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0165-1992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当古建筑位于河岸上时,应根据水流特性、河道的地形、地 质、水文条件等,做好场地附近河岸边坡的保护和必要的冲刷防 护设施。如发现有边坡溜或堤岸崩塌等迹象应及时进行整治。 第7.1.5条在古建筑地基附近开挖坑、槽时,应遵守下列 规定: 一、当地质条件不良,如软土、土层中含有泥层或流砂层,或 地下水位较高时,不宜采用无支撑的大开挖方法施工。 二、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坑、槽底面 示高0.5m以上时,可不设支撑。但其边坡坡度(高宽比)不应大 于1:2,且边坡顶点至古建筑台基边缘的距离(即护坡道宽度)不 应小于 3. 0m (图 7. 1. 5)
图7.1.5临近古建筑开挖坑(槽)示意图
二、在古建筑基础四周或围墙两侧,不得堆置大量弃土。 四、采用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应防止因地下水位下降对古 建筑基础产生下沉。 五、冬季开挖坑、槽时,应防止古建筑地基遭受冰冻。 六、施工过程中,应对古建筑基础进行沉降观测,如发现有 沉或位移迹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进行加固处理。 第7.1.6条当古建筑台基遭到损环时,应及时修整。对基 础不均匀沉陷应查明原因,如系局部软弱土壤所致,可采用碎砖
三合土或三七灰土予以换土,并分层夯实。 第7.1.7条加固和翻修古建筑地基基础时,应遵守下列规 定: 一、对古建筑上部结构出现的裂缝、倾斜以及墙身或墙与柱 的升裂等现象,应查清原因。只有查清上述现象确属地基基础 可题弓起后,方可对其进行加固和翻修,在末查清前,不得轻易 地对地基基础进行处理。 二、加固和翻修前,应取得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并应根据建 筑物的实际载情况和环境条件,重新进行验算和处理。不得未 经验算,便按原样重修。 三、当古建筑的原基础埋置过浅或在冰冻线以上时,应根据 当地工程地质条件,对基础的稳定性作出正确的评价。必要时,应 进行验算或定期观测。 四、在古建筑及其周围设置新的管道系统、蓄水池或室外排 水沟渠时,应考虑在施工和使用中,可能对古建筑地基基础造成 的不良影响,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五、在古建筑附近或古建筑群中,加固或翻修一幢建筑物的 地基基础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其构造、施工和受力方式等对邻近 古建筑产生不良影响。 六、翻修古建筑的地基基础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处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 多年冻土、高原季节性冻土地区的古建筑,尚应按相应的现行有 关标准执行。 第7.1.8条选择古建筑地基加固方案时,应根据当地工程 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地基荷载影响深度、材料来源和施工设备 等条件的综合考虑。合理选用桩基、水泥灌浆、硅化加固、旋喷 加固等方法处理。当荷载影响深度不大,且为局部加固时,可采 用抬梁换基、加设砂石垫层等简便方法处理。 第7.1.9条当古建筑地基需采用桩基加固,或原桩基已残 毁需更换新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如地下水位较低,可 采用人工挖掘成孔灌注桩:或选用静压桩,不宜采用打入的木桩 和预制桩。 二、当原木桩有特殊保留价值,仅允许更换一部分残毁的原 桩时,应选用耐腐的树种木材制作,并应打入常年最低地下水位 以下。若地下水位升降幅度很大或地下水中含有盐质时,应采用 经过处理的木桩。 三、桩基施工要求SY/T 6853-2019 油气输送管道工程 矿山法隧道设计规范,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1.10条水泥灌浆法适用于裂隙性的、吸水率为0.05 1OL/min的岩石类或碎石十的地基:硅化加固法、旋喷加固注 适用于砂土、粘性土、湿陷性黄土等地基。其施工要求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第 7. 2. 1 条
第7.2.1条古建筑的石构件,特别是有雕刻纹样的石构件, 除残损严重危及安全必须更换者外,应设法保存原物。对局部残 损的石构件,应用品种、质感、色泽与原件相近的石料修 补。 第7.2.2条维修有局部裂缝的非承重石构件时,可采用易剔 补的方法,剔补的部分可用大漆或环氧树脂胶粘接。 第7.2.3条对下列承重石柱应予支顶或更换: 一、有横断或斜断裂缝。 二、有纵向受力裂缝。 三、表层风化对柱截面的削弱,已使该柱的承载能力不能满 足要求。
