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最全案例(180个筹划案例,192P).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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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筹划最全案例(180个筹划案例,192P).pdf

从表中可以看出,第三列的*案为最优,从而结论获证。 2.当捐赠支出只能限额扣除时,其约束*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捐赠额在限额之内,可以据实扣除,约束*为: (1)X×33%一(X一D)×27%≥D(不等*左侧表示节税额,右侧表示捐赠支出);(2)X一D≤10(捐赠之后适用税 率下降);(3)D≤3%×X。通过计算可知,X≤10.3092,同样,因给定税率为33%,所以X>10。也就是说 只有应税所得属于区间(10万元,10.3092万元],所得税才有筹划空间,且此时的捐赠额为(X一10)万元。 第二种情况:捐赠额不在扣除限额之内,只能限额扣除,约束*为: (1)X×33%一X×(1一33%)×27%≥D(不等*左侧表示节税额,右侧表示捐赠支出);(2)X×(1一33%)≤1;(3)D >3%×X。通过计算可知,X≤10.3092。显然,上述两种情况应税所得区间不变。但问题转化为应税所得在 上述区间内,哪种情况税后收益最大。因上述两种情况筹划后适用税率相同,所以只需比较应税所得:第 种情况应税所得为X一D;第二种情况应税所得为X×(1一33%)=X一X×3%,由于在第二种情况中,D>3% X。因此,第一种情况为选定*案,其捐赠数额小于应税所得的3%。 结论二:当应税所得属于区间(10万元,10.3092万元),才能进行捐赠额限额扣除的所得税筹划,捐 赠数额为应税所得减去10万元,并且这一数额小于应税所得的3%。验证结论如下(见表二):

显然,第三列的*案为最优。同时,从表中可以看出,当应税所得为10.6时,表二的筹划收益为负, 表一的筹划收益为正,也就是说,当应税所得在区间(10.3092,10.8956)时,只能采用第一种*法进行捐 赠筹划,即捐赠于可以全额扣除的项目。 在以上的分析中,10.3092万元与10.8956万元是两个关键点,被称为“捐赠临界点”。同样,依照上 述分析思路,还可以计算出适用税率为27%时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捐赠临界点”为3.0927万元和3.3698 万元。

GB/T51382-2019 锂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利用办事处的灵活性筹划增值税

摘要:企业设立办事处时,可采用三种涉税处理*法。企业要根据自已实际情况,灵活地加以处理 据有关规定,企业所设立的办事处有三种情况: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 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 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

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 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 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 机构。 三是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 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经济事宜。 某经营原油及油品的销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1月~6月该公司在某省菜市设置 了临时性办事处。该办事处在1998年1月~1998年6月接到总公司拨来货物500吨,取得销售 收入200万元,拨入价为16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1万吨,购进价为900*元,取得销售 收入为1000万元,1月~6月盈利100万元(注:总公司1997年度会计核算亏损200万元; 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该办事处1998年1月~6月收入按上述3种涉税处理*法,纳 税额度分别如下: 1.作为办事机构缴税 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回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的货物超出《外出经 营活动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分别计算公*如下:(200万元一160万元)×17% 二6.8*元(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1000万元×6%=60万元(在经营地缴纳) 共计缴纳增值税66.8万元。 2.按分支机构缴税 [(1000万元-900万元)十(200万元-160万元)]×17%=23.8万元(在经营地纳 税) 1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亏损。 3.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 增值税[(1000万元-9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17% =23.8万元 所得税100万元×33%=33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3种处理*法纳税额完全不同,第二种*法是最好的

