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 51357-2019 城市轨道交通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设计标准.pdf隧道内部基本上与外界大气隔断,仅供给满足人员所需新鲜 空气量的系统运行模式。
2.0.3活塞通风pistonventilation
利用列车在隧道内快速行驶所产生的活塞效应与外界大气的 空气交换。
2.0.4单向客运能力
单位时间内单方向通过线路断面的客位数上限GB 50278-2010标准下载,即列车额定 载客量与行车频率上限值的乘积。
2.0.5活塞风道pistonventilationduct
连接活塞风亭与区间隧道的风道,活塞风正压时风道排风, 活塞风负压时风道进风
设置于区间隧道中部的隧道通风土建风道与风亭。又称区间 风井。
2.0.7迁回风道circulationduct
连接上行线和下行线隧道的横向通风道,用作活塞风泄压 风道
3.1.1区间隧道内部夏李最高日平均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车站设置非密闭屏蔽门时,不应高于35℃; 2当车站设置密闭屏蔽门时,不应高于40℃。 3.1.2区间隧道内部冬季平均空气温度不应高于当地地层的自 然温度,但最低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 3.1.3地下车站公共区夏季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当车站采用通风系统时,公共区的室内空气设计温度不 应超过30℃,且不宜高于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5℃; 2当车站采用空气调节系统时,公共区中站厅的室内空气 设计温度不应超过30℃,且应低于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2℃~3℃;公共区中站台的空气设计温度应低于站厅的空气设计 温度1℃~2℃;站厅及站台的空气相对湿度均应为40%~70%。 3.1.4地下车站公共区冬季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应低于当地地层 的自然温度,但室内空气最低温度不宜低于12℃。 3.1.5当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某一局部失效时, 站厅和站台的温度不应高于35℃。 3.1.6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和换 气次数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和换气次数
续表 3. 1. 6
换气次数指 本表数值外,按排除
2换气次数指通风工况下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除大于本表数值外,按排除 余热量进行核算
指通风工况下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除大于本表数值外
3.1.7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区间隧道内每个乘客的新风量不应少于12.6m/h 2当地下车站公共区采用通风系统开式运行时,每个乘客
的新风量不应少于30m/h;当采用通风系统闭式运行时,每个 乘客的新风量不应少于12.6m/h,且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少于总 送风量的10%; 3当地下车站公共区采用空气调节系统时,每个乘客的新 风量不应少于12.6m/h,且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 的10%; 4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内每个工作人员的新风量不应 少于30m²/h;当采用空气调节系统时,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送风 量的10%。
1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运转传至站厅、站台公共区的 噪声不应超过70dB(A): 2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运转传至各管理用房的噪声不 应超过60dB(A); 3通风与空气调节机房内的噪声不应超过90dB(A)。 3.1.9地下区间隧道、地下车站公共区空气中的CO2日平均浓 度应小于0.15%,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空气中的CO2日平均浓 度应小于0.10%。 3.1.10地下车站公共区空气中粒径小于或等于10um的颗粒物 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25mg/m²。 3.1.11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空气中粒径小于或等于10m 的颗粒物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15mg/m²。 3.1.12地下车站公共区站厅和站台的乘客候车区正常工况下的 瞬时最大风速不宜大于5m/s。 3.1.13当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采取通风或空气调节降温措施 时,内部空气设计温度可高于站厅空气设计温度2℃。 3.1.14当地下车站换乘通道采取通风或空气调节降温措施时, 与站厅衔接的通道内部空气设计温度宜与站厅空气设计温度相 同,只与站台衔接的通道内部空气设计温度宜与站台空气设计温 度相同;相对湿度均不应大于70%。
