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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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ICS13.040.40 Z.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DB11/T 1609-2018 预拌喷射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

生态 环 境部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37822—2019目次iv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执行范围与时间.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8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9散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0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11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12污染物监测要求,13实施与监督.附录A(资料性附录)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ili

GB37822201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 竟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敲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 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 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 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 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 I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挂污许可证核 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 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 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2019

织排放fugitiveemissio

GB 378222019

GB 378222019

5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5.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 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5.1.3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条规定。 5.1.4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

5.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5.2.1储罐控制要求

5.2.1.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且储罐容积≥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 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1.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 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 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 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 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2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5.2.2.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2.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²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 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储罐容积≥150m²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 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 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 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2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DB11T 1297-2015 绿地节水技术规范5.2.3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a)浮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

GB378222019

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液面

5.2.3.2固定预罐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定期检香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MH5008-2017民用运输机场供油工程设计规范.pdf5.2.3.3维护与记录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合5.2.3.1条或5.2.3.2条规定,应记录并在90d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 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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