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冀发改投资规[2021]1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月21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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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冀发改投资规[2021]1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月21日)----.pdf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冀发改投资规【2021】1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雄安 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 发挥地方政府在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判断、识别、防范方面的 主体作用,我委对《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1日

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涉及重大地质勘察和矿产资源开发的; (八)国家要求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 (九)经项目单位预研判断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 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 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第四条重大项自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高风险:大部 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 件。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自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 冲突。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自有意见,通 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准企业投资 项目项目申请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发展改 革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开展。 国家有关部委或相应单位来函要求我省协助开展社会稳定风 验评估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来函要求,组织开展项 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意见。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中央及省管理企业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凤险评估报告(篇章)。跨设区市 的项目由所涉及的设区市分别负责开展(项目本辖区部分)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跨县域的项目由设区市统一组织开展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工作。 设区市有关部门、县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中央和省及设区市管理企业在向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 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 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凤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篇章)。跨县域的项目由项目所涉及的县分 别负责开展(项目本辖区部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或由设区 市统一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县有关部门、企业在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 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报告(篇章);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政府 或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开展。 第七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应由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 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按照《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 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发改办投 资【2013]428号)进行编制,包括编制依据、风险调查、风险识

别、风险估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风险等级、风险分析结论 等内容。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在委托工程 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要求被委 托机构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第九条社会稳定凤险评估分析报告(篇章)编制费用执行国 家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承担, 列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条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需委托机 构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服务的,有关评估费用等由委托评估的 机关承担,评估机构不得向项自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应当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 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项目征求意见,对社会稳 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CECS289-2011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结构技术规范.pdf,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有专业资质专家、 学者评估论证。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按照《重大固定资产投资 项自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进行编制,主要对风险调查评估及 各方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识别和估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落 实措施后的风险等级确定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结论。评 估结论主要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项目合法性、合理性

可行性、可控性,项目的风险等级,项目主要风险防范、化解措 施,根据需要提出应急预案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所需的各前置文件 具备之后完成。项目规划、土地等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专项评估 的,在社会稳定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前提下,其结论可以直接 引用。 第十四条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 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要求,包含相应 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时抄送同级党委政 法委备案。 第十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依据。评估 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不予通过或核报;存在 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可以通过或核报。并应在批复文件 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对已经实施或部分实施。但又存在一定风 险的项目,应按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或核报本级政府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有 关行政审批部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

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 任。 项目单位和编制机构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中,故意 急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管理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行为的, 应当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编制单位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定级错误,导致 快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 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河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办法》(冀发改投资【2016】1号)同时废止。

2021年1月21日印发

2021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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