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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见证取样送检作业指导书.doc监理见证取样送检作业指导书
受控状态:
见证取样送检的工作程序
1确定检测(试验)单位
工程项目施工开工前先张法预应力箱梁施工工艺 流程图,项目监理机构要督促承包单位尽快落实见证取样的送检单位,必要时可同建设单位直接选定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试验)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试验检测单位,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试验检测单位必须是和施工承包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见证送检的检测(试验)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证书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中心(试验室)。
(2)对尚未具备以上条件的地、州、市(贵阳市除外),可在本地(州、市)现有检测中心(试验室)中选定条件较好的一至二家,承担本地(州、市)辖区内见证取样的检验工作,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3)与该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检测中心(试验室),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见证取样的检验业务。
(4)贵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7年度发文确定可承担见证送检的试验检测单位。
(5)试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对外要具有法定效力。
(6)试验检测单位不能与承包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7)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8)试验人员要具有资格证书。
(7)要有专门的见证试验专用章。
对见证送检试验检测单位的审查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4.5条规定进行:
2.2 确定见证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确定承担本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如建设单位对工程的试验需要参与见证取样送检的,总监应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将建设单位承担见证取样送检的人员一同写进备案书)。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且要取得从事监理工作的资格(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应相对固定,且数量不宜过多,大型工程考虑到人员可能有特殊情况,为不使见证取样送检工作耽误,需要备用人员,因此视工程规模大小一般宜为1~3人。
2.3 填写《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人员备案书》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填写《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人员备案书》(见附表一),备案书中应明确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式样(公司有专门的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章),见证人本人要签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加盖公司印章。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检测)单位名单及《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人员备案书》送到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备案,同时抄送承包单位。其中《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人员备案书》试验(检测)单位也应送一份备案。
2.4 编制项目的《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计划》
(1)项目监理部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本项目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该计划可以在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按照工程量的大小和工程的实际情况,根据规范和强制性文件要求,提出该项目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在该计划中应明确本项目中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试样,试块的名称,取样标准,预算工程量,取样部位、取样频率,取样方法等,同时还要明确见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该《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要书面下发给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时通知见证人员进行见证。
(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取样组(次)数应不低于应取样组(次)数的30%,主要指:
a、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及掺加剂;
b、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c、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
d、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的水泥;
e、用于地下、屋面、厕所使用的防水材料;
(3)其余试件的见证取样组(次)数,按整个工程应取样总组(次)数的10%计算,总组(次)数不足20组(次)的取2组(次)。
(4)当按以上规定比例计算,不足1组(次)时,按1组(次)见证取样检验。
2.5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
施工单位在对进场的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实施取样制样前要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人员,在该见证监理人员的监督下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完成取样制样过程。取样完后,承包单位将送检的样品装入木箱,由监理工程师加封标识,不能装入木箱的试件,如钢筋样品、钢筋接头,则应帖上专用加封标识(标识见附录四)。然后送往实验室,对于现取现送的样品,也须帖上专用标识。砼试块、砂浆试块的养护过程也应接受见证人员的监督。
见证取样后,见证人员必须见证送检。见证送检的方式主要是在见证取样送检人员的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将试样送到检测(试验)单位。
见证人员应将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详细记入《见证记录》,并归入工程建设监理档案备 查。
实施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的要求
3.1 见证人员应熟悉材料试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2 取样人应为施工单位的试验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承担,且获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3.3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时应填写《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表》(见附录二),表上的工程名称,取样名称,样品部位,取样数量,取样地点,取样及送检时间,样品制作人,见证人,要求检测试验的具体项目(参数)等栏目均应填写齐全。见证人核对无误后,在见证人栏目上签字,并加盖见证印章以防假冒。
3.4 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应予注意的是,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及贵州省建设厅黔建建通发〔2000〕284号关于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与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之间有出入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3.5 检测(试验)单位应按委托单(即《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记录表》)检查试样上的标识或标志,核对见证人是否与备案的见证人员一致,确认无误后,再接收试样进行检测。
4、实施见证取样送检的监督管理措施
4.1 见证人必须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检测单位必须对来样的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4.2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见证取样送检作业指导书》来指导见证取样送检工作。
4.3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检查材料检测结果,将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的检测结果与施工单位用于质量自控的检测结果对应比较,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组织对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进行技术分析并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处理措施,督促整改,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的结果资料既属于施工单位资料也属于监理资料,因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须原件保存。
4.4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见证人员的见证记录,从中发现并纠正不规范的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行为。
4.5 检测(试验)单位应重视见证送检,认真核对见证标识,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还应加盖CMA印章及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以区分见证与否。对检测不合格项目应在24小时内通报相关单位。
4.6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其它地方性法规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反强制性标准等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
5、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工作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制度,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一项重 要手段,要求我公司各现场项目监理部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规及本作业指导书,并严格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6、见证取样送检人员的职责:
6.1 承担见证取样送检的监理人员必须对取样的真实性负责。
6.2 在承包单位通知进行取样时承担见证取样送检的监理人员必须亲自到取样现场,并监督取样的过程。对取样样品进行加封。
6.3 承担见证取样送检的监理人员应如实对每次取样和送样情况进行认真的记录。
6.4 承担见证取样送检的监理人员应监督送样到检测(试验)单位,并将取样和送样记录交试验(检测)单位备案。
6.5 承担见证取样送检的监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所送样品的检测报告并及时整理归档。并将样品检测结果及时告知进行质量控制的监理人员。
6.6 发现取样或送样有不规范或者不真实情况,应及时制止,要求承包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6、如本见证取样送检作业指导书内容与国家及地方法规有出入,按相关法规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更改或有新法律法规、文件出台时,应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人员备案书
(施工单位)
(质量监督机构)
(见证取样送检测中心、试验室)
我单位决定GB/T 19473.1-2020 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道系统 第1部分:总则(去水印).pdf,由 同志担任
工程
的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工作。有关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
建设(监理)单位全称(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备案表》由见证人所在单位,在履行见证前,分别送达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检测(试验室)备案。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
主要原材料、试件、半成品的取样要求