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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规范GB_T 50291-2015.pdf价格或市场价值、抵押价值、抵押净值,可采用批量估价的 方法。
5.2.1房地产税收估价,应区分房地产持有环节税收估价、房 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估价和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估价,并应按相应 税种为核定其计税依据进行估价
防地他玩仪, 力防地有玩设高、方 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估价和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估价,并应按相应 税种为核定其计税依据进行估价。 5.2.2房地产税收估价,应兼顾公平、精准、效率和成本。对 同类房地产数量较多、相互间具有可比性的房地产,宜优先选用 批量估价的方法进行估价。对同类房地产数量较少、相互间可比 性差、难以采用批量估价的方法进行估价的房地产新建油罐施工组织设计,应采用个案 仕价的方注进行仕价
同类房地产数量较多、相互间具有可比性的房地产,宜优先选 批量估价的方法进行估价。对同类房地产数量较少、相互间可 性差、难以采用批量估价的方法进行估价的房地产,应采用个 估价的方法进行估价。
5.2.3房地产持有环节税收估价,各宗房地产的价值时点应相 司。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估价,各宗房地产的价值时点应为各自
5.2.3房地产持有环节税收估价,各宗房地产的价值时点应相
同。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估价,各宗房地产的价值时点应为各 的成交日期。
5.3房地产征收、征用估价
5.3.1房地产征收估价,应区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和集 体土地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 价格测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 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 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
5.3.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 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2当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或房地产估价机构另行评估确定时,所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 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并应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评
估报告中作出特别说明; 3被征收房屋价值应为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 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自愿进行交易 的金额,且假定被征收房屋没有租赁、抵押、香封等情况: 4当被征收房地产为正常开发建设的待开发房地产或因征 收已停建、缓建的未完工程且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选择业 主自行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5当被征收房地产为非征收原因已停建、缓建的未完工程 且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且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5.3.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且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5.3.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及其占 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 市场价值,当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规定 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5.3.5房地产征用估价,应评估被征用房地产的市场租金,为 给予使用上的补偿提供参考依据。并可评估因征用造成的搬迁费 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当房地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 损的,还可评估被征用房地产的价值减损额:当房地产被征用或 征用后灭失的,还可评估被征用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相关补偿 提供参考依据,
5.3.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及其 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市场价值,当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判 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给予使用上的补偿提供参考依据。并可评估因征用造成的搬违 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当房地产被征用或征用后 损的,还可评估被征用房地产的价值减损额:当房地产被征月 征用后火失的,还可评估被征用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相关花 提供参考依据
5.4房地产拍卖、变卖估价
5.4.1房地产拍卖估价,应区分司法拍卖估价和普通拍卖估价。
5.4.1 房地产拍卖估价,应区分司法拍卖估价和普通拍卖估价。 5.4.2月 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3人民法院书面说明依法将拍卖房地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和 用益物权除去后进行拍卖的,评估价值的影响因素不应包括拍卖 房地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和用益物权,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特别 说明; 4当拍卖房地产为待开发房地产且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 应选择被迫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5.4.3房地产普通拍卖估价,可根据估价委托人的需要,评个
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快速变现价值,为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提供参考依据。快速变现价值可根据变现时限短于正常销售期的 时间长短,在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减价确定。 5.4.4房地产变卖估价,宜评估市场价值
5.5.1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应分别以房地产的实物分割、 合并为前提,并应分析实物分割、合并对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 影响。
