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47008~47010-2017-锻件标准合订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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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47008~47010-2017-锻件标准合订本.pdf

图2试样取样部位示意图

NB/T470092017

7.6.1需方需要复验时,供方应提供需方复验的试料,复验有效期双方协商。 7.6.2拉伸试验不合格时,可从被检验锻件原取样部位附近再取2个拉伸试样进行复验,复验结 果的所有数据均应符合表3的规定。 7.6.3.冲击试验不合格时,可从被检验锻件原取样部位附近再取3个冲击试样进行复验NB/T 42030-2014标准下载,合格条 件为前后两组共6个试样的试验数据算术平均值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允许有2个试验数据小于规 定值,其中小于规定值70%的数据只允许有1个。 7.6.4当力学性能试验或复验不合格时允许对该批(件)锻件重新热处理后进行检验,但重新 热处理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标志应打印在锻件的明显部位或需方指定的部位,打印标志位置和方式应不影响锻件的 用。对小型锻件,可在包装箱上贴标志。 2按本标准检验合格交货的锻件应有下列标志,

NB/T47009—2017

本要求仅当需方在订货合同中规定时才执行,可采用其中的一项或几项,附加要求的细则由 方商定。

A.1力学性能试样坏料的模拟焊后热处理

力学性能试验前全部试样坏料应在低于临界温度下进行一次或多次热处理,这主要基于锻件 容器制造过程中会经受焊后热处理或其他热处理。需方应向供方提供详细的热处理规范要求 温度、保温时间和冷却速度等。

A.2采用热缓冲环或环段进行热处理

锻件热处理前,将截面至少为t×t(t为锻件的公称厚度)的热缓冲环或截面至少为txt、弧长 至少为3t的环段的边缘焊接在锻件的取样端上,热缓冲环或环段采用焊接性良好的碳素钢或低合金 钢。锻件热处理后切除热缓冲环或环段,试样取自锻件上被热缓冲环或环段所热缓冲的区域。当采 用热缓冲环段时,试样应取自锻件上对应于热缓冲环段中间1/3弧长下的部位。试样位置应距锻件 的热缓冲面至少13mm,距锻件的热处理表面至少t4。

各牌号的IⅡI级或IV级锻件可附加系列冲击试验,由供方提供夏比(V型缺口)系列冲击转变 线。试验方法应按GB/T229的规定。

段件的晶粒度合格级别由供需双方商定。晶粒度的测定方法按GB/T6394的规定。

A.5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

锻件的非金属夹杂物合格级别由供需双方商定。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方法按GB/T10561的规 定。

ICS77.140.85 L32

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47010—2017 代替NB/T47010—2010、JB/T9626—1999

NB/T 470102017

NB/T47010—2017

NB/T470102017

衣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

本标准规定净承压设备用不统 生的术语和定义、订货内容、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

饼形锻件diskforging

NB/T470102017

NB/T470102017

碗形锻件bowlforging 截面呈凹形且轴向长度H小于或等于其外径D的轴对称锻件,如图1d)所示。ti和 者为公称厚度。

长颈法兰锻件neckflangeforging

轴向有两个外径的轴对称空心锻件: 3.6 条形锻件barforging 截面为圆形,轴向长度L大于其外径D的实心锻件,如图1f)所示。D为公称厚度。 截面为矩形,长度L均大于其两边长a、b的锻件,如图1g)所示。α和b中的小者为公称厚 度

NB/T470102017

g)条形锻件(矩形截面) 图1 (续)

采用本标准的订货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订货图样; c) 标准编号; d) 材料牌号; e) 锻件级别; f) 数量(或质量); g) 交货状态(包括热处理和表面要求); h) 无损检测要求; i附加技术要求。

采用本标准的订货合同应包括以 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订货图样; c) 标准编号; d)材料牌号; e)锻件级别; f) 数量(或质量); g)交货状态(包括热处理和表面要求); h)无损检测要求; i)附加技术要求

锻件用钢应是采用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并经炉外精炼的镇静钢,经供需双方协商,可采用电渣 重熔等冶炼方法。

锻件用钢应是采用电炉或氧气转炉冶炼并经炉外精炼的镇静钢,经供需双方协商, 重熔等冶炼方法。

5.2.1锻件用钢的牌

2.1锻件用钢的牌 (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2.2配套阀门和专用构件锻亻 用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可参照附录A。 2.3需方可进行成品分析,分析结果与表1规定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T222的规定。

NB/T 470102017

5.3.2采用钢锭锻制时,钢锭头尾应有足够的切除量,确保无缩孔、疏松、裂纹、严重偏析等影 向锻造质量的缺陷。 5.3.3采用钢锭、钢坏或连铸坏锻造时锻件主截面部分的锻造比不得小王3平用材锻洗时