销售对象不同分开经营可节税

某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400万元。其中,有一半的购货单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一半购货单位仅需开具普通发票。该厂所购原材料适用税率为17%,且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原材料购进小,金额仅占销售收入的20%,是一种附加值高的技术产品,产品毛利率为30%,产品 适用税率为17%,年应缴纳增值税约为54万元,经测算,增值税税负高达13.6%。为此该厂向税务师 事务所导求解决途径,税务师事务所查阅了公司有关资料后,提出了如下两种*案: *案一:在保留老厂的基础上,重新注册一个新厂,新厂不审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小规模 纳税人管理,使用普通发票。这样将原由一个厂分担的业务由两个厂来承担,即老厂生产的产品销售给需

理论依据 根据《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的精神,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 可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因此,该 企业申请开办一家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公司后,就合法地获得了两项好处:首先,废旧物资经营公司 收购的废纸,可以以10%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扣除,既解决了原企业收购废旧物品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又可使废旧物资经营公司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优惠;其次,废旧物资公司向纸广提供原材料,可 以向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厂据以抵扣进项税。 实际操作 为了直观说明企业设立废旧物资经营公司获得好处的大小,下面进行成本、利润的量化分析。 首先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物资公司收购废旧物资后,需要销售给纸,销售价格定多少将直接影响筹划 的效果。假设物资公司从小型废品回收站或个人手中收购的废旧纸张的单位吨价为A元,销售价格需要高 于A元才合理合法。因为两个公司间构成关联关系,容易受到税务机关的税收调整。高于多少合适呢?可 以测算。假定物资公司加价比例为B,即物资公司以(1十B)A元销售给纸业公司。成立物资公司前, 纸业公司直接从废品回收站或个人手中购得废旧纸张,单位吨价成本A元。成立物资公司后,物资公司收 购废旧纸张单位吨价仍为A元,销售价格为(1十B)×A元,其获得利润为:(94.9%B一2.1%) A。纸业公司以(1十B)A元从物资公司购得废旧纸张,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以17%的税率 抵扣进项税,其单位吨价比过去多支出成本为:(83%B一17%)A。令(83%B一17%)A=0, 可以求出B=20.5%,即当加价比例小于20.5%时,仅就纸业公司而言,比税收筹划前要节约成 本;当加价比例大于20, 5%时,纸业公司比税收筹划前要多支出成本。把物资公司和纸业公司结合考虑,用(94.9%B 2.1%)A一(83%B一17%)A的结果(11.9%B十14.9%)A,就是每吨废品经过税 收筹划所获取的利润。从这个结果还可以看出,不论物资公司对购进废品加价多少,经过税收筹划后,每 吨成本至少能节约相对于原成本的14,9%,税收筹划的效果一目了然。当然这里只考虑了税收成本变 化,没有考虑其他成本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实行的是人员分流,但毕竞多办了一个厂,增加一些其 他成本费用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实际节约开支要比14.9%少。 该企业老总听了国税机关的分析后,喜得眉开眼笑。他们当即在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下,很快就注册了一家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物资公司,对原纸业公司进行人员分流,由一个厂分为两 个厂,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马上投入了正*运作。 税收筹划的效果立竿见影。该纸业公司成立物资公司的第二年,物资公司实现销售收入645万元,上 缴增值税32万元,次年收到税收返还22.4万元;当年纸业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727万元,上缴增 值税92万元,纸业公司和物资公司的总利税达到145万元,纸业公司的税负率下降为53%,两家 公司的综合税负率下降到4.3%。 2001年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L200 1」78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这对 纸业公司的筹划效果产生了一定影响。该物资公司从2001年5月1日起,依法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税 收优惠,同时销售给纸业公司的废旧物资不得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纸业公司购进废旧物资,也由过去 接受抵扣17%的专用发票改为接受抵扣10%的普通发票。一*面纸业公司进项税额少抵扣了7%,另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筹

叶先生2002年4月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叶先生同月为A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当月报 酬为2400元,叶先生缴纳了320元的个人所得税。同收入差不多的其他人相比,叶先生觉得自己缴 税太多,*问有没有办法少缴一点税? 叶先生遇到的问题很常见,进行筹划可以降低税负。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因而,对其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现代经济中人们的收入形*多样化,为个人所得税 的筹划也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新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 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和