噪声不应超过70dB(A); 2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运转传至各管理用房的噪声不 应超过60dB(A); 3通风与空气调节机房内的噪声不应超过90dB(A)。 3.1.9地下区间隧道、地下车站公共区空气中的CO2日平均浓 度应小于0.15%,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空气中的CO2日平均浓 度应小于0.10%。 3.1.10地下车站公共区空气中粒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 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25mg/m3。 3.1.11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空气中粒径小于或等于10m 的颗粒物日平均浓度应小于0.15mg/m²。 3.1.12地下车站公共区站厅和站台的乘客候车区正常工况下的 瞬时最大风速不宜大于5m/s。 3.1.13当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采取通风或空气调节降温措施 时,内部空气设计温度可高于站厅空气设计温度2℃。 3.1.14当地下车站换乘通道采取通风或空气调节降温措施时, 与站厅衔接的通道内部空气设计温度宜与站厅空气设计温度相 同,只与站台衔接的通道内部空气设计温度宜与站台空气设计温 度相同;相对湿度均不应大于70%。
3.1.15当地上车站站厅采用通风系统时,站厅内的夏季空气设 计温度不应超过35℃,耳不应超过室外空气计算温度3℃ 3.1.16当地上车站站厅采用空气调节系统时,站厅内的夏季空 气设计温度不应超过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0%。 3.1.17地上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内空气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应 符合表3.1.17的规定
地上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内空气设计温度、相对湿
3.1.18当地上车站站厅设置供暖系统时,站厅内的空气设计温 度不应低于12℃。 3.1.19车辆综合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洗车库、月检库等运 用和检修生产设施库室的冬季供暖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应为12℃,
值班供暖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应为5℃。 3.1.20当车辆综合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洗车库、月检库等 运用和检修生产设施库室夏季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宜小 于1次/h;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机械通风量可按6m²/(h·m²) 计算。
值班供暖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应为5℃。 3.1.20当车辆综合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洗车库、月检库等 运用和检修生产设施库室夏季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宜小 于1次/h;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机械通风量可按6m²/(h·m²) 计算。
3.2.1隧道及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夏季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采用近30年最热月月平均 温度的平均值; 2冬季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采用近30年最冷月月平均 温度的平均值; 3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按本标准附录A选用。 3.2.2地下车站公共区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干球温度应按近30年复季运 营高峰时刻历年平均不保证10h确定; 2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湿球温度应按近30年夏季运 营高峰时刻历年平均不保证10h确定; 3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按本标准附录B 选用。
3.2.1隧道及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夏季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采用近30年最热月月平均 温度的平均值; 2冬季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采用近30年最冷月月平均 温度的平均值; 3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按本标准附录A选用。 3.2.2地下车站公共区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干球温度应按近30年夏季运 营高峰时刻历年平均不保证10h确定; 2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湿球温度应按近30年夏季运 营高峰时刻历年平均不保证10h确定; 3夏季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温度应按本标准附录B 选用
