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2/T 1801-2022 湖北省地方标准《可控协同桩筏基础技术规程》.pdfICS93.020 CCS P22
DB42/T 180120
DBJ50/T-326-2019标准下载Code of practice for piled raft foundation of controlled stiff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符号 基本规定 可控协同桩筏基础构造 6.1基桩构造, 6.2筱板构造. 6.3桩筱连接构造 设计计算 7.1基本计算规定 7.2地基、基础承载力校核 7.3地基基础沉降计算 7.4刚度调节装置计算 施工 8. 1 一般规定 8. 2 刚度调节装置施工 检验及验收 9.1 检验 9.2验收 附录A(资料性) 可控刚度桩筱基础设计流程. 附录B(资料性) 刚度调节装置安装质量检验记录 附录C(规范性) 刚度调节装置专项验收报告 条文说明
DB42/T 18012022
可控协同桩筏基础技术规程
本文件规定了可控协同桩筏基础设计的基本规定,筏基础构造,设计计算,施工规定以及检 收。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协调桩土、桩桩变形的地基技术运用。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文件。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HG/T20710刚度可控式桩筱基础桩筱基础设计规范 JGJ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6高层建筑筱型与箱型基础技术规范 JGJ9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DB42/169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 DB42/242 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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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 GK 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主重之和,在稳定的地下水位以下的部分,应扣除水的湾 a 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桩基中基桩的数量; Ac 筱板底扣除桩基截面积的净面积; : 筱板基础的基底面积; Ap 桩基中单桩的截面积; K 地基土刚度系数; A 实现桩土共同作用时,与每根桩协同工作的地基土面积的平均值; K 设置刚度调节装置的基桩复合支承刚度: ka 刚度调节装置支承刚度: Kp 基桩支承刚度: Ss 地基土承担荷载引起的地基土变形: Sa 桩基分担荷载引起的刚度调节装置变形; SP 桩基分担荷载引起的桩基变形; 地基土分担荷载的比例系数; 桩基础分担荷载的比例系数; Q。 建筑物旧桩部分承担的荷载; Qn 建筑物新桩部分承担的荷载; n 建筑物旧桩数量; n 建筑物新桩数量; kop 建筑物旧桩的支承刚度; knp 建筑物新桩的支承刚度; Q 相对坚硬处(或基岩面)桩基础分担的上部结构荷载标准组合值; QW 相对软弱处桩基础或桩土体系分担的上部结构荷载标准组合值: Aw 相对软弱处需考虑地基土承载力部分的有效净面积; n 相对坚硬处(或基岩面)基桩数量; nW 相对软弱处基桩数量; kwp 相对软弱处桩基础的支承刚度; kws 相对软弱处地基土的刚度系数
5.2可控协同桩筱基础适用于以下情况:
a)以减小差异沉降和筱板(承台)内力为目标,需要进行变刚度调平设计; b)考虑桩土共同作用,需要协调桩土变形时; C 特殊地质条件下的桩筏基础,如建筑场地基岩面起伏较大,岩溶、抓孤石地质条件以及土岩组合 地基等地基土支承刚度不均匀的情况; d 以上两种或多种情况的组合。 .3可控协同桩筱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详细勘察应按照DB42/169《岩土工 呈勘察工作规程》以及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等资料,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 支变形计算参数,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5.5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如地质条件出现异常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6可控协同桩筏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确定筱板面积和桩数时,应采用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效应标准组合;相应抗力应采用修正后的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b 计算荷载作用下的基础沉降时,应采用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地震作 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C 在进行基础构件承载力计算、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应采用传至基础顶面的荷载效应基 本组合;当进行裂缝宽度验算时,筱板采用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基桩采用荷载效应准永久组 合。 .7可控协同桩筱基础桩型与成桩工艺应根据建筑物结构类型、桩的承载力、地质条件及施工条件 安照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