响锻造质量的缺陷。 5.3.3采用钢锭、钢坏或连铸坏锻造时,锻件主截面部分的锻造比不得小于3,采用轧材锻造时 锻件主截面部分的锻造比不得小于1.6。

1锻件分为I、I、I、IV四个级别,每个级别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I级锻件仅适用于公称厚度小于或等于150mm的S11306、S11348和S30408钢锻件。

表2锻件级别、检验项目和检验数量

附录A。 5.6.2硬度试验的三次测定值均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范围。 5.6.3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锻件可进行高温拉伸试验。试验温度双方协商,试验结 果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NB/T470102017

NB/T470102017

S(1020~1060快冷) S51740 05Cr17Ni4Cu4Nb ≤200 930 725 +Ag(620空冷) 15 277 a锅炉受压元件用各级别锻件硬度值(HBW,逐件检验)应符合上述规定。 5.7低倍检验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锻件可进行低倍检 锻件低倍检验截面 酸浸试片上,不得有自视可见的裂纹、白点等缺陷。 5.8金相检验 5.8.1锅炉承压元件用IⅢI级和V级锻件的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和显微组织需符合附录B.5的规 定。 5.8.2双相钢锻件的铁素体或奥氏体含量应在40%~60%范围内 5.8.3其他锻件的金相检验项目和合格级别由供需双方协商。 5.9无损检测 5.9.1锻件内部缺陷采用超声检测,I级合格。 5.9.2木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增加其他无损检测(如渗透等无损 检测)。 5.10 外观质量 5.10.1 锻件形状、尺寸和表面质量应满足订货图样的要求。 5.10.2 锻件外表面应无肉眼可见的裂纹、夹层、折叠、夹杂等有害缺陷。 5.10.3 锻件外表面缺陷可采用机械加工或打蘑的方法清除修磨部分应圆滑过渡,修磨深度应符 合以下规定: a)非机械加工表面,修磨深度应不超过该处公称尺寸下偏差; b)机械加工表面,修磨深度应不超过该处厚度裕量的75%。 5.11焊补 5.11.14 钢锻件未经需方同意不允许进行焊补。 5.11.2经需方同意,钢锻件的焊补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焊补的部位、深度、面积,焊材、 焊接工艺,焊工资格要求,焊补前后无损检测方法和合格等级等,由供需双方协商。 5.11.3供方应向需方提供锻件焊补的部位、深度和面积的简图,焊接材料、焊接工艺参数及无损

5.T0外观质量 T 5.10.1锻件形状、尺寸和表面质量应满足订货图样的要求。 5.10.2锻件外表面应无肉眼可见的裂纹,夹层、折叠、夹杂等有害缺陷。 5.10.3锻件外表面缺陷可采用机械加工或打磨的方法清除修磨部分应圆滑过渡,修磨深度应符 合以下规定: a)非机械加工表面,修磨深度应不超过该处公称尺寸下偏差; b)机械加工表面,修磨深度应不超过该处厚度裕量的75%。 5.11焊补 5.11.1钢锻件未经需方同意不允许进行焊补。 5.11.2经需方同意,钢锻件的焊补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焊补的部位、深度、面积,焊材、 焊接工艺,焊工资格要求,焊补前后无损检测方法和合格等级等,由供需双方协商。 5.11.3供方应向需方提供锻件焊补的部位、深度和面积的简图,焊接材料、焊接工艺参数及无损

NB/T470102017

化学分析按GB/T223或GB/T11170、GB/T20123、GB/T20124的规定,仲裁试验 的规定。

化学分析按每冶炼炉号取1个试样。

7.3.2.1热处理单件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锻件取1组试样(1个室温拉伸)。 1.3.2.2热处理单件质量大于3500kg的锻件取2组试样(每组1个室温拉伸),2组试样位置间 隔180°。如锻件长度大于直径的1.5倍,则应在锻件两端目间隔180°各取1组试样

低倍检验按每批取1个试样。

金相检验按每批取1个试样。

金相检验按每批取1个试样。

锻件(不含条形)宜取切向试样,当不能制取切向试样时,则取纵向或径向试样。条形 取纵向试样。

7.5.1简形锻件和环形锻件的试样应取自锻件的端部,从壁厚的1/2处取样,见图2a)和图2b)。 7.5.2饼形锻件的试样应取自锻件的端部,饼形锻件直径小于或等于350mm时在外缘取样,直径 大于350mm时从距边缘大于或等于20mm处向里取样,见图2c)。 7.5.3碗形锻件的试样应在锻件的开口端,从壁厚的1/2处取样,见图2d)。 7.5.4长颈法兰锻件的试样应在锻件公称厚度部位距外缘大于或等于20mm处向里(或从余块内 表面向外)取样,见图2e)。

7.5.5条形锻件的试样应取自锻件的端部,从距表面1/4公称厚度处取样。 7.5.6除IV级锻件外,锻件的力学性能试样也可从同批号单独锻成的检验锻坏上制取。检验锻坏 应与锻件有相同的锻造工艺、锻造比,其公称厚度应大于或等于锻件的公称厚度,并同炉热处理。