.1.1地下线路的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当列车正常运行时,应将车站及区间隧道内部空气环境 控制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2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内时,应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 通风; 3当车站或列车在区间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满足防烟、 排烟以及事故通风功能要求; 4车站通风系统宜兼顾人防通风功能 1.1.2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和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线路应设置活塞通风和机械通风等通风系统; 2当夏季当地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超过25℃,且高峰时间 内每小时的行车对数和每列车车辆数的乘积不小于180或单向客 运能力不小于4万人次/h时,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3当夏季当地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超过25℃,全年平均温 度超过15℃,且高峰时间内每小时的行车对数和每列车车辆数 的乘积不小于120或单向客运能力不小于2.5万人次/h时,应 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1.3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和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应 统筹设计、协调运行,并应满足系统全年运行功能与节能控制调 节的要求。
1.1.4当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和事故通风机合用时
1通风机性能应满足正常通风与空气调节及事故通风工况 的风量和风压要求; 2应采取通风机功能自动转换措施; 3通风机通风与空气调节工况的工作点应处于风机性能曲 线的高效区,
初期、近期及远期车站及隧道内部的空气温度; 2 车站及隧道的通风换气量; 3事故通风工况下的隧道断面风速。 1.1.6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根据模拟计算结果对系统方 案及运行方式进行优化
4.2.1区间隧道通风应采用活塞通风;当活塞通风不满足排除 余热要求或布置活塞风道有困难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4.2.2区间隧道通风系统的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应直接 排出地面。 4.2.3当计算排除余热所需的风量时,应计算隧道内的散热量 和传至地层周围土壤的传热量。 4.2.4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的送排风量应按区间隧道断面风 速不小于2m/s计算,且应按控制列车顶部最不利点的隧道空气 温度低于45℃校核,但风速不得大于11m/s。 1.2.5列车车厢内部的空气压力变化率应满足压力舒适度控制 标准。 4.2.6当需要设置区间隧道通风道时,通风道应设于区间隧道 长度的1/2处,在困难情况下,其距车站站台端部的距离可不小 于区间隧道长度的1/3,但不宜小于400m。 .2.7当车站站台设置非密闭屏蔽门时,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可设置活塞风道; 2车站两端应设置活塞风泄流设施; 3当单洞单线区间隧道的车站端部上下行线路之间设置迁 回风道时,迁回风道的面积宜按隧道横断面积的1.5倍选取; 4迁回风道内应设置可自动开启和关闭风道的设施,并应 能承受列车运行产生的周期性活塞风压。 1.2.8当车站站台设置密闭屏蔽门时,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活塞风道; 2当车站每端只设置1条活塞风道时,活塞风道宜连接列 车出站隧道; 3活塞风道宜顺直布置,有效通风面积不宜小于16m²,长 度不宜超过40m
4.3.1车站站厅、站台公共区应设置通风系统;当符合本标准 第4.1.2条的规定时,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4.3.2当车站出入口通道或换乘通道连续长度大于60m时,应 采取通风或空气调节降温措施。 4.3.3车站宜在列车停靠车站时的发热部位设置具备风量调节 措施的排风系统。 4.3.4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 排风应直接排出地面。 1.3.5当站台设置非密闭屏蔽门时,车站公共区的夏季计算得 热量应包括下列各项: 1由活塞效应带入公共区的区间隧道内运行列车、照明等 设备的散热量; 2列车停站期间的散热量; 3 公共区乘客及工作人员的人体散热量; 4 公共区照明、广告灯箱及导向标识的散热量;
5公共区自动扶梯、电梯、自动售检票、屏蔽门及安检等 没备的散热量; 6车站出入口渗透室外空气带入的热量; 7公共区围护结构传人周围土壤的热量。 1.3.6当站台设置密闭屏蔽门时,车站公共区的夏季计算得热 量应包括下列各项: 1公共区乘客及工作人员的人体散热量; 2公共区照明、广告灯箱及导向标识的散热量; 3公共区自动扶梯、电梯、自动售检票、屏蔽门及安检等 没备的散热量; 4车站出入口渗透室外空气带人的热量; 5通过屏蔽门渗透隧道空气带入的热量以及门体导热传人 公共区的热量; 6公共区围护结构传人周围土壤的热量。 4.3.7当站台设置非密闭屏蔽门时,车站公共区的夏季计算散 湿量应包括下列各项: 1公共区乘客及工作人员的人体散湿量; 2公共区围护结构的散湿量; 3 由活塞效应带入公共区的区间隧道内的散湿量; 4行车轨道区排水沟的液面散湿量; 5车站出人口渗透空气带人的湿量。 .3.8当站台设置密闭屏蔽门时,车站公共区的夏李计算散湿 量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公共区乘客及工作人员的人体散湿量; 2 公共区围护结构的散湿量; 3车站出入口渗透空气带入的湿量。 .3.9车站公共区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空气调节 区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人新风冷负荷以及风机、水泵等 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4.1地下线路设备及管理用房应设置通风系统,当通风系统 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空气调节系统。 1.4.2设备及管理用房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进风应直接采自 大气,排风应直接排出地面。 1.4.3地下变电所等室内散热量大的设备用房应按排除余热量 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当余热量大,采用机械通风系统技术经济性 不合理时,可设置冷风系统。