某管道煤气公司初装费税收筹划案

煤气公司初装费税收筹划案

浙江省某管道煤气公司因初装费开征营业税,导致税收急剧上升,造成前期开发资金困难。 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实地调查及多*分析,决定将初装费与煤气销售量进行关联,并设计制作了特定 的用户用气合约书。合约书规定,初装费暂按押金**收取,凡用户在约定的时间内,用气达到一定量, 可以返还押金。 该合约对企业而言,如果用户用气达到约定量,返还的初装费可以从煤气销售增长产生的赢利中弥补, 如果用户用气达不到约定量,则押金转作初装费,延缓了纳税时间,提供了资金周转;对用户而言,初装 费返还总比不返还好,当然乐意接受该合约;对国家而言,即使企业返还了初装费,少交了营业税,但用 气量的增长,带动了增值税的增长,国家并无损失。 该*案出台后,得到了当地税务部门的认可,缓解了企业前期开发资金紧张的危机。 该*案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双赢”在客观上还适应了居民强烈要求减轻初装费的呼声

A公司是一家经营物资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审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根据经营需要,A公司的 股东指示A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并导求“优良资产突围”。 A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为:房屋450*元,土地800*元,其他资产1050万元,对外债权3800 万元,对外债务2200万元。 A公司设计的“资产突围”*案为:将A公司全部资产及债权转入B公司,再由B公司将该部分资产及 债权转入C公司。B公司起桥梁作用。 律师介入时,A公司房屋已转入B公司,其他手续正在办理中。 律师认为: 1、只移转债权及资产,其合法性将会遭到债权人的异议; 2、没有对价的移转,变成视同销售行为,导致转出*流转税、转入*所得税均增加; 3、不动产的多次移转,导致土地增值税、契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税费的增加。 律师建议: 1、A公司资产匹配相应的债务转入B公司,但土地不移转;

A公司是一家经营物资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审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根据经营需要,A公司的 设东指示A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并导求“优良资产突围”。 A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为:房屋450*元,土地800*元,其他资产1050万元,对外债权3800 万元,对外债务2200万元。 A公司设计的“资产突围”*案为:将A公司全部资产及债权转入B公司,再由B公司将该部分资产及 责权转入C公司。B公司起桥梁作用。 律师介入时,A公司房屋已转入B公司,其他手续正在办理中。 律师认为: 1、只移转债权及资产,其合法性将会遭到债权人的异议; 2、没有对价的移转,变成视同销售行为,导致转出*流转税、转入*所得税均增加; 3、不动产的多次移转,导致土地增值税、契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税费的增加。 律师建议: 1、A公司资产匹配相应的债务转入B公司,但土地不移转;

2、转入B公司的资产及负债一并转入C公司,但房屋不移转; 3、对转入C公司的债务大于转入资产的差额,由A公司以土地、B公司以房屋予以抵押,以实现资产安 全过渡; 4、A公司对外债权另定协议由B公司承接,B公司按应付款处理; 5、B公司承接A公司的对外债权转由C公司托管,C公司对托管的债权形成实际占有并对B公司形成经 营中的负债,双*协商冲抵负债。

收购建设工程税收筹划案

某房产大厦因项目公司后期资金不足,变成“烂尾工程”。 某民营企业拟收购该楼盘,初期打算以项目转让**进行收购。但经**,税务部门仍要求按不动产移 转征收营业税、土地增殖税以及契税等。由于标的巨大,税费太高,该民营企业老总一时陷入犹豫不决中 税务律师接受该民营企业委托后,经分析,股权收购**虽然简单,且无税赋成本,但却保留了原项目 公司,而该项目公司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可享受,不能享受所得税以及营业税返还,这对后期售楼不利; 项目转让、联建、合建**,虽然规避了原项目公司的隐性债务,但移转不动产的税赋无可避免;委托开 发**虽然前期税赋不大,但后期项目移转,将导致更大的税赋。 经综合比较,律师决定采纳如下*案:先由该民营企业成立一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再由该公司 以吸收合并**兼并可蒙房地产公司,项目随公司而转移,而国家法律法规对兼并明确给予税收优惠,免 征不动产移转中的营业税、土地增殖税及契税。对于吸收合并中的债务风险,则采用由被兼并*提供担保 的**予以防范。 该*案已正*采纳并实施,大厦又重新恢复了施工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税收筹划案