5.8桩基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不考虑桩土共同作用时,桩的最小中心距应按照DB42/242《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中的规 定执行;考虑桩土共同作用时,桩的最小中心距宜在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加0.5d b) 排列基桩时,宜使桩群承载力合力点与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宜将桩相对集中布置于 剪力墙、核心筒及框架柱等竖向构件下。 5.9可控协同桩筱基础设置的刚度调节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刚度调节装置承载力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桩身承载力: b) 有效可调节变形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变形量,且宜有20%的安全储备: 当刚度调节装置用于调节建筑物基础差异沉降时,其有效调节变形量应大于差异沉降设计值 的1.5倍; d 刚度调节装置可选用橡胶支座、碟形弹簧或刚度调节装置; e) 调节装置可根据受荷大小和变形要求串联或并联组合。 5.10刚度调节装置应采取可靠的防腐蚀措施,应保证在工作阶段内不发生影响其工作性能的腐蚀。 5.11刚度调节装置竖向高度不应大于直径的50%,刚度调节装置在桩顶应对称均匀布置,总面积不应 大于基桩有效截面面积的50%。 5.12刚度调节装置完成调节工作后,桩顶空腔应在建筑物主体施工完毕且砌体施工完成后封闭,当建 筑物沉降趋于稳定时可提前封闭。封闭时间应由设计人根据土质情况、计算条件及调节目标综合判断后 在设计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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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可控协同桩基础的理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且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5。 5.14刚度调节装置不应布置于抗拔桩,对于高层建筑中设防地震下受拉的基桩,基桩、刚度调节装置 与筏板的连接构造应满足受拉要求。 5.15可控协同桩筱基础在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应符合DB42/242《建 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的规定,
6可控协同桩符基础构造
3.1.1桩端全截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荷载大小和性质以及施工工艺确定,宜为桩 身直径的1~3倍。确定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时,应考虑特殊土,岩溶等影响。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要 求应按照DB42/242《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6.1.2对于嵌岩灌注桩,嵌岩深度应综合荷载、上覆土层、基岩、桩径、桩长诸因素确定;对于嵌入 完整和较完整的未风化、微风化、中风化硬质岩的深度不宜小于0.5m,倾斜度大于30%的中风化岩, 宜根据倾斜度及岩石完整性适当加大嵌岩深度。 3.1.3岩溶申等和强烈发育场地的嵌岩端承型桩,桩端全断面嵌入完整岩层表面的深度不应小于桩身 直径的2倍,且不得小于2m。 6.1.4当岩层表层存在溶洞(槽)或串珠状溶洞(槽)时,桩端嵌入溶洞(槽)底部完整岩石的深度 不应小于0.5m,且桩身线入岩深度的总和不应小于2m和2倍桩直径。 6.1.5 可控协同桩筱基础基桩应按下列规定配筋: 当桩身直径为500mm~2000mm时,正截面配筋率可取0.65%~0.2%(小直径桩取高值);对 受荷载特别大的桩和嵌岩端承桩应根据计算确定配筋率,并不应小于上述规定值; b 宜沿桩身等截面或变截面通长配筋。 6.1.6 桩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 h)灌注桩的主筛湿源士保护厚度不应小王50mm
筱板的形式应根据地基土质、上部结构体系、柱距、荷载大小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宜优 先采用平板式筱基。梁板式和平板式的构造和配筋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JGJ6《高层建筑筏型与箱型基 础技术规范》的要求。
6.3.1桩连接构造应保证刚度调节装置的调节性能止常发挥作用,刚度调节装置在调节状态时,其 构造做法应保证其正常发挥作用;刚度调节装置退出调节工作状态后,应通过注浆等措施,使桩顶连接 构造达到桩基础各受力工况的要求。当设计有抗剪要求时,桩顶连接构造应满足受力要求。 6.3.2每个刚度调节装置下方应设置钢板底座,底座钢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0mm,直径不应小于刚度调 节装置直径。当底座数量多于1个时,应保证底座均匀分布于桩平面范围内。 6.3.3刚度调节装置底座可以采用预理或植筋的方式与桩顶混凝主进行有效连接,连接时应保证底座 保持水平状态并满足标高要求。 6.3.4当刚度调节装置底座采用预埋方式与桩顶连接时,距离基桩桩顶250mm高度范围内混凝土应二 次浇筑,二次浇筑前原桩身钢筋不应截断,在桩顶处应向内弯曲。二次浇筑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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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0,且不应低于桩身混凝土强度。桩顶二次浇筑混凝土应设置两层水平构造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小于 10mm、间距不大于150mm,底座通过不少于4根、直径不少于12mm、长度不少于200mm的钢筋与桩顶 连接。 6.3.5当刚度调节装置底座采用植筋方式与桩顶连接时,在桩顶种植4根直径不少于14mm、长度不少 于200mm的带肋钢筋,钢筋与底座通过螺栓连接。底座与桩顶混凝土空隙通过高强无收缩的灌浆料灌 注密实。 6.3.6刚度调节装置安装完毕之后,桩顶侧护板与垫层之间的空隙应填充密实,材料可采用粗砂等。 6.3.7刚度调节装置退出可调节工作状态后,基桩和筱板连接处的空腔应采用注浆法充填,注浆应连 续一次完成。