4.4.5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及气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排 出的气体应排出地面。 .4.6设在尽端线、折返线内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应设置机械 排风和自然进风系统。当风道布置困难时,可从隧道进风并向隧 道内排风;进风口应设在列车进站一侧并设置滤尘装置,排风口 应设在列车出站一侧。
4.4.7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满足运营设备24h运转的功能
.4.9 当设备用房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全空气系统, 并应满足最小新风空气调节、全新风空气调节和通风运行的 条件。
1.4.10设备用房内的空气调节送风口、阀门及室内机不应布置 在电气设备上方,且与电气设备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50mm;风 管不宜布置在电气设备上方
在电气设备上方,且与电气设备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50mm;风
1.4.11设备用房空气调节送风温差不宜大于15℃,且不应
4.5空气调节冷源及水系统
4.5.1空气调节冷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源应采用自然冷源,当无条件时,可采用人工冷源; 2设于地下线路内的空气调节冷源设备应采用电动压缩式 冷水机组、直接蒸发空气调节机组或蒸发冷却空气调节机组,不 应采用直接燃烧型吸收式冷水机组; 3当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时,可采用蓄冷系统; 4空气调节系统宜分站设置冷源;当多座车站设置集中冷 源时:冷源宜设置在中间车站:且每侧供冷车站不宜超过2座。
1制冷机组台数应与空气调节负荷的变化规律相匹配,不 宜少于2台,可不设置备用机组:
2制冷机组宜选用多机头联控型机组; 3当能满足噪声、水质及景观要求时,可采用蒸发式冷凝 制冷机组; 4当冷负荷量小且分散时,可选用风冷式制冷机组; 5制冷机组应采用环保制冷剂,且不应采用氨作为制冷剂。 4.5.3多联机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 空调(热泵)机组应用设计与安装要求》GB/T27941的有关规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用房与管理用房宜分别设置多联机空气调节系统; 2多联机空气调节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 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能效比(EER)不低于2.74; 3设备用房多联机空气调节系统的配置率不宜大于1; 4系统室外机选型应根据设计工况、配置率、冷媒管长度 以及室内外机的安装高差等因素进行修正; 5系统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且环境清洁的场所,机组 的排风不应影响周围建筑开窗通风。 4.5.4当采用冷水机组供冷时,冷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水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 2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供水温度不宜低于5℃; 3冷水循环泵宜与冷水机组匹配设置,可不设置备用泵; 4冷水系统宜采用高位水箱定压;当设置高位水箱有困难 时,可设置补水泵和气压罐定压; 5冷水系统的设计小时补水量可按系统水容量的1%计算; 当设置补水泵时,补水泵宜设置2台,单台补水泵的小时流量宜 为系统水容量的5%。 1.5.5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水源热泵系统外,空气调节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2冷却循环水应设置水处理装置; 3当采用开式冷却塔时,循环冷却水的补水量宜为系统循 =10/20
4.5.5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除水源热泵系统外,空气调节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2冷却循环水应设置水处理装置; 3当采用开式冷却塔时,循环冷却水的补水量宜为系统循 环水量的 1%~2% :
4当冷却水进口温度低于冷水机组的要求时,应采取水温 调节措施; 5冷却水泵宜与冷水机组匹配设置,可不设置备用泵; 6尾水排污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人城镇下水 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规定; 7对采用水冷壳管式冷凝器的冷水机组,应设置自动在线 青洗装置。 4.5.6冷却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设计湿球温度条件下,冷却塔的出 口水温、进出口水温差和循环水量应满足冷水机组的要求; 2当选用成品冷却塔时,冷却塔的额定处理水量不应小于 令却水设计循环水量的90%,且不应超过冷却水设计循环水量 的125%; 3冷却塔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且环境清洁的场所,并应与周 围环境相协调; 4冷却塔周围应设置排水措施: 5冷却塔的塔体和填料应采用燃烧性能达到B1级或氧指 数不低于32%的材料; 6当多塔布置时,宜采用相同型号的产品,且其集水盘下 应设连通管,进水管和出水管上均应设电动阀。 .5.7冷水循环水及其补水、冷却循环水及其补水的水质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29044的规定。 1.5.8冷水及冷却水补水总管上应设置用水计量装置,并应采 取防水质污染的措施。 1.5.9冷水机组、空气调节机组等空气调节换热设备应设置水 系统管路冲洗旁通措施。 .5.10当有冻结危险时,空气调节水系统管路与设备应采取防 东措施。 4.5.11 冷水管、冷却水管以及冷凝水管干管不应穿越电气设备 用房
