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简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简中污染 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无组织排放
T/CMAS 0001-2018 绿色勘查指南GB162971996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商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商的排放属有姐排放 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 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险
3.5无组织排放蓝控点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卿按目前的实际 界确定。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4.1通过排气简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通过排气简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充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充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接污染源所 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 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宝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1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 准。 6.3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租。 6.3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 其设立日期。
7.1排气简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 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简,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简,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 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简。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简,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 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简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简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若某排气简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充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 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简的高度大于或小手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 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 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产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免的无组织排放 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1级
执行。 8.1.2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8.2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h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排气篇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h,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简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峻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设施皱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GH/T 1333-2021 真空低温油浴脱水设备.pdf8.2.2无组织推放监控点的采样
8.2.3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简的排敢为间断性排敬,排放时间小于1五,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简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峻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设施毁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1在对污染源的目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向,排污单位的人员 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峻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9.3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JC/T 2457-2018 建筑用干混地面砂浆表1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GB16297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