、新构件的石料品种、质感和色泽,应与原件相近;石料 的层理走向,应符合受力要求;不得使用有隐残、炸纹的石料,
二、新构件的外形尺寸、表面斧、磨光、打道、砸花锤等 应与原件相同。 三、砌筑用的灰浆品种及其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灰缝 应饱满、均匀;拼缝应严实,并应检查连接铁件的数量、位置。 第7.2.5条对古建筑中的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石雕艺术 品,其表面宜采用有机硅类涂料防护
第7.3.1条古建筑墙壁的维修,应根据其构造和残损情况 采取修整或加固措施。当允许用现代材料进行墙壁的修补、加适 时,不得改变墙壁的结构、外观、质感以及各部分的尺寸。 第7.3.2条拆砌砖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清理和拆卸残墙时,应将砖块及墙内石构件逐层揭起,分 类码放:砌筑时,应保原墙尺寸和式样,并利用原件。 二、补配砖墙时应按原墙壁的构造、尺寸和做法,以及丁、顺 传的组合方式砌筑。 第7.3.3条维修各类材料砌筑或夯筑的墙体时,应按原墙 壁的材料、厚度、收分比例、各部分的尺寸和做法砌筑或夯筑。 第7.3.4条当墙壁主体坚固,仅面层鼓闪,需易剔凿挖补或 拆砌外皮时,应做到新旧砌体咬合牢固,灰缝平直,灰浆饱满,列 观保持原样。 第7.3.5条当墙体局部倾斜超过本规范表4.1.11限值,需 进行局部拆砌归正时,宜砌筑1~3m的过渡墙段,与微倾部分的 墙壁相衔接。 第7.3.6条拆砌山墙、檐墙时,除应将靠墙的木构件进行 防腐处理外,尚应按原状做出柱门、透风。 第7.3.7条对有历史价值的土墙、土坏墙,应按原状保 护。维修时应按原墙壁的层数、厚度、夯筑或砌筑方式,以及拉 结构件的材料、尺寸和布置方法进行。
材料比例、表面色泽,赶压坚实平整。刷浆前应先做样色板,有 墙边的墙面应按原色彩、纹样修复。 第7.3.9条在维修墙的灰皮时,若发现灰皮里层有壁画,应 立即报告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第7.3.10条凡有壁画的墙壁应妥善保护。当需拆砌有壁迪 的墙壁时,应有可靠的揭取和复原措施,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 比准后,方可动工。
第7.4.1条维修瓦顶时,应勘查屋顶的渗漏情况,根据瓦、 象、望板和梁架等的残损情况,拟订修理方案,并进行具体设计。 可能维修的瓦顶不得揭顶大修。 第7.4.2条屋顶人工除草后,应随即勾灰堵洞。松动的瓦 件,应坐灰粘固。 第7.4.3条对灰皮剥落、酥裂、而瓦瓦灰尚坚固的瓦顶维 修时,应先铲除灰皮,用清水冲刷后抹灰,琉璃瓦、削割瓦应捉 节夹垄,青筒瓦应裹垄,均应赶压严实平滑。 第7.4.4条对底瓦完整.盖瓦松动灰皮剥落的瓦顶维修时 应只揭去盖瓦,扫净灰渣,刷水,将两行底瓦间的空当用麻力灰 塞严。再按原样瓦盖瓦。 第7.4.5条瓦顶揭瓦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卸瓦件、脊饰前,应对垄数、瓦件、脊饰、底瓦搭接 等做好记录。 二、揭除灰背时,应对灰背层次,各层材料、做法等做好记 录。待屋面灰渣清理干净后,应按原样分层苦背。对青灰背尚应 赶光出亮。 二、瓦瓦时,应根据勘查记录铺瓦瓦件和脊饰,并使用原 凡件;新添配的瓦件,必须与原瓦件规格、色泽一致。 第7.4.6条对底瓦松动而出现渗漏的维修,应先揭下盖瓦 和底瓦,找补好灰背,再按原样瓦底瓦和盖瓦。瓦瓦、捉节夹
或裹垄,应按本规范第7.4.3条、第7.4.4条及第7.4.5条的 规定执行。 第7.4.7条当瓦顶局部损坏、木构架个别构件位移或腐朽, 需拆下望板、橡条进行维修,或飞橡橡尾腐朽需整修拆换时,除 应按本规范第7.4.4条、第7.4.5条及第7.4.6条进行局部处理 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揭瓦面积时,应考虑拆装木构件和揭瓦盖瓦、底 瓦时对周围瓦顶的影响,不得因抽动木构件而伤害瓦。灰背、底 凡、盖瓦之间所留出的茬口:其间距不得小于200mm, 二、灰背应按原层次和做法分层铺抹,新旧灰背应衔接牢固 必要时可在灰背接缝处涂刚防水剂。 三、新瓦底瓦与原底瓦的搭接,其坡度应一致。抽拉接底 凡时,不得移动其上层的瓦件。 第7.4.8条黄琉璃瓦屋面瓦件的灰缝以及捉节夹垄的 刀灰应掺5%的红土子;绿琉璃瓦和青瓦屋面,均应用月白灰。 第7.4.9条对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瓦件应全部保留。如 有碎裂,应加固粘牢,再置于原处。碎裂过大难以粘固者,可收 保存,作为历史资料。 第7.4.10条阴阳瓦屋顶,十搓瓦顶,以及无灰背的瓦顶 应按原样维修,不得改变形制。