4当冷却水进口温度低于冷水机组的要求时,应采取水温 调节措施; 5冷却水泵宜与冷水机组匹配设置,可不设置备用泵; 6尾水排污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城镇下水 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规定; 7对采用水冷壳管式冷凝器的冷水机组,应设置自动在线 清洗装置。
4.5.6冷却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2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冲洗排污及泄水管道应接至排水系 统,分集水器及水处理器反冲洗等流量较大的泄水管道宜直接引 至废水泵房或设有防外溢措施的泄水槽
4.6.1地面进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位置,并宜设在排风亭的 上风侧,排风亭口部宜避开当地年最多的风向。 4.6.2风亨应采用侧面开设风口方式;当地面规划条件严格限 制风亭高度时,可采用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 4.6.3当采用侧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风、排风、活塞风亭口部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5m,且进风与排风、进风与活塞风亭口部应错开方向布置或排 风、活塞风亭口部高于进风亭口部5m; 2当风亭口部方向无法错开且高度相同时,进风与排风 进风与活塞风亭口部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 3风亭口部5m内不应有阻挡通风气流的障碍物; 4风亨口部底边缘距地面的高度应满足防淹要求;当风亨 设于路边时,高度不应小于2m;当风亭设于绿地内时,高度不 应小于1m。 4.6.4当采用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风与排风、进风与活塞风亭口部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 小于10m; 2活塞风亨口部之间、活塞风亭亨与排风亭口部之间水平净 距不应小于5m; 3风亭四周应有宽度不小于3m宽的绿篱,风口最低高度 应满足防淹要求,且不应小于1m; 4风亭开口处应有安全防护装置,风井底部应有排水设施 4.6.5当风亭在事故工况下用于排烟时,排烟风亭口部与进风 亭口部、车站出入口口部的直线距离宜大于10m;当直线距离不 足10m时,排烟风亭口部宜高于进风享口部或出入口口部5m
4.6.6风亭口部与其他建筑物口部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及环 保要求,且不应小于5m。 4.6.7风亭口部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的规定。 4.6.8土建风道和风井的风速不宜大于8m/s;站台下排风风道 和列车顶部排风风道的风速不宜大于12m/s;风亭侧面百叶风口 风速不宜大于4m/s,风亭顶面网状格栅风口风速不宜大于 Sm/s。 1.6.9 土建风道应根据需要设置照明装置、检修门或检修口; 检修门应采用防火密闭门,门的开启方向宜与风道内风压方向相 匹配。
.6.10土建风道内表面应光滑平整,转弯处宜设置导流装置; 土建风道内部应干燥、无积水;当有积水时,应设置排水设施。 .6.11土建风道应采取防漏风措施,空气调节系统的土建送风 道还应采取保温措施。
4.6.12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制冷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宜根据车站结构形式、建筑布局及地 面风亭规划条件,结合土建风道布置,并应靠近通风竖井及所服 务的区域; 2制冷机房位置应靠近空气调节负荷中心,宜与空气调节 机房综合布置; 3空气调节机房及制冷机房的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风管 和水管穿越楼板处应设置挡水措施,穿越楼板的孔洞宜避开下层 电气设备用房,制冷机房不应设置在变电所的正上方; 4空气调节机房及制冷机房内的地面和设备基座应采用易 于清洗的面层;机房内应设置给水与排水设施,排水能力应满足 水系统冲洗、排污与设备清洗要求; 5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制冷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制 冷令机组制冷剂安全阀泄压管应接至机房外安全处; 6机房内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日常巡检、保养、维修等工作
的需要,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检修爬梯和操作平台。 4.6.13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分支风道与车站总进、排风道连 接处应采取防倒流措施。 4.6.14严寒地区土建风道与风亭竖井的连接处宜设置防冻保温 风阀。 4.6.15隧道中部的区间通风道应设置从室外地面风亭进人通风 道内部机房的检修通道,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 4.6.16隧道内及车站行车轨道区域的系统设备和管线支吊架与 土建结构的锚固宜采用预埋连接件,不应采用膨胀型锚栓。
.7.1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设置供暖系 统或装置,车站公共区及区间隧道可不设供暖系统。 1.7.2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供暖宜利用热泵型机组提供热源; 当无法利用热泵时,可采用局部电加热供暖。 4.7.3对严寒地区,车站出人口宜采取阻挡冷风侵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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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地上线路的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 规定: 当列车正常运行时,应能将车站及封闭声屏障区间内部 空气环境控制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2当列车阻塞在封闭声屏障区间时,阻塞区间应能进行有 效的自然通风; 3当车站或列车在封闭声屏障区间发生火灾事故时,应满 足防烟、排烟及事故通风要求。
