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报批稿)《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ICS13.040.40 ccs Z 60
DB32/XXXX2022
某市中压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l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rinting industry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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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引言. I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达标判定. .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 印刷工业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9 附录B(规范性)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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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年**月**日批准
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年**月**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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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印刷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是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文件要求严于本 文件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文件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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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印刷工业天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实施监替等有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印刷工 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 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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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GB37822—2019,3.4] 3.6 密闭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来源:GB37822—2019,3.5] 3.7 密闭空间closed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 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来源:GB37822—2019,3.6] 3.8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 体为基准。 3.9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 体为基准。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印刷工业建设项目。 3.11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来源:GB37822—2019,3.20]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1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月**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 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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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质量浓度之和。其中,三甲苯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 根据3.4定义,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附录A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 计入TVOC的物质,尚不具备分析方法的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 凹版印刷、承印物为金属的平版印刷需监控该项目。 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90%时,等同于符合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4.1.2除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以外,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 物的相关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确因安全考虑或其他特殊工艺要求,新建企业的排气 简必须低于15m时,其最高充许排放速率按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 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排气筒之间距离符合附录B规定,排放速率以等效排气筒排 放速率计,计算公式见附录B。 4.1.3污染物处理效率需同步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 理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 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 立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治理 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具体见公式(1):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Q前—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标杆流量,m/h; Q后一一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标杆流量,m/h。 4.1.4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 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限值规定的除外。 4.1.5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 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6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应执行表2的要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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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
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 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 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 、固废梵烧炉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P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0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实一—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P实一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 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装置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 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应稀释 排放。
4.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4.3企业边界监控要求
4.3企业边界监控要求
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和 边界任何1h苯的平均浓度应低于0.1mg/m。
4.4无组织排放控制与管理要求
4.1企业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含V0Cs产品的使用,按照GB38507、GB38508、GB33372等 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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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包括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工艺过 程VOCs无组织排放、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散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 收集处理系统要求执行GB37822的规定。 4.4.3油墨、稀释剂、胶粘剂等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或包装袋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 于密闭空间。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4.4油墨、胶粘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涂布、印刷、复合、上光、洗车等工序均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 密闭空间内操作,密闭空间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备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 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4.4.5企业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本文件表1、表2及4.1.4条的要求。 4.4.6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 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 4.4.7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VOCs物料购 置、储存、使用、处理等信息,并至少保存5年
5.1.1企业应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HJ819、HJ1246等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 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和规定,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前后监测。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及HJ75等规定执行。 5.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可以任何连续1h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 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 或者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 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5.3.1对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 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3.2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 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 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或者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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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 4.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一般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时,应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 值。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换
海印又一城酒店、办公楼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表4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5.5.2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 物的测定。
6.1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 判定为超标;当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90%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该污染物排放速率超过本文件规 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或任意 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便携式监测仪器按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测得的任意 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3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 判定为超标。
长轨换铺施工方案DB32/XXXX2022
6.4采用自动监测时,达标判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6.4采用自动监测时,达标判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