合并为前提,并应分析实物分割、合并对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 影响。 5.5.2房地产分割估价,不应简单地将分割前的整体房地产价 值或价格按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体积等进行分摊得出分割后的 各部分房地产价值或价格,应对分割后的各部分房地产分别进行 估价,并应分析因分割造成的房地产价值或价格增减。
值或价格按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体积等进行分摊得出分割后 各部分房地产价值或价格,应对分割后的各部分房地产分别进 估价,并应分析因分割造成的房地产价值或价格增减
5.5.3房地产合并估价,不应简单地将合并前的各部分房地
价值或价格相加作为合并后的整体房地产价值或价格,应对合 后的整体房地产进行估价,并应分析因合并造成的房地产价值 价格增减。
5.6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
5.6.1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应区分被损害房地产价值减损评 古、因房地产损害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评估、因房地产损害造成 的搬迁费用评估、因房地产损害造成的临时安置费用评估、因房 地产损害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
1应调查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被损害房地产在损害发生前 后的状况; 2应区分并分析、测算、判断可修复和不可修复的被损害 房地产价值减损及房地产损害中可修复和不可修复的部分; 3对可修复的被损害房地产价值减损和房地产损害中可修 复的部分,宜采用修复成本法测算其修复成本作为价值减损额; 4对不可修复的被损害房地产价值减损,应根据估价对象 及其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分析损失资本化法、价差法等方 法的适用性,从中选用适用的方法进行评估
5.7.1房地产保险估价,应区分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 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财产损失评估 5.7.2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宜评估假定在价值时点 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可能遭受损失的房地产的重置成本或重建成 本,可选用成本法、比较法
5.7.1房地产保险估价,应区分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 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财产损失评估
时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状况,评估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财产 失,可选用修复成本法、价差法、损失资本化法等方法。对其 可修复的部分,宜采用修复成本法测算其修复成本作为财产损 额。
5.8.1房地产转让估价,应区分转让人需要的估价和受让人需 要的估价,并应根据估价委托人的具体需要,评估市场价值或投 资价值、卖方要价、买方出价、买卖双方协议价等。 5.8.2房地产转让估价应调查转让人、受让人对转让对象状况、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转让税费负担等转让条件的设定或约定,并
5.8.1房地产转让估价,应区分转让人需要的估价和受 要的估价,并应根据估价委托人的具体需要,评估市场价 资价值、卖方要价、买方出价、买卖双方协议价等。
5.8.2房地产转让估价应调查转让人、受让人对转让对
专让价款支付方式、转让税费负担等转让条件的设定或约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转让人、受让人对转让条件有书面设定或约定时,宜 评估在其书面设定或约定的转让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 2当转让人、受让人对转让条件无书面设定、约定或书面 设定、约定不明确时,应评估转让对象在价值时点的状况、转让 价款在价值时点一次性付清、转让税费正常负担下的价值或 价格。
让人书面设定或转让人与受让人书面约定依法将原有的租赁关系 解除后进行转让的,可另行评估无租约限制价值,并应在估价报 告中同时说明出租人权益价值和无租约限制价值及其使用条件。
5.8.4以划拨万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估价, 价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应根据国家和估 对象所在地的土地收益处理规定,给出需要缴纳的出让金等费 或转让价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5.8.5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评估,应根据分享产权、独享产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评估,应根据分享产权、独享产权
等产权享有方式,评估市场价值或其他特定价值、价格。对采取 分享产权的,宜评估市场价值:对采取独享产权的,宜根据类似 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保障性住房的成本价格、保障性住房供应 对象的支付能力、政府补贴水平及每套住房所处楼幢、楼层、朝 可等保障性住房价格影响因素,测算公平合理的销售价格水平。 但国家和保障性住房所在地对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确定有特别规 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5.9.1房地产租赁估价,应区分出租人需要的估价和承租人 要的估价,并应根据估价委托人的具体需要,评估市场租金或 他特定租金、承租人权益价值等。
5.9.2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房屋
价,应根据国家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土地收益处理规定,给出租 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5.9.3保障性任房租货价格评估,应根据货币补贴、实物补贴 等租金补贴方式,评估市场租金或其他特定租金。对采取货币补 贴的,宜评估市场租金;对采取实物补贴的,宜根据类似商品住 房的市场租金、保障性住房的成本租金、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的 支付能力、政府补贴水平及每套住房所处楼幢、楼层、朝向等保 障性住房租金影响因素,测算公平合理的租金水平。但国家和保 障性住房所在地对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确定有特别规定的,应按 其规定执行。
10.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区分出让人需要的估价和 向用地者需要的估价。 10.2出让人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根据招标 卖、挂牌、协议等出让方式和出让人的具体需要,评估市场价 或相应出让方式的底价。
意向用地者需要的估价。 5.10.2出让人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根据招标 拍卖、挂牌、协议等出让方式和出让人的具体需要,评估市场价 值或相应出让方式的底价。 5.10.3意向用地者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根据招 标、拍卖、挂牌、协议等出让方式和意向用地者的具体需要,评 估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相应出让方式的最高报价、最高出价 竞争对手的可能出价等。
标、拍卖、挂牌、协议等出让方式和意向用地者的具体需要 古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相应出让方式的最高报价、最高出 竞争对手的可能出价等。
