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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化学*管理条例.docx

易制*化学*管理条例(2016)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某110KV变电站接地网改造施工方案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化学*管理,规范易制*化学*的生产、经营、**、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化学*被用于制造**,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化学*的生产、经营、**、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化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的化学配剂。易制*化学*的具体分类和*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第四条 易制*化学*的产*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化学*的生产、经营、**、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和危险化学*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和危险化学*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转让、运输易制*化学*。

生产、经营、**、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化学*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化学*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化学*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化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生产企业或者药*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化学*的有关知识,无**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类易制*化学*,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类易制*化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类易制*化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化学*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化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经营企业或者药*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化学*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化学*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化学*的有关知识,无**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类易制*化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类易制*化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化学*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化学*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化学*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化学*。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化学*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类易制*化学*药*单方制剂,由*醉药*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化学*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化学*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化学*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化学*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化学*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化学*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第一类易制*化学*,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第一类中的药*类易制*化学*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第一类中的非药*类易制*化学*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化学***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持有*醉药*、第一类精神药***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第一类中的药*类易制*化学*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化学***许可证。

个人不得**第一类、第二类易制*化学*。

第十七条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化学*的,应当在**前将所需**的*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化学*时,应当查验**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的,还应当查验**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化学*;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化学*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种、数量、日期、**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化学*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化学*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化学*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运输第三类易制*化学*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化学*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化学*的*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化学*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化学*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化学*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化学*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化学*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化学*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化学*的*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第二十三条 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样*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醉药*经营企业*****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许可证明或者*醉药*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化学*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 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化学**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化学*,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化学*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化学*,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类易制*化学*药*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拆迁安置大楼施工组织设计(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易制*化学*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化学*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化学*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受理易制*化学*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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