化妆品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一。税法规定,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 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则不缴纳消费税。 北京一化妆品厂为了减少税赋,利用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原理成立一家属于自的销售公司。工厂把生 产的化妆品以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以减少工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原来一套组合化妆品对外销售不含税 价格为3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100元,按税法规定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9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现以150元的价格先销售给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这样只需缴纳45元 的消费税。一年下来,用这种方式少缴消费税40多万元。 这样的筹划行得通吗?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该如何操作?《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所谓关 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 的其他关系。《税收征管法》第36条也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 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 进行合理调整。 那么,如何对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呢?在上例中,如果成立一个完全与化妆品厂脱钩的独 立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在这种前提下,他可以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销售给独立企业,从而达到节税

的目的。当然,化妆品厂提供给独立企业的化妆品,不能低于成本价,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市场价。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掌握好价格波动的“度”,如果出现“价格明显 偏低,的现象,税务机关完全有理由进行重新定价。

房地产业代建房税收筹划案

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的营业税同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4年就专1,发文明确,房屋开发公司承 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 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 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这 里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江苏省某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曾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的营业税方面进行过“税收筹划”,“少 纳”营业税收高达66万余元。这家公司是如何“筹划”的呢? 该公司王总经理说:“我们把开发的写字楼出售给买房单位后,与对方签订的是综合大楼代建合同,这样 就可以合理地避开按照销售不动产的金额缴纳的营业税,而改为按照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来缴纳营业税。例 如,1998~1999年两年我们的建筑房屋总价为1500多万元,若按销售不动产5%税率缴纳营业税应该是 75万元左右;我们的‘代建手续费”是180万元,就这部分只需申报缴纳营业税9万元,通过这种筹划方 式,节省了66万元左右的税款。” 这家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结果怎么样呢?当地税务局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税法,不仅要补缴税款, 而且还要缴罚款。” 该公司对代建房业务究竞能否实施税收筹划?答案是肯定的。在上述税收政策中,已经给该房地产开发 公司暗示了下一步的筹划方案。如果开发公司在代建房过程中自己不垫付资金,而改由建筑公司垫付,或 者由建设单位先预付款项,待工程峻工后统一结算。这样,开发公司就符合“代建房屋”的条件,只需按 实际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即可。

增值税纳税期递延的筹划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 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CECS10-89 埋地给水钢管道水泥砂浆衬里技术标准.pdf,尽量地延缓 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税法对纳税期限规定的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 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 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内申报税款并结清上月应缴税款。 税法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 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等等。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个月,并且必须在次月十日内缴清税款。因此,在纳税期 限上筹划余地很小。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纳税人普遍采取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 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 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例如:某电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电缆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 其中,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 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261.54万元:1800一(1十17%) X17%;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收规定,少计销项税额:800÷(1十17%)×17%=116.24 万元,属于偷税行为;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 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300十100)一(1十17%)× 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 150÷(1十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 250一(1十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 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131325.05元 (以银行现行利息率计算,具体计算省略)。 (2)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 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 企业,且货款以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 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例如:某造纸厂,1999年5月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版纸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 形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呢? 此笔业务,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选择委托 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如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 计提销项税额:30一(1十17%)×17%=4.36(万元)。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 税额。 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117(1十17%)×17%=17(万元)。如不进行会计处理申 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企业选址、机构设置税收筹划案