估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相应出让方式的最高报价、最高出价、 竞争对手的可能出价等。 5.10.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调查出让人对交付的土地状 况、出让金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出让条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出让人对出让条件有明文规定时,应评估在其明文规 定的出让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 2当出让人对出让条件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宜评 估在价值时点的地状况、出让金等费用在价值时点一次性付清 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 5.10.5当出让人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采用假设开发
5.10.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调查出让人对交付的土地
1当出让人对出让条件有明文规定时,应评估在其明文 定的出让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 2当出让人对出让条件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宜 估在价值时点的土地状况、出让金等费用在价值时点一次性付 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
5.10.5当出让人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采用
5.10.6当意向用地者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采用假
开发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土地未被任何意向用地者占有时,应选择自愿转让开 发前提进行估价; 2当土地已被该意向用地者占有时,应选择介于业主自行 开发与自愿转让开发之间的某种前提进行估价; 3当土地已被其他意向用地者占有时,应选择介于自愿转 让开发与被迫转让开发之间的某种前提进行估价
5.11.1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应区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物业评估、其他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 5.11.2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 金发行上市、运营管理、退出市场及相关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可 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 1信托物业状况评价; 2信托物业市场调研; 3信托物业价值评估。 53一信妊物业价估评仕应然合下列规定
1应对信托物业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价格进行分析、 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2宜采用报酬资本化法中的持有加转售模式; 3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当为同一估价目的对同一房地产投 资信托基金的同类物业在同一价值时点的价值或价格进行评估 时,应采用相同的估价方法; 4应遵循一贯性原则,当为同一估价目的对同一房地产投 资信托基金的同一物业在不同价值时点的价值或价格进行评估 时,应采用相同的估价方法; 5当未遵循一致性原则或一贯性原则而采用不同的估价方 法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
5. 11. 4 已出租的信托物
5.13.1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区分用房地产 作价出资设立企业,企业改制、上市、资产重组、资产置换、收 购资产、出售资产、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租赁、 合并、分立、清算、抵债等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 5.13.2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在界定房地产 和其他资产范围的基础上,明确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 5.13.3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根据企业经济
合并、分立、清算、抵债等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 5.13.2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在界定房地产 和其他资产范围的基础上,明确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 5.13.3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根据企业经济 活动的类型,按相应估价目的的房地产估价进行。对房地产权属 发生转移的,应按相应的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估价。 5.13.4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调查估价对象 合法改变用途的可能性,并应分析、判断以“维持现状前提”或 “改变用途前提”进行估价
活动的类型,按相应估价目的的房地产估价进行。对房地产权属 发生转移的,应按相应的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估价
5.13.4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应调查估价对象 合法改变用途的可能性,并应分析、判断以“维持现状前提”或 “改变用途前提”进行估价
5.13.5企业破产清算等强制处分涉及的房地产估价,评估价
的影响因素应包括估价对象的通用性、可分割转让性,改变 途、更新改造等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及变现时限、对潜在购买者 围的限制等
5.14房地产纠纷估价
5.14.1房地产纠纷估价,应对有争议的房地产评估价值、赔偿 金额、补偿金额、交易价格、市场价格、租金、成本、费用分 摊、价值分配等进行鉴别和判断,提出客观、公平、合理的鉴定 意见,为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 解决纠纷提供参考依据或证据
5.14.2房地产纠纷估价,应根据纠纷的类型,按相应估价目
5.14.3房地产纠纷估价,应了解纠纷双方的利益诉
5.15.1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应区分分家析产估价,为出境 提供财产证明的估价,为行政机关处理、纪律检查部门查处、检 察机关立案等服务的估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地价评估,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等。
5.15.2分家析产估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区分财产分割的分家析产估价和财产不分割的分家析 产估价; 2财产分割的分家析产估价,应按本规范对房地产分割估 价的规定执行; 3财产不分割的分家析产估价,宜评估财产的市场价值。 5.15.3为出境提供财产证明的估价,应评估财产的市场价值。 5.15.4为行政机关处理、纪律检查部门查处、检察机关立案等 服务的估价,应慎重确定价值时点等估价基本事项。 5.15.5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地价评估,应调查变更土地用途, 调整容积率、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等改变土地使用条件需要补缴地 价的原因,明确需要补缴的地价的内涵,以相关部门同意补缴地 价的日期为价值时点,评估新地使用条件下的总地价和原土地 使用条件下的总地价,以该两者的差额作为评估出的需要补缴的 地价。但国家和需要补缴地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在地对需要补 激的地价确定有特别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5.15.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应为编制征收补偿方案
