率不应超过70%; 2主要换乘站应结合城市各级功能中心区统筹布局; 3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与铁路客运站、机场、长途汽车客 运站、城市公交枢纽等重要交通枢纽紧密衔接,统一规划; 4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和设施不应超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2.10系统制式选择应根据线路功能、需求特征、技术标准
2.2.10系统制式选择应根据线路功能、需求特征、
收设条件、工程造价、资源共享等要素综合分析确定。确定系 流运能时,高峰小时客流最大断面平均车厢站席密度不应大于 人/m²。
2.2.11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保障地上与地 下协调发展。
2.2.12车站出人口、风亭、集中冷站、广播电视信号设施、通
2.2.12车站出入口、风亭、集中冷站、广播电视信号设施、通 信信号设施、供电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其他设施应划定建设用 地控制范围。
2.3.1城市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以直流牵引供电、 走行轨回流的杂散电流防护工程,应采取加强绝缘的防护方案或 绝缘与排流相结合的防护方案,线路、轨道、建筑结构、供电 金属管线安装等工程应符合相应防护方案的技术要求。同一条线 路应采取同一种防护工程方案
交通系统内部和沿线埋地金属管线及设备设施列为重点防护对象 并建立整体性防护系统,采取杂散电流防护的技术措施,并应 受影响方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技术、纟 济、环保、安全性论证与评估,共同参与工程检验和验收。
2.3.3杂散电流防护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其他工程相互协调 其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太原郝庄110kv变电站增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不应影响杂散电流防护措施和降低性能 及要求
2.3.3杂散电流防护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其他工程相互
2.3.4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方式下接触网、回流网、排流
足远期高峰小时任一个供电区间结构钢筋纵向电压平均值小于 0.1VCECS69-2011 拔出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pdf,排流防护时应处于一1.5V~十0.5V保护电压的范围内 杂散电流防护与电气接地安全不应相互冲突。走行轨应按牵引区 间设置回流分断点。车辆基地供电时走行轨回流应与正线绝缘隔 离。应设置杂散电流防护监测与监控系统,并应能及时准确监测 到主体建筑结构钢筋对地电位和杂散电流。 2.3.5走行轨回流网应保持回流通路畅通:其纵向电阻值应小
于0.01Ω/km。走行轨应与沿线金属结构、金属管线、设备设施 及大地保持绝缘,且当采取加强绝缘防护方案时其过渡电阻值不 应低于150Ω·km,当采取绝缘与排流相结合防护方案时其过渡 电阻值不应低于15Ω·km。
2.3.6杂散电流防护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