湖北省某市属橡胶集团拥有固定资产7亿多元,员工4000多人,主要生产橡胶轮胎,同时也生产各科 橡胶管和橡胶汽配件。 该集团位于某市A村,在生产橡胶制品的过程中,每天产生近30吨的废煤渣。为了妥善处理废煤渣 使其不造成污染,该集团尝试过多种办法:与村民协商用于乡村公路的铺设、维护和保养;与有关学校、 企业联系用于简易球场、操场的修建等等。但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废煤渣的排放未能达标,使周边乡村的

宏大电子有限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经营业务比较厂泛,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 乙产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由于宏大公司在国外有长期稳定的客户,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100万件。该产品工艺比较简单,宏大 公司未自行生产,而是从A工厂购进后销售给B外贸公司出口至国外客户。如果以一个月的销量100方 件为单位,该公司业务的情况如下: (1)乙产品的制造成本为9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万元(不含税价,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A工厂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宏大公司,其当月利润是10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 销项税额17万元,应交增值税3.4万元。 (2)宏大公司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以1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当期进项税额17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18.7万元,应交增值税1.7万元,利润10万元。 (3)B外贸公司以110方元不含税价购进,因宏大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E 外贸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购进成本应是含税价128.7万元,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万元,不缴 税,不退税。 (4)乙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都为17%。 针对宏大公司的实际情况,有以下三个方案供宏大公司选择: 方案一:改变宏大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变成宏大公司为B外贸公司向A加工厂代购乙产品,按照代 购程序由A加工厂直接卖给B外贸公司,而宏大公司为B外贸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 运作后,由于A加工厂属于生产型企业,其销售给B外贸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B外贸 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可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操作为: (1)A加工厂用80万元购料加工后,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B外贸公 司,同时提供B外贸公司税收缴款书,A工厂进项税额13.6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交增值税3.4万元

件,同时还提供相关的安装等技术服务。最近,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2000方元的电气自动化工程 项目建设合同,双方初步约定由平佳公司购入所需设备和材料,完工验收后交付客户,并且给客户开具发 票结算。按照预算,平佳公司完成该项工程需要购入所需设备和材料1500万元(含税价)。 因为平佳公司所购置的设备和材料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且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由 于公司兼有技术服务业务,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为混合销售行为,所以该公司的行为已经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了。根据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 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公司属于从事产品生产和销售为主,因而该项目 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 该项目公司应纳税收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00÷1.17×17%—1500÷1.17×17%=72.6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2.65×(7%十3%)=7.265(万元); 合计应纳税收79.915万元。 那么,是否还有其他办法少缴纳一些税收呢? 平佳公司经过了解,客户的电气自动化工程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也就是说该项固定资产所有的购 进设备进项税金是不可以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所以,平佳公司可以将此业务作些调整,由客户按照公司 的要求自购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平佳公司只负责提供安装方面的技术指导服务。那么,平佳公司只需与 客户签订500万元的技术服务合同,按照税法规定,只要将技术服务业务与生产销售业务分开核算,技术 服务收入就可以只缴纳营业税而不用缴纳增值税。 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应纳税收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500×5%=2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5×(7%十3%)=2.5(万元); 合计应纳税收27.5万元。 公司缴纳营业税的结果比缴纳增值税的结果少纳税52.415万元(79.915一27.5)。 以上案例中,操作者要把握三个关键点: 一是纳税人必须具有营业税应税业务范围,而且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不得提供增值税业务,营业税 劳务与增值税应税业务必须分开核算;二是提供劳务的客户对象的项目本身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否则,缴纳营业税部分的支出由于没有专用发票进项抵扣,会使客户利益受到损失,从而达不到预期目的 三是缴纳营业税的所有税收支出必须小于缴纳增值税的所有税收支出,即营业税税负要小于增值税税负。 这是到达节税目的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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