确定征收补偿费用或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服务,可按本规范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规定进行,但不得替代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评估。
6.0.1估价结果应包括评估价值和相关专业意见
6.0.1估价结果应包括 天专业息见 6.0.2在确定评估价值前,应对所选用的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 进行校核。同时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还应 对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6.0.2在确定评估价值前,应对所选用的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
6.0.3在对测算结果进行校核
出测算结果存在的差错和造成各个测算结果之间差 应改正错误,消除不合理的差异: 1 估价计算的正确性; 估价基础数据的正确性; 3 估价参数的合理性; 4 估价计算公式的恰当性: 5 不同估价方法的估价对象财产范围的一致性; 6 不同估价方法的估价前提的一致性: 7 估价方法的适用性; 8 估价假设的合理性; 9 估价依据的正确性; 10 估价原则的正确性; 11 房地产市场状况的特殊性
宗合测算结果的确定,应符合下
1对同时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应在 确认各个测算结果无差错及其之间差异的合理性后,根据估价目 的及不同估价方法的适用程度、数据可靠程度、测算结果之间差
异程度等情况,选用简单算术平均、加权算术平均等方法得出综 合测算结果,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得出综合测算结果的方法和 理由; 2对选用一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应在确认测算结果无 差错后,将其作为综合测算结果 6.0.6最终评估价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6.0.6最终评估价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拥定,付合下别规: 1应根据未能在综合测算结果中反映的价值或价格影响因 素,对综合测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最终评估价值,并应在 古价报告中陈述调整的理由; 2当确认不存在未能在综合测算结果中反映的价值或价格 影响因素时,可直接将综合测算结果确定为最终评估价值; 3最终评估价值的精度应满足估价目的需要的精度,并应 将其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7.0.1估价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真实、客观、准确、完 整、清晰、规范。
1估价报告名称,宜为房地产估价报告,也可结合估价对 象和估价目的给估价报告命名: 2估价报告编号,应反映估价机构简称、估价报告出具年 份,并应按顺序编号数,不得重复、遗漏、跳号; 3估价项目名称,应根据估价对象的名称或位置和估价目 的,提炼出简洁的名称; 4估价委托人,当为单位时,应写明其名称;当为个人时
应写明其姓名; 5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写明其名称; 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写明所有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 估价师的姓名和注册号; 7估价报告出具日期,应与致估价委托人函中的致函日期 一致。 7.0.7致估价委托人函应包括下列内容: 1致函对象,应写明估价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 2估价目的,应写明估价委托人对估价报告的预期用途, 或估价是为了满足估价委托人的何种需要; 3估价对象,应写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及名称、坐落、 规模、用途、权属等基本状况: 4价值时点,应写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对应的 时间; 5价值类型,应写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名称: 当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无规范的名称时,应写明其定义 或内涵; 6估价方法,应写明所采用的估价方法的名称; 7估价结果,应写明最终评估价值的总价,并应注明其大 与金额;除估价对象无法用单价表示外,还应写明最终评估价值 的单价; 8特别提示,应写明与评估价值和使用估价报告、估价结 果有关的引起估价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的事项; 9致函日期,应注明致函的年、月、日。 7.0.8致估价委托人函应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不得以其 他印章代替;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宜在其上签名或 盖章。 7.0.9目录应按前后次序列出下列估价报告各个组成部分的名
称及对应的页码: 1估价师声明;
2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3 估价结果报告; 4估价技术报告; 5附件。 7.0.10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和附件的各个组成部分 应在估价报告的目录中按前后次序列出其名称及对应的页码 7.0.11当按估价委托合同约定不向估价委托人提供估价技术 报告时,估价报告的目录中可不列出估价技术报告及其各个组 成部分,但在估价技术报告中应有单独的目录,且该目录中应 按前后次序列出估价技术报告各个组成部分的名称及对应的 页码。 7.0.12估价师声明应写明所有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 其估价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估价的承诺和保证 不得将估价师声明的内容与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内容相混淆 或把估价师声明变成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免责 声明。 7.0.13鉴证性估价报告的估价师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其估价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估价的承诺和保证 不得将估价师声明的内容与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内容相混淆 或把估价师声明变成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免 声明
或把估价师声明变成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免责 声明。 7.0.13鉴证性估价报告的估价师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和 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独 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估价报告中已 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 潜替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 对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按照有关房地产估价标准的规定进 行估价工作,撰写估价报告。 7.0.14非鉴证性估价报告的估价师声明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 况对鉴证性估价报告的估价师声明 进行适当增减