3当车站或列车在封团声屏障区间发生火灾事故时,应满 足防烟、排烟及事故通风要求。 5.1.2地上线路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的公共区应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 求时,站厅公共区可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 2区间应采用自然通风,对长度大于300m的封闭声屏障 区间应采取自然通风的措施。 3对严寒地区,车站站厅公共区宜设供暖系统,站台公共 区可不设供暖装置。 4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设置通风 空气调节或供暖系统。 5.1.3车辆综合基地、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等地上建筑的通风、 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 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自然通风的车站公共区通风开口有效面积
该场所面积的5%,且不应小于2%
该场所面积的5%,且不应小于2%。 5.2.2当站厅公共区自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小于该场所面积的 2%时,宜设置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5.2.3当站厅公共区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时,站厅通向站台的楼 梯口、扶梯口以及出入口等处应设置风幕。 5.2.4当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多 联机空气调节系统;设备用房与管理用房的多联机空气调节系统 应分别独立设置。
本标准第3.1.17条的温度规定时,可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 的方式。自然进风口应设置滤尘装置,严寒及寒冷地区应设置进 风量调节措施
5.2.8车辆综合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洗车库、月检库等运 用和检修生产设施库室宜设置轴流风机进行单体式局部送风。
5.2.8车辆综合基地的停车库、列检库、洗车库、月检库等运
5.3.1严寒地区车站的封闭式站厅公共区应设置供暖系统。供 暖热源宜采用城市或区域热力网;当无条件采用城市或区域热力 网时,宜进行经济技术分析比较后确定具体热源方式。 5.3.2除严寒地区外,车站供暖热源宜利用热泵;当无法利用 时,可采用局部电加热供暖。 5.3.3当站厅公共区设置供暖系统时,站厅的出人口和站厅通 向站台的楼梯口、扶梯口应设热风幕。 5.3.4车站热水供暖系统管线不应穿越变电所与配电室;当穿 球共仙由设久用房时广平迎座
5.3.5对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 于90d的地区,车辆综合基地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供暖热源宜 采用城市或区域热力网。 5.3.6当车辆综合基地内的高大库房或厂房采用散热器供暖时, 热器宜沿外墙布置;当沿外墙的空间不足时,可沿内墙或检修 通道布置,但不得占用检修空间。 5.3.7当车辆综合基地内的高大库房或厂房采用燃气红外线辐 射供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列车停放区域的燃气红外线辐射器与列车顶作业区域以 及检修平台作业区域的间距不宜小于1.Om; 2天车停放区域不宜设置燃气红外线辐射器;当天车走行 区域设置燃气红外线辐射器时,应独立控制该区域的设备启停; 3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宜按内区和外区分别设置,并 应具备分区控制功能 5.3.8当车辆综合基地的室外供暖管线下穿厂区内的轨道时, 宜采用通行地沟的敷设方式
宜采用通行地沟的敷设方式。
6监测与控制6.1一般规定6.1.1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应设置监测与控制设备或系统。6.1.2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监测与控制应实现现场级、车站级和中央级的集中监测与控制。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仅采用现场级和车站级监测与控制方式:1全地上线路;2地下车站不连续,且地下车站数量不大于3座的线路;3车辆综合基地内的单体建筑;4独立设置的控制中心及主变电站。6.1.3控制系统应具备设备联动和连锁保护功能;集中控制应设置就地和远控模式,且就地控制应具有最高优先级,6.1.4参与防排烟运行的设备监测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规定。6.2监测6.2.1隧道通风监测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隧道内空气温度及CO2浓度;2风机的启停、正反转状态、电机频率、轴承温度及故障报警;3风阀开关状态及故障报警。6.2.2隧道通风监测系统宜对风机振动进行监测。6.2.3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22