第7.5.1条古建筑小木作的修,应先作形制查。对具 有历史、艺术价值的残件应照原样修补拼接加固或照原样复制。不 寻随意拆除、移动、改变门窗装修。 第7.5.2条修补和添配小木作构件时,其尺寸、裤卯做法 和起线形式应与原构件一致,样卯应严实,并应加楔、涂胶加 固。 第7.5.3条小木作中金属零件不全时,应按原式样、原材 科、原数量添配,并置于原部位。为加固而新增的铁件应置于隐
第 7. 5. 1 条
第7.5.4条小木作表面的油饰、漆层、打蜡等,若年久褪 光,勘查时应仔细识别,并记入勘查记录中,作为维修设计和施 工的依据。 第7.5.5条两面夹纱的装修:其隔心应为对正重合的两套 条,维修时小得改为单面隔心。
第7. 6. 1 条
第7.6.1条古建筑地面的翻修,应先测绘出角路、散水和 海的铺形式,各部位的高程、排水方向、坡度与面层做法,绘 出现状图,作为修复设计和施工的依据 第7.6.2条古建筑雨水沟的维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2.0.1条的要求外,尚应做出排水坡度。 第7.6.3条古建筑外围修筑路面时,不得任意提高路面的 高程,不得没土衬石、砚窝石、牌楼散水和石狮底座等。 第7.6.4条维修古建筑时,需拆移的陈设(如扁联、挂屏、 弃风、盆景)和建筑附属物(如门外的石狮、上马石、影壁、牌 楼等),竣工后应恢复原状。 第7.6.5条维修古建筑油饰彩画时,不得改变彩画等级、色 彩原状和装饰题材原状。对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彩画,应按原 伏保留或随旧修补,并用有机硅封护,不得过色还新,更不得刮 掉另做。 第7.6.6条壁画、塑像、砖雕、石雕等艺术品,必须按原 状保护,不得过色还新、再塑金身、喷砂见新或化学去污
第8.1.1条古建筑维护与加固工程的验收,应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本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第8.1.2条重点维修工程、迁建工程和局部复原工程,均 立分阶段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全部工程项目完 戎后,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总验收。 第8.1.3条维护与加固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 文件: 一、峻工图纸,并在图中明施工中所有更改的内容。 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三、材料和材质状况报告。 四、更改设计的批准文件,或协商记录。
第二节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第 8. 2. 1 条 对局部或全部拆落的木构架修工程,应在 未构架安装完成后,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检查整体 造型、整体形制尺寸及各种构件的安装位置,并做出检查验收记 录。 木构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1规定。
未构件安装的充许偏差 (mm)
注:H为柱高设计尺寸。
第8.2.2条对柱、梁枋、標等大型木构件的修补或更换工 程,在油饰彩画之前,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按下 列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记录: 一、柱头卷杀、梭柱、月梁、驼峰等的形制应符合原状或设 计要求。 二、新配的承重木构件,其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 2. 2 的规定。
承重木构件截面尺寸的充许偏差
注:d为原木构件直径的设计尺寸;h为梁高的设计尺寸;b为梁高的设计尺 寸。
第8.2.3条斗棋构件的修配、更换和安装,应按下列要求 进行形制和尺寸的检查: 一、各种构件安装后应平直;有柱生起的构架,其斗拱的横 向构件应与柱生起线平行;斗拱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二、昂嘴、瓣孵、眼、斗幽赖、要头等构件,应符合原状和设计要求 三、斗安装及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3的规 定。
斗安装及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mm)