1组试样取样部位; L、2—2组试样取样部位

图2试样取样部位示意图

7.6.1需方需要复验时,供方应提供需方复验的试料,复验有效期双方协商。 7.6.2拉伸试验不合格时,可从被检验锻件原取样部位附近取双倍拉伸试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 的所有数据均应符合表3的规定。 7.6.3当力学性能试验或复验不合格时,允许对该批(件)锻件重新热处理后进行检验,但重新 热处理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NB/T470102017

3.1标志应打印在锻件的明显部位或需方指定的部位,打印标志位置和方式应不影响

1标志应打印在锻件的明显部位或需方指定的部位,打印标志位置和方式应不影响锻件的 用。对小型锻件,可在包装箱上贴标志。 2按本标准检验合格交货的锻件应有下列标志,

d)锻件级别; e)批号。 锻件交货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 a)锻件制造单位; b)订货合同号; c)标准编号、材料牌号、锻件级别、批号、锻件数量; d)各项检验结果,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签章; e)热处理曲线图(复印件); f) 合同上所规定的特殊要求的检验结果。

NB/T47010—2017附录A(资料性附录)锅炉配套阀门、专用构件用锻件表A.1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统一数化学成分(质量分数)/%字代号材料牌号CMnCrNiMoCuWPs0.4013.0013.000.25S3259045Cr14Ni14W2Mo2.00~M≤0.500.800.7015.0015.000.400.302.750.0350.0300.16≤12.00S42020!20Cr13≤0.251.001.0014.000.600.0350.0300.2612.00S4203030Cr13≤0.351.001.0014.000.600.0350.030表A.2室温力学性能统一数公称拉伸性能材料牌号厚度热处理状态/℃Rm/MPaRpo.z/MPaA/%硬度字代号HBWmm不小宇S32590≤300S(1100~1200水冷或空冷)+45Cr14Ni14W2Mo78539525233~295T(720800空冷)S42020≤100Q(920~980油冷)+20Cr1364044020197~248T(600~750快冷)Q(920~980油冷)+S4203030Cr13100T(600~750快冷)73554014219~27652

NB/T47010—2017

本要求仪当需方在订货合同中规定时才执行可采用其中的一项或几项,附加要求的细 需双方商定。

B.1力学性能试样坏料的模拟焊后热处理

力学性能试验前全部试样坏料应在低宇临界温度下进行一次或多次热处理,这主要基于锻件产 品在容器制造过程中会经受焊后热处理或其他热处理。需方应向供方提供详细的热处理规范要求, 包括温度、保温时间和冷却速度等。

力学性能试验前全部试样坏料应在低于临界温度下进行一次或多次热处理,这主要基于锻件产 品在容器制造过程中会经受焊后热处理或其他热处理。需方应向供方提供详细的热处理规范要求, 包括温度、保温时间和冷却速度等。 B.2采用热缓冲环或环段进行热处理 锻件热处理前, 将截面至少为t×t(t为锻件的公称厚度)的热缓冲环或截面至少为txt、弧长 至少为3t的环段的逝缘焊接在锻件的取样端上,热缓冲环或环段采用焊接性浪好的碳素钢或低合金 钢。锻件热处理后切除热缓冲环或环段,试样取自锻件上被热缓冲环或环段所热缓冲的区域。当采 用热缓冲环段时DB35/T 1887-2020 施工升降机用滑触线通用技术条件,试样应取自锻件上对应于热缓冲环段中间1/3孤长下的部位。试样位置应距锻件 的热缓冲面至少13mm。 距锻件的热处理表面至少,t/4。 B.3腐蚀试验 锻件的腐蚀试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B.2采用热缓冲环或环段进行热处理

锻件热处理前,将截面至少为t×t(t为锻件的公称厚度)的热缓冲环或截面至少为t×t、 至少为3t的环段的逝缘焊接在锻件的取样端上,热缓冲环或环段采用焊接性良好的碳素钢或值 钢。锻件热处理后切除热缓冲环或环段,试样取自锻件上被热缓冲环或环段所热缓冲的区域。 用热缓冲环段时,试样应取自锻件上对应于热缓冲环段中间1/3弧长下的部位。试样位置应路 约热缓冲面至少13mm距锻件的热处理表面至少t/4。

锻件的腐蚀试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锅炉受压元件用I级和IV级锻件的金相检验试片上GB/T 42069-2022标准下载,不得存在裂纹、过热、过烧、带状组 造组织残留等有害缺陷。锻件的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和显微组织须符合表B.1的规定。

锅炉受压元件用II级和V 锻件的金相检验试片上,不得存在裂纹、过热、过烧、带状组织和 铸造组织残留等有害缺陷。锻件的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和显微组织须符合表B.1的规定。

表B.1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和显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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