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16、JGJ125-199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pdfStandard of Dangerous Building Appraisa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淮
江苏某工业厂房施工组织设计Standard of Dangerous Building Appraisa
主*单位: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3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
建标1999」277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 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1」413号)的要求, 由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主*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审查, 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号JGJ125一99,自2000年3月1日起 施行。原部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一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 研究院负责管理,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 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11月24日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413号文的要求,标准*制组在厂 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 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符号、代号;3.鉴 定程序与评定方法;4.构件危险性鉴定;5.房屋危险性鉴定; 6.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补充; 2.增加了符号、代号一章;3.增加了鉴定程序和评定方法:4 增加了钢结构构件鉴定;5:增加了附录房屋安全鉴定报告:6 以模糊集为理论基础,建立了分层综合评判模式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 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主*单位是: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地址:重庆市 渝中区人和街74号;****400015) 本标准参加单位是: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是:陈慧芳、戚正廷、顾方兆、赵为民、 斯子芳、周云、张能杰
1.0.2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2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 呆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 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 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μA 房屋A级的隶属度; MB 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 房屋C级的隶属度; MD 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a 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Mb 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μC 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Md 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Maf 地基基础a级的隶属度; Mbf 地基基础b级的隶属度; 地基基础c级的隶属度; Mcf μef 地基基础d级的隶属度: Mas 上部承重结构a级的隶属度; 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 Mbs μCs 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s 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 Waes 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Mubes μces 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udes 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V 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斜率。 P
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一一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a一非危险构件; Ta一危险构件。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厉座危应任金定应限大按十列力近行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 和范围: 2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 查勘; 3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 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 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1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3.2.2第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 构件(T。)和非危险构件(F。)两类。 3.2.3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 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3.2.4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
4.1.1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 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3)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 1 梁、標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屋架、桁架等:以一为一构件。
4.2.1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1.2.2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 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 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 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 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 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4.2.3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
1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 止趋向; 2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7一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
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 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85%(R/%S之 0.85); 2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 移、裂缝、扭曲等; 3基础己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 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4.3.1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 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3.2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 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实测砌体截 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3.1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 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 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 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状况。
4.3.4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
1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85%(R/yS<0.85); 2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 高17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73的多条竖向裂缝; 3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 达1/4以上; 4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 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lmm; 5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6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
接处断裂成通缝; 7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 平或交叉裂缝; 8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 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 沉变形; 9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裂缝,或拱曲面 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 失效; 10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 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4.4.1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
4.4.1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 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4.2需对木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
质、缺陷、腐朽、虫蛀和铁件的力学性能以及锈蚀情况进行检 测。实测木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 失。
4.4.3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
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 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1未结构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S< 0.90); 2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 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 等损坏; 3主梁产生大于L/15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 质缺陷; 4屋架产生大于L/120的挠度,且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
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h/120; 5檸条、搁栅产生大于L/120的挠度,入墙木质部位腐 朽、虫蛀或空鼓; 6木柱侧弯变形,其矢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 断裂。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1/5以上; 7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斜纹理或 斜裂缝的斜率p分别大于7%、10%、15%和20%; 8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4.5.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 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5.2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
4.5.2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 凝土强度、碳化和钢筋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 测;实测混凝土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 损失。
4.5.3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
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屋架倾斜以及 支撑系统稳定等。
4.5.4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
1构件承载力小于作用效应的85%(R/S<0.85); 2梁、板产生超过L/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 于1mm: 3简支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 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 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0.4mm; 4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和斜裂缝,缝宽大 于1mm,板产生宽度大于0.4mm的受拉裂缝; 5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 I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 6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7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 筋,其长度达主筋直径的100倍以上; 8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 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 外露锈蚀; 9墙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缝,缝宽大于0.4mm; 10柱、墙产生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高度的1%,其 则向位移量大于/500; 11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 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 12柱、墙侧向变形,其极限值大于h/250,或大于30mm; 13屋架产生大于L/20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 缝宽大于1mm; 14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 的2% ; 15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 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16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规定值的70%。
4.6.1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 变形等内容。
变形等内容。 4.6.2当需进行钢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材料的力学性 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构件截面有效值,应 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6.3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 第情况、应注亲钢柱上梁的连培形式、古搅打件、柱脚上其础东
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构件截面有效值,应 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秆件、柱脚与基础连 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 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4.6.4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海滨大道南段某桥梁混凝土结构防腐施工方案,应评定为
2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 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受拉构件因锈蚀,截面减少大于原截面的10%; 5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250,或大于45mm; 6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600,且有发展迹象; 7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17一88)中规定值的1.2倍; 8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 大于40mm; 9屋架产生大于L/250或大于40mm的挠度;屋架支撑系 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k/150。
5.1.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
5.1.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 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 使用安全的房屋。
已属厄险构件,随的可能丧关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任和 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 系的种类金属钢结构喷砂施工方案,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本标准进行鉴定。 5.1.3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
5.2.1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 成部分。 5.2.2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