7.1.1考虑桩土共同作用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地方标准DB42/242《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 范》中的规定进行深度和宽度修正,并符合HG/T20710《刚度可控式桩筱基础桩筱基础设计规范》的 规定。 7.1.2当根据土的物理指标与承载力参数之间的经验关系估算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时,可按下式(1) 估算:
Ap + up Zqsia
式中: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 up 桩身截面周长(m); qsia 桩侧第i层土的极限侧阻力特征值(kPa); 桩周第层土的厚度(m); qpa 桩端端阻力特征值(kPa); Ap 一桩端横截面面积(㎡)。 .1.3根据土的物理指标与承载力参数之间的经验关系,估算大直径桩(≥800mm)单桩承载力特征 直时可按下式(2)计筒,
R.p. u...i....
R。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 up 桩身截面周长(m); qsia 桩侧第i层土的极限侧阻力特征值(kPa); 桩周第层土的厚度(m); qpa 一桩端端阻力特征值(kPa); Ap—一桩端横截面面积(m) 4si、4p一一大直径桩侧阻、端阻尺寸效应系数,按表1取值。 注:计算混凝土护壁的大直径挖孔桩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时,其设计桩径取护壁外直径。扩底桩斜面及以上2d长 度范围不计侧阻力。
表1大直径灌注桩侧阻尺寸效应系数4si、端阻尺寸效应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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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当桩基础采用后注浆技术时,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应通过静荷载试验确定,且桩基承载力提高 系数应执行湖北省地标的相关规定。 7.1.5当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时,应按DB42/242《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中的规定要求校核 桩身强度。
7.2地基、基础承载力校核
7.2.1可控协同筏基础应用于充分发挥地基土承载力,实现桩主共同作用时,桩基数量初步确定按 下式(3)计算:
Fk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kN); GK 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之和,在稳定的地下水位以下的部分,应扣除水的浮力(kN); fa 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桩基中基桩的数量; Ra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 A 筱板底扣除桩基截面积的净面积(m),Ac=A-Ap'n A 筱板基础的基底面积(m); Ap 桩基中单桩的截面积(m) 7.2.2可控协同桩筱基础不考虑桩土共同作用,桩基数量初步确定,按下式(4)计算:
可控协同桩筱基础筱板底地基土压力应符合下
桩筱基础筱板底地基土压力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c)当受轴心荷载作用时
Pkmax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黄骅市学院路施工组织设计,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7.2.4可控协同桩筱基础基桩竖向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a)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1)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2)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b)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N..m.a.. ≤..R..
Nk一一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的平均竖向力(kN); Nkmax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kN); Nek一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的平均竖向力(kN); NEkmax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的最大竖向力(kN)。 5对于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可控协同桩筱基础的基底土压力除应符合第7.2.3条的要求外,应 列公式验算地基抗震承裁力:
DB3201/T 1041-2021 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技术规范.pdfPkE ≤faE Pmax ≤ 1.2fae fae = Sa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