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汽车举升机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doc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的汽车举升机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检验结果告知、异议处理、复查、附则及附录。
本规范涉及四个产品种类,具体如下: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被实施监督的单位产品的全体。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石灰粉煤灰碎石基层施工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为了验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按原检测方案对备用样品重新进行检验。
发现的问题处理后,重新进行的抽样检验行为。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JT/T 155 汽车举升机
交科技规〔2020〕2号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抽样产品应符合JT/T 155标准的有关要求。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随机抽取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查的产品应具有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抽样人员不应少于2人。
5.2.2 抽样基数和数量
1)对于整机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3台,抽样1台;
2)对于同型号、同规格的链条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根,抽样2根(长度各1m)。所抽取的样品中,其中1根样品用作检验样品,1根样品作为备用样品;
3)对于同型号、同规格的钢丝绳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8根,抽样4根(长度各1m,其中2根带绳端和固定装置)。所抽取的样品中,2根样品用作检验样品,2根样品作为备用样品;
4)对于抽出的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
5.3.1抽取的样品在抽样现场立即封样,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并对抽取样品进行拍照记录。
5.3.2需现场安装检验的样品(整机),由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负责按照产品标准或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整机安装、调试。
5.3.3需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样品(链条、钢丝绳等主要零部件),应由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寄送。
5.3.4在抽样和样品接收时,应对样品、抽样文书、防拆封措施等关键内容进行拍照或录像,以保证该过程的可追溯性。
5.3.5 被抽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退回非破坏样品。
5.4.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被抽查企业要求特别陈述的情况,应当在抽样文书中说明。
5.4.2在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内抽样时,抽样文书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抽样文书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
5.4.3 实施抽检分离抽查时,应将5.4.2中规定的抽样文书数量增加一份,检验机构的抽样见证人应签字,并将一份抽样文书带回机构。
6.2.1 主要零部件
1)钢丝绳:使用拉力试验机对举升用钢丝绳和平衡用钢丝绳进行破断拉力试验,记录钢丝绳破断时的拉力值。最大静拉力为额定举升质量除以举升用(或平衡用)钢丝绳数。
2)链条:使用拉力试验机对链条进行试验,记录链条破断时的拉力值。
3)滑轮:使用外径千分尺和游标卡尺分别测量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
人工检视举升机焊接与涂装表面。
1)同步装置:同步装置应按下列步骤进行:a) 升降台、托臂在任意位置,使用水准仪分别对所有升降台、托臂和立柱设定可分辨毫米单位的原点位置标志。b) 在机械锁止装置未工作、举升额定举升质量工况下,启动举升机的同时使用秒表计时。c) 使用标尺测量,举升机上升30s、下降20s 时各升降台、托臂的上升和下降距离。
2)电气系统:人工检视举升机电气系统是否配备断路器,电机控制是否有过载、断相保护装置。使用数字万用表检测举升机照明装置电压并检查照明装置电源与动力电源。使用数字万用表检测操作装置的控制电源电压。启动举升机,当升降台、托臂在上升到最大行程位置时,观察举升机运行状况;当机械式举升机的升降台、托臂在下降到最大行程位置时,观察是举升机运行状况。启动举升机使其处于上升或下降状态,将手离开操作装置,观察举升机运行状况。人工检视举升机是否配备操作装置紧急停止装置;启动举升机,按下紧急停止装置开关,观察举升机运行状况。用500V 绝缘电阻测量仪测量动力电路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阻值。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外部保护导线端子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阻值。
3)安全装置:人工检视举升机是否配备安全装置、滑轮防止钢丝绳跳出跳槽装置、链条防脱装置、隔离护栏,液压式举升机是否设有机械锁止装置或等效的保护装置,车轮接触式举升机是否配备防止车轮滚动装置,门式举升机是否配备防止损伤汽车车顶装置。人工检视机械式举升机是否设有工作螺母失效保护装置;启动机械式举升机,在任意工作点暂停,检查举升机锁止状态。在额定举升质量、机械锁止装置未工作状态下,液压式举升机在最大举升高度位置时断开油管并用秒表计时,用钢卷尺测量举升机下降高度,举升机的下降速度应按照标准计算。人工检视举升机托盘销是否穿透托臂;沿水平方向对托盘施加大于1 000N 的拉力,观察托盘与托臂的相对位置。调整托臂回转角度锁紧装置,检查托臂在承载额定举升质量时回转方向的锁紧状况。使用标尺测量举升机升降台、托臂最小离地距离和防压脚报警装置工作高度。
4)技术参数:使举升机在额定举升质量、机械锁止装置未工作状态下运行到最大举升高度并用钢卷尺测量举升高度。托臂回转角度使用万能角度尺测量举升机托臂回转角度。升降速度在常温、举升额定举升质量、机械锁止装置未工作的状态下,使用秒表分别测定举升机在升降台、托臂最低位置与最大举升高度位置之间上升和下降的全行程累计时间,测定3 次后计算其平均值。
5)下沉量:在托臂端部、升降台两端的1/2 处安装可分辨毫米单位的标尺,在机械锁止装置未工作状态下将120%额定举升质量举升到900mm 高度,使用水准仪设定原点位置,停放10min、8h 后分别测定升降台、托臂的下沉量。
7)耐负荷稳定性:在机械锁止装置未工作,托臂完全伸展的状态下,按照车辆在举升机上停放的前后方向分别按6∶4 和4∶6 的比例举升额定举升质量的120%的载荷,升降台、托臂从最低位置到最大举升高度位置往返升降3 次后,检查举升机部件的状态。为保证安全在试验时应安装防止载荷滑落的安全装置。使托臂完全伸展,当升降台、托臂达到最大举升高度位置后,在机械锁止装置工作和未工作的两种状态下,按照车辆在举升机上停放的前后方向按6 ∶ 4 和4 ∶ 6 的比例举升额定举升质量的150% 载荷停留10min 后,检查举升机部件的状态。为保证安全在试验时应安装防止载荷滑落的安全装置。
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 检验记录应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完整,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改的,更改处应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签字确认。对于不适用抽样样品的检验项目应在检验记录表中明示。
6.3.2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录,并保留充分的证据。
6.3.3 检验机构检验后的试样应按规定进行保存,不合格的试样应拍照留存。
6.3.4整机性能检验时,应注意加载安全和操作安全,必要时,可由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或相关技术人员配合。
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
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被抽检企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9.1对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有异议,生产企业可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复检申请,具备检验条件的,交通运输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9.2对于整机样品,复检样品为随机抽取与不合格产品同类别、同型号或同规格产品1台;对于钢丝绳、链条等重要零部件,复检使用备用样品。复检样品按6.1规定的项目和6.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并按7规定的原则进行合格判定。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可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交通运输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复查,并由检验机构将复查结果反馈给生产企业。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通州)。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汽车举升机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试行)》(交办科技〔2014〕117号)同时废止。
附录2:行业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格式
汽车举升机产品检测记录表
DB51/T 2678-2020标准下载记录编号: 共 页 第 页
a)使用时在标准编号后增加“发布年代号”;b)使用时在实施规范前增加“实施规范编号”。
汽车举升机产品检测记录表
记录编号: 共 页 第 页
检测: 复核: 日期:
附录2:行业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格式
昆明名仕小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改(施工用).docx
编号:
产品名称: 汽车举升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