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doc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
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的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检验结果告知、异议处理、复查、附则及附录。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包括用于机动车辆液压制动和液压离合系统的非石油基制动液。本规范涉及四个产品种类《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09).pdf,具体如下:
1)HZY3机动车辆制动液;
2)HZY4机动车辆制动液;
3)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
4)HZY6机动车辆制动液。
分别对应国际标准ISO4925:2020中Class3、Class4、Class5.1、Class6,其中HZY3、HZY4、HZY5对应于美国交通运输部制动液类型的DOT3、DOT4、DOT5.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被实施监督的单位产品的全体。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为了验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按原检测方案对备用样品重新进行检验。
发现的问题处理后,重新进行的抽样检验行为。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12981 机动车辆制动液
GB/T 265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NB/SH/T 0430 制动液平衡回流沸点测定法
交科技规〔2020〕2号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抽样产品应符合GB 12981标准的有关要求。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随机抽取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有效期内的产品,抽查的产品应具有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抽样人员不应少于2人。
以同一个生产企业连续生产的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批号的制动液为一批,作为监督总体。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kg;在经销企业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4kg。
1)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制动液产品中抽取总量不小于4L的样品,平均分成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
2)对于抽出的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
5.3.1 抽取的样品在抽样现场立即封样,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样品应由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负责携带、寄送或监督运输。
5.3.2在抽样和样品接收时,应对样品、抽样文书、防拆封措施等关键内容进行拍照或录像,以保证该过程的可追溯性。
5.3.3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退回非破坏样品。
5.4.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被抽查企业要求特别陈述的情况,应当在抽样文书中说明。
5.4.2在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内抽样时,抽样文书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抽样文书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
5.4.3 实施抽检分离抽查时,应将5.4.2中规定的抽样文书数量增加一份,检验机构的抽样见证人应签字,并将一份抽样文书带回机构。
采用目测法。将一定量试样倒入干净透明的试管中,目测液体是否清亮透明,是否有沉淀、悬浮物等杂质。
采用GB/T 265规定的标准方法。在一恒定的温度下,测定一定体积的样品在重力作用下流过一个标记好的玻璃毛细粘度计的时间,粘度计的毛细粘度常数与流动时间的乘积,即为该温度下测定样品的运动粘度。
6.2.3 平衡回流沸点
采用NB/SH/T 0430规定的标准方法。将60mL试样在100mL烧瓶内与大气压平衡,并在一定的回流速度下沸腾,用校正到标准大气压的温度作为平衡回流沸点。
6.2.4 湿平衡回流沸点
采用GB 12981附录C规定的标准方法B法。在60mL制动液样品中加入2.1mL蒸馏水,混合均匀后,测定其平衡回流沸点。
采用GB 12981附录F规定的标准方法。将规定的金属片磨光、清洗、称量后,以一定形式组合,放入腐蚀试验杯内的皮碗上,加入含水制动液,淹没试片,加盖后放入100℃±2℃烘箱中,保持120h±2h,取出冷却后,按产品标准要求分别对金属片、皮碗及制动液进行有关检验。
6.2.8 橡胶适应性
采用GB 12981附录K规定的标准方法。将橡胶皮碗或橡胶件浸入制动液样品中,在120℃±2℃下保持70h±2h后,按照产品标准要求分别对外观、根径变化、硬度变化、体积变化等进行检验。
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 检验记录应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完整,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改的,更改处应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签字确认。
6.3.2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录,并保留充分的证据。
6.3.3 检验机构检验后的试样应按规定进行保存,不合格的试样应拍照留存。
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
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被抽检企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9.1对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有异议,生产企业可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复检申请,具备检验条件的,交通运输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9.2 复检使用备用样品,按6.1规定的项目和6.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并按7规定的原则进行合格判定。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可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交通运输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复查,并由检验机构将复查结果反馈给生产企业。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通州)。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试行)》(交办科技〔2014〕117号)同时废止。
附录2:行业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格式
苏 州 市 康 缘 毛 绒 有 限 公 司一 期 厂 房 新 建 工 程施工组织设计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检测记录表
记录编号: 共 页 第 页
a)使用时在标准编号后增加“发布年代号”;b)使用时在实施规范前增加“实施规范编号”。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检测记录表
记录编号: 共 页 第 页
检测: 复核: 日期:
附录2:行业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格式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