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变更索赔策划书(3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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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变更索赔策划书(39页).doc

XX区次干路及支路雨污水收集管网工程

变 更 索 赔 策 划 书

编制:

钢屋架安装分项工程质量管理交底记录模板.doc

审核:

表1.2主要桥型及桥跨布置图

1.3 、主要工程数量

计划工期:336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1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0月10日。

二、业主、设计、监理单位情况

本项目变更索赔涉及主要联系单位有:

本项目合同价为162174683.52 元(有效合同价为138200663.52 元),其中 暂列金23974020.00 元(计日工、不可预见费、暂估价)需要后期向业主变更索赔索取。

四、主要合同条款及适用规则

合同主要条款(通用条款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在建设方主合同中,主要对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说明:

4.1、通用条款第28条

28.1. 如果业主希望承包商在原定预计竣工日之前完成工程,项目监理应敦促承包商提交其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报价书。如果业主接受了该报价书,预计竣工日须将在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确认后作相应的调整。

28.2. 如果业主接受了承包商就加快进度而提交的报价书,该报价将计入合同价,并作为变更处理。

4.2、通用条款第37条

37.1. 在计量合同中:

(1)如果工程量清单中任一细目的最终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所标工程量存在百分之二十五(25%)以上的差异,并且该差异将导致中标合同额产生百分之一(1%)以上的变化,项目监理应对单价进行调整以适应这一变化。

(2)如果工程量的变化导致中标合同额产生百分之十五(15%)以上的变化,项目监理对各项变化造成的单价调整必须取得业主的事先批准。

(3)承包商应在项目监理要求时对工程量清单中任一单价提供详细的单价分析表。

37.2. 在总价合同中,承包商应根据其进度计划或施工方法的变化对单项工程价单进行相应修改。承包商在对施工计划自行进行此类修改时不得修改其中的价格。

4.3、通用条款第38条

38.1. 所有变更均须在承包商编制的更新的进度计划中予以反映;在总价合同中则须在承包商编制的单项工程价单中予以反映。

38.2. 在项目监理要求时,承包商应就执行变更向项目监理提交一份报价。项目监理应对该报价进行评估。该报价须在项目监理提出要求后七( 7)天内或在项目监理指定的更长的时间段内,且在发出变更指令之前提供。

38.3. 如果承包商的报价不合理,项目监理可发出变更指令,并根据其对变更将引起的承包商成本的变化作出的估算修改合同价。

38.5. 在提前通报可避免增加费用而承包商未能提前通报时,承包商无权获得额外支付。

38.6. 在计量合同中,如果变更工程在工程量清单中有对应项目,并且,根据项目监理的判断,超过上述一般合同条款第37.1 款限额的变更或者变更实施时间不会造成单价的变化,则应使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来计算变更额;如果变更造成了单价发生变化,或其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无对应项目,承包商应以新增单价的形式对相关项目提出报价。

4.4、通用条款第41条

41.1. 支付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扣还预付款、扣留保留金和扣除应支付给业主的款项。项目监理核发支付证书后,业主将在二十八(28)天内将项目监理在每期支付证书中所签证的金额支付给承包商。如果业主延误支付,将在下期支付时向承包商就延误支付的部分加付延期支付利息。利息从该笔款项应付之日起算至该笔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计算。利率按付款当时商业借款年利率除以365 得出的日利率计算。

41.2. 如果已经项目监理签证的支付金额在以后的支付证书中有所增加,或由于调解员或仲裁员的决定而增加,业主将按本条的规定就延期支付部分向承包商支付利息。利息按日计算,起算之日为在假设没有争端存在的条件下,所增加部分应予以签证之日。

41.3.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支付和扣还、扣留、扣除款项的货币均为人民币。

41.4. 业主对承包商未填报费率或单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此类项目的成本视为已包含在合同的其它费率或单价中。

4.5、通用条款第42条

(1)业主未能按一般合同条款第21.1 款的规定在现场占用日提供相应的现场;

(2)因业主修改“其他承包商进度表”而影响本合同承包商的工作;

(3)项目监理命令延缓实施或未能按时提供按进度施工所需的图纸、技术规范或指示;

(4)项目监理指示承包商剥露工程或对工程进行额外的试验,而其后并未发现缺陷;

(5)项目监理无理拒绝批准分包合同;

(6)地质条件与颁发中标通知书前能够根据提供给承包商的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报告)、公开获得的资料和对现场的直观勘察合理预见的情况存在重大负面差异;

(7)项目监理指示承包商处理由业主造成的、未能预见到的情况,或进行为了安全或其它原因

(8)因其他承包商、公共机关、公共机构或业主未能按合同中规定的日期和条件工作而造成的承包商工作的延误或成本的增加;

(9)延误支付预付款;

(10)业主的任何一种风险对承包商的影响;

(11)项目监理无理拖延签发竣工证书;

能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

4.6、通用条款第43条

43.1. 合同价应包括根据投标截止时间前二十八(28)天前仍有生效的法规所计算的承包商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其它税费。如果自投标截止期前二十八(28)天到最后一份竣工证书发出之日期间有关税费发生了变化,项目监理应调整合同价。该项调整仅限于对承包商应付税额之变化的调整,条件是上述变化未曾包含在合同价中,或者并非一般合同条款第45 条的结果。

4.7、通用条款第45条

45.1.只有在特殊合同条款中有所规定时,合同价方可根据投入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如果特殊合同条款中有此规定,则应将每份支付证书扣还预付款前的应付款项应用有关调价系

数进行调整。下述公式用于计算调价系数:

T/CEC 225-2019标准下载P=A+B×Im÷Io

式中:P:合同价的调整系数;

A和B:特殊合同条款所中确定的系数,分别代表应付合同价中不可调整和可调整的部分;

Im:每月末报账时的现行价格指数;

Io:开标前二十八(28)天各项投入的价格指数。

45.2. 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如果现行的价格指数无法获得,则可使用一个项目监理确定的暂定指数钢梁安装技术交底记录.docx,但该指数和已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应在获得当时的现行指数后根据第45.3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45.3. 如果某一指数值在用于调价计算后发生了变化,则该调价结果应予以修正,并在下一期支付证书中作相应的调整。该指数值应被视为包含了引起成本的增减的所有价格波动。

4.8、通用条款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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