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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1/T 2693-2020 地理空间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规范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监督.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天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 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 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 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炼焦化学工业cokechemicalindustry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 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炼焦炉型包括: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 炭化炉三种。
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
3.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0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l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3.12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 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 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3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4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5多环芳烃(PAHs)polycyclicaromatichydrocabons 含有一个苯环以上的芳香化合物。本标准多环芳烃是指特定的苯并(a)芘、荧葱、苯并(b)荧葱、苯
3.14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GB/T8478-2020 铝合金门窗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
14苯并(a)芘0.03μg/L0.03μg/L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²/t焦)0.30排放监控位置相同4.1.5焦化生产废水经处理后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等的水质,其pH、SS、CODcr、氨氮、挥发酚及氰化物应满足表1中相应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4.1.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大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Q点P基=ZY,·Qi基:P实(1)式中:P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排水总量,m²;第i种产品产量,t;Q湛一一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P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若Q总与乙Y,Q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4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污染物颗粒二氧苯并氰化非甲烷氮氧硫化监控号[a]花苯3)酚类排放环节物化硫氢总烃化物氨氢位置精煤破碎、焦炭破150碎、筛分及转运装煤1001500.32μg/m一车间3推焦100100或生焦炉烟肉100l)800')450产设2002)2402)干法熄焦施排5100150粗苯管式炉、半焦气筒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50100240施
4.2.2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L14GT55 建筑轻型板4.2.5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7规定的浓度限值
表7现有和新建炼焦炉炉顶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4.2.6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 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 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2.7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 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 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现有和新建焦化企业须安装 荒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 4.2.8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