监测: 新风的温度、湿度; 2 站厅和站台公共区的温度、湿度及CO2浓度; 3 全空气系统送风和回风的温度、湿度; 4 空气过滤装置进出口静压差的超限报警: 5空气调节机组和风机的启停状态、电机频率及故障报警; 6风阀的开关状态及故障报警; 7 可开启式空气调节表冷器的开关状态及故障报警; 8 电子空气净化装置的启停状态及故障报警。 5.2.43 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对下列参数 进行监测: 1重要设备房间的温度、湿度; 2全空气系统送风和回风的温度、湿度; 3 空气过滤装置进出口静压差的超限报警; 空气调节机组和风机的启停状态及故障报警; 5风阀的开关状态及故障报警。 5.2.5 车站空气调节水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 制冷机组冷水和冷却水的进出口温度、压力; 2 空气处理设备冷水的进出口温度、压差; 3 水泵进出口压力; 4 分集水器的温度、压力或压差,集水器各支管的温度、 压力; 5 制冷机组、水泵、冷却塔等设备的启停状态、电机频率 及故障报警; 6调节阀的阀位及故障报警; 7 系统水流量及供冷量计量。
5.3.1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控制应能实现正常、阻塞及火灾运 行模式。紧急状态下,应能进行不同模式快速切换,模式切换不
应受风机状态监测参数影响
6.3.2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控制系统应根据温度、湿度 及CO2浓度等参数进行风量、水量及工况转换的自动控制。 5.3.3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风机变频调速的 变风量控制;变风量控制应优先于变水量控制,并应符合本标准 第3.1.7条的最小新风量规定。 5.3.4车站出入口或换乘通道内的风机盘管应分区域设置温控 器和水路调节阀;设备用房内的风机盘管应设置电子式温控器、 风机三速开关和常闭式电动通断阀。 5.3.5空气调节水系统应根据冷水回水温度、供回水温差或系 统供冷量进行冷水机组运行台数控制,多压缩机冷水机组应实现 压缩机运行台数控制。 6.3.6空气调节水系统相关设备及附件应与冷水机组进行电气
.3.6空气调节水系统
5.4.1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监测与控制条件应包括多工况模 式控制、群组控制、设备联动连锁控制要求以及各传感器的位置 及性能要求。 6.4.2系统监测与控制条件的工况模式控制要求应包含正常运 行和事故运行模式。 5.4.3系统监测与控制条件应按不同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分 别制定工况运行模式,并应明确不同系统之间的工况联动要求。 6.4.4系统监测与控制条件应明确同一系统多工况运行模式之 可的转换条件。 5.4.5系统监测与控制管理应遵循分散控制、集中管理及资源 共享的原则,且应按本标准第6.1.2条的规定设置相应监测与控 制管理系统
控制系统的传感器和执行器应满足城市轨
内部空气环境的高温、高湿、温湿度变化大、多尘、电磁干扰、 振动和运行模式频繁转换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6.5.2当用于安全保护和设备状态监视时,监测与控制系统的 传感器应采用温度开关、水流开关或压差开关等开关量输出形 式,不宜采用模拟量输出形式。
7.1.1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应根据工艺和使用要求、噪 声和振动强度、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与振动限值要求采取 消声与隔振措施。 7.1.2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的噪声与振动应符合本标准 第3.1.8条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和《工业企业 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规定。 7.1.3当进行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设计时,应采取下列 噪声源控制措施: 1风机、水泵、冷水机组及冷却塔等噪声源应选用噪声低的 产品,冷却塔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 塔第1部分:中小型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塔》GB/T7190.1 中有关超低噪声型设备的规定; 2风机设备选型的风量、风压应与系统设计计算的风量、 阻力相匹配; 3风机进出口处、阀门及消声器等局部阻力构件前后的风 道应气流顺畅; 4风管弯头和三通支管等处,宜采取装设导流叶片等减阻 降噪措施; 5当选择风亭百叶风口或格栅风口材料及形式时,应避免 气流通过时产生再生噪声。 7.1.4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宜按表7.1.4
表7.1.4风管内的空气流速
通风机与消声装置之间的风管风速可采用8m/: ~10m/s。若采用消声风管 可根据其消声效果选择风速
可根据其消声效果选择风速
7.1.5有工作人员值守的管理用房不宜贴邻通风空气调节机房 及制冷机房设置。
7.1.5有工作人员值守的管理用房不宜贴邻通风空气调节机房 及制冷机房设置。
7.2.1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设备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应按产品 的实测数值确定。活塞风亭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应按通风设备和列 车运行的噪声确定。 7.2.2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 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 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7.2.3当通风系统双向运行时,消声器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 特性应满足双向通风要求。 7.2.4当土建风道内设置结构片式消声器时,消声器两侧的风 道墙体内侧应安装消声片。 7.2.5当管道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制冷机房、水泵房围护 结构以及土建风道内结构片式消声器的隔墙时,管道与围护结构 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具有防火隔声能力的弹性材料填充密实。 7.2.6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制冷机房及土建风道应采用有门槛 的防火隔声门,隔声门的隔声量应大于40dB