7. 0. 15 估价假设应针对估价对象状况等估价前提,作出必要
之日起计算,根据估价目的和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度 确定,不宜超过一年
7.0.17估价结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0.17估价结果报告应包括下列
3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结果汇总表
签名日期,不得以个人印章代替签名。
1买地查勘期,应说明买地查勘估价对家的起正日期,其 体本为自进入估价对象现场之日起至完成实地查勘之日止。 13估价作业期,应说明估价工作的起止日期,具体为自受 理估价委托之日起至估价报告出具之日止。 7.0.18估价技术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估价对象描述与分析,应有针对性地较详细说明、分析 估价对象的区位、实物和权益状况。区位状况应包括位置、交 通、外部配套设施、周围环境等状况,单套住宅的区位状况还应 包括所处楼幢、楼层和朝向。土地实物状况应包括土地的面积、 形状、地形、地势、地质、土壤、开发程度等;建筑物实物状况 应包括建筑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空间布局、 建筑功能、外观、新旧程度等。权益状况应包括用途、规划条 件、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共有情况、用益物权设立情况、担保 物权设立情况、租赁或占用情况、拖欠税费情况、查封等形式限 制权利情况、权属清晰情况等。 2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应简要说明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房地产市场总体状况,并应有针对性地较详 细说明、分析过去、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 状况。 3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应说明以估价对象的最高 最佳利用状况为估价前提,并应有针对性地较详细分析、说明估 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当估价对象已为某种利用时,应从 维持现状、更新改造、改变用途、改变规模、重新开发及它们的
某种组合或其他特殊利用中分析、判断何种利用为最高最佳利 用。当根据估价目的不以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为估价前提时,可不 进行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 4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应逐一分析比较法、收益法、成 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对估价对象的适用性。对理论上不 适用而不选用的,应简述不选用的理由;对理论上适用但客观条 件不具备而不选用的,应充分陈述不选用的理由;对选用的估价 方法,应简述选用的理由并说明其估价技术路线。 5估价测算过程,应详细说明所选用的估价方法的测算步 骤、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及其中的估价基础数据和估价参数的来 源或确定依据等。 6估价结果确定,应说明不同估价方法的测算结果和最终 评估价值,并应详细说明最终评估价值确定的方法和理由。 7.0.19附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估价委托书复印件。 2估价对象位置图。 3估价对象实地查勘情况和相关照片,应说明对估价对象 进行了实地查勘及进行实地查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本规范 第3.0.8条规定的情形未能进人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的, 应说明未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及其具体原因。相关照 片应包括估价对象的内部状况、外部状况和周围环境状况的照 片。因本规范第3.0.8条规定的情形未能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 实地查的,可不包括估价对象的内部状况照片。 4估价对象权属证明复印件。当估价委托人不是估价对象 权利人且估价报告为非鉴证性估价报告时,可不包括估价对象权 属证明复印件,但应说明无估价对象权属证明复印件的具体原 因,并将估价对象权属状况作为估价假设中的依据不足假设在估 价报告中说明。 5估价对象法定优先受偿款调查情况,应说明对估价对象 法定优先受偿权设立情况及相应的法定优先受偿款进行了调查,
纸张大小宜采用尺寸为210mm×297mm的A4纸规格。
8.0.1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回避与自已、近亲属、 关联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或与估价对象有利益关系的 估价业务。
8.0.2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承接超出自已专
胜任能力和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估价业务,对部分超出自已专业 任能力的工作,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专家或单位提 专业帮助。
8.0.3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正直诚实,不得作
任何虚假的估价,不得按估价委托人或其他个人、单位的高估 或低估要求进行估价,且不得按预先设定的价值或价格进行 估价。
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估价所需资料,且应对搜集的估价所 资料进行检查,并应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
事项上,应向估价委托人清楚说明赣粤高速公路某隧道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使估价委托人了解估价的 制条件及估价报告、估价结果的使用限制,
8.0.6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 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应要善保管估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未经估价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其提供 其他个人和单位。
形象及房地产估价行业声誉,不得采取迎合估价委托人或估价 害关系人不当要求、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贬低同行、虚假宣 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估价业务,不得索贿、受贿或利用开展估价
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立以自已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不得以估价者身份在非自已估价 的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GB/T 37166-2018 无损检测 复合材料工业计算机层析成像(CT)检测方法,不得以其他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 价机构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