第8.2.4条木构架或斗拱的连接装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验收: 一、木构架构件之间卯缝隙,不得大于5mm。若有新添的 铁件,应按设计要求配齐。 二、斗拱构件之间卯缝隙,不得大于1mm,暗销应如数配 齐。 三、原有构件椎卯不合规制部分,可按设计要求检查。 第8.2.5条橡,包括飞橡的安装、修配和更换的验收,应
下列规定: 一、橡的安装式样、数目,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二、橡头如有卷杀,其卷杀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三、橡条尺寸及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5规定。
及其安装偏差的充许偏差(mm
第8.2.6条修配和更换各种构件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 本规范第6.3.4条的要求。木材的树种,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 与原件相同。在施工中因特殊原因变更时,除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外,尚应有记录备查。 第8.2.7条新更换的承重木构件及斗棋,其用料质量的检 查验收,应按本规范表6.3.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3.1条各项相关工程维修竣工验收时,均应首先进行 杉制及外观尺寸检查,并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第8.3.2条重点修鳝工程、迁建工程或局部复原工程中新 故的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查验收。 第8.3.3条排水设施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补砌或重做散水、维修排水沟渠、管道等项目,其施工 质量应按设计要求检查。 二、重点修工程、局部复原工程或迁建工程中新做的排水 没施,除与形制有关的部分应按原状或设计要求检查外,其他部 分的施工质量均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查。 第8.3.4 条石作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各种石构件应按设计的位置和尺寸归安平整,灌浆严实, 勾缝均匀。石构件应表面洁净,不得留有灰迹、污斑。 二、重砌和补砌的台基,其宽度或深度对设计尺寸的偏差,不 得超过士20mm。 三、补配石料的表面不得有裂纹、残边及水线等缺陷,其质 感、色泽宜与原构件相似或相近,但应能识别其差异。 四、粘接的石构件,其接缝不得有缺胶、脱胶:构件表面应 清理洁净,不得留有胶粘污痕。同时,还应核查胶液检验合格的 报告。 第8.3.5条墙壁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砌墙灰浆的配合比及其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砖墙表面的平整度和砖缝的平直度,应按现行国家有关 标准进行检查。 第8.3.6条抹灰刷浆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抹灰、刷浆的材料、配合比、厚度及其色泽,应符合设 计要求。 二、抹灰、刷浆的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裂纹、起壳、起泡、起 毛和漏刷等缺陷。 三、抹灰表面的平整度和阴阳角的方正度,应按现行国家有 关评定标准进行检查。 第8.3.7条瓦顶保养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瓦顶滋生的杂草、杂树应全部连根拔净,瓦垄内无积土 残渣。 二、瓦垄勾灰或裹垄灰,应平滑严实,捉节夹垄的麻刀灰不 得突出瓦面,勾灰配合比和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瓦件表面应洁 净无污斑。 二、使用化学药剂除草时,除清除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外 尚不得留下污渍或造成瓦面变色与损伤。 第8.3.8条瓦顶揭瓦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应无裂纹和其他影响防水的缺陷。苦背的检查验收,应在苦背层 完全于燥后立即进行,并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写出检查报告。 