衰减不能达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7.3.2对不带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当转速不大于1500r/min时, 宜选用弹簧隔振器;当转速大于1500r/min时,可选用弹性材料 的隔振垫块或橡胶隔振器
口与管道之间应采用软管连接。水泵出口止回阀宜选用缓闭静音 止回阀
8.1.1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 并宜采用能耗较低的系统方案。 8.1.2当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 应利用可再生能源。 8.1.3宜对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整体用能效率进行分析 与评价。
8.2.1地下线路应利用列车活塞效应实现对隧道和车站公共区
8.2.4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具备最小新风运
8.2.5区间隧道通风系统、车站公共区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设 备及管理用房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及空气调节系统冷源的耗电量宜 独立计量
8.2.6车站空气调节系统冷源宜按公共区、设备及管理用房独 立设置冷量计量装置。 8.2.7车辆综合基地和控制中心的冷热源、每栋建筑应设置冷 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8.2.6车站空气调节系统冷源宜按公共区、设备及管理用房独
8.2.8供暖地区车辆综合基地内的高大库房或厂房宜采用辐射 供暖方式或辐射与对流相结合的供暖方式
供暖方式或辐射与对流相结合的供暖方式。 8.2.9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气调节机组制 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8.2.9的数值。
表8.2.9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气 调节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8.2.10除多联式空气调节机组外JGJ/T67-2019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 主要设备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2级或节能评价值。 8.2.11通风、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主要设备的电动机能源效率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GB18613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附录A隧道及地下车站公共区
A隧道及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
229'928'628'8'08'000'6T家9 *965手手口2222236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5《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6《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7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8《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9《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10《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塔 第1部分:中小型玻璃纤 维增强塑料冷却塔》GB/T7190.1 11《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18613 1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应用设计与安装要求》GB T27941 13《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29044 14《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实验小学教学综合楼施工组织设计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5《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6《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 7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8《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 9《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10《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冷却塔 第1部分:中小型玻璃纤 维增强塑料冷却塔》GB/T7190.1 11《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18613 1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应用设计与安装要求》GB T27941 13《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29044 14《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