二、瓦顶式样,各种瓦垄行数,各种瓦兽件的形制、尺寸、色 ,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三、瓦应垄直当匀,屋面曲线流畅。 四、瓦垄捉节、夹垄和裹灰的检查验收要求,与本规范第 8.3.7条第二款租同。 第8.3.9条小木作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更换的较大构件,如门窗边框、栏杆、塑柱、地等,其 木材材质及制作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进行检查。 二、补配的细小构件,如门窗扇条、藻井小斗拱等,其截 面尺寸应精确,边棱、起线应平直,其木材的含水率应不高于当 地平衡含水率,并不容许有木节、裂缝、扭纹等缺陷。 三、门窗扇、天花板等,应四角规整,平面无翘曲。门窗扇 对角线长度的偏差,不应超过士3mm。 四、天花、藻井、栏杆等安装后,应卯实,安全宰固。 第8.3.10条其他有关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油饰、彩画的地仗完工后,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施工 单位及时进行检查,并按隐蔽工程的要求写出检查报告。 二、油饰补绘或重绘彩画工程,其彩画规制、题材内容、色 彩光泽、应符合设计要求。沥粉贴金部分,尚应检查其贴金质量 金线不得有漏贴、毛边、宽窄不匀习等缺点。 三、防雷、防火、防潮、防腐、防虫害等防护工程的验收,应 按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附图1.1古建筑的面阔和进深
附图1.2古建筑步架、举高和构件名称
附图1.3梭柱和月梁
附图1.4古建筑的翼角
附图1.5有斗重檐古建筑构件名称
附图1.8斗口和材梨
附图1.10斗拱的分类和房殿顶的脊
附图 1.13木栏杆
附录二古建筑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
一、本附录推荐的古建筑基本自振周期近似计算方法DBJ61-65-2011 陕西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适用 于下列构造条件: 1.建筑平面为正方形或矩形。 2.以木构架为主要承重结构。 3.柱全高不超过20mm,且有山墙。 二、符合第一款的古建筑,其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 算: 1.横向基本自振周期
2.纵向基本自振周期
T 1=0. 05±0. 075H
式中T1 结构基本目振周期(S); H一一为柱高,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对单层古建筑,为从室内地面到大梁底部或 斗棋下的柱子高度。(有柱顶石时,柱顶石(≤ 200mm)。 ②对采用通高柱的多层古建筑,为从室内地面到大梁底部 或斗棋下的柱子高度。 ③对采用叠柱式的多层古建筑:当首层联有刚度较大的附 属建筑物时,H为从首层室内地面到二层楼面的高度 当首层无附属建筑物或联有刚度较小的附属建筑物时 H为首层室内地面到顶层大梁底部或斗棋下的柱子高 度。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便执行中区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写法为“为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 便执行中区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 写法为“为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T/CAGHP 053-2018 地质灾害生物治理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
主编单位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 文化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故营博物院、洞 北省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北京 建筑工程学院、太原工业大学、福州大学、北京 计算中心、全国木材及复合材料标准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 梁‧坦‧王永维‧倪土珠 祁英涛 张之平
主要起草人‧梁坦 王永维 倪土珠 祁英涛 张之平 于倬云 臧尔忠 孟繁兴 季直仓 李世温 郭惠平 李源哲 刘奇